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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2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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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3]38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
  为确保烟叶及其制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维护我国出口烟叶及其制品的质量和信誉,在继续严格执行《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其应用管理办法》(国烟法[1998]168号)的基础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的监控。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工业公司要高度重视预防转基因烟叶释放工作。要把杜绝烟叶中混有转基因烟叶当做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中国烟草质量信誉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要组织力量,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
  二、各省级烟叶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的繁育、加工和供应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烟草种子供应和农民用种情况的监督管理。种子经营单位必须确保种子质量;各有关分、县公司要实行烟草种子发放、使用情况的户籍化管理,建立严格的种子发放、使用检查制度和详细的种子发放、使用档案。有关工作必须责任到人,落实到户。
  三、坚决杜绝劣杂品种、私自繁育品种、未经审定品种、不明来源品种或可能的转基因品种的种植。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要对烟草种子严格把关;转基因品种烟草的研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凡未经国家局(总公司)批准,严禁转基因品种烟草在田间试验、示范和释放。否则,国家局(总公司)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级烟叶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确保使用有生产经营认证证书的良种繁育基地或种子公司的烟草优良种子。因种植自留种、劣杂品种、未经审定品种或来历不明种子而出现转基因问题的,烟草种子经营单位、有关烟草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国家局(总公司)将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烟叶产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生产技术规程和监控方法,严格管理,不留死角,并加强与中烟进出口集团各有关成员企业的衔接和沟通。要从烟叶生产、收购、调运到打叶复烤、供货建立起一整套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国内使用和出口的烟叶及相关产品中没有转基因成分,特别要严防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包括烟梗、碎烟片以及委托外方加工再造烟叶的烟梗、烟沫等原料)和生产出口卷烟用的烟叶及相关产品有转基因成分。
  六、各级烟叶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烟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可诱发烟叶转基因检测结果呈假阳性的农药、化肥等相关产品。各卷烟生产企业在卷烟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可诱发烟叶转基因检测结果呈假阳性的产品或技术。
  七、各打叶复烤加工企业要按照防止烟草转基因释放的总体要求,制定严格、周密的打叶复烤烟叶加工规程,包括对加工的烟叶登记造册,详细记录烟叶的产地、等级、质量等情况,按规定留样备查,及时对相关的生产设备进行严格清洗等。严禁打叶复烤加工企业加工来历不明且未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的烟叶。
  八、国家局(总公司)责成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不定期地对烟草种子、鲜(干)烟叶、片烟和卷烟进行转基因成分的抽查,特别要对部分重点烟叶产区进行监督抽检,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九、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实行送检制。各货源供应单位要按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要求送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经该站检测确认没有转基因成分并出具检验证明后方可交货(有关的检测费用由供货方支付);中烟进出口集团各有关成员单位在接收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前,须查验供货方提交的由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验合格证明。若供货方不能出具此证明,则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十、出口卷烟的目标市场系转基因敏感地区的,对用于生产出口卷烟的各种原料(包括烟叶、烟梗、烟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等),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验,以确认所用原料没有转基因成分(检测费用由卷烟生产企业支付)。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详细的原料使用档案,加强对含有转基因成分原料的预防管理,并在出口卷烟交货前送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进行卷烟中转基因成分检测(检测费用由卷烟生产企业支付),确认没有转基因成分后,由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各经营卷烟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在接收出口卷烟前,须查验供货方提交的由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验合格证明。若供货方不能出具此证明,则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十一、凡发现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或出口卷烟中有转基因成分,有关单位须立即报国家局(总公司),同时供货方要无条件接受退货,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供货方承担。
  十二、再造烟叶与膨胀烟丝生产企业可参照对打叶复烤加工企业的有关要求制定严格的加工规程,建立完善的加工过程档案,确保产品没有转基因成分。
  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以保证我国烟草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商业企业经理(主任、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企业经理(主任、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商业部


废止理由: 随新办法实施而失效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商业企业经理(含主任、厂长,下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地评价其工作业绩。明确经济责任,建立、健全经理更替交接制度,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和《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商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政府审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的有关委托审计文件组织进行;审计方式以就地审计为主。
第三条 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其任期内的有关经济责任方面的下列问题:
(一)任期内目标责任制规定的经济指标或尚未实行目标责任制企业的主要计划经济指标实现程度;
(二)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三)各项资金运用是否经济有效,流动资金占用是否合理,以及对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正确体现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
(五)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假亏实盈的问题;
(六)国家财产是否完整无缺,有无丢失、损毁、浪费和帐目不清等现象;
(七)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采取了哪些有力的贯彻措施;
(八)有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方面问题,有无因失职、渎职、官僚主义造成损失浪费。
第四条 审计程序和文书编写格式应按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工作试行程序》进行。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的审计工作原则,同时享有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审计过程应从积极为发展商品流通,推进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服务出发,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审查问题时,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区分改革中的失误和钻改革空子两种性质,既要保护改革者的积极性,又要维护财经纪律;
(二)凡涉及到群众利益的问题要慎重从事,但对犯有严重错误的领导人,应按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适当处理;
(三)对在政策界限不清情况下发生的问题,一般应从宽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请示报告;
(四)通过审计,要尽可能地划清各任期之间和本任期不同成员之间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应按规定提出审计报告,报送委托审计的单位,抄送审计机关。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商委、商业厅(局)、粮食局(厅)和供销社及部直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1987年6月3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潍坊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六月十五日

