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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的函

时间:2024-07-22 02:3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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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的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的函




(国机房资〔2004〕35号 ,2004年5月18日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我中心将于6月1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业务进行调整,为规范调整后与之相关的具体操作,我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和《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各所属经办网点,要求其遵照执行。

特此函告。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2、《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减轻购房贷款职工负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规范抵押住房保险业务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北分)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投保

(一)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收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附表后,于次日通知附表所列借款人到经办网点办理投保和签订借款合同的手续,并与其约定办理的时间。

(二)借款人需在约定的时间到达经办网点,在客户经理的指导下填写投保单、保费进账单,并交纳保险费后,领取投保单(投保人留存联)和进账单(交款人留存联);

(三)客户经理当日将投保单(银行留存联)交经办网点,留存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及进账单(回单联)。

二、承保

(一)客户经理于当日签发保单,并汇总、编制、打印当日签单保费清单;

(二)客户经理于次日将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保险单(副本)两联、发票(财务留存联、业务留存联)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式两份)送交太保北分市场部;

(三)客户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保险费发票(发票联、代理联)送交经办网点;

(四)经办网点留存保险单(正本)、保险费发票(代理联),并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保险费发票(发票联)。

三、与中心交接资料

太保北分市场部对客户经理送交的资料进行清分,留存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保险单(副本1)、发票(财务留存联、业务留存联)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份),并于收到资料的次日将保险单(副本2)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份)送交中心留存。



附件2:

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


一、抵押人须提供的材料

抵押人、抵押人配偶及抵押物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和婚姻证的复印件一份。

抵押人为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签订购房合同的除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都作为共有权人,包括未成年的子女。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当然的共有权人,双方有财产公证协议的除外。

共有权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人或共有权人无配偶的(共有权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须提供本人签署的《婚姻状况证明(无配偶)》一份。

二、抵押登记相关文本填写和出具的说明

(一)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抵押房屋的共有权人在本申请书抵押人一栏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在签名栏签名。

共有权人不足14岁时,由监护人代签,并须提供监护人具有监护权的公证书。

注:房屋座落于朝阳区内的,填写《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私产)》,抵押人及其配偶在抵押人一栏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在签名栏签名;共有权人在共有人情况一栏按项目要求填写,并在签名栏签名。

(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委托书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抵押房屋的共有权人在委托人处签字。共有权人为抵押人夫妇以外的人的,须对本委托书进行公证,共有权人为抵押人的未成年子女的,14岁以上的,自己签名,14岁以下的,父母代签,不需对委托书公证,但须提供共有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的公证书。

(三)抵押清单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共有权人在房地产抵押人处签字。

抵押人根据自己的实际婚姻状况在备注栏内选择有或无配偶,并签名。

(四)房屋未出租证明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共有权人在抵押人处签字。本证明须填写一式两份,房地局和银行各留一份。

