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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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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漳政[2002]综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漳州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业经200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附件所列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等62件市人民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元月三十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1.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漳政〔1986〕综47号)

2.关于确实加强渡口管理的六条规定(漳政〔1986〕52号)

3.批转《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漳政〔1987〕111号)

4.关于开展漳州市区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漳政〔1988〕93号)

5.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漳政〔1989〕综38号)

6.关于明确我市“三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漳政〔1990〕综83号)

7.关于转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1991〕综157号)

8.关于印发《执行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漳政〔1991〕综181号)

9.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漳政〔1991〕综190号)

10.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2〕综54号)

11.关于在高龄、孤寡病残老人中实行“三优”社会系统服务的通知(漳政〔1992〕综86号)

12.批转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67号)

13.关于批转《漳州市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50号

14.关于加强对股份制改革试点管理和明确审批权的通知(漳政〔1993〕综33号)

15.关于市区排水系统的通告(漳政〔1993〕综104号)

16.关于同意《漳州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漳政〔1993〕综109号)

17.关于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漳政〔1994〕综94号)

18.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的批复(漳政〔1994〕综136号)

19.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1994〕综191号)

20.关于颁布《漳州市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4〕综191号)

21.关于批转《漳州市城市道路当前产业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1995〕综42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5〕综71号)

23.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用地工作的意见(漳政〔1995〕综95号)

24.关于颁布《漳州市区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5〕综100号)

25.关于批转《漳州市药品经营网点规划意见》的通知(漳政〔1996〕综3号)

26.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1996〕综116号)

27.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漳政〔1996〕综161号)

28.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1996〕综190号)

29.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8号)

30.批转市外资企业收费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政〔1997〕综26号)

31.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42号)

32.印发《关于加快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7〕综67号)

33.关于颁布漳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1997〕综78号)

34.关于对从事生产、收购、经营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漳政〔1997〕综106号)

35.关于加快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128号)

36.关于扶持发展闽南林产品交易市场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42号)

37.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漳政〔1997〕综162号)

38.关于漳州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漳政〔1997〕综204号)

39.关于同意鼓励市直外贸企业收购本地农副产品奖励办法的批复(漳政〔1997〕综217号)

40.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34号)

4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漳政〔1998〕综47号

42.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8〕综104号)

43.印发《漳州市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121号)

44.关于颁布《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农产品流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134号)

45.批转《漳州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1998〕综154号)

46.批转市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放宽漳州市重点(卫星)城镇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9〕综60号)

47.关于市家具日用品工贸公司拆迁改造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7号)

48.关于车辆通行费计提代征手续费及超收分成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49号)

49.关于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漳政〔2000〕综94号)

50.关于设立市有漳浦火山地貌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漳政〔2000〕综95号)

51.批转《关于进一步放宽户粮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2000〕综160号)

52.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漳政〔2000〕综206号)

53.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的通知(漳政办〔1990〕21号)

54.关于全面推行牲畜屠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漳政办〔1996〕52号)

55.关于成立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漳政办〔1997〕57号)

56.关于销售处理1996年度定购粮食周转库存有问题的通知(漳政办〔2000〕18号)

57.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0〕93号)

58.关于印发《漳州市“一控双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00〕93号)

59.关于同意成立市直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批复(漳政办〔2001〕12号)

60.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漳州市2001年霍乱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1〕28号)

61.转发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顿领导小组《2001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01)55号)

62.关于召开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污染与生态环境综合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漳政办〔2001〕12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类。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应急预案,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预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四)企业应急预案是企业根据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工作实际,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第六条 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构成。
  第七条 下级应急预案服从上级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服从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或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依据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应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应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应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应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应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应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应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应包括预案解释和管理等;
(九)附件,应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与上级、本级及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六)通俗易懂,管用好记。
  第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该类突发事件主要应对职责的部门、单位牵头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一般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编制。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编制有关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编制的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依法按程序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部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发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文件印发,专项应急预案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印发,企业应急预案以本单位文件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一般由主办单位印发。
  第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备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修订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法按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与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需要调整;
  (三)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认为现行应急预案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必要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须作为重点。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涉及的应急预案纳入干部职工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演练规范化要求,指导演练活动。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应占总数的60%以上,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演练一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原则上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及重要的企业应急预案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的总结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应当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为使鉴定结论达到这一证据效果,笔者认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确立鉴定结论的终极性,并要充分发挥检察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对一些案件的定性量刑是决定性的证据。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唯一性和排它性受到了具体案件的不停铐问,矛盾越来越凸现。如何使鉴定结论发挥作用,成为定案证据呢?笔者想就此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 加强司法鉴定的立法工作,以立法形式确立鉴定结论的终极性
  科学、公正、严肃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官裁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度是衡量司法鉴定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鉴定技术人员不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司法鉴定,更应在实际操作中深刻掌握和运用司法鉴定工作的内在合法性、合理性价值标准,以期达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对司法鉴定结论的不一致反映很强烈,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造成了效率低下、成本提高。那么,如何统一鉴定结论,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牢固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笔者认为,应加强司法鉴定的立法工作,以立法形式确立司法鉴定结论的终极性。
  司法鉴定的结果是相对客观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主观经验、个人判断在里面。由于多次重复鉴定采用的科学标准不一、个人判断不一,使得多次鉴定的结果难以统一。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目前鉴定机构的管理还不完善,整个鉴定体制还不成熟,加上司法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工作中经常会受到有关权力、关系、人情影响,而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极有可能因为各种"利益"的诱惑而作出有利于某一方的司法鉴定结论来。因此,我们必须以立法形式确立终极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具有指导性的标准体系,尽量减少鉴定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使司法鉴定结论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可采性、诉讼性和可信性。具体怎么做?笔者认为,应把国家专门鉴定机关整合在一起,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中立性、终极性的鉴定机构,以禁止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是时要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
  二、充分发挥检察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
刑事案件需要进行涉及技术证据方面的文证审查,自侦案件需要的文检、视听和司法会计鉴定,民事行政案件和控告申诉案件需要的复核固定证据的技术检验都需要检察技术部门来完成,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鉴定工作可以说对其他部门特别是办案部门起着不容忽视的主导作用、服务作用、辅助作用和指导作用。可以说,只有检察技术部门司法鉴定水平有了提高,才能带动整个检察机关全面发展,否则一切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应加大技术设备的资金投入,本着"实用、经济、超前"的原则,挤出部分财力,购置相关的必需设备。同时,应加大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的审查力度,因为《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王,更需要审查证实,以确保其作为诉讼证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审查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呢?
1、要看鉴定客体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因为只有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所需要的,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客体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可以在诉讼中使用。
2、要看鉴定内容是否具有专门性。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专门性问题鉴定制,只有专门人员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司法鉴定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要看鉴定人是否特定。因为只有拥有专门知识,能胜任专门性问题鉴定要求的自然人才能进行司法鉴定,而这些人还必须经有关部门指派或聘请,经法定程序认可,才能确认其鉴定资格。
4、在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方面,要看审查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是否充分。因为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越充分,鉴定人对受检物特征的认识才能越深刻,其结论的可靠程度才能越大。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客观依据和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联系是否紧密,看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相互间有无矛盾。
  最后,技术人员还应对鉴定过程的独立性进行审查,看鉴定人是否受到了外界的不良影响,是否有徇私、受贿或者故意作虚伪鉴定的情况,力求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权威性。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 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