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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3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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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调研工作的通知


药管安[200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调查现行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了解各地《医疗机构麻醉
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国药管安[2000]60号)贯彻执行情况,为积极稳妥
地进行麻醉药品经营体制调整、改革作必要的准备,经研究,决定于2000年8月下旬至10
月下旬对全国麻醉药品经营体制开展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的主要内容
  1、部分省会城市及二个地(市)级城市一地设两个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供应模式和运行
情况;
  2、麻醉药品中转及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情况;
  3、麻醉药品仓储、运输和安全管理情况;
  4、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中转站)对一级麻醉药品供应和麻醉药品新产品推广的意
见;
  5、医疗单位麻醉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对改革麻醉药品供应和使用政策的建议;
  6、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后,如何界定医疗单位麻醉药品使用权;
  7、麻醉药品监管工作如何适应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和较大的地(市)级
城市一地设两点相对自由竞争模式,以及麻醉药品供应“计划制”改为“备案制”的新形势;
  8、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加强对麻醉药品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医疗单位(尤其是乡
镇卫生院)麻醉药品使用的监管;
  9、麻醉药品的包装和产品质量情况;
  10、戒毒药品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二、调研的形式
  我司将派有关人员并邀请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医药
工业公司部分同志参加,选择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
河北、河南,新疆(省、区、市)分五个小组,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以及问卷调查等形式,对
麻醉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调研。

  三、调研的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辖区有关单位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二级点情
况调查问卷(附件一)和麻醉药品三级点情况调查问卷(附件二),并于10月31日前汇总后附
上综合书面材料和每个单位填写的书面问卷,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我司组织进行实地调研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准备,针对调研
的主要内容,提前写好书面汇报材料,届时须提交调研小组。

  四、其它
  对实地调研的省、区、市,调研小组行前将调研的时间、行程、日程和有关要求及时告
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1、麻醉药品二级点情况调查问卷
   2、麻醉药品三级点情况调查问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1:
   麻醉药品二级点情况调查问卷

  一、概况
  1、单位名称:▁▁▁▁▁▁▁▁▁▁▁▁ 电 话:▁▁▁▁▁▁
   单位地址:▁▁▁▁▁▁▁▁▁▁▁▁ 联系人:▁▁▁▁▁▁
  2、城市人口数:▁▁▁▁▁▁ 城市药品销售额约 ▁▁▁▁▁▁ 万元
  3、单位职工总数 ▁▁▁ 人,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 ▁▁ 人、中级 ▁▁ 人,其中执
业药师 ▁▁ 人。
  4、单位性质:国有或国有控股□ 集体□ 股份制□ 个人承包□
  5、企业已通过GSP认证□ 达标□ 正在申报□

  二、业务经营情况
  1、1999年销售总金额 ▁▁▁▁ 万元,药品 ▁▁▁▁ 万元、麻药 ▁▁▁▁ 万元、
利税总额 ▁▁▁▁ 万元,其中利润 ▁▁▁▁ 万元
  2、2000年与上年度麻药销售比较,预计:上升□ 持平□ 下降□
  2000年与上年度麻药用量比较,预计:上升□ 持平□ 下降□
  上升幅度较大品种1) ▁▁▁▁ 2) ▁▁▁▁ 3) ▁▁▁▁
  下降幅度较大品种1) ▁▁▁▁ 2) ▁▁▁▁ 3) ▁▁▁▁
  3、麻药经营规格品种个▁▁▁▁
  库存保持在: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4、经批准有权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 ▁▁▁▁ 个,实际供应医疗单位▁▁▁▁ 个,
供应三级麻供点 ▁▁▁▁ 个
  5、(中转站填写)
  供应医疗单位 ▁▁▁▁ 个,供应三级麻供点 ▁▁▁▁ 个,金额 ▁▁▁▁ 万元
  供应被中转二级麻供点 ▁▁▁▁ 个,中转金额 ▁▁▁▁ 万元
  6、麻醉药品新品种经营情况:
  吗啡控、缓释片 有□ 无□ 芬太尼贴剂 有□ 无□
  丁丙诺啡片、针 有□ 无□ 美沙酮片 有□ 无□
  7、在非癌症止痛领域中主要应用那些品种:▁▁▁▁▁▁▁▁▁▁▁▁▁▁▁▁▁▁