(五)房屋共有权人声明

本声明在抵押人有配偶或虽抵押人无配偶但抵押房屋有共有权人时,需出具。在抵押人无配偶且抵押房屋又无共有权人时,无需出具本声明。

抵押人的配偶和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在共有权人签字处签字。

注:本说明中未提及的抵押登记相关文本中的栏目,抵押人均不填写。除特别说明的外,文本均只出具一份。


试论书证的分类

刘福发


  对于书证,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书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依照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行使职权制作,可以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凡国家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包括有关命令、决议、决定、通告、指示、信函、证明文书等,称为公文书。例如,由婚姻登记机关制作和发给的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公安机关批准申请加入、退出或恢复中国国籍而发给的证书,房产部门制作和发出的住房证,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处罚决定书等,如果在诉讼案件中用作证据时,便属于公文性书证。
  公文书必须由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令等授权而享有相应职能、职责的机关或其他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作出,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是产生公文书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因此,公文性书证在成为书证之前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非依职权制作的文书不能作为公文性书证来加以使用。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对某种文书规定了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该文书就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和内容,而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公文性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制作和发出该文书的职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2)制作和发出该文书,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基于公文性书证的上述特点,凡是由不享有法定权限的单位或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所制作和发出的文书,或者虽然是公务人员,但所制作或发出的文书与其行使职权无任何联系的,都不能算作公文性书证。
  所谓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或其他享有法定职权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以外基于正常的功能性运作所需或基于从事某些民事行为的目的所制作的,以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制作的有关文书。换言之,非公文书即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它不仅指公民个人所制作的文书,也包括那些行使一定法定职权的机关或者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范围以外所制作的文书。例如,在普通民事活动中,有关法定职能部门作为平等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所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以及从事日常的民事流转活动,如国家机关为建造房屋而与建筑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国家机关发出的与其职权无关的信函等。
  2.依照书证的形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格式和要件,可以将书证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凡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格式或须履行特定程序,而只是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由当事人签名、填写日期而形成的书证,为一般书证。例如,公民之间因借用钱款而出具的借据,某人领取有关物品的收据,加工承揽特定产品或物品的合同,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等。只要此类书证在内容上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对这类书证在形式上并无特殊的要求。
  作为一般书证,虽然法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格式或履行特定程序,但就其内容而言,一般仍需具备以下要件:(1)有明确的意思表示。(2)有当事人的签名。(3)有制作该书证的具体日期。凡缺乏以上三个要件之一的,便为具有缺陷的一般书证。这种缺陷,往往影响其证据效力。一般书证从其内容而言必须载明特定的事实,但并不要求具有特定的形式。因此,该种书证更强调其内容的构成要件,而不强调其形式上的特征。
  凡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格式或必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称为特别书证。例如,公安机关制作的行政拘留决定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特别书证的形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并严格履行法定的制作手续。如结婚证书的制作和发给,必须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结婚年龄,且该种婚姻完全出于自愿,在法律上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任何情形,并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此基础上,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凡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又如,有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在签订后还需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种需经公证的合同书,就属特别书证。具有法律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要件,是特别书证形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该种书证区别于一般书证的具体表征。特别书证除了应具备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强调其外在的形式、格式或形成的程序。
  3.依照书证内容的性质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凡是制作书证的目的是基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处分性书证。例如,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而依职权颁发的各种许可证、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主体间所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书,公民个人为处分其财产而制作的遗嘱书、遗赠书等,都属于处分性书证。处分性书证一般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处分权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这种处分权是处分性书证得以产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缺乏这一前提和基础,处分性文书就难以获得产生、变更或消灭特定法律关系的相应效果。在日常生活当中,正因为处分性书证往往与法律关系主体的处分权相联系,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书证形式。
  凡是根据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制作者仅用以记录或报道、记载已经发生的或认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书证,称为报道性书证。例如,财务账本记载了某单位现金收支情况,医院的病历记载了病人的病情状况,某旅馆的登记簿记载了旅客在该旅馆住宿的事实等。这些书证仅记载某些客观事实的发生和经过,其本身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属于报道性书证。报道性书证和处分性书证的区别在于,前者仅是对发生的法律事实加以表述或予以保存,而后者的制作目的则是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特定的法律关系。
  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可以更好地把握书证在诉讼证明中的不同作用。处分性书证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与特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即由于这种书证的制作和启用将会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所以,处分性书证对有关法律行为的目的含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当处分性文书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或纠纷时,这种文书就能够作为反映或确定有关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报道性书证不是从事某种法律行为的直接产物,而仅是从某种需要出发对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予以记录、报道和记载,是制作者对有关客观上已发生事实所得感知、认识而作的记载或表述。因此,报道性书证所表述的内容并不与特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因而其证明力与前者相比是有限的。但是,报道性书证可以作为发现处分性书证的先导和印证处分性书证的证据。例如,通过记载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某一会议记录,可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处分性书证;当处分性书证作为直接证据,对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时,报道性书证往往可以以间接证据的形式,印证主要待证事实。
  4.依照书证制作方法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及译本。原本,是指文书制作人将有关的内容加以记载而作成的原始文本,又称原件或底本。任何书证均有其原本。原本是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翻译本的最初源流。原本既可以是手写的,也可以是打印的,只要是最初制作的文本而成为书证的,就是原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书证原本有反映当事人之间往来的原始信函,载明谈话内容的电话记录原稿,载有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以及反映借款人亲笔书写具有明确表达借款意思表示的借据,等等。由于原本是用于表达文书内容原始状态的客观表现方式,它能在客观上最大限度地反映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因此其证明价值极高。
  正本,是依照原本采用全文抄录、印制等方法而作成的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对外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除了作成的方式不同外,正本与原本的另一个主要区别是,原本一般由制作人收存或留作存档备查,而正本则发给主受件人保存或使用。
