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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虚拟财产”案件研究(二)/董振宇

时间:2024-07-06 23:3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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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虚拟财产”案件研究(二)
文|董振宇
本文中”虚拟财产”,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能被游戏玩家一定程度上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下面是我搜集到的一起典型的抢劫“虚拟财产”案件。
案情:杨某系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玩家,通过两年时间逐渐积累了“屠龙刀”、“雷霆战甲”、“圣战手镯”等虚拟战备,这些装备在游戏市场可卖8000元左右。高某等4人使用暴力手段,迫使杨某交代“热血传奇”的游戏账号,4人随即用被害人的账号登录,上网转走了杨某在游戏中的所有装备。
抢劫“虚拟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 曹坚《抢劫网络游戏虚拟装备,能否以抢劫罪认定虚拟财产能否被视为财产是定性的关键》一文中 认为:网络游戏装备虽然是虚拟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能交换金钱,因而是有价值的财物,抢劫网络游戏装备的,可认定为抢劫罪。文章地址:
http://news.sina.com.cn/o/2006-07-18/09009489830s.shtml
巴州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 杨洋 在《抢劫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抢劫罪》一文中也认为:虚拟世界中的虚拟物品也属于刑法中所规定的物,同样受刑法保护。文章地址:http://www.scbzrd.gov.cn/bzfayuan/yasf/200810/1375.html
二位作者对虚拟财产所持的观点及理由大致相同,很有代表性。以下引用巴州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 杨洋 在《抢劫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抢劫罪》中论述:
“首先,我们来看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及特征。民法上的物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价值性。即能折合成一定的货币来计算;二是支配性。财物所有人可以自主行使处分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来控制、支配物;三是所有性。无论何种形式的财物,均归属一定的主体,国家、集体、单位、个人均可成为物的所有人。
“其次,网络游戏中游戏装备符合民法上物的概念和三大特性:1、价值性。游戏装备是游戏玩家耗费时间,以支付上网费用和个人劳动为代价,在游戏中通过劳动所获得,游戏装备在网络游戏这个虚拟环境中发挥其特定功效;同时,随着经济及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装备的获得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简单的游戏任务获得到游戏玩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获得发展到如今通过现实中流通的货币购买所获得的程度。由此可见,游戏装备蕴含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且可以用虚拟货币及现实货币来衡量,具有价值性。2、支配性。游戏装备能够为游戏玩家所控制,游戏玩家可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中对游戏装备行使处分权,可在虚拟环境中将游戏装备自行使用、赠与朋友、用于交易等,更有甚者,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可和现实生活中的货币进行交易。而这一切,均是由拥有该游戏装备的玩家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可见,游戏装备具有支配性。3、所有性。游戏玩家要想控制其所拥有的游戏装备,必须通过特定的游戏帐号和密码,在游戏中,游戏玩家的身份识别则是由一个个不同的游戏帐号和密码所组成,玩家通过登陆的游戏帐号和密码后,方可对其所有的物品进行控制和处分。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从其禁止的内容来看,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将虚拟财物解释为刑法中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属类推,而是一种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是刑法解释的一种基本方法之一,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

本人认为上述观点及理由值得商榷:

