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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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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14号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局长 王显政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 国家局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鼓励有关政府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计划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

  (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八)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设计、施工、制造、检测、检验等技术事项作出一系列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规范、规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鉴定、管理等具体安全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作出统一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规程或者规程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某一具体设备、装置、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作出规定或者对其试验方法、检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提出要求的,应将标准化对象的名称与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技术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仅包括部分技术特征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和标准所叙述的技术特征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全面叙述标准化对象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通用性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及其技术特征与导则、通则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规定的,应将标准化对象与安全生产条件连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标准的名称。

  第八条 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局提出下年度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局对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

   第三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完成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完成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计划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按照标准化有关规定编制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安全生产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送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安全生产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 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已经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单位和专家组织标准的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强制性或者推荐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审查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进行。会议审查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当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意见对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报批稿,报国家局审批。

 安全生产标准报批时,应当附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者函审结论及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发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布。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号由安全生产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安全生产标准代号为AQ。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指定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应当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写、说明、审查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或者将安全生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修订国家标准的计划,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10年绿化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10年绿化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197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2010年绿化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2010年绿化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和第四届中国月季花展暨世界月季区域性大会在我市召开为契机,通过大思路谋划、大手笔投资、大项目带动,再掀一轮园林绿化建设新高潮,推进绿量持续快速增加,努力实现“让城市走进森林,让森林拥抱城市”,把常州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绿色城市。