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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组织担保的问题与对策/张在祯

时间:2024-07-07 22:3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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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组织担保的问题与对策

张在祯


  [特别说明] 本文曾以《非企业组织担保问题之我见》为题,发表于《上海金融》杂志 2004年第6期。

  摘要:本文介绍我国相关法律对非企业组织性质的界定和担保资格的规定,分析目前非企业组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商业银行接受非企业组织贷款担保的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非企业组织; 贷款担保; 问题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而言,企业类型的组织,无论是公司制还是非公司制企业,作为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都没有多大法律障碍。不属于企业组织范畴的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武警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由于组织种类较多,适用法规不甚协调,登记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明显脱节,能否向银行提供担保的问题,在办理担保贷款时,存在一些难以决断和处理的问题,极易给银行信贷业务带来法律风险。特别是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非企业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的问题将变得越来越复杂,以担保贷款作为主要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予高度重视。

  二、非企业组织的基本界定

  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非企业组织”是指不包括企业组织类型的组织。鉴于武警和军队可归属于国家机关,而政党组织基本也可归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本文所称“非企业组织”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构成“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称为“其他组织”。因此,非企业组织又分为非企业法人和非企业其他组织。顺便指出,与“公司”肯定属于“企业”不同,法人并不都属于企业法人。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分为两类,一类是“其他经济组织”或称为“其他企业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另一类是“其他非经济组织”或称为“其他非企业组织”,主要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法人社团组织。

  三、非企业组织担保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非企业组织为保证人的规定。《担保法》在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为保证人的同时,又作出两个限定: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即不应仅因其为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就认为其不能为保证人进而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二)关于非企业组织财产抵质押规定。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抵押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担保法》没有限定国家机关抵质押财产,没有限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质押财产。担保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合同无效。问题是尚若法律无规定就谈不上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公认的学术解释是“从担保法禁止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为保证人的立法本意中,当然可以得出它们在自己拥有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行为无效这一结论。”[1]

  (三)关于非企业组织担保规定的小结。关于非企业组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1)国家机关除经批准为转贷担保外不得为保证人,不得抵质押其财产;(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不得抵质押其社会公益财产;(3)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为保证人;(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自身债务可抵押其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四、非企业组织存在的担保问题

  (一)地方政府违法提供担保情况严重。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因此,地方政府没有必要借贷。依照现行担保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除经批准为转贷担保外不得为担保人。事实上,我国地方政府大都有不同程度的举债活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还常常出面为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尤其是在近几年的城市基础建设融资活动中,商业银行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开发区贷款中,存在着大量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为贷款担保方式的项目贷款。政府担保的结果构成政府的或然债务。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地方政府比较注重政府信誉和权威,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轻易带头破坏金融市场的信用秩序;但是,地方政府在任何债务关系中都属于强势一方。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地方政府违约了,作为坐落在当地企业的商业银行又有何良策?更何况政府担保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政府担保的形式有多严肃,即便是通过地方人大会议以《决议》形式提供的担保,也都是无效的。值得银行提高警惕的是,地方政府所负债务的种类之多,负担之重,已超过一般人想象。如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2]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益性”难以界定。所谓“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指非经济利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前提,是存在“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1998年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1998 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据此,事业单位都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社会团体也都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又规定,公益事业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是否意味着“公益性事业单位”又分为非营利的和营利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那么,公益性营利的事业单位,能否作为贷款担保人?是否“从事经营的”或“营利性的”就属于“不以公益为目的”?为此笔者多次咨询过法官,所得答案和目前比较通行解释是,公益组织也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公益事业。目前,我国的国有事业单位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全部依靠政府预算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二是部分财政拨款即政府补贴的半公益性和半经营性事业单位;三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四是完全按照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一般情况下“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组织”的构成条件有三:一是组织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当然这并不等于组织不盈利;二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三是组织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那么,由个人、民营企业投资设立、拥有产权和回报权的民办学校或医院等组织,是否只依据教育、医院等事业是公益事业,即可认定其为公益性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身份不明。1998年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只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模糊,其法人类型有待进一步明确。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却又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其结果是,一方面民办学校是非营利机构,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又在向民办学校收税。作为权宜之策,虽有冲突,也情有可原,但从长远来看,要促进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必须给民办教育机构准确的定性。民办医院等民办非企业组织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从民办医院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看,已经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到工商行政和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工商企业和税务登记;二是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从理论和世界各国经验看,民办教育应存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不同的形式。从国内情况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或营利组织创办的学校、医院等非企业单位的营利性和私有性无法避免,只有依照营利组织的法律才能有效规范。只有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营利组织将捐赠资产转移为公益性法人所有、不谋取任何经济回报、依法定程序登记为公益性法人的学校,才有资格成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学校。