  三、麻醉药品经营管理情况
  1、单位营业面积 ▁▁▁▁ 平方米,麻药管理制度 有□ 无□
  2、麻药仓储面积 ▁▁▁▁ 平方米,安全措施 监控□ 联网□ 值班□
  3、质量检验机构:有□ 无□
  4、计算机管理:实行□ 未实行□
  5、是否一地设两点:是□ 不是□ 赞成□ 不赞成□
  6、(一地设两点地区填写)供应医疗单位划分情况:
  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分 □
  按地域划分 □
  医疗单位自由选择经营单位□
  7、辖区麻醉药品医疗供应是否已实行“备案制”实行□ 未实行□

  四、其他
  1、一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哪些方面的工作须加强:
  服务态度□ 业务培训□ 运输□ 查询□ 销售服务□
  2、您认为现行麻药供应体制能否满足医疗需求:能□ 不能□
  3、您认为三级麻供点是否需要设置:必要□ 不必要□
  4、麻醉药品的包装和产品质量如何?
  好□ 一般□ 不好□ 需要改进□
  5、对戒毒药品经营的看法:
  目前的管理 有序□ 太乱□ 应归麻供渠道管理□
  6、需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



附件2:
麻醉药品三级点情况调查问卷
  一、单位名称:▁▁▁▁▁▁▁▁▁▁▁▁ 电 话:▁▁▁▁▁▁▁
   单位地址:▁▁▁▁▁▁▁▁▁▁▁▁ 联系人:▁▁▁▁▁▁▁
   城市人口数 ▁▁▁▁ ,属县级□ 县级市□

  二、单位职工总数 ▁▁▁▁ 人,专业技术职称 ▁▁▁▁ 人
  单位性质:国有或国有控股□ 集体□ 股份制□ 个人承包□

  三、1999年销售总金额 ▁▁▁▁ 万元,药品 ▁▁▁▁ 万元、麻药 ▁▁▁▁ 万元
  供应医疗单位 ▁▁▁▁ 个,经营麻药规格品种 ▁▁▁▁ 个

  四、麻醉药品新品种经营情况:
  吗啡控、缓释片 有□ 无□ 芬太尼贴剂 有□ 无□
  丁丙诺啡片、针 有□ 无□ 美沙酮片 有□ 无□

  五、对设立三级点的看法:
  三级改设二级□ 撤消三级□ 维持三级□

  六、对目前麻醉药品供应体制有何建议?


  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地合理与否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价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界定的标准及是否应扩大等问题,虽然有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且也提出了许多完善建议,但目前的研究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从主观公权利的救济角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客观法维护模式下来探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及完善,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正当性。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没有对原告资格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谁有资格向法院起诉,是行政诉讼程序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它不仅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监督行政主体能否依法行政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个人或者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关系到行政效率会不会因为行为人滥用诉权而产生的消极影响,关系到整个诉讼过程能否顺利地进行。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于“合法权益”、“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论争更有愈演愈烈之势,虽说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些共识,行政诉讼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应当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界开始从诉权、诉的利益、成熟原则等新的角度研究了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在各自的角度下取得了共识。但他们为完善原告资格而提出的新理论仍然不能满足实践需要,远远不足以解决实际问题,存在明显的缺陷。因此,应当重新审视现有的一些理论,形成更成熟的理论来准确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现状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原告资格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享有原告资格的人,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要求真正发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2]依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3]