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市区绿化工程的工作目标是:“实施五大特色绿化工程,计划总投资32.73亿元,共新增绿地553.47公顷”。五大特色绿化即公园绿地、道口绿化、垂直绿化、道路绿化、围墙绿化。共实施36个工程项目,其中公园绿地建设工程16个、道口绿化建设工程2项、垂直绿化建设工程4项、道路绿化建设工程7项、围墙绿化建设工程7项。
  三、实施办法
  (一)公园绿地建设工程
  1.特色和标准
  一是坚持“优化布局、方便市民”的规划理念。根据《常州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科学布局各类公园绿地。按照“33122”的目标:即居民出行300米左右有一处3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居民出行1000米左右有一处20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每个城市组团至少规划建设1个20公顷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是坚持“绿化为本,文化为魂”的造园理念。做到“一园一主题、一园一特色”,将每个公园建成各有特色、品位较高、设施较全、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市民游憩“后花园”,使公园成为“大众的乐园、城市的绿肺、园林的典范”。在获得“江苏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基础上,积极争创“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管理理念。要精雕细刻出精品,精益求精上水平。坚持服务市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全部向市民免费开放,提高公园社会效益;始终保持优美的园景园容,提高公园生态效益;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公园经济效益。
  2.工作目标
  在市区已有51座公园绿地的基础上,2010年完成或启动建设16个公园绿地,年底公园绿地敞开数量达60个以上。计划投资208133万元,共新增绿化面积140.97公顷,其中年内新增绿化面积117.34公顷。
  3.实施工程和实施单位
  (1)丁塘港生态湿地公园:规划面积33.87公顷(其中水面7.8公顷,陆地26.07公顷),计划投资2.94亿元。市园林局、戚墅堰区组织实施,年内基本建成。
  (2)圩墩公园(三期):规划面积2.7公顷(四中地块),2010年启动建设,年内完成前期启动资金500万元。市园林局、戚墅堰区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3)雕庄公园:新增绿化面积6.67公顷,计划投资5000万元。市园林局、天宁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4)桃园绿地(二期):新增绿化面积1.83公顷,计划投资13831万元。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5)民航机场绿地:新增绿化面积17公顷,计划投资5238.91万元。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年内基本建成。
  (6)广化桥绿地:新增绿化面积0.8公顷,计划投资5514万元。市园林局、钟楼区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7)五星公园改造:将五星公园改造提升为法治主题公园,原有2个自然园区分别建成廉政和法治两个主题分园。法治公园以2个广场、3个景点、6条不同风格的宣传带为基本框架,用法治雕塑、人物塑像、大型电子屏等手法,反映古今中外的法治人物、重要法典、法治典故、法治格言、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等法治内容,在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功能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开展公平、正义、权利、和谐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市园林局组织实施,计划投资2600万元,年内建成。
  (8)城铁北广场绿地:新增绿化面积2公顷,计划投资2100万元。市交通局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9)西太湖休闲区核心区绿化工程:新增绿化面积33.5公顷,计划投资2.1亿元,2010年完成入口广场、休闲广场、创业路两侧及揽月湾广场景观绿化建设。武进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10)太湖湾狂欢谷绿化工程:规划新增绿化面积15.3公顷,投资3800万元,2010年4-9月实施。武进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11)淹城春秋园绿化:2010年5月前完成25.52公顷淹城春秋园一期工程配套绿化建设,计划投资6000万元。武进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12)环球恐龙城5A精品景区:项目占地60公顷,总投资55.65亿元,包括恐龙园峡谷区改造,迪诺水上街市,时光城,养生天地,网络游戏主题公园等,主题区域将集中体现高科技、参与性和文化体验性,强化恐龙文化主题体验。新增绿化面积10公顷,计划投资10.7亿元。新北区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13)高铁生态公园(暂定名):位于高速铁路(龙江路—老藻江河)和沪宁高速公路之间,新增绿化面积11公顷,总投资1.5亿元(其中2010年计划投资3000万元)。新北区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14)飞龙绿环小游园:东起长江路,南至南湖路,全长1.2公里,结合30米绿化带和多个街头绿地,打造特色鲜明的带状公园绿地,新增绿化面积5公顷,2010年计划投资1500万元。新北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15)高铁南北广场绿地:新增绿化面积4公顷,计划投资2500万元。新北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南广场绿地。
