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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1 00:5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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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税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
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条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条款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校车标志;对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阜新市街心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新市街心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街心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阜新市街心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体市民的国家观念,做好街心广场升降国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可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第二条 国旗规格为1号(288厘米×192厘米),由武警国旗手和护旗手负责升挂,升挂国旗同时奏国歌。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由武警国旗护卫队、军乐队参与升旗仪式。公安部门布置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国旗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要求升挂。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建委负责对街心广场国旗的升挂,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日常保养维护。

第五条 国庆节(10月1日)国旗升挂仪式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元旦(1月1日)由市建委负责组织;春节(农历正月初一)由海州区政府负责组织;国际劳动节(5月1日)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

第六条 升挂国旗时间:每年 5月1日至10月31日,为北京时间6:30升起,18:30降下; 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北京时间7:30升起,17:30降下。

第七条 遇到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降半旗。

第八条 发现国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国旗升挂日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