  副本,是依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文本。副本书证的作成,旨在使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知悉原本文书的内容。副本通常发送给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有必要了解原本内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见,副本与正本在制作方法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副本与正本制作的目的和收存主体与发给的对象不同。副本与正本的效力不同之处也主要发端于此,而与证明效力并无直接的关系,故而并不能得出正本在诉讼证明中一定优于副本的结论。
  节录本,是指从原本或正本文书中摘抄其主要内容而形成的文本。与原本相比,节录本只能反映原本的部分内容,由于制作人采用主观的方法对原本加以摘要或节录,其所形成的节录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对原本内容的客观的和全面的体现,也不符合原本内容的内在逻辑性以及结构的完整性,因此具有较大的主观倾向。在诉讼活动中,如一方当事人提供节录本,而对方对节录本所记载内容提出质疑时,节录本提供人应提供原本书证,否则将大大削弱其节录本书证的证明效力。由于节录本是就仅需要了解原本中某一相关的部分而制作的,并未充分考虑到原本的全面、详细的内容,所以节录本在证据价值方面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影印本,是指采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或正本通过摄影或复制而形成的文书。
  翻译本,是指采用原本或正本语言文字以外的语言文字,翻译原本或正本而形成的文书。
  将书证进行此种划分,旨在说明只有原本才是最初制作的文本,其他如正本、副本等,都是源于原本的书证。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最佳证据规则,除了法定例外情形,书证只能提交原本、原件。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提交、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提交或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节录本或影印本。
  5.按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图形书证。文字书证,是指以文字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文字书证是最为常见的书证。例如,信函、电报、传单、合同、账册、票据、遗嘱等。在通常情况下,采用文字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较为明确、具体,普通人借助其基本的文化素质,以及正常的思维、理解便能知悉一般文字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文字书证既包括本国文字,含本国少数民族的文字,还包括外国文字,甚至盲文文字等。因此,除本国文字书证外,其他种类的文字书证通常通过翻译本书证的形式出现。另外,文字书证中也包括行话、俚语、专业术语、暗语,甚至一些犯罪集团内部的“隐语”、“黑话”,等等。因此,对这些特殊的文字书证,应加以认真剖析,以查明其表达的确切含义和思想内容。
  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所表达的特定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例如,标记、标识、记号、路标、音符等。在符号书证中,除了一般性符号可以为常人所理解外,那些涉及特殊行业以及具有专业技术性的符号,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识别和判断以及结合其他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来加以认定。
  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图案所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例如,刑事案件中的侮辱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漫画,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而绘制的地形图等;民事案件中产品规格图解、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城区规划建设的示意图等。图形书证既形象又直观,并且往往配有文字加以说明,一般能确切地表达其思想内容。但是,许多图形书证会涉及到一些特殊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使得普通人往往无法正确理解、鉴别其外部特征所表达的内容。因此,对图形书证涉及的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常常需要借助专家来加以鉴别和认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福发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方面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酒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业工程中心的组建、审批、评估。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由依托单位设立的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四条 工程中心设立应遵循“市场导向、突出优势、合理布局、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以行业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建设主体,主要依托企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组建。
  第五条 酒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市级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级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特色优势产业,通过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成果的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四)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第七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工程中心主任聘任,负责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制度保障。
  第八条 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或工艺设备。有承担工程技术试验研究任务的能力(包括开发、设计和试验等综合能力),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使内部运行管理状况良好。设立相应的工程技术咨询、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明确。设立首席专家岗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设计技术人才队伍,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
  (五)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六)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有规模、有人员、有投入、有能力。
  1、依托单位为事业性质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0万元;依托单位为企业性质的,上年度固定资产不得低于600万元,近三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依托单位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研究室等)。
  2、拥有10人以上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50%,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4、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依托单位近五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
  ⑵、具有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⑶、近三年来研究开发2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
  ⑷、已取得准备进入中试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组建市级工程中心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单位填写《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局签署推荐意见,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者编制《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根据专家委员会审定意见,市科技局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工程中心确认,授予“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颁发牌匾。
  第十条 经认定组建的工程中心应根据本中心的工作职责和研究内容,按酒泉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编制、签定《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上报市科技局审定后实施。《任务书》是对工程中心进行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实现资源共享。建设资金和其它科研保障条件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 对认定成立的市级工程中心工作业绩突出的,由市政府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建市级工程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与工程中心的论证、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本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报表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考核委员会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评估验收。考核评估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在行业中的地位、影响及创新开发实力,包括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基础条件建设与发展,包括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稳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来源,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成果转化、工程化、产业化效果与效益;对外开放、技术辐射、技术转移与学术交流;人才队伍与人才培养;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与整体经济收益等。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并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和牌子。
  第十八条 市级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在安排科技项目计划时,优先支持列入工程中心建设计划的科技项目。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酒泉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