第一、“无论何种形式的财物,均归属一定的主体,国家、集体、单位、个人均可成为物的所有人。”以此作论据,犯了一个基本的逻辑错误。首先需要证明“虚拟财产”是法律上财产,然后才有所有权归属问题。
第二、“虚拟财产”虽然冠以财产之名,但其的法律属性没有定论。
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财产是物,虚拟财产的权利是物权,虚拟财产应是电磁记录所代表的物,即电磁记录只是一种权利凭证,是物的权利凭证,表明电磁记录所代表的虚拟财产为权利凭证载明的所有者(陶信平,刘志仁论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J】政治与法律,2007(4):96-100.)。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权利为债权,虚拟财产关系为债权关系,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合同服务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内容的权利(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 【J】法学评论2006(2):73-77)。第三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玩家主张债权的凭证。证明债权效力的拟制物,虚拟财产权本质上表现玩家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并含有物权的一定特征而向物权渗透。(石杰 吴双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政法论丛 2005(4):33-40)
第三、以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来论证“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徒劳无意的。
持肯定说的人试图通过论证“虚拟财产”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来论证“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以至于能够寻求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但是我们应该知道,在民法上物与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外延是交叉的、并不是同一的。财产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上出现的早于物,它是一个非常通俗的法律概念,以至于《物权法》多处提到了财产,并且很多时候是在物的意义上使用财产的概念。然而有时候不在物的意义以上使用财产概念。《民法通则》所指的财产有时指物;有时又超出物的范围,比如合伙投入的财产,即不限于物。我国法上财产的含义不一。(《论中国民法上的物和财产》周洪政 河北清华大学 法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九卷 第五期 http://www.xwlunwen.com/fllunwen/msflw/24233.html)
第四、刑罚具有严厉强制性,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从证据证明角度实行严格的证明标准。所以,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应还具有“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大发展。抢劫罪中,如果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的外延不具有“法定性” ,可以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解任意“扩大解释”“自由裁量”,罪与非罪的判断也就会失去严格的标准。最终将会使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严重破坏。所以,“虚拟财产”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只有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确定。
综上所述,我们不否认“虚拟财产”将来有可能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由于现阶段“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在司法解释出台前,不宜将抢劫“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构成抢劫罪。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振宇律师
联系电话:13785602135 QQ;1287106225
(郑重声明:如转载本文必须保留作者联系方式)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办[2009]9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和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首府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纳入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自2009年起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
第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落实就业服务措施和就业援助制度,把被征地就业困难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内,实施“就业优先,培训优先”的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措施,创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环境。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持当地相关部门身份认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为其免费办理《求职登记证》,并在《求职登记证》上注明为“被征地农民”,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凭此证可享受等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岗位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被征地就业困难农民,对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被征地农民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安置程序及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依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7〕64号)和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乌劳〔2006〕101号)、《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接续办法>的通知》(乌劳〔2006〕102号)执行。
第九条 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办理《求职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2至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贴息。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的程序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银发〔2006〕24号)执行。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就业培训资金,制定符合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由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培训的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依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6号)执行,培训补贴采取帮扶的方式进行拨付。
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就业和培训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实现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以市为单位建立并组织实施。
社会保障对象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大部分或部分土地,在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年满16周岁以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下同)及其以上,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最低从年满16周岁计算,上学期间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除外,下同)每满两年折算一年缴费年限,补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折算出的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
缴费基数为补费当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按8%建立个人帐户。
一次性补缴满15年及以上的,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规定的办法计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但不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政策。
(二)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每满两年折算一年缴费年限,补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缴费基数为补费当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按8%建立个人帐户。补费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依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其先前缴费如数划转,其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缴费满15年及以上,达到退休年龄时,依照新政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大部分(50%以上)土地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每满两年折算一年缴费年限,补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缴费基数为补费当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缴费比例为20%。补缴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
一次性补缴15年及以上的,按照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二)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每满两年折算一年缴费年限,补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缴费基数为补费当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缴费比例为20%。补缴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
一次性补缴后,允许按上述办法继续缴费,缴费满15年及以上,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第十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部分(50%以下)土地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每满两年折算一年缴费年限,补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缴费基数为补费当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40%,缴费比例为20%。补缴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
一次性补缴15年及以上的,按照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二)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每满两年折算一年缴费年限,补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缴费基数为补费当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40%,缴费比例为20%。补缴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
一次性补缴后,允许按照上述办法继续缴费,缴费满15年及以上,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
第十七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生活水平不下降,对失去全部土地且符合领取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退休人员增资的规定,按平均增资幅度的70%给予调整,所需费用从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被征地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支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得提前支取。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费后因故身亡的,失去全部土地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享受丧葬抚恤待遇;失去大部分或部分土地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年限的缴费标准。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以征地时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5%的缴费比例缴纳,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账户。
1、征地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男性一次性缴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障费;女性一次性缴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障费。
2、征地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障费的年限按照实际从事当地农业生产劳动的年限,每满两年折算一年的缴费年限。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补缴基本医疗保障费后,对已达到退休年龄且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享受待遇;对在劳动年龄段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继续参保;对自谋职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继续参保。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征地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障缴费年限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费,也可以按退休时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短缺的缴费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可参加所在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原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需补缴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基本医疗保障费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个人分别负担,其中:政府补贴30%、村集体负担30%、个人负担40%。
村集体负担的费用从土地补偿费用中列支,个人负担的费用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被征地农民实际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的时间,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经市属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社保机构经办。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待遇,从被征用土地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市级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基本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人员平均寿命延长所需资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基本医疗保障费、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在此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非法取得保障金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民政、农业、公安、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4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十四届三中全会1999年12月14日通过)



