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度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人字[2005]53号
关于开展2005年度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5年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人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申报2005年度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安全工程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任职资格。
二、报送地点及时间
(一)报送地点
安全工程专业推荐评审材料报送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申报所需文件、表格等资料,可在www.cosha.org.cn网站,安全工程师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时间:2005年10月30日前。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学历和履职年限要求
1.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中,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学历和履职年限具体可按下列要求掌握:
档次
学历、学位
员级
助理级
中级
高级
教授级
博士(博士后)
/
/
*0
2(*0)
5
硕士
/
/
*3
4
5
研究生班、双学士
/
*0
3
4
5
本科
/
*1
4
5
5
专科
/
*3
4
/
/
中专
*1
4
/
/
/
注:表中所列年限:加*号为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对应档次为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无*号为任低一档次职务的最低年限。
2.对于取得后续学历的人员,在今年的申报工作中其年限可暂按如下要求掌握:
(1)取得后续大学本科学历2年以上,高级任职资格满5年,可申报教授级资格;
(2)取得后续大学本科学历2年以上,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可申报高级资格;
(3)取得后续大学本科学历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2年以上,助理级任职资格满4年,可申报中级资格;
(4)取得后续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申报助理级资格。
3.对于大学普通班学历(普通高校一九七O年-—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获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教学厅字[1993]4号文件精神,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见附件: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材料要求。
(三)外语要求
除以下人员外,其他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均须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根据属地化考试原则,参照所在省(区、市)确定的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标准。
1.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考外语;
2.近3年内参加“TOEFL”考试分数达到500分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数达到600分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考外语;
3.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国家外语职称考试,成绩做参考;
4.参照所在省(区、市)其它有关免试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计算机应用水平
申报各系列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国家局计算机等级证书、所在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报送评审材料作如下要求:
一、应报材料
(一)应报的基本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均简称《评审表》)。报送份数由各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2.各种证件。包括:①所有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②确认本人任职资格的文件(复印件);③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④外语合格证书、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⑤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其他证书(如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⑦非安全工程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需提交岗位培训或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证明)。按此顺序装订成册,封面采用附件1所示的统一格式。
3.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技术业务工作报告、技术业务专题报告(答辩论文)各1份;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只需技术业务工作报告1份。封面要求分别采用附件2、3所示的统一格式。
技术业务工作报告按获得现专业技术职务后的业务工作及成绩逐年填写,报告字数高级不得少于3000字;中级不得少于2000字。
晋升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答辩论文应为任高级、中级职务以来撰写的的文章(不包括讲话、总结、介绍单位概况的文章等),并应报送原件。
4.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在正式刊物上的论文或著作等,应报送原件。
5.申报高级以上技术职务需填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评审安全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上报时要求采用附件5所示的统一格式),报送一式25份。中级不需报送《一览表》。
6.申报人所在单位需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_______年度拟评安全工程专业_________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
(二)对应报材料的要求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任职资格人员的材料报送要求,按人发[1997]109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材料报送要求,按原煤人字[1997]第115号文件、人发[1997]109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
二、各种表格的填写
(一)《一览表》的填写
一览表内所有内容均要求打印上报。
1.左上角的“学历”栏:应填写本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其他学历(指在获得最高学历前取得的学历)填在“其他学历”栏。
2.“呈报单位意见”栏:负责人由报送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
3.“综合考核成绩”栏:
(1)工作成绩:从工作的计划性及措施的周到可行、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工作中的改进创新、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合理化建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方面考核打分,突出的给81~100分,较突出给61~80分,一般的给41~60分。
(2)业务能力:从对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动态和发展趋势的掌握程度、本岗位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熟知程度、现代化生产技术管理方法的掌握程度、生产及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独立分析和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或复杂性技术问题的能力、组织能力等方面考核打分,能力高的给81~100分,较高的给61~80分,一般的给41~60分。
(3)学历层次: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打分,博士为100分,硕士为90分,研究生班、双学士为85分,大学本科为80分,大学普通班为70分,大学专科为60分,中专为35分,高中及以下为20分。
(4)答辩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评分标准:
①省部委主管的刊物86~100分;
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和交流的论文76~85分;
③地级市(各煤管局)主管的刊物66~75分;
④论文(部委组织的学术会议交流论文)集、专业书籍中的学术论文56~65分;
⑤地级矿务局主管的刊物41~55分;
⑥未公开发表的40分以下。
(5)答辩成绩最高不能超过答辩论文评分标准所规定区间的最高分数线,但可低于区间的最低分数线。
(6)论文专著(必须为国家及省部委批准的刊物):
①超过15万字的专著100分;
②省部委主管刊物每篇20分;
③对应第(4)中第②款类的论文每篇17分;
④地级市(包括煤管局)主管刊物每篇14分;
⑤对应第(4)中第④款类的论文每篇11分;
⑥矿务局主管刊物每篇8分;
⑦其他每篇5分(县处级及以上单位内部主办的学术刊物);
⑧待发表及拟发表论文不得作为论文专著计分。
上述各项分值均为第一作者。否则,得分按论文署名顺序分之一计算(即第二作者得相应项分值的二分之一,第三作者得相应项分值的三分之一,依此类推)。分数应与右侧的“任现职以来主要论文”相对应,该栏满分为100分。
(7)外语成绩:应按在有效期内的外语合格证或成绩单上登记分数填写。如合格证上只标为合格,则按当年合格线分数填写。在报送材料时应提供外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计算机:应按照规定取得的合格证书上登记的分数填写,如合格证书上只标为合格,则按60分填写或按发证部门出具的成绩单上分数填写。在报送材料时应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职业道德:从遵守专业工作所涉及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处理公私关系等方面考核打分,好的给81~100分,较好的给61~80分,一般的给41~60分。