  (16)月星广场中心绿地:改造提升绿化面积5.5公顷,2010年计划投资1650万元。新北区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二)道口绿化建设工程
  1.特色和标准
  一是不论道口路口,个个是绿色窗口。绿色窗口要坚持以绿为主,生态优先的原则,形成结构合理、层次丰富、季相明显和景观多样的植被景观。二是城市出入口不仅是绿色窗口,还是形象窗口。形象窗口要通过道口绿化、亮化、广告、可视范围内建筑立面、交通设施等全方位整治,实现绿化、环境和管理提升,达到“空间大起来、道口绿起来、灯光亮起来、景观美起来”的目标,形成道口特色景观,体现城市形象。
  2.工作目标
  实施2项工程,建立1个机制,计划投资25629万元,新增绿化面积13.33公顷,提升绿化面积124公顷:一是道口提升工程,包括沪宁高速常州道口、沪宁高速横山桥道口、沪宁高速薛家道口、沪宁高速罗溪道口、沿江高速常州南道口等5个主要城市出入口;二是道口绿化建设工程,实施沿江高速滆湖互通道口新建绿化工程;三是建立道口绿化长效管理机制。
  3.实施工程和实施单位
  (1)道口提升工程:分别对沪宁高速常州道口、沪宁高速横山桥道口、沪宁高速薛家道口、沿江高速常州南道口4个道口进行提升,提升绿化面积124公顷。提升内容包括匝道内外的绿化、灯光亮化、广告、可视范围内建筑立面、交通设施等。计划投资23629万元。道口提升工程(包括匝道内、匝道外)分别由武进区、新北区组织实施,市绿通办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监管、统一验收。市交通局做好与省高速公路控股公司的协调工作,配合武进区、新北区实施匝道内提升工程。匝道内提升工程经费由市交通局统一筹集,概算资金11508万元。匝道外提升工程经费分别由武进区、新北区承担,其中武进区概算资金4903万元,新北区概算资金7218万元。
  沪宁高速罗溪道口的提升与机场扩建同步实施,具体按上述操作方式。
  (2)沿江高速滆湖互通道口绿化工程:新增绿化面积13.33公顷,计划投资2000万元。武进区组织实施。
  (3)建立道口绿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将原由省高速公路控股公司负责的高速公路匝道内绿化等的管理,移交给属地政府管理,市交通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移交的组织协调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由属地政府落实道口绿化养护经费,提高道口绿化养护标准,落实相关单位,统一负责匝道内外绿化等的管理工作。
  (三)垂直绿化建设工程
  1.特色和标准
  一是市区河道,特别是关河、藻江河、北塘河3条重点河道驳岸两侧栽植攀缘和悬挂植物,形成绿色幕墙,提升河道景观功能。二是市区道路沿线桥梁桥柱、高架桥柱、地道引坡挡墙、房屋山墙、栏杆等处栽植藤本植物和悬挂植物,通过立体种植形成绿色幕墙,丰富绿化层次,增加建筑物艺术效果,提高绿视率。
  2.工作目标
  在2008年实施垂直绿化长度3.7万多米、种植藤本植物20多万株的基础上,2010年计划实施4项工程,新增垂直绿化长度2万米以上,种植藤本植物30万株,投资3150万元。
  3.实施工程和实施单位
  (1)铁路地道垂直绿化工程:结合城际铁路改造,同步实施永宁路地道、竹林南路地道、五一路地道、泡桐路地道、戚月线地道等5个地道垂直绿化。市建设局组织实施,计划投资750万元,实施长度为8000米。
  (2)高架路二期桥柱垂直绿化工程:在全长27.9公里的高架范围内的桥柱,全部进行垂直绿化。市建设局组织实施,计划投资2000万元。
  (3)河道垂直绿化工程:对关河、藻江河、北塘河、大运河、西市河和三井河六条河道两侧、长14.95公里的有条件地段进行垂直绿化。市水利局组织实施,计划投资200万元。
  (4)垂直绿化修复工程:对于受沪宁城际铁路施工影响的青洋路、五角场、晋陵路、健身路、通江路、长江路等6处铁路立交垂直绿化进行补建和恢复整治。市交通局组织实施,计划投资200万元。
  (四)道路绿化建设工程
  1.特色和标准
  公路绿化的标准:“不论国道省道,条条是绿色通道”。一是高速公路在防护拦外每侧实施绿化宽度不低于50米,沪宁高速公路、沿江高速公路、西绕城高速公路花木示范区在防护拦外每侧实施50米生态防护林和100米苗圃生态林;二是普通国道干线公路在路面外每侧实施绿化宽度不低于30米;三是普通省道干线公路在路面外每侧实施绿化宽度不低于20米;四是对辖市(区)二级公路标准以上的道路进行绿化,其中二级公路在路面外每侧实施绿化宽度不低于10米,一级公路在路面外每侧实施绿化宽度不低于15米。
  城市道路绿化的标准:新建道路绿地率指标全部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要求。其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市区主要道路绿化的标准:形成绿化连线、景观多样、立体种植、绿量浓郁的城市道路绿化视觉效果。主干路应按照适地适树、因地制宜的原则,种植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势强和环境效益好的行道树等植物种类;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种植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的木本或草本观花植物,营造四季有花、色彩丰富的道路绿化景观效果。
  2.工作目标
  2010年实施7项工程,包括新建道路绿化工程、景观示范路绿化提升工程、主次干道绿化提升工程、市区主要道路美化工程、绿化设施提升工程、武进区道路绿化新建和提升工程、新北区道路绿化新建和提升工程,新增绿化面积367.9公顷,计划投资57840万元。
  3.实施工程和实施单位
  (1)新建道路绿化工程: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中吴大道、高架路二期、飞龙东路、东经120路和竹林北路、新堂西路等新建道路配套绿化工程。新增绿化面积122.87公顷,计划投资20817万元,其中,中吴大道新增绿化面积30.5公顷,计划投资6477万元;高架路二期新增绿化面积81.7公顷,计划投资11414万元;飞龙东路新增绿化面积1.87公顷,计划投资726万元;东经120路新增绿化面积8.8公顷,计划投资2200万元。
  (2)景观示范路绿化提升工程:由市园林局、新北区组织实施通江路、延陵中路、延陵西路三条景观示范路绿化提升工程,提升内容包括树木调整、设施更新、景观改造。市园林局实施工程计划投资2000万元。
  (3)主次干道绿化提升工程: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兰陵路、和平中路、劳动路、怀德路、长江路、关河西路、东方东路、东方西路、东方二路、健身北路、晋陵中路、青洋北路、飞龙西路、离宫路共14条道路绿化提升工程;沪宁高速与黄河东路防护林带提升;龙江路与运河路、新昌路与新府路、飞龙西路与玉龙路3个道路节点绿地工程。新增绿化面积2.26公顷,计划投资10280万元。
  (4)市区主要道路美化工程:
  一是种植四季花卉:实施市区16条主要道路(延政路、长虹路、和平南路、兰陵路、通江路、衡山路、河海路、汉江路、延陵中路、延陵西路、长江路、怀德路、中吴大道、飞龙路、劳动路、晋陵路)四季有花工程,调整种植各种开花乔灌木不低于5000株,布置四季花卉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开花乔灌木和花卉品种数量不低于50种,主要品种有合欢、栾树、桃树、樱花、垂丝海棠、杜鹃、矮牵牛、鸡冠花、三色堇等。
市园林局组织实施通江路(龙城大道以南)、延陵中路、延陵西路、长江路(沪宁铁路地道-新龙大桥以北)、怀德路、劳动路、晋陵路、兰陵北路(龙城大道以南)等道路四季花卉种植,计划投资1550万元。市建设局组织实施中吴大道、飞龙路(藻江河以东)等道路四季花卉种植。武进区组织实施延政路、长虹路、和平南路、兰陵南路、长江路(新龙大桥以南)等道路四季花卉种植。新北区组织实施通江路(龙城大道以北)、衡山路、河海路、汉江路、晋陵路(龙城大道以北)、长江路(沪宁铁路
地道以北)、飞龙路(藻江河以西)等道路四季花卉种植。
  二是续建月季景观路: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3条月季示范路和16处月季景观节点,3条月季示范路分别是河海东路、东经120路、竹林北路,16处月季景观节点分别是通江路沿线的黄河路交叉口绿地、蓝港广场绿地、龙城大道交叉口绿地、西新桥交叉口绿地、金百国际绿地,晋陵中路和晋陵北路沿线的汉江路交叉口绿地、奥体中心绿地、飞龙东路交叉口绿地、青山广场绿地,延陵西路和延陵中路沿线的江南商场绿地、钟楼广场、人民公园、延陵绿洲绿地、文化宫广场、天宁寺广场、朝阳广场。
  (5)绿化设施提升工程: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晋陵路、勤业路、局前街等多条市区主次干道的行道树树池、盖板、绿地内果壳箱、座凳等的更新提升。计划投资800万元。
  (6)武进区道路绿化新建和提升工程:武进区组织实施5条道路绿化工程,分别是武南西路(武宜南路-环湖北路)、延政西路(湖滨路-S239)、长虹西路、朝阳路、武南河西段。新增绿化面积210.37公顷,计划投资18700万元。
  (7)新北区道路绿化新建和提升工程:新北区组织实施10条道路绿化工程,分别是飞龙路、昆仑路、武夷山路、红河路、吕墅西路、吕墅中路、通江路(高速公路-辽河路)、辽河路、龙汇路、龙沧路。新增绿化面积32.4公顷,计划投资3693万元。
  (五)围墙绿化工程
  1.特色和标准
  市区范围内所有主次干道周边实体围墙和社区的实体围墙全部都是绿色围墙,内外种植绿化。对不具备实施透景改造的围墙,围墙外种植树木或沿围墙外面实施垂直绿化。
  2.工作目标
  在前几年中心城区已建围墙绿化约100公里的基础上,2010年,由市城管局负责实施4项工程,新建围墙绿化长度约68公里,绿化面积共31.27公顷,计划投资21847.58万元。各区负责实施辖区道路、社区的围墙绿化工程,市城管局负责监管,实施围墙绿化长度约78公里,计划投资10748万元。
  3.实施工程和实施单位
  (1)沪宁城际铁路城区段围墙绿化工程: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沪宁城际铁路常州站、戚墅堰站两端3公里范围内的景观围墙建设,3公里范围外的围墙粉刷出新和垂直绿化建设。绿化长度13公里,计划投资3578万元,绿化面积6.51公顷。
  (2)高架路二期城区段围墙绿化工程: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绿化长度5公里,计划投资1220万元,绿化面积1.36公顷。
  (3)新建道路围墙绿化工程: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中吴大道、龙锦路、新堂北路、棕榈路、五一路、吊桥路、东径120路、竹林西路、东城路、长丰路、虹景路、龙江路、翠虹路、青龙路、新昌路、茶花路、锦绣路、飞龙东路等18条道路两侧的围墙绿化工程。绿化长度41公里,计划投资14757.78万元,绿化面积20.96公顷。
  (4)围墙绿化提升工程:由市城管局组织对2006-2008年实施的劳动东路、劳动中路、怀德路、关河西路、和平路、长江路、晋陵路、勤业路、新市路、邮电路、通江路、武青路、光华路、丽华路、迎宾路等15条整治道路景观及节点进行提升。绿化长度9.4公里,计划投资2291.8万元,绿化面积2.44公顷。
  (5)天宁区围墙绿化工程:由天宁区组织实施辖区道路、社区的围墙绿化工程,市城管局负责监管。绿化长度50000米,绿化改造75000平方米,投资7750万元。
  (6)钟楼区围墙绿化工程:由钟楼区组织实施辖区道路、社区的围墙绿化工程,市城管局负责监管。绿化长度25480米,投资2548万元。
  (7)戚墅堰区围墙绿化工程:由戚墅堰区组织实施辖区道路、社区的围墙绿化工程,市城管局负责监管。绿化长度3500米,改造绿地6060平方米,计划投资450万元。
  四、实施要求
  1.彰显特色、坚持标准
  彰显“五大特色绿化”,是对我市连续几年组织实施“八路八口”、“八路八口四河”、“城乡绿化十大工程”、“城乡绿化八大工程”的总结,更是我市园林绿化发展的新定位、新目标、新追求。要彰显特色,全市上下必须通过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继续高起点规划新一轮园林绿化实施纲要,继续高标准实施一批园林绿化工程,再大干3年,基本形成常州“五大特色绿化”,成为我市又一张名片;要坚持标准,必须严把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质量关,充分发挥园林科技的支撑作用,贯彻节约型园林绿化理念,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重视植物多样性的运用,积极推广园林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五大特色绿化工程”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项目多、任务重、标准高,时间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扎实推进。要加大筹措资金力度,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各区政府要紧紧围绕目标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有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在制定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监管和综合协调;市建设、交通、水利、园林、城管等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项目实施、技术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管理,加大宣传
  “五大特色绿化工程”,列入2010年全市60项重点工程(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层层分解,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加大督查力度,突出督查重点,强化进度和质量督查。要加大宣传,树立“植树造林、绿化常州、人人有责”理念,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全社会关心绿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培养广大市民植绿、护绿、兴绿、爱绿的意识。
