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
(国检监〔1995〕168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的管理,国家商检局于1994年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的注册卫生规范。为了便于注册评审的操作,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现印发你们,请在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工作中使用。
附件: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
年申请书号
评 审 项 目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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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质量管理
1.1 有企业最高领导人公布的食品卫生质量
方针和目标 □ □ □
1.2 有质量管理机构和明确的职责 □ □ □
1.3 有与产品质量有关人员的卫生培训计划
和培训记录 □ □ □
1.4 有与食品加工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
健康档案 □ □ □
1.5 有厂区环境卫生保持计划及防虫、防鼠
措施和执行记录 □ □ □
1.6 有车间及加工设施、设备卫生清洗消毒
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7 有原料、辅料(水)进厂验收标准、验
收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8 确定了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质量关键控
制点,并有关健点质量控制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9 有预冷/速冻/冷藏/储存过程卫生质
量控制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10 有工序检验/成品检验/出厂检验作
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11 有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定期对质量体
系进行审核的规定和执行记录 □ □ □
1.12 制订有处理质量偏差的纠正措施并有
执行记录 □ □ □
1.13 有产品标识和质量追踪的规定并有执
行记录 □ □ □
1.14 有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 □ □ □
1.15 有每日开工前卫生检查制度,并做记
录 □ □ □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加工、检验人员管理
2.1 出口食品加工人员应能按照产品卫生规
定操作 □ □ □
2.2 加工人员熟悉个人卫生规定并符合要求 □ □ □
*2.3 加工人员有健康检查证明 □ □ □
*2.4 检验人员熟悉并掌握产品卫生检验标准 □ □ □
2.5 检验人员应能按要求完成现场检验 □ □ □
2.6 检验人员有上岗检验合格证明 □ □ □
3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厂区环境卫生要求
*3.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厂区内无污染源 □ □ □
*3.2 厂区内无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物品 □ □ □
3.3 厂区路面平整、不积水 □ □ □
3.4 厂区要绿化 □ □ □
3.5 厂区有冲水式卫生间并设配套洗手设施 □ □ □
3.6 厂区卫生间有防蝇、防虫、防鼠措施 □ □ □
3.7 厂区废水、废料存放、处理符合卫生要
求 □ □ □
3.8 厂区有原料、包装物料专用储存间(库
) □ □ □
*3.9 产品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开 □ □ □
4 出口食品加工车间卫生要求
4.1 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 □ □ □
4.2 车间通风良好,排水畅通 □ □ □
4.3 车间天花板和墙壁符合卫生要求 □ □ □
4.4 车间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孤度 □ □ □
4.5 车间有内窗台时,其台面要与墙面呈4
5度夹角 □ □ □
4.6 车间门、窗建筑符合卫生要求 □ □ □
4.7 车间照明符合规定并有防爆装置 □ □ □
*4.8 车间内温、湿度符合产品加工要求 □ □ □
*4.9 车间设有工器具清洗消毒间 □ □ □
*4.10 车间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
设备或用品 □ □ □
*4.11 车间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 □ □
*4.12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 □ □ □
*4.13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间 □ □ □
5 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卫生控制
5.1 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具有检验合格证或
检疫合格证书 □ □ □
*5.2 原料、辅料(含罐头、饮料的空罐、空
瓶等容器,下同)要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 □ □
5.3 不合格原料、辅料的处理符合要求 □ □ □
*5.4 加工用水(冰)符合卫生标准 □ □ □
*5.5 对水质分析每年不少于2次 □ □ □
5.6 自备水源要有防尘、防污染设施 □ □ □
6 出口食品加工过程卫生控制
6.1 食品加工人员的穿戴符合卫生要求 □ □ □
6.2 加工过程中手部受伤者应调离岗位 □ □ □
6.3 加工前卫生检查,加工中生产设备应能
保证使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后清洗消毒车间并有
记录 □ □ □
6.4 盛放食品的容器不接触地面 □ □ □
*6.5 工作台面定时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 □ □
*6.6 生、熟制品分别存放 □ □ □
*6.7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隔开 □ □ □
6.8 跌落地面的产品设有收集处理设施 □ □ □
6.9 前工序的不合格品不转入下一工序 □ □ □
*6.10 不合格品应作标记分别存放处理并有
记录 □ □ □
6.11 废弃物有专用容器存放,加施标识,
及时处理 □ □ □
7 出口食品包装、储存、运输卫生控制
7.1 成品包装要在专用车间操作 □ □ □
*7.2 内、外包装材料卫生合于包装食品,内
包装材料应分别放置于清洁之处 □ □ □
7.3 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保温库的温
、湿度符合工艺要求 □ □ □
7.4 冷库、保温库配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 □ □
7.5 库内物品应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 □ □
7.6 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串味的食品 □ □ □
7.7 库内定期消毒并有记录 □ □ □
7.8 库内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 □ □
