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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3:2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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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关于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的暂行办法》 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




2006年9月30日



关于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 县级干部的暂行办法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一、认定标准
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是指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履行现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胜任现
职岗位要求的,由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具体表现如下:
1、有令不行。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政治敏锐性和鉴别 力不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
决定不力,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推诿扯皮,或发生各类 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及时上报,给全局利益造成较大损害 或不良影响的;组织观念不强,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2、能力不济。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因主观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任期内工作与原来相比有明显滑波的;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安全生产等)连续两个年度被否决的。
3、作风不正。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过 民主科学决策,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闹无原则纠纷,严
重影响班子团结,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批评教育不 改的;弄虚作假,虚报政绩,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对群众 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 造成严重后果的。
4、群众不满。公认度差,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
职的;市直机关绩效考核连续两年在第一、二类单位中被 评为末位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
5、形象不佳。对自身要求不严,损害领导干部形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6、屡教不改。对存在的问题经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接 受,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实行诫勉期 干部,期满后仍没有改正错误的。
二、调整处置的方式
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的主要方式有:
1、待岗。待岗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待岗结束后,视情安排适当职务;
2、改任非领导职务。
3、降职。免去现任职务,安排下一层次职务。
4、辞职。包括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不胜任现职干部职务调整后,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实行待岗的干部,待岗期间工资暂
不作调整,待安排职务后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
三、工作程序
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的有关程 序办理。市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届中届末和平时考察
的结果,或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政协建议、执纪执 法部门建议、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反映,针对有关问题牵头组织专项核查,对照认定标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不胜任现职科级干部的认定以及调整处置,参照本 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国渔指[2005]8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有效实施双边渔业协定,维护专属经济区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进一步提高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水平,我局对原《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维护专属经济区渔业生产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是指我国渔政执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派出渔政船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生产和生物资源调查等渔业活动的我国和外国船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所有承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单位、人员及渔政船,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渔政局)主管我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我国专属经济区渔政年度巡航计划的审核下达、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局)负责制定本海区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年度巡航计划,报经指挥中心审核下达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计划按年度进行编制和实施,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巡航年度。海区渔政局应根据本海区的海上渔业管理重点和渔政船情况,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巡航计划,连同填写完整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计划表》(附件1)和《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情况表》(附件2),报送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审核下达各海区渔政局的年度巡航计划。

  第六条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由海区渔政局所属的渔政船承担。海区渔政局的渔政船不足时,应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抽调地方渔政船承担巡航任务。由中央投资建造的渔政船应优先承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

  承担巡航任务的渔政船组成当年度国家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队,执行海区渔政局下达的巡航任务,依法实施渔业监督检查和处罚权。

  第七条 承担巡航任务的渔政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抗风能力强;

  (二)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近海航区航行的要求,设计航速14节以上;

  (三)通讯导航设备满足巡航工作的要求,并已纳入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船位监测系统;

  (四)按规定配齐船员;

  (五)按规定配备具有执法资格的渔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主要任务是:

  (一)查处非法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外国船舶;

  (二)对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入渔和从事生物资源调查的外国船舶实施监督和现场管理;

  (三)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监督我国渔船和外国渔船执行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并对我国渔船实施现场管理,查处非法渔业行为;

  (四)对外国船舶和本国渔船的活动进行观察和记录;

  (五)协助处理我国渔船与外国渔船之间发生的渔事纠纷或渔船海损事故;

  (六)参与救助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渔船;

  (七)执行指挥中心、海区渔政局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海区渔政局根据指挥中心下达的年度巡航计划,在巡航任务开始执行的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巡航渔政船所属的渔政机构下达《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航次任务通知书》(附件3)。

  第十条 除特殊原因外,年度内不得更换渔政船参加巡航或调整巡航计划,正在巡航的渔政船不得擅自调整巡航路线计划或中断巡航任务。

  巡航任务通知书下达后,因故不能执行任务的巡航渔政船,须提前报海区渔政局;执行巡航任务时,因设备损坏、气候恶劣等特殊原因需中断巡航的,须立即报海区渔政局。海区渔政局视情况调整巡航计划、任务或调度其他符合条件的渔政船完成当次巡航任务。调整巡航计划、任务或巡航渔政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指挥中心。

  第十一条 渔政船在执行巡航任务期间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由海区渔政局统一调度指挥。指挥中心视情况可直接调度指挥。