  五、非企业组织担保的风险防范

  (一)慎重稳妥地处理政府担保问题。商业银行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在无力改变目前的政府运行和法制状态下,应当尽力利用电费收益权和收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办理质押贷款,以避免接受政府担保;充分认识国家机关提供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尽力回避或拒绝接受信用不良的政府、异地政府、乡镇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提供贷款担保;注意国家财政部对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的限制;虽然国家机关的办公住所、办公设施等主要财产及其预算内资金不受强制执行,但其预算外资金和行政节约经费可用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银行资本金和风险资产的构成情况,控制政府担保的“度”,防范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依法确认从事经营活动的标志。我国转型时期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资方式、运作模式等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决定了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问题的复杂性。根据1988年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也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银行确认非企业组织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标志,就是看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以公益财产设定担保注意事项。目前,司法部门并没有对“公益设施及其以外的财产”做出司法解释,银行在信贷业务实践中难以认定以哪些财产设定担保抵押才有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公益组织不得抵质押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可抵押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那么,公益组织为自身债务可否抵质押公益财产?虽然权威法官认为,担保法并未区分是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还是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只是规定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无效,而不包括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情况。[3]但是有待正式司法解释。随着改革出现具有高度公共管理职能的新型公益性事业单位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等公益性机构也不宜为保证人,其社会公益财产也不宜设定抵质押。至于商业银行用高等学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权办理质押贷款的,应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统一登记。


注:
[1]参见曹士兵著《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基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2]参见《警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载《上海金融报》,2004年2月24日,第1版。
[3] 参见李国光等著《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

【作者简介】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漳政综〔2008〕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闽政〔2008〕12号)的精神,市政府对《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作了修订,并经漳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人民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在中共漳州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落实“好字当头谋发展、改革创新谋发展、以人为本谋发展、统筹协调谋发展”的实践主题,“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关键在‘活’、关键在‘和’、关键在‘实’、关键在‘人’”的实践要求,“解放思想求先行、以人为本求先行、好字当头求先行、持续运作求先行”的实践方向,按照省委提出把海峡西岸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的目标要求,围绕“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的发展主线,深入实施“依港立市、工业强市、开放活市、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的分管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行,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和规范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必须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质询、报备规范性文件,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定期接访并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工作部署与落实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省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和批办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建立工作落实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督办检查工作,注重督查调研、民情调查、明查暗访工作,建立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并在年中和年末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各部门所协调事项均由部门负责人先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本系统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或副市长协调。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等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副市长的工作,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常务副市长协调,必要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重要指示;
  (二)总结和部署市人民政府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对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县(市、区)长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发会议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等事项,须会前报市长同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涉及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等事项,须会前征求市长意见。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委办局提出办理意见后,按分工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涉及资金、项目、人事等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意见并签名。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报送的公文,向市人大提出的方案、人员任免,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的公文,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签发;但在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直接报送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报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以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五条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五十六条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和考察学习等方式,组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学习先进经验。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结合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到辖区交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第六十二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由县(市、区)和部门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到省外出差或出访、休假,应向市长请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或到省外出差、休假的,报告市长,获准后出行;在省内出差或休假的,报告分管副市长,获准后出行。所在单位应将外出领导的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上访、灾情疫情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或视情况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并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以人为本 狠抓建设
努力提升检察文化品位

王维新

岐山地处八百里秦川西部,是古炎帝生息、周室肇基之地。在这片人杰地灵的土地上,活跃着一支忠于职守、作风过硬、积极奋进的检察队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岐山县检察院干警主要来自军转干部、大专以下其他专业学生分配、外行业调入等渠道,干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造成少数干警进取心不强;队伍文化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组织管理方式单一,部分干警办案水平不高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全院整体工作的全面提升。针对这一现状,自2003年起,该院组织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以及检察文化建设等多项活动,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人文建设工作来抓,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该院的文化品位大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干警的执法水平均有了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长足发展。2005年,被陕西省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并记集体二等功,被宝鸡市委、市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二级规范化检察室”。2006年,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平安单位、市级卫生单位。每年有多项业务和专项工作受到市检察院和县委、县政府表彰和通报表扬。
那么,该院是如何在文化建设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条具有自我特色的新路子的?且看:

