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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一次性餐饮具等六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1:0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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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一次性餐饮具等六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87号




关于发布一次性餐饮具等六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规范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现批准《一次性餐饮具》等六项技术要求为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HBC 1-2001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一次性餐饮具

  二、HBC 2-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环境空气采样器

  三、HBC 3-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四、HBC 4-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

  五、HBC 5-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

  六、HBC 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以上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陕政令 [2000]55号


《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查明统计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统计登记。统计登记单位包括:



(一)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



(二)前项法人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对统计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年度审验的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领导统计登记工作。



统计登记实行在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办理,地市统计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单位进行登记,但对同一单位不得重复登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登记单位名录库,并建立健全统计登记档案制度。



第七条 新成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应在成立后30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办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单位分立、合并、迁移、撤销、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统计登记单位申办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证件:



(一)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提供批准成立文件;



(三)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证书;



(四)个体经营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户主身份证;



(五)其他未注册登记的单位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应当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和《统计登记表》所涉及的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核准后发给《统计登记证》。



第十条 《统计登记表》和《统计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制发。



《统计登记证》酌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持《统计登记证》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领取或者查询统计资料;



(二)办理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统计登记实行年度审验和五年定期换证制度。统计登记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统计机构办理审验和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 统计登记单位对《统计登记证》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转借、涂改、损毁。《统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补办。擅自印制《统计登记证》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时间申办,经催办仍不登记、审验和换证的,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填 表 说 明



单位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或《法人单位分支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未领取国家统一代码或不属于国家统一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按各级统计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填写。



单位名称:指单位全称,与公章一致。



单位所在地:由填表人填写,要具体到门牌号。



单位类型:企业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可向负责办理登记的统计部门咨询后填写。



企业规模:本项内容仅限统计上划型的企业填写。



企业实收资本: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项填写。



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除单位代码和法人单位代码外,行政区划代码、行业类别代码、单位类型代码和企业规模代码均由负责办理登记的统计部门统一填写。


劳动部关于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公布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4号)的要求,经评估,现批准下列47所技工学校为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
西安电力技工学校
宝鸡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宝鸡铁路司机学校
陕西省交通技工学校
○一二基地技工学校
陕西兴平化工技工学校
陕西省宝鸡市技工学校
甘肃省冶金技工学校
长庆石油勘探局技工学校
宁夏电力技工学校
水电第四工程局技工学校
西宁电力技工学校
呼和浩特铁路司机学校
重庆机械技工学校
重庆五一技工学校
四川乐山市技工学校
四川省南充市技工学校
四川省机械技工学校
重庆电力高级技工学校
水电第五工程局技工学校
水电第七工程局技工学校
西南有色金属工业技工学校
西昌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东方汽轮机厂技工学校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川北技工学校
四川省地矿局技工学校
贵阳铁路司机学校
贵州航天技工学校
广东佛山邮电技工学校
广东江门市技工学校
广东肇庆市技工学校
大连电力技术学校
鞍山钢铁公司技工学校
辽宁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
安徽淮南动力技工学校
福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江苏盐城市技工学校
湖北化学矿山技工学校
湖南省电力技工学校
锦州铁路司机学校
天津市交通技工学校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工学校
东风汽车公司技工学校
湖北襄樊市第一技工学校
湖北荆州地区第三技工学校
江苏省石油勘探局技工学校



199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