(10)工作态度:从事业心、责任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拓进取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出勤情况等方面考核打分,好的给81~100分,较好的给61~80分,一般的给41~60分。
4.“从事专业工作简历”栏:按时间、单位、部门和专业的不同分段填写,不应有间断或重复,并注明任何党政或专业技术职务。
5.“任现职以来主要论文”栏:
“答辩论文”可从本人任现职以来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中选取一篇填写;
“任现职以来的论文”填写本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已公开发表的论文,按“论文题目”、“刊物名称”、“××年××期”、“第几作者”的顺序填写。
6.“任现职后主要工作成绩”栏: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申报者拟晋系列的具体条件,重点地、实事求是地详细填写。
(二)《评审表》的填写
1.第1页“最高学历”中“学位”栏,若未获得学位,则应填写本人的最高学历(大本、大普、大专、中专等),若是后续学历,还应在学历后标明“后续”两字;其他学历可填在第2页“学习培训经历”栏的最上面几行中。“学校”栏中,学校名称应与毕业证书一致。
“相片”栏应贴近照。
2.第5页“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栏:应根据栏中的各项要求,详细而明确地填写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内容及业绩。
3.第7页“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栏:应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为主。
4.第8页“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栏:“考试成绩”必须填有外语考试的分数,“答辩情况”栏按答辩的三个题目,答辩论文成绩、考核小组评语、答辩成绩四项顺序填写,答辩评语应概括、简明、恰如其分,答辩成绩以百分制打分。答辩论文及答辩成绩应为答辩考核组(由2-3位专家组成)所有成员所给评分的平均分。
5.第9页“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应如实、详细填写,结果按人事部人职发[1990]7号文中规定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填写。政工系列应将此项补在“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背面。
6.评审表内的落款日期统一规定为:个人及基层单位一栏一律填在9月15日之前,呈报单位一栏一律填在9月30日之前,答辩情况及评议组或同行专家意见一栏一律填在10月15日之前。
三、其他
(一)上报材料中提供的各种学历证明,由各单位审查其原件,确认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凡1983年前部队转业人员除附学历复印件外,还应附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明书”。若学历证明遗失,应附本人干部档案中的毕业生鉴定表或学籍登记表复印件。本人所在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均不能作为学历的依据。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需答辩工作,由总局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进行。
(三)《一览表》以A3纸规格打印或复印,各种证书、业务工作报告等均以A4纸规格复印,所有材料必须清晰、整洁。
装材料的档案袋必须牢固、结实,有线绳可系,并将附件7所示的《报送材料明细表》统一贴在档案袋的正面。
(四)报送材料时须交近期2寸照片一张。
附件:1.各种证件复印件封面
2.技术业务工作报告封面
3.技术业务专题报告(答辩论文)封面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________年度拟评安全工程专业_________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评审安全工程专业高级专业___________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览表》
6.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
7.报送材料明细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65号 2000年11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0〕49号)自即日起废止。
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兰州中心支行 2000年10月8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部分贴息的、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普通班)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指住宿费和平均生活费)。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它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个人申请、学校经办部门汇总、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经办银行审批的管理方式,由经办银行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贴息意见和学生贷款申请,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和贷款期限。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经省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在学校的住宿费收取标准与学生平均生活费用之和。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对高等学校中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对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与金融机构签定银校协议;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 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
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定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的条件由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决定。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贷款担保加贴息。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按照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利息补贴息其余50%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学生违纪或因留级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年度贴息经费预算由省教育厅负责申报,省财政厅审核并视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一般应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学生本、专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在借贷期间,学生申请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需转学的,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的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被开除或者死亡的,其所在学校必须在协助经办银行清收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对未清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为保证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组成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组),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第九条 省教育厅设立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根据省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各学校提交的学生贷款申请,核准各学校学生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本省经办银行;凭据向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给各经办银行,每半年兑现贴息资金;与本省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本省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省协调组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设立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学生贷款申请;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后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中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指导、监督下,各商业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具体办法;审核学生个人贷款申请等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和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催收贷款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每年负责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学校,由学校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有效的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省贷款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学校要积极探索有效的贷款管理机制和借款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