学习教育炼素质
提起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全市检察系统无不交口称赞。该院不断创新学习理念,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班子、学习型干警,在全体干警中大兴学习之风,通过不断学习带动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
一是着眼长远,树立全新学习理念。通过学习讨论,积极引导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生存与发展理念、工学互动理念、创新学习理念四个全新的学习理念,使干警端正了思想,深刻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学习更加积极主动,富有激情。二是领导带头,上下互动齐心学习。党组一班人率先垂范,坚持“三个带头”,即带头落实责任、带头学习调研、带头交流学习体会,努力为全体干警做表率。三是建立学习制度机制、学习激励机制、学习网络机制、学习考评机制四项机制,为学习活动提供坚实保障。四是通过创新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构建学习网络等方式,构筑高效的学习体系。该院先后邀请省检察院《陕西检察》编辑、社会名人、县人大、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的同志给干警做《监督法》、《治安处罚法》等辅导20多场次,邀请市院学习型先进典型人物来院作报告,有效激发了干警的学习热情,促进了活动深入开展。该院每年召开2次检察专题理论研讨会,广泛开展参谋型、实用型、方向型调研,提高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指导检察实际工作。其中与县教育体育局联办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与县法院联办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检察文化建设”等专题研讨会效果显著,引起较大的社会震动。干警每年在各类媒体发表调研论文20多篇,在《陕西日报》、《陕西检察》、《西部法制报》、《宝鸡检察》等各种刊物发表稿件100多篇。

法律监督树检威
该院一直把加强诉讼监督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着力点,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等方面,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干警更新执法理念。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积极推行不捕、不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说理规定》规定,针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的疑问,耐心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2006年该院成功调解了周某交通肇事案和韩某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使得双方的矛盾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得到了的化解,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家属得到赔偿,犯罪嫌疑人也最终被法院从轻判决。
结合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自侦部门认真开展侦查能力建设年活动,在全省率先建成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并投入使用。办案中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具体做到两个“三合一”即收集证据做到证言、书证、供述相互印证,固定口供做到供述、自述、审讯录象相互统一。2006年6月,该院立案侦查了原陕汽集团汉德公司桥装配厂厂长李某贪污一案。在讯问过程中,全面采用办案工作区现代化设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了证据,立案3天后就全案告破,22天后就移送起诉,做到了快、准、稳。法院依法对李某做出有罪判决。
该院及时总结预防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制定了“侦、控、防联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及时补充行贿犯罪档案。制作30多个版面,定期在县城及各大乡镇主要街区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漫画展。2007年4月,结合全国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该院与县卫生系统联合开展了“廉洁从医,拒绝红包”大型倡议签名活动,这对于净化卫生行业风气,防止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院还积极参与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深入包抓点开展法制宣传、分析治安形势,排查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2006年4月间,院领导亲自带队组成法制宣讲小分队,深入全县的9所学校给12000多名学生作了法制辅导,他们还深入县城较大的社区,组织检察官在社区开展了“三个一”活动,即办一个法律宣传栏,设一个法律服务点,讲一次法制课,并公布了检察院的法律咨询电话。通过宣讲法制课、提供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开设宣传专栏等形式,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

规范执法换新颜
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落实年”和“提升年”活动,该院积极在规范执法上下功夫。干警和部门逐层进行自查、互差、上下帮查;外出走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归纳梳理,制定措施,逐一答复;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联席会议,寻找业务工作终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深入民营企业调研、座谈,制定检察工作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具体措施,民营企业反响特别好;选择典型案例,开展案件评析活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促进办案。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件,规范了办案流程图19项,修订完善各项制度46项,严格办案工作程序,认真整改提高,使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断更新,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为了强化干警廉政教育,该院更新政治工作方法,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密切关注干警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筑起单位、家庭和社会三道防腐线,提高干警自我约束、清正廉洁的自觉性。组织干警到监狱、火葬厂、烈士陵园等地进行“三观”教育,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从而净化干警心灵。
该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增强人大意识。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批评认真负责办理,及时答复,进一步规范了接受人大监督的程序、措施和途径。2003年以来,走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0余人次,征求意见和建议140多条,经过梳理归纳,制定措施予以处理,做到件件有答复。2007年3月份,县人大代表京当乡村民霍某向该院反映他对县公安机关处理自己四头黄牛被盗一案持有疑义。该院及时组织人员赴周至等地,费尽周折询问数名相关当事人后,得到一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宝鸡警方抓获的线索,通过全市检察统计系统的查询,找到了这名犯罪嫌疑人,经过突审,这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交待了其他的同案犯,使全案告破。公安机关根据该院提供的线索抓捕了其他罪犯。此案的成功办理赢得的良好的社会反响。