  潍坊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及《山东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猪价格过度下跌情况。

  生猪价格过度下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4周)生猪价格连续出现等于或者低于生产盈亏平衡点的情形。

  第三条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原则。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维护生猪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同时,采取必要措施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全市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各级、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预警指标及区域

  第四条 猪粮比价是判断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基本指标。我市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是猪粮比价6:1。

  第五条 仔猪白条肉比价、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量是判断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生猪生产能力的参考指标。正常情况下仔猪白条肉比价是0.9:1;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满足消费需求和生猪生产需要的合理范围。

  第六条 政府应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第七条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的调控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5.5∶1;仔猪白条肉比价不低于0.7∶1;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量达到确定的调控目标。

  第八条 猪粮比价低于9∶1时,生猪价格监测、预警区域划分为以下情况:

  (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

  (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5∶1之间;

  (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1;(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响应机制

  第九条 贸易、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潍坊市储备猪肉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猪肉储备相关工作。

  第十条 猪粮比价高于9∶1时,应当适时投放政府储备猪肉,必要时启动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猪粮比价低于9∶1时,区别下列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一)正常情况。猪粮比价处于9∶1—6∶1之间(绿色区域)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市县两级政府分别保持正常猪肉储备规模。

  (二)三级响应。猪粮比价低于6∶1时,在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市贸易、财政等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将猪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猪粮比价低于5.5∶1时,政府应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深加工规模;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市贸易、财政等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将猪肉储备规模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的消费量,主销区增加地方猪肉储备,同时适当增加生猪活体储备。

  (四)一级响应。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市贸易、财政等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较大幅度增加猪肉储备。增加政府猪肉储备四周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幅度超过5%时,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养殖户,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适当限制猪肉进口,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

  (五)其他异常情况。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各县(市、区)应及时研究制定并落实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意见、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生猪产销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在市政府网站上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在平台上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猪养殖户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其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县(市、区)生猪产销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应切实做好饲料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加强疫情监测,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严格执行猪肉检疫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清理整顿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四条 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生猪产销工作:

  (一)建立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间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

  (二)鼓励生猪养殖户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签订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政策扶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生猪市场调控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周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信息,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开展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建立生猪主要产销地区之间的产销合作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承担的相关经费,落实有关补贴资金。

  畜牧部门负责每周发布仔猪价格信息,每月发布生猪存栏量、母猪存栏量、生猪疫情信息,每年确定全市及各县市区生猪和能繁育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报经政府同意),对饲料质量安全实施监管,对生猪疫情实施监测,建立健全生猪重大疫情预警、应急机制,监督病死猪(肉)、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向政府提出“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政策建议。

  贸易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猪肉储备制度,每年下达市级猪肉储备指导计划(报经政府同意),每周发布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信息,每月发布生猪定点屠宰量信息,每季度发布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信息,规范生猪屠宰秩序,监督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情况,禁止病害猪肉进入市场。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超市、便利店和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私屠滥宰猪肉、病害肉和劣质肉等非法交易行为,规范生猪(肉)市场流通秩序。

  质监部门负责与生猪生产相关物资质量的监管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落实猪肉进出口政策和进出口猪肉质量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或省以上政府启动响应机制时,物价部门应当组织发改、财政、畜牧、贸易、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进行会商,并提出启动响应机制的意见、建议,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落实“菜篮子”地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在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方面的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切实建立起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安排落实好本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资金。其中,能繁母猪和种公猪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市级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可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猪生产、支持生猪(肉)调运和猪肉储备,并适时对城镇困难群众实施一次性价格补贴。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计算公式为: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燉玉米批发价格。

  生猪出场价格是指全市平均生猪出场价格。

  玉米批发价格是指本市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

  仔猪白条肉比价是指仔猪市场价格与白条肉出厂价格的比值。计算公式为:仔猪白条肉比价=仔猪市场价格燉白条肉出厂价格。

  仔猪市场价格是指全市仔猪市场平均价格。

  白条肉出厂价格是指本市主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相关内容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提出生猪和能繁母猪年度存栏量调控目标,安排猪肉储备规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