  《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告资格共有三方面的立法规定:一是《行政诉讼法》第2条关于行政诉权的规定;二是《行政诉讼法》第24条关于原告范围的规定,即确定原告的不同情形;三是《行政诉讼法》第37—41条关于起诉、受理条件的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人们习惯于以行政相对人作为标准来判定原告资格。由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规定比较原则,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原告资格的确定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了在审判实践中确立原告资格的新的标准,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应当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原告资格的利益保护方面,应当扩大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利害关系”等概念,应当涵盖法律消极承认的“法益”[4]或“形成中的权利”,避免把原告资格的利益保护范围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原告资格可诉行政争议方面也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除了进一步详细探讨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及特征外,还建议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展到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等。[5]各国的行政诉讼法也经历了特别许可到一般许可的历史过程。国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对于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展,已成为域外法研究中的常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抛弃了过去过于脱离具体问题的研究方式,进入到了各个具体领域。原告资格研究涉及到的具体领域包括对高校行政行为[6]、内部行政行为[7]、股东的原告资格[8]、抽象行政行为、与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行为,甚至有关行政事实行为、公安侦查行为等,研究的领域越来越细化;新近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行政合同、行政计划和行政强制执行等领域。对各个领域中的具体问题都取得一定共识,例如,理论界一致认为行政合同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9]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拓展了思路、打开了视野,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借鉴。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理论界为完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提出的方案无法取得共识。有的认为,利益衡量是界定原告资格的“根本方法”,法官在界定原告资格时应当考虑到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的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因素,也就是与社会需求保持某种程度的一致。[10]有的则认为,应把“合法权益”作为衡量原告资格有无的标准,还有的学者具体提出了发展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路径:第一步,人民法院通过典型判例形成若干发展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则;第二步,时机成熟时,再通过司法解释确认这些规则;第三步,如果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行政解释发生冲突,造成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干扰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制定法的形式加以明确。[11]各家间无法形成完善我国原告资格的共同方案,对于采用“一步到位式”还是“循序渐进式”的完善途径也缺乏共识。

  为完善原告资格而提出的新理论仍然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理论界提出的上述观点远远不足以解决实际问题,其缺陷是明显的。理论界对原告资格规定中的相关术语及其相互关系理解也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根源是背后的理论观点不同。因此,我国原告资格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现有的观点和理论不够成熟,理论上难以得到认同、实践上难以满足要求,迫切要求我们引入新的理论观点完善原告资格的理论。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扩大之理论基础

  (一)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

  所谓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是指设计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而呈现的总体风格。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社会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尽管学者们对行政诉讼功能有不同的理解,但行政诉讼功能具有保护权利以及实现行政客观法律秩序两个要素是基本认同的。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状况、历史阶段、文化底蕴、宗教伦理、地缘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各国设计的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亦有所不同。因此,行政诉讼之功能,从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发展的历史及理念看,依功能取向的不同,存在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及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两种不同的理想类型。

  所谓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就是指国家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人民的公权利,而客观法秩序的维护只是在保障人民的公权利的范围内附带功能的理想模式类型。在此模式下,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国家的行政侵害时,国家有义务提供帮助。其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其逻辑假设就是个人权利优先,把社会看作是个人为了实现本质上属于个人的目的而建构起来的工具。在个人权利优先及注重司法与行政分立的理念下,司法审查的目的被定位为救济权利的法,而不是监督行政的法。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为德国目前的通说。除了大陆法系的德国,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总体上也是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

  所谓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是指国家确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维持行政客观的公法秩序并确保公法实施的有效性,其功能取向在于协助行政创造或重建行政行为的客观合法性。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是一个国家对行政诉讼价值选择的结果,特定历史时期行政诉讼的价值直接决定并体现于行政诉讼功能中,因而,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呈现维护客观公法秩序模式是由于这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突出监督行政功能的价值选择。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观点。尽管行政诉讼之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与诉讼的一般规律显得不太协调,但却与产生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相吻合。从世界范围看,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史表明,设立行政诉讼的初衷并不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首先是为了维护客观法律秩序,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行政诉讼应当兼顾个人权利的救济与维护客观法秩序的关系,亦即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应当是混合模式,即兼顾主观公权利保护和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但是,二者在其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行政诉讼模式总体上是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同时兼顾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的特点,具有宪法学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基础。[12]