  高度重视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是党对共青团的要求,是由共青团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是共青团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研究新情况,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1.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促进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所在。这次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充分说明在新的历史时期,思想领域的矛盾和斗争错综复杂,有时还表现得相当激烈。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前,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教育引导青年的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适应新的形势,按照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是摆在全团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青年始终是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青年素质,调动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蕴藏在广大青年中的丰富智慧和巨大潜力开发出来,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3.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广大青年踊跃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青年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广大青年是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改革开放和青年成长的实际,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创造性地开展了青年志愿者、希望工程、大学生社会实践、青年文明号、手拉手、青年创新与创业行动、青年文明社区、保护母亲河行动等活动,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培养一代“四有”新人,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与此相联系,青年的思想观念、社会构成、行为方式的多样化也日趋明显,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面临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看到,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还存在与社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地方。要强化在新形势下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识,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在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中的作用。

  4.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青年成长成才的根本要求,用党的十五大确立的跨世纪宏伟目标激励青年,教育引导青年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二、努力把青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构筑青年一代强大的精神支柱,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结合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帮助青年正确理解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学会运用邓小平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密切联系改革、建设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同改造主观世界紧密结合起来,帮助青年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6.帮助青年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内容。当代青年要树立的理想,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当代青年要确立的信念,就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加强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基本国情教育,广泛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引导青年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教育青年把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落实到艰苦创业的实际行动中去,脚踏实地,勤奋工作。

  7.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青年的道德素质。要积极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青年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一个好成员。教育青年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人民利益为重,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把实现自身价值和服务祖国人民结合起来。引导青年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新风正气,发挥青年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开风气之先的作用。

  8.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帮助和引导青年划清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增强识别和抵制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能力。进一步实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和青少年素质训练计划,推动青年形成以掌握新知识、新科技、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热潮。大力开展科普宣传、科学探索和科技创新活动,倡导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帮助青年掌握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培养科学精神。

  9.加强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提高青年的公民素质。在青年中大力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青年的法制观念,教育青年遵纪守法,坚决同一切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及违法现象作斗争。广泛开展18岁成人仪式活动,引导青年正确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意识。加强对青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和国防教育,引导青年充分认识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团结稳定的环境,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什么事情都干不成,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把青年的热情、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上来

  10.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增强青年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青年的积极性。要为青年发挥作用搭建舞台,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带领青年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不懈奋斗。

  11.激发青年的创造热情,推动青年创新创业。青年是社会中最有生气、最富创造潜能的一部分,要帮助青年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造能力,投身创业实践。积极引导各行各业的青年增强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在各自的岗位上创造性劳动。帮助青年自立自强,依靠自己的努力开辟事业发展的广阔天地。扎实开展“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系列活动,促进青年学生创新素质和创业能力的提高。大力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和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激励青年特别是青年科技人员勇攀科技高峰,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创业的实践,在科教兴国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12.调动青年的积极性,发挥青年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深化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创新创效等活动,带领青年职工站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前列。要引导青年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搞好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加强内部管理、开拓市场等方面贡献聪明才智。适应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广泛开展科技推广项目、青年科技星火带头人等活动,引导农村青年增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意识,在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搞好农业基本建设、打好扶贫攻坚战等方面大显身手。带领青年在大型社会活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拼搏奉献。继续深化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服务万村行动、保护母亲河行动等工作,带领青年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四、充分发挥实践在教育青年中的重要作用

  13.抓住教育的实践环节,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实践育人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途径。针对当代青年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的特点,要强化青年的自我教育、实践教育,调动青年的内在积极性。要为青年参与实践开辟更多的渠道,创造更好的条件,引导青年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

  14.引导青年走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成长道路。人民群众的实践,是青年获得真才实学、全面提高素质的生动课堂和丰厚沃土。要引导青年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立志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第一线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开拓事业。

  15.大力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组织开展活动是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和重要方式,也是实践育人的重要载体。要根据党的要求、社会的需要和青年的特点,设计具有时代气息、生动活泼、为青年所喜爱的活动,融思想性、教育性、实践性于一体。要采取有效的社会化动员方式,拓展活动的覆盖面,让更多的青年在参与中受教育。

  五、坚持教育青年与服务青年的有机结合

  16.坚持教育和服务相结合,把服务青年作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之中体现教育引导,围绕青年学习、就业、参与、维权等环节,千方百计做好服务青年的工作。要把热情服务和耐心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为青年服务的具体行动统一到培养青年成为“四有”社会主义公民的大目标上。

  17.努力为青年的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服务。在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是当代青年最根本的要求。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抓住青年的这一根本要求,为青年实现这一目标创造条件。要促进青年提高全面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政策环境,努力为青年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各种服务。要积极创造服务青年的有效载体,使服务青年有形化、社会化、事业化,逐步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服务青年的体系。

  18.满腔热情地关心青年,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认真了解和把握青年的生活状况和现实需求,善于倾听青年的呼声,了解青年的情绪,关心青年的疾苦,竭诚帮助青年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要关注青年问题,帮助青年健康成长。要为青年办实事,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把党的温暖真正送到青年心坎上。要积极维护青少年权益,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具体利益。

