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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9:5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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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

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推动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透明度,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予以发布(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精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发布的管理文件,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的技术性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为安全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做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本次发布的管理文件,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专项监督、监察,支持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5.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6.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审查、发证、公告细则
8.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10.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1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投诉、申诉和争议处理工作细则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


附件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种类

为科学、有效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根据生产实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已定型产品、未定型产品、新产品和进口产品四种程序。

1. 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已定型产品或安全标志有效期满需换证的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有效期为2~4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2. 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未定型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技术审查、定型检验、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有效期为2~4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3. 新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申办安全标志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针对所检验的产品发放附有产品编号、有效期为6个月的安全标志证书。

4. 进口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详见《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





二、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

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已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图



1.申请材料

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使用说明书等;

③产品照片等其它相关文件。

2.初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初审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

工作期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技术审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专家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工作期限:自下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对技术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提供经确认的技术文件,并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限6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申办。

4.申请单位消化技术文件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确认的技术文件及要求,申请单位应消化技术文件,并按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工作期限:申请单位自收到确认的技术文件后,15日内完成技术文件消化。

5.现场评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要求,组织安全标志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工作期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下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制订现场评审计划,下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任务书》。评审组自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现场评审不合格的,限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现场评审结束后7日内,评审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6.产品抽样、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组织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进行抽样;向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委托书》,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检验报告》。

工作期限:自产品封样之日起15日内,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限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检验机构自完成检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

7.综合审查、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公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属地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工作期限:自收到《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8.省局备案

申请单位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应向所属地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取得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获证产品汇总表、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等相关技术材料。

工作期限:申请单位取得安全标志后的30日内。





三、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未定型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图

1. 申请材料

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使用说明书等;

③产品照片等其它相关文件。

2. 初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初审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

工作期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技术审查与产品定型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专家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定型检验。对技术审查和检验结果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定型检验报告》。技术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审查或检验。

工作期限: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文件的初审;向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检验委托书》;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申请单位自收到《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寄出样品。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审查与样品检验。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自完成检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收到有关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提供经确认的技术文件。

对于技术审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自发出《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4.申请单位技术文件消化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确认的定型后的产品技术文件及要求,申请单位应进行技术文件消化,并按定型后的产品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完成技术文件消化后,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现场评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

工作期限:申请单位自收到确认的技术文件后,60日内完成技术文件消化。

5.现场评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要求,组织安全标志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和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工作期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单位现场评审申请后制订现场评审计划,15日内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评审组自接到评审任务书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现场评审不合格的,限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现场评审结束后7日内,评审组向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

6.产品抽样、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通知书》,组织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进行抽样;向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委托书》,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抽样产品做主要性能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交《检验报告》。

工作期限:自产品封样之日起15日内,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限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检验机构自完成产品检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



7.综合审查、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公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定型检验、现场评审、主要性能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属地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工作期限:自收到《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8.省局备案

申请单位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应向所属地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备案;取得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获证产品汇总表、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等相关技术材料。

工作期限:申请单位取得安全标志之日起的30日内。





四、新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新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


图3 新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流程图



1.申请材料

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使用说明书等;

③产品照片等其它相关文件。





2.初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初审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

工作期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查专家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要求,对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要求,对申请产品逐批(台)进行检验。对技术审查和检验结果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和新产品《检验报告》。技术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审查或检验。

工作期限: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文件的初审,向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检验委托书》,向申请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申请单位自收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寄出样品。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技术审查与样品检验。技术审查及样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自完成检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寄送《检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对于技术审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自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4.综合审查、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公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初审、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申请单位所属地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工作期限:自完成《技术审查报告》并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附件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三)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 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 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 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 其它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 产品名称、型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五) 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产品标准;

(三) 产品设计图 (含电气原理图);

(四)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 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 产品照片;

(七)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八) 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产品标准(直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 申请单位简介,包括生产规模、生产方式(制造或组装)、生产现状等;

(三) 申请产品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知识产权声明(属自主研发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四)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指涉及产品主要技术性能(特别是安全性能)的零(元)部件及材料。

第八条 营业执照:

申请单位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单位为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的部门,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产品标准应为能直接指导产品生产、检验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技术条件)。

第十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工艺流程图应能反映申请产品的生产全过程。

第十二条 产品照片应能充分反映产品的结构、外形;由若干独立单元组成的产品,其照片应能反映出该产品的实际组成。

第十三条 产品设计图应符合GB4457~4460 《机械制图》的要求。

(一) 机械类产品应提交产品设计图;

(二) 电气产品除提交产品设计图外,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

(三) 通讯、安全监测监控、救灾等系统应提交系统框图。

第十四条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应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零(元)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初 审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内容包括:

(一)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 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

(三) 申请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矿用产品;

(四) 申请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注册资金、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

(五) 产品零(元)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 提交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

(六)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初审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对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初审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进口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申请,按《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技术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对申请安全标志产品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等)的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第二章 技术文件及要求

第四条 提供技术审查的文件:

(一) 产品标准;

(二) 产品设计图(含电气原理图);

(三)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及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四)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 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 产品照片;

(七) 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以上技术文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五条 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 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的,应制定企业标准:

1. 没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 技术指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 涉及到2个及以上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执行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技术指标不明确;

5. 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属通用技术条件。

企业标准应按GB/T1.1、GB/T1.2的要求编写,其技术指标及要求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二) 产品设计图应符合GB4457~4460《机械制图》的规定。

(三)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应注明外购(外协)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外购(外协)件属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提供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的要求进行编写,并着重明确产品的适用环境、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使用须知、维修须知、主要部件的选配须知、警示性语句等内容。

