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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向中国提供“文化无偿合作”的换文

时间:2024-07-05 01:2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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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向中国提供“文化无偿合作”的换文

日本 中国


关于日本向中国提供“文化无偿合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81年3月2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立北京图书馆馆长刘季平阁下
阁下:
  我谨提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向国立北京图书馆提供缩微复制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日本国政府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教育和研究工作,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五千万日元(¥50,000,000)限额以内的赠款(以下简称“赠款”)。

 二、“赠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用于购买日本出产的“设备”,以及该“设备”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所必需的各项服务费用。

 三、“赠款”将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的期间内提供使用,除非该期间经双方政府有关当局同意予以延长。

 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将同日本国民或由日本国民控制的日本法人签订日元合同,以购买第二款所指的“设备”和服务,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赠款”对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将通过银行协议,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所指定的一家经授权的日本国外汇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开户,以便实施“赠款”。
  (三)上述第(二)项所指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指定的当局签发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申请书时,日本国政府将根据已核实的上述第(一)项所指的合同,用日元付给上述第(二)项所指的帐户,以偿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当局所负担的债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
  (1)使“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卸货港迅速进行卸货、通关和国内运输;
  (2)免除日本国民或由日本国民控制的日本法人对根据“赠款”所提供的“设备”和服务可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3)确使国立北京图书馆适当而有效地维修和使用“设备”;和
  (4)担负除“赠款”所负担的费用以外,为实施“赠款”所需的全部费用。
  我再次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再次荣幸地代表日本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且同意阁下的复照和本照会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再次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且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国立北京图书馆馆长
                           刘 季 平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
 附一:     关于上述换文文本解释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立北京图书馆馆长刘季平阁下
阁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教育和研究工作而提供的日本国赠款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国立北京图书馆馆长
                            刘 季 平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
 附二: 关于延长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换文有效期限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吉田健三阁下
阁下:
  我谨就有关日本国政府向国立北京图书馆提供缩微复制设备事宜的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换文申述如下:
  鉴于按期完成购买上述换文第二款所提及的“设备”和服务出现困难,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日本国政府能将上述换文第三款所提及的期限延长到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果阁下能将日本国政府的答复及早告知,将深表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国立北京图书馆馆长
                           刘 季 平
                            (签字)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立北京图书馆馆长刘季平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的来函,并谨通知阁下,日本国政府对上述来函中所提及的期限延长到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没有反对意见。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二日于北京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测绘局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研究及考试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并协商确定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3个科目。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2 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3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前述2个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国家测绘局批准。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关于印发《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局


关于印发《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跆拳道运动的发展,加强对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及管理,规范大众跆拳道比赛,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中国跆拳道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世界跆拳道联盟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及裁判员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
   2、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


联系人:贾檀  010-51902358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1: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四条 申请获得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裁判员
由省级地方跆拳道协会统一评审,相关评审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跆协«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的精神,由地方跆协自行制定。
(二)国家级裁判员
1、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批;
2、获得国技院三段以上段位证书;
3、能用较简单的英语进行业务交流;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参加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8次以上;
6、担任一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三年以上,并在两年内参加至少3次以上中跆协举办的全国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
7、国家级裁判由高至低另分为荣誉、A、B三个等级,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1)国家荣誉裁判:参加裁判工作15年以上,国家A级裁判;
(2)国家A级裁判:担任国家B级裁判5年以