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9 10:5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了加速扫除文盲工作,提高我省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十五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均列为扫盲对象,由其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事业单位逐一核实、登记造册。
动员、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实施,按规划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指导。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即未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又未基本扫除文盲的地区,应抓紧做好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文盲工作,在限期内同时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文盲目标;有条件的,也可先于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目标。
已经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基本扫除文盲的地区,应在继续开展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同时,抓紧做好扫除文盲工作,在五年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已经基本扫除文盲尚未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地区,应抓紧扫盲工作后的继续教育,防止复盲,同时做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工作。
已经基本扫除文盲和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地区,应继续扫除剩余文盲,防止产生新文盲和复盲。
第五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与成人技术教育相结合,讲求实效,以提高扫盲对象的文化水平、技术素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扫盲教材,由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两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个人脱盲标准,由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基本扫除文盲乡 (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是:十五至四十周岁人口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提高,防止出现复盲现象;农村在乡 (镇)、城市的街道还必须同时符合
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
基本扫除文盲县 (市、区)的标准是:所属各乡 (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均已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
第九条 扫除文盲实行考核、验收制度。考核、验收必须坚持标准,确保扫盲质量。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县 (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乡 (镇)、城市的街道,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
位证书”。
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基本扫除文盲的县 (市、区),县 (市、区)人民政府对基本扫除文盲的乡 (镇)、城市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复查,发现非文盲比例在规定标准以下的,责令采取措施,限期达到标准;限期内未达到标准的,撤销其“基本扫除文盲?
ノ恢な椤薄?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定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使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并努力扫除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
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做好脱盲学员的巩固、提高工作,组织他们继续学习,不断提高其文化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当地中小学在做好教学的同时,应当积极组织教师、部分学生参加扫盲教学。十五周岁以下 (含十五周岁)少年中的文盲、半文盲由当地小学负责脱盲。十二周岁以下的,计算小学入学率;十三至十五周岁的,计算小学名额。
当地其他普通学校、文化馆 (站)等有关方面均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
乡 (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是进行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要加强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多功能作用。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的教师由乡 (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
从事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办、民办专职教师,属教育行政部门配备的,其调资、晋级、评定职称、评选先进等,应分别与全日制学校的公办或民办教师同等对待。从事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属长期聘用的,由聘用方参照民办教师的待遇执行。企业专职扫盲教师
,其工资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全社会都应关心、尊重扫盲教师。扫盲教师应热爱扫盲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县、乡 (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扫除文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下列各项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一)农村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不低于当年征收总数的百分之十用于扫盲教育及扫盲后的继续教育;
(二)城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教育;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农民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实际支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少数民族地区可划出一定比例开发资金用于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扫盲任务重的县 (市、区),农民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扫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六条 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理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上级部署、要求,规定扫盲对象的脱盲期限,对逾期达不到个人脱盲标准的,应责令其继续参加扫除文盲学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招收未达到个人脱盲标准的扫盲对象为职工。征用土地后依法安置的文盲农民,应参加扫盲学习,达到个人脱盲标准后才能就业。
第十八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应当列为县 (市、区)、乡 (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未按规定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下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扫除文盲的考核、验收、复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者,上级人民政府应责令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实际未达到基本扫除文盲单位标准的,撤销其“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6日

关于申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申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按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将于2003年8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请按照有关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二○○三年七月四日


2004年度科研院所项目申报

2004年度工程中心项目申报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项目申报仍采取网上传送电子数据和报送公文相结合的办法。网上申报和公文上报时间:2003年8月1日~9月30日。

  (二)为保证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网上申报需输入识别码。主管部门只有在确定正式申报的项目后,方可向申报单位授予该识别码。任何人不得向无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透露网上申报识别码。

  二、申报材料

  (一)各单位要按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申报项目并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作为形式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申报材料中需对单位自筹资金的来源(单位自筹、企业资助等)、形式(现金或银行存款、房屋或设备使用费、研究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等)、构成比例及金额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必须保证书面申报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1.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编制说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要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表、资产负债表)

  2.网上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文,具体操作请进入申报程序后仔细阅读有关说明)

  (四)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盖章后,一式六份分别使用9号信封封装后报送。不论项目安排与否,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网上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路径:

  1.进入科技部主页:http://www.most.gov.cn

  2.进入“项目申报”

  3.进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仔细阅读有关说明和注意事项

  (二)进入申报注册程序:点击“注册申报帐号”进入申报注册程序,根据网页要求输入申报识别码、单位名称、单位代码、项目名称并自行设置申报口令;看到“帐号已成功建立”后,表明申报注册成功,可以进入申报或查询打印程序。为便于今后查询修改和保证申报资料的安全,请务必保存好注册信息。