7.9 食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 □ □
8 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管理
8.1 有与出口食品加工量相适应的检验机构
和人员 □ □ □
8.2 检验机构有满足工作的仪器设备 □ □ □
8.3 计量器具定期校准并保存计量证明 □ □ □
8.4 检验半成品、成品应作记录 □ □ □
8.5 加工过程对加工人员手、工器具定时实
施卫生监测并有记录 □ □ □
8.6 经检验的不合格品应加施标识 □ □ □
9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质量记录管理
9.1 应能证明企业卫生质量的活动 □ □ □
9.2 记录应完整、真实、规范 □ □ □
9.3 记录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应编目、归档、
集中保存 □ □ □
┌───────────┬────────────┬─────────┐
│ 考核结果 │ 通过 │ 不通过 │
├───────────┴────────────┴─────────┤
│ 考核组成员签名: │
│ │
│ │
│ │
│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内容为基本要求。各类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如有特殊要
求的,可在有关章节后增加评审项目。
2.表中“评审项目”各条之后的结论分为三种,对符合该项目者,在“符合
”栏内打“√”,对不符合该项目者,在“不符合”栏内打“√”,如该项目不适
用被评审的食品类别,则在“不适用”栏内打“√”。
3.表中带*者,为必须达到的要求,基中有一条未达到者,即为不通知。
4.表中未带*号者,为应该达到的要求,其中有三条未达到者,也为不通过
。
5.此表使用后,应与《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一并归档。
上饶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2003.12.01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三条
(一)凡在本市市区(包括信州区、上饶县旭日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住户(含暂住户)
①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卫生服务费3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收每月3元的无害化
垃圾处理费。
②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2、机关
①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②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
3、店面
①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②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每床位每月30元;床位价格在l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③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④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等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⑤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等每摊位每月15元,饮食、蔬菜、水果等每摊位每月12元,其它摊位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以上未涵盖的单位,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4、车辆、停车场
①机动车(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l0元;公交车、客车等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10元。
②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建筑施工工程
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
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7元的垃圾处理费。
以上收费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重复计收。
第五条 上饶市建设局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对全市市区收费工作进行分工、协调、监督、调控和考核。
第六条 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市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
l、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代收。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各单位代收代缴。
3、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工业、商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市国税局代收;交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4、经营车辆委托市交通局运管处代收。
5、单位和个人的小汽车在车辆年检期间,设置城管窗口由市环卫处代收。
6、建筑施工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
7、装饰、修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室内装饰办公室代收。
8、各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委托主管部门代收,夜市摊点由市环卫处代收。
9、停车场、点由市环卫处代收。
10、使用自备水源的住户委托自备水源供水单位代收。
11、物业管理小区的住户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12、上饶县旭日镇的垃圾处理费委托上饶县环卫所代收。
第七条 收费单位应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委托收费须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
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l、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2、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按期缴入市建设局设在市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5%的比例由市建设局统—支付给代收单位作为手续费。
4、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
5、收取的居民卫生服务费由市建设局按月划拨给信州区。
6、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按标准、期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按工作职责分别由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