  六、在继承和创新的结合中保持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19.要继承和发扬共青团组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同时要适应新形势,针对当代青年实际,进一步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环境、内容、方法、载体和规律的调查研究,积极开辟新途径,探索新办法,创造新经验,牢牢把握主动权,努力使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始终保持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20.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教育引导青年中的重要作用。团属青年报刊、出版部门和其它舆论阵地,要把教育引导青年作为重要职责,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青年,以正确的舆论引导青年,以高尚的精神塑造青年,以优秀的作品鼓舞青年。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展现当代青年积极向上的时代风貌,加强对青年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引导。新闻宣传要贴近青年,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讲究艺术和方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21.大力加强青年文化工作,发挥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要组织青年踊跃参与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村镇文化建设,探索和创造“广场文化”等青年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的文化活动形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寓教于文,寓教于乐,使青年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深化团的“五个一工程”,发展青年文化事业,为青年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

  22.重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当前,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信息渠道全面拓宽,对当代青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紧跟时代步伐,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思想教育的渠道,增强思想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研究,加大网上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教育引导青年。

  23.努力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来鼓舞和激励青年。加强对青年的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的青年先进群体和先进人物,为当代青年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努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做先进的良好风气。要通过树立和表彰各行各业的先进青年典型,帮助和扶持更多的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24.抓住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要善于抓住重大节日、纪念日和一些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契机,有计划、有重点地研究、制定教育主题和引导措施,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针对青年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

  25.进一步巩固和拓展青年思想教育阵地。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强化阵地意识,加强阵地建设。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动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农村青年文化站等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建设,为青年思想教育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和阵地依托。充分利用青少年教育基地开展富有实效的思想教育活动,加强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的横向联系,更好地发挥青少年思想教育阵地的作用。

  七、增强针对性,把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26.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强针对性和实效,要在实践中探索增强针对性和实效的有效方式。思想政治工作重在落实,只有深入基层,把工作做到具体人的身上,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广大青年的思想实际出发,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区分层次,分类指导。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要坚持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以诚待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7.把基层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企业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来进行。农村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进行。学校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来进行。当前,企业、农村、学校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要抓住主要方面,从具体问题入手,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创造新经验,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28.加强社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大力加强社区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社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把社区作为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阵地和青年工作的一个发展点。要深入开展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把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和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贯穿到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的各个环节。要综合利用社区的资源,充分运用社区各种生活和文化设施,抓好服务青年的项目,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活动,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努力探索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社区青年思想教育的工作机制。

  29.针对不同青年群体实际,拓展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面。要认真做好下岗青工、进城务工青年、特困学生、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青年职工、留学归国人员等青年群体的工作,通过深入开展下岗青工再就业、“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济困助学等活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引导和服务。

  八、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更好地担负起教育引导青年的责任

  30.切实加强对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把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大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亲自抓、经常抓、深入抓,带头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必须制定操作性措施,抓好落实,贯彻到整个青年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准确把握青年思想脉搏,认真研究青年思想发展趋势,对青年的思想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尽早发现青年中不稳定的因素,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31.团干部要做青年之友和青年表率。团干部要深入青年之中,关心青年,了解青年,培养与青年的感情,做青年的知心朋友。要坚持言教与身教相结合,言行一致,以身作则,要求青年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努力用人格的力量影响和带动青年,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要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

  32.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持党建带团建,把服务青年作为加强团的建设的突破口,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要下大力气整顿好松散瘫痪基层团组织,加强社区和新经济组织的团的建设,通过团建创新试点和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带动基层团组织的建设。要加强团员队伍和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活跃团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广大团员的骨干作用和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33.加强对青年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要发挥青联、学联及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等青年社团在联系不同青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开展具有特色、富有实效的活动,延长工作手臂。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特别是高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

  34.发扬全团带队的光荣传统,做好少先队工作。要指导少先队组织继续实施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引导少年儿童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成长为开创21世纪大业的生力军。

  九、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全社会共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35.坚持党对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出发,把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落实到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中去。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在党的领导下,切实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36.积极创造青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化市场管理,坚决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青少年的危害,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要联合新闻出版部门和大众传媒,努力形成有利于青年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各种公共教育设施,开展生动有效的教育活动。积极推动青年工作立法和有关青年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为青年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要使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企业管理、学校管理、社区管理之中。

  37.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局面。教育和培养青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影响青年的力量、服务青年的组织日益增多,只有各个方面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与学校、单位、家庭和其它与青年成长相关的部门、组织一道,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运用社会资源,努力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