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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9:4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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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11〕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为全面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不断提升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要求。

1.服务大局,紧扣需求,强化针对性。以需求为导向,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针对工作岗位要求和公务员全面发展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为科学发展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公务员成长服务。

2.突出能力,确保质量,增强实效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能力建设、学风建设。强化培训质量评估,节约办学,提高培训效益,进一步实现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有机统一。

3.突出重点,均衡发展,提高统筹性。着力解决重复培训和多年不训问题,重点加强对基层公务员培训力度,统筹推进培训工作,促进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培训类别和不同层级公务员培训全面均衡发展,保障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

4.依法培训,改革创新,增进科学性。依法履行培训管理职责,依法开展培训工作,依法保证培训任务完成。遵循培训规律和公务员成长规律,推进培训理论创新、管理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实现培训科学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国公务员参训率进一步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全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制度基本落实,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一遍,全国公务员培训管理者培训一遍。培训理念、管理方式方法不断创新,规范有序、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基本建立。通过培训,使公务员的道德水平、能力素质和作风修养进一步提升,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服务于学习型政府机关建设、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需要。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1.思想政治理论。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训,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培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国情和形势培训,引导公务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公仆意识,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科学方法,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

2.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发挥培训先导性作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及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培训,提高公务员分析问题、把握规律、破解难题、做好群众工作和服务大局的能力,增强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更好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3.依法行政。深化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坚持和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长效机制,使全体公务员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学法、守法、用法。继续加强公务员法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法制化水平和公务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意识。

4.职业道德。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以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在全体公务员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专题培训。抓住公务员职业道德培养重要环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和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建立职业道德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务员的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

5.专门业务。进一步强化专门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公务员专业素质。继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信息安全与保密、应急管理、国防教育以及科技、文化、历史、心理等知识培训,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6.学历学位教育。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创新。

(二)培训方式。

1.脱产集中培训。制定科学实用的年度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专题班、高级研修班、进修班、任职班等形式的脱产培训。围绕中心工作和实际需要,按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境外培训。根据培训目标、对象和不同培训专题特点,科学设置培训方案,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吸引力和有效性。

2.自主选学和网络培训。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鼓励公务员积极参训,更好满足公务员多元化、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充分利用培训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自主选学。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提高自主选学质量。

3.自学和在实践中学习。引导公务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激发学习内生动力,积极倡导自学,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修养。注重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把公务员培训与建设学习型组织和创先争优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报告会、论坛以及“行动学习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营造学习氛围、创造学习条件,提升公务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以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坚持抓好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培训。初任培训要深化制度建设,规范新录用公务员宣誓誓词和程序要求,制定统一培训大纲。任职培训要注重提高参训率,研究制定处长、科长公务员任职能力标准和培训大纲,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分级培训的任职培训模式。专门业务培训要突出前瞻性、实用性,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职培训要围绕重点内容,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形式,增强培训实效。国家公务员局重点抓好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2000名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和2000名公务员管理队伍业务骨干培训。

(二)围绕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搞好对口培训。加大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深化和完善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培训支持力度,并向西藏和新疆等地区倾斜。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对口援助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模式和方式方法,把公务员对口培训办成精品培训项目。通过对口培训,五年内为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10万名公务员,其中由国家公务员局培训1万名。

(三)着力抓好基层公务员培训。继续实施基层公务员培训工程,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完成全员培训任务,不断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社会管理和维护稳定等本领。推进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和倾斜,积极利用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渠道,采取送教上门、流动课堂、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培训。

(四)健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与公务员管理其他环节联动机制。强化培训结果使用,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要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担任后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探索培训效益分析方法。充分运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登记管理。

(五)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学院要充分发挥培训公务员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办学特色。建立激发培训机构办学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省级以上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对承担公务员培训职能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国家公务员局确定10个特色实践教育基地,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富有特色的实践教育基地。推进师资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师资选聘、培养、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审和推荐制度,增强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实用性、可读性。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具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的培训教材。

(六)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完善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培训经费新的使用方式,推进培训经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大培训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保证培训管理者优先培训和应训必训。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课题研究等形式,提高公务员培训管理者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培训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推广。国家公务员局重点培训1000名培训管理者。

(八)加强培训监督管理。健全举办培训班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强化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制止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维护公务员培训的严肃性。

四、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规划或实施方案。各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做好整体规划、建章立制、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国家公务员局将对本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中期和五年总结评估工作。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批文件提纲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批文件提纲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8]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和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269号),特制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文件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批文件提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已经1995年10月23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对全省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各级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财政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有利于当地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法制化。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审计厅审计范围:省财政厅(含直属单位)和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省地方税务局(含附属单位)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参与组织地方预算执行的省级金库、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

   (二)各市(州)、县(市、区)审计局审计范围:本级财政局(含直属单位)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参与组织地方预算执行的同级金库、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

  第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以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五)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本级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由各级政府授权审计的本级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税收征管,以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各有关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总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机关的年度收入计划;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对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各部门制定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及《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审计部门为贯彻本办法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