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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7-12 12:3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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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8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你局政法司《关于〈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考虑到《煤炭法》制定于1996年,在时间上后于《煤炭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因此,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原则,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煤炭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3年4月28日)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

2003年3月22日,山西省孝义市孟南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2人。为追究孟南庄煤矿及矿主的责任,我局组织有关同志对孟南庄煤矿的违法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孟南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11月20日至2002年12月30日;2003年1月1日以来继续非法生产,截至事故发生时,共生产原煤19969.4吨,非法销售收入351.43万元。

一、实施经济处罚涉及《煤炭法》、《煤炭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

《煤炭法》(1996年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煤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公布)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炭工业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煤炭生产的;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

二、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条文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矿2003年1月1日以后,煤炭生产许可证已失效,应视为无证非法生产,适用《煤炭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即没收孟南庄煤矿2003年1-3月期间的违法所得351.43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1757.15万元,共计罚款2108.58万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矿的违法行为,直接适用《煤炭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不足,因为该违法行为不属于《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而应适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的规定,即没收孟南庄煤矿2003年1-3月期间的违法所得351.43万元。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多次研究,基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仍有部分同志坚持第二种意见,特请示,请予答复。


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械〔20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请,结合各方面情况,经研究,现就有
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涉及的产品范围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
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
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二、严格执行国药监械〔2001〕288号文件的有关内容,除技术有突破的创新产品外
(如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无菌注射器),各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1999年9月1日以后新
建或转产的企业申请。

三、企业申请产品注册时,必须附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国药监械〔2001〕443
号文发布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要求的体系考核报告。

四、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体系考核,产品可直接申请准产
注册。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企业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为依据,可以申请产品准产
注册,须严格执行体系考核。

五、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新建生产企业新增规定范围内的品
种,且体系考核报告明确包括“新增品种”,新增产品可直接申请准产注册。

六、体系考核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是:
(一)检查员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的工作报告;
(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
(三)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至少附11份检查项目记录);
(四)医疗器械产品检查员现场检查遵纪情况反馈表。

七、注册审核中若发现企业提供的体系考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我局将委派有关人员到
现场复核。

八、申请血袋注册的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

九、生产上述范围内产品的企业,若对产品做重大技术改进,将作为新产品申请注册,
首先进行试产注册,此类产品试产注册时也必须执行国药监械〔2001〕443号文发布的《细
则》的体系考核要求,并提交相应注册资料。

十、目前已受理但尚未执行《细则》的企业产品,按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要求审核质量体系考核材料。

我国目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销售的稳定局面来自于2000年全国范围
的打假活动。各省局应珍惜和保持这得来不易的成果,不能因局部利益而忽视了全局利益,
望共同努力,严把市场准入关,保证人民用上安全有效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七条增加第三款:“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注销并收回修缮施工资格证书。”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