  第十二条 渔政船应严格按照海区渔政局下达的航次任务通知书要求执行巡航任务,填写《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观察记录》(附件4)、《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登临检查记录》(附件5)、《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日志》(附表6)。

  第十三条 渔政船在执行巡航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报告海区渔政局:

  (一)发现外国渔船侵渔事件;

  (二)发现渔船发生海损事故;

  (三)发现海上重大渔事纠纷;

  (四)在共管水域与他国政府公务船发生执法冲突;

  (五)渔政船自身发生故障或事故;

  (六)需要改变原巡航计划;

  (七)其他特殊或紧急情况。

  第十四条 巡航期间查获的渔业违规案件,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在登临和检查外国渔船时,应按照规定的登临检查程序进行。在查处外国违规渔船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1999年第18号令)、《关于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具体处理程序的通知》(国渔政[1999]11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渔政船在巡航期间应按以下要求通信联络:

  (一)无线电通讯设备纳入海区渔政局的通信网,按海区渔政局规定的通播时间守听,按规定报告巡航动态;

  (二)甚高频(VHF)、单边带(SSB)设置在规定的呼叫频道全时守听,按海区渔政局规定的工作频道通话;

  (三)卫星电话、船位监测设备处于全时开通状态;

  (四)遵守通讯保密纪律。

  第十七条 巡航渔政船所属的渔政机构应在航次巡航任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次巡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观察记录、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报送海区渔政局。

  海区渔政局应对本海区每季度的巡航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并于下一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指挥中心。年度巡航工作结束后,要对本海区全年的巡航工作进行总结,并于翌年的1月底前报指挥中心。

  第十八条 国家渔政局和指挥中心对承担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的单位、人员及渔政船进行监督,不定期对巡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个人、渔政船进行表彰,对执行专属经济区巡航任务的渔政船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补助经费在当年巡航任务下达后,根据巡航任务的执行情况,分期拨付渔政船所属的渔政机构。

  第二十条 无故不按要求完成巡航任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执行巡航任务的,由国家渔政局或指挥中心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并核减或取消渔政巡航补助经费。不遵守本规定或不服从指挥中心、海区渔政局调度指挥的渔政船,取消其参加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公海以及我国与他国缔结的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共同管理渔区进行的渔政巡航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国家渔政局《关于印发〈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政[2000]8号)同时废止。



印发《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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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各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发电企业的公平竞争,提高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减轻用户负担,根据当前电力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经商国家计委,现将《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
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发电企业的公平竞争,提高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减轻用户负担,根据目前电力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就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下达省内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电网经营企业的年度购电计划,要依据购电合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商独立发电企业后安排并报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如电网经营企业与独立发电企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调度计划由调度机构按规定分解下达。

  二、电网经营企业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要努力保证独立发电企业完成合同电量。因电力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全网发电安排发生变化时,除鼓励清洁电源外,原则上应同比例调整所有发电企业的年计划电量;因电网调度的原因使独立发电企业未能完成月度电量计划时,电网调度机构要及时给予弥补;在同一电网内,同类型机组(主要指容量参数)要安排基本相同的利用小时数。低污染、高效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应明显高于高污染、低效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要优先发电。

  三、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汛期要千方百计多发水电,避免或减少水电厂弃水。要积极推行“以水代火”,由火电厂让出部份电量空间,安排水电厂多发水电,用多发水电所增加的效益,给火电厂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丰水期弃水电量要实行薄利多销的销售策略,大力推行丰枯季节电价;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独立核算水电厂与有关大用户直接商谈电量电价,电网经营企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过网费标准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各电网经营企业要依照国家政策,优先安排风力发电、地热发电和其它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四、对经国家批准按计划退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安排上网电量计划。

  并网运行的热电联产机组和综合利用机组按规定可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加强对该类机组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对名不符实或擅自改变运行工况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电网经营企业要按购售电合同及时向独立发电企业结算购电费用。

  六、要建立规范的调度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透明度。调度机构要按月、按季、按年公布有关的调度方案和执行结果等调度信息。调度信息公布可以采用信息发布会或听证会的形式。调度信息应包括全网电力需求、用电负荷率、电网安全运行参数、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价格、发电负荷率、调峰调频等。调度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

  七、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要加强对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公开、公平调度的监督管理,要及时协调解决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在电力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经贸委报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