(五) 产品工艺流程图应能明确反映生产的工艺过程和主要特点。

(六) 产品型号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技术审查程序

第六条 技术审查包括初审、审查和复核。

第七条 初审主要审查技术文件采(引)用标准的正确性、主要安全性能技术要求及产品规格、型号的规范性等内容,明确技术审查任务。需要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明确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审查主要确认技术文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和技术文件的规范性。审查后应提交审查意见,并由审查人签字。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须加盖受委托单位印章。

第九条 复核主要对技术审查的全面性及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已定型产品的技术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审查单位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的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相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受委托单位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合格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并存档。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对已定型产品,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整改;对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自发出《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18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四章 技术审查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 产品标准:

(一) 直接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审查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 企业标准审查内容及要求:

1. 引用标准是否齐全、准确;

2. 产品安全性能、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3. 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 产品名称、型号是否规范;

5. 防爆电气产品应严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产品设计图:

(一) 是否符合GB4457~4460《机械制图》的规定;

(二) 是否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 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四) 防爆电气产品应严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

确认应受控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审查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申请产品中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属安全标志管理的,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

按照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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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铁路设施的铁路承运的旅客、货物的安全均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部门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维护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 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六条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七条 旅客必须按规定购票乘车。进站、出站、候车应当听从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


第八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二) 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三) 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五) 在车站、列车上强占座位、赌博、打架斗殴、寻畔滋事、酗酒闹事;
  (六) 擅自进入货场或调车场;
  (七) 扒乘货物列车;
  (八) 哄抢或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九) 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十一) 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 非法拦截列车;
  (二) 在铁路线路上置放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三) 在自铁路路基起二十米以内的地域及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四) 在线路上行走或在钢轨上坐卧;
  (五) 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实行检查,旅客有义务协助检查。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当佩带执勤标志,文明礼貌地对待旅客,并保证被检查物品的完好。


第十一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
  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计。


第十二条 发生铁路行车或道口事故时,铁道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迅速恢复正常行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三章 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各尽其责,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擅自移动、拆卸或损坏铁路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未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设立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进行爆破施工、采矿、采石或引火烧荒。


第十七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上下游下列范围内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沙以及修建其他影响和危害桥涵安全的设施:
  (一)桥长一百米以上的大桥,上下游各五百米;
  (二)桥长二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的中桥,上下游各三百米;
  (三)桥长二十米以下的小桥,上下游各二百米;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船只穿越铁路桥梁时,必须严格遵守航守航运规则和操作规定,保证铁路桥梁安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铁路线路两侧种植的防护林木以及护坡草坪。
  防护林木的砍伐需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在铁路线曲线内及道口附近修建有碍行车僚望的建筑物或种植高大树木。


第二十一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铁路抢险救灾、防止事故事中事迹突出的;
  (二)检举危害铁路安全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维护铁路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堵截、抓获犯罪分子,事迹突出的;
  (四)发现或排除线路障碍、爆炸物品,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事迹突出的;
  (五)有治安保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铁路部门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规定的,铁路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一)、(二)、(四)、(五)项规定的,铁路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提请有关劳动教养主管机关收容劳动教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铁路部门除没收危险品取消乘车或托运物品资格外,可以并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铁路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建造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设施而又逾期未改正的,铁路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拆除该设施。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铁路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部门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其主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铁路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的,上一级铁路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时期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思考

徐凤林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检察业务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渎检工作必须以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纯洁干部队伍为己任,以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总量翻番为目标,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按照“握紧双拳(反贪、渎检),打好组合拳”的自侦工作思路,调集精兵强将充实渎检自侦部门,坚持“坚决、慎重、搞准”的办案原则,加大查办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确保质量。还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大力开展检企共建活动,采取个案预防、部门预防、专项预防、机制预防等措施,全方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到边的网格化的职务犯罪防控体系,为建设一支让党放心、群众信赖的良好干部队伍做出积极贡献。
  经对此题目开展调研,笔者提出如下问题和对策,一己之见仅供参考,可商榷。

一、存在问题

  经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共识度偏低。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执法尺度较宽。
  二是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不够健全、侦查一体化建设相对滞后、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支持不够有力、影响办案力度。
  三是办案力量相对不足,经费紧张制约了渎检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渎职侵权案件取证难,成案率偏低,干扰因素多,干警的侦查意识和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对策

  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共识。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和掌握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反渎职侵权意识。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根据各行业、各单位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持久地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共识度。
  2、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要围绕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查办重点,强化举报、控告工作,拓展案源,开拓领域,加大办案力度。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发挥“两指、两规”办案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搜集和管理,在提高侦查质量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形成合力。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警力,最大限度减少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发现难、侦查难、处理难、干扰大)问题。要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增强固定证据的能力,确保侦办的案件经得起检验。要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羁押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慎重处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重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要进一步深化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拓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领域。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渎职犯罪工作,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融入到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通过具体办案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其改进工作。要不断深化检企共建活动,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党建、普法工作的结合,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做到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
  4、要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的需要。要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不断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捕捉案件线索的敏锐性,使干警从不正常、不正当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党委、政府重视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报刊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故、事件中发现案件线索。要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提高统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组织指挥能力和一体化掌控办案全局的能力。要加强廉政建设和检察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准确规范办案,努力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5、要进一步争取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外部环境。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职,密切同检察机关的联系,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支持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支持检察机关办案,减少干扰。要进一步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配足配强办案人员,加大办公经费投入,改善渎检局办案的软硬件设施。要经常主动地向市委汇报反渎职侵权工作,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沟通,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外部环境。


蛟河市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