“两房”建设创佳绩
三年前,针对办公、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一直相对滞后的状况,领导班子及时成立了基建领导小组,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建设的立项、土地征用、资金落实等问题。在前期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完成大楼建设任务,全院上下一心,干警纷纷慷慨解囊,向大楼建设自筹借款20多万元,保证了大楼的顺利施工。
2005年11月份,该院顺利搬入了建筑面积3460平方米,投资460余万元的新办公大楼。新大楼还配套建成局域网,开通了检察专线网和互联网,完成了检察机关“一网五库两类应用和一个门户”建设,安装了检察机关三级机要通道系统和配套设备,并在门庭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使该院的办公、办案条件大大改善。2006年完成了检察附属楼建设,建立了职工食堂、干警临休室,乒乓球室、篮球场、羽毛球场等生活娱乐设施,装修了多功能厅。建成了电子阅览室,配备了5台电脑,为干警查询资料和进行网络学习提供了便利。安装了审讯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在全省率先完成了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建设,保证了办案安全,提高了办案质量。增加电脑50多台,达到人手一台电脑,安装了检察业务动态管理和信息发布系统,并投入使用,推广网上无纸化办公,形成了科技含量较高的办公格局。成功申报了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市级文明机关、市级平安单位。全院固定资产由2003年的64.1万元增加到目前的642.61万元,增长了9倍多,在科技强检的路上迈出一大步。

检察文化铸辉煌
新一届领导班子坚持“规范与创新”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审时度势,充分利用本院得天独厚的条件,选择了以检察文化建设作为煅造了一支检察生力军、引领事业创新和发展的切入点。研究制定了该院《检察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安排了院里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方法措施以及预期目标。依此,该院开展了一系列文化活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建设道德文化,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培养检察人员特有的职业品性和职业操守。实行每天早晨上班前全体人员做广播体操,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坚持开展升国旗唱国歌活动,激发干警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情怀。通过组织干警参加植树、志愿者、捐助、献血等公益活动,提升干警道德情操;通过文艺联欢、书画摄影展、联谊球赛、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朗诵等各类文体活动,提高干警文化品位,潜移默化地激励干警的进取心。
二是建设培训文化,提高执法水平。把学习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干警素质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检察教育培训发展规律,聘请高层次的专家教授授课,运用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方法及网络、远程教育等现代教学手段,组织干警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增强教育培训效果。注意发现、挖掘、培养不同侧面的先进典型,并大力宣传推广,营造起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浓厚氛围,推动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
三是建设宣传文化,树立检察形象。我们积极研讨工作中的焦点,宣传工作中的亮点,利用新闻媒体等阵地宣传检察。建立宣传联络员制度,各科局室确定1至2名宣传联络员,及时向宣传部门报送案件素材、大要案简报等,形成人人动手,全院合作的工作局面,更好的把我院好的做法、先进事例、优秀检察官的事迹等宣传出去。由院领导分头带队,成立了6个检察官宣讲团,通过讲课、座谈、问卷调查、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学校、农村、企业、社区、机关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
四是建设环境文化,改善工作环境。我们原有基础上更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给新进干警配齐了计算机,开辟了健身房、活动室等。还把环境绿化美化纳入建设的整体规划,积极筹措绿化资金15万元,新建草坪、花园、花坛、检察文化墙,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文化标语、名言警句 ,为干警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给办公场所添置盆花,庭院容貌整洁美观,绿化面积1370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2%,达到园林式单位的绿化要求。机关整洁优美,干警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动力大增。
五是建设关爱文化,凝聚干警人心。院党组坚持用真情温暖人,用真心激励人,落实从优待检(警)规定,坚持做到“六必看”、“六必谈”,即在干警生日、生病、生活困难、结婚、亲人去世、子女婚庆时登门看望;在干警思想波动、工作岗位变动、工作出现失误、家庭出现变故、评先晋级落榜、与同志发生矛盾时开展谈心,沟通和交流,形成了团队精神,提高了工作效能。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拨出专款为全体干警检查身体。院党组对干警的真心关爱,换来了干警对全院建设的真情回报。
对于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来说,检察文化建设的提出并非偶然,正是他们一步步孜孜奋斗,披荆斩棘,开创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打造自己的亮点,形成自己的“品牌”,才有了今天总体水平的跨越式发展。我们相信,在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会在文化建设的道路上再铸辉煌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