  五、工作安排
  1.2009年11月前为发动部署阶段。
  2.2009年12月起进入工程实施阶段。
  2010年8月底前完成道口绿化提升工程,道路绿化提升工程,河道和现有桥桩、引坡、山墙、栏杆等的垂直绿化工程,现有道路的围墙绿化工程。根据新建和改建道路、地道、高架建设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实施相关的道路绿化工程、围墙绿化工程、垂直绿化工程。
  2010年年内完成五星公园改造、城铁北广场绿地、雕庄公园、飞龙绿环小游园、西太湖休闲区核心区绿化工程、太湖湾狂欢谷绿化工程、淹城春秋园绿化工程。基本完成丁塘港生态湿地公园、民航机场绿地建设。启动建设圩墩公园(三期)、桃园绿地(二期)、广化桥绿地、环球恐龙城5A精品景区、高铁生态公园、高铁南北广场绿地、月星广场中心绿地等其他公园绿地。
  3.2010年8月—9月,检查验收阶段。
  附件:1. 常州市市区2010年“五大特色绿化工程”建设任务一览表
     2. 常州市2010年高速公路道口提升工程任务一览表(略)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机事故责任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章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区域发生的农机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二)认定事故责任;
(三)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
(四)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公正。
第六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数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划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农机发生事故后,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采取措施,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调查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和生产秩序。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与农机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应当立即归还。
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者要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有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和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关决定暂存的事故中死者尸体,应当接受代存,代存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0天。
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事故中死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农机监理机关有责任协助医疗、殡葬服务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尚不够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对驾驶、操作人员按照《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和被处罚的驾驶、操作人员的现籍农机监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各方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协议书分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农机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八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省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但护理人员不得超过2人。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参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交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二十九条 农机事故的伤残人员,需要转院的,应当经农机监理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等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造成牲畜伤亡的或使之失去使用价值的折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参加农机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或代理人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参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十二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由事故责任者依照其所负的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至四十。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费应当一次付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特大农机事故和重大农机事故的责任者,应当向农机监理机关交纳事故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十九条修改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十条修改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删去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