  (二)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研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正当性

  1.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下原告的起诉资格受到限制

  由于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下的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公民的公权利,因而主观公权利保障模式下的行政诉讼程序构造具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特征。该模式在理念上以保护个人权利为重心,属于主观诉讼的范畴。在此理念下,行政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机制主要围绕当事人的权利损害与救济展开。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并非审理的核心,只是给予当事人救济的辅助手段。

  在行政诉讼入口上,原告资格需要具备受到行政行为法律上的侵害,至少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只有公民的主观公权利受到侵害时,行政诉讼的大门始才开启。否则,法院以诉之不合法性不予受理。因此,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下行政诉讼具有原告的起诉资格受到限制的特点。

  2.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限制松懈

  维护客观法秩序模式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行政创造或重建行政行为客观的合法性。因此,该模式下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而在于促进行政客观法秩序的实现。此种诉讼目的应当纳入客观诉讼的理念。在该理念下,行政诉讼的要旨不是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是否受到侵犯,而是行政行为的适法性。因而,对当事人起诉资格宽松许多,法院的审理侧重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尽管维护行政法治,监督行政行为,客观上可以实现保护公民权利之目的,但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等问题不是审理的核心。因此,维护客观公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运作与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司法权的运作空间以及行政诉讼程序构造也有差异。

  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不以原告主观公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要件,赋予个人请求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其目的是借助个人启动诉讼程序以实现行政诉讼制度维护客观法秩序的功能,原告只是扮演参与行政监督者的角色。由于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属于客观诉讼理念,因此,它可以容许更多的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方式。例如公益诉讼、团体诉讼、机关诉讼、公民诉讼等诉讼类型在原告资格问题上相对宽松。原告资格最大化的理想状况就是,可以容许由检察机关主动发动司法审查。因此,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行政诉讼具有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限制松懈的特点。

  3、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之理论价值:放松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限制

  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原告资格问题相对宽松,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不以原告个人主观公权利可能受侵害为前提要件,并容许更多的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方式,甚至可以容许由检察机关主动发动司法审查。从世界范围看,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对原告资格的规定都经历了一个从限制到逐渐放宽的过程,原告资格标准基本上走了一段从“法定权利”到“法律上权利”再到“利害关系人权利”直至“公共利益”标准的历程。1989年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做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与当时历史背景相吻合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民法院审判能力以及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这种限制束缚了行政诉讼的发展。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原告的资格做了扩张性解释,把原告资格拓宽到利害关系人诉讼标准,但与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相匹配的宽松的原告资格尚有差距,仍然有进一步放宽原告资格的必要。例如:近年来,公益诉讼中由于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而被驳回起诉的现象就值得我们反思。事实上,尽管这些案件的原告败诉了,但对社会的变革仍然具有积极作用。公益诉讼往往具有保障人权、保护公共利益、扩大公众参与和推动社会变革的意义。所以,我们认为,既然我国行政诉讼定位于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很有必要放松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限制。

  三、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未来展望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实现我市林业生态市建设目标,调动各方面参与林业生态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林业厅制订的《河南省生态县建设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惩对象为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 奖励
完成年度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依据开封市林业生态建设综合考核结果,排列县(区)名次,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五县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80万元,第三名60万元,第四名40万元,第五名20万元;五区第一名30万元,第二名25万元,第三名20万元,第四名15万元,第五名10万元。对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镇),市政府每年评选出前10名,授予开封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乡(镇)荣誉称号,奖励乡(镇)政府20万元。市政府每年评选出30名先进个人,授予开封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市劳模待遇。2008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100万元,生态区50万元。2009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80万元,生态区40万元。2010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50万元,生态区30万元。
第四条 罚责
对没有完成年度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至2010年底,仍未达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的县(区),将对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已实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的县(区),2012年底以前出现滑坡的,将追回所有奖项,并予以通报批评。凡不按照上级规定落实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的县(区),将根据其资金落实情况,按同比相应调减省、市投资。
第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奖惩办法。
第六条 对弄虚做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