  (三)进入项目申报、查询程序:进入申报网页后,点击“项目申报、管理”,进入项目申报及查询网页。根据网页提示输入项目信息,必须与申报注册时输入的信息一致,然后点击“发送”,经系统验证后,可以根据需要进入“项目申报编辑”或“项目查询打印”程序,进行申报、修改、查询、打印等工作。

  (四)申报单位不得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报材料。

  四、其它注意事项

  1.请认真、如实填报单位有关信息,如单位名称、帐号、开户行、联系电话等。如果申报工作完成后单位信息发生变化,请在2004年上半年网上查询立项情况时予以改正,并同时以公文形式通知科技部。

  2.公文申报材料请直接邮寄,任何单位不得来人报送或汇报情况。邮寄地址:

  邮编:100038,北京市3814信箱,科技部技术开发专项申报工作组收。

  3.申报期间不接受电话咨询,有问题请发电子邮件咨询。

  E-mail地址:tcs_cwc@ mail.most.gov.cn

  4.项目申报及评估期间不接受任何单位来人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探询有关项目申报及评估情况;项目评审的进度和结果,请关注网上有关通知,并可通过各自的申报口令,在网上查询。

  5.不得向评估机构以任何方式探询项目申报及评估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对项目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将取消申报资格,请各单位予以协助。


附件:
附件1: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WORD格式
附件2: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WINZIP格式
附件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WORD 格式
附件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WINZIP格式
附件5: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书(封面)
附件6: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检[2003]513号
2003年6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今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会议把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列为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之一。为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做好2003年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根据会议要求,我们制定了《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做好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
附: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

附:

                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力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消费和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解决当前价格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价格秩序混乱的状况还相当严重,因此,必须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一、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今年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加快建立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成果。今年,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涉农价格、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等作为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持续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二、开展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涉及“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5月上旬又部署开展了全国农村市场价格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检查重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差价率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实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截止5月24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46.82万人次,检查经营单位51.91万个,查处哄抬价格、乱收费等价格违法案件4.56万件,实行经济制裁6174.22万元。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各地迅速出动检查人员,重拳出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媒体曝光典型违法案件,提高了执法权威,震慑了违法分子,有力地维护了价格秩序,为防治非典大局创造了好的条件。现专项检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
(一)认真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1-5月,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下一步,还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二)把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除每年第一季度全国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外,各地要将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价格、收费问题。
(三)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四)全面推进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在县、乡、村建立农村价格监督三级网络,在组织上为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工作提供重要保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监督员的作用,扩大农村价格监督的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农价格和收费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整治
(一)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1-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部署了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把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纳入检查整顿范围。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城市教育收费检查。城市教育收费检查试点工作已于4月份启动,对湖北、陕西、四川三省的4个教育主管部门、13所高等院校、9所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试点检查。6月份要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就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拟于8月份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对这项工作做出部署,落实责任,提出要求,明确重点。9月、10月将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城市中小学教育收费和教育主管部门收费实施专项检查。
(三)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提高杂费、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要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今年秋季入学前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赞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五、整顿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秩序
(一)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在前两年降低药品价格的基础上,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特别是仍有较大折扣空间的药品继续调整价格,挤压折扣空间,降低虚高价格,减轻社会药费负担。
(二)加紧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国家已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规范,以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等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各地医疗服务价格,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以及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总体要求,抓紧出台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制定、收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价格及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招标采购的利益大部分让给患者。
(四)研究医用材料价格监管办法。在开展医用材料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价格监管办法,整顿和规范医用材料市场价格秩序,减轻患者医药费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在已开展全国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秩序的整治。根据非典疫情情况适时作好防治非典药品价格检查,防止反弹,巩固成果。同时,继续开展对防治非典药品外的药品及招投标药品价格的检查,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六)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要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抓住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群众举报突出的重点项目,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检查。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和价格公示的作用,积极查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同时,要宣传正面典型,积极推进医药单位价格诚信建设。
六、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加强价格举报中心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12358价格举报电话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通过举报反映的社会热点问题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增强价格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七、加强价格信用建设
(一)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进一步拓展“双信”活动的内涵和外延,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体系,健全相关信息采集、报送网络,将企业价格信用纳入社会整体诚信指标评价体系,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总结经验,研究措施,推进“双信”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自律、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作用。加强对物价员的工作指导,增强服务意见,帮助物价员正确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沟通信息,与物价员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通过座谈会、情况通气会、专题研讨会、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物价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大力推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继续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教育、医疗价格公示和铁路、电信行业明码标价规定,并逐步推广到旅游、房地产等行业。
八、加快价格法制建设
完善价格法制,今年要在严格执行目前已出台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方面下功夫。要规范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价格行政执法的制约机制,重点推进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决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价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坚决纠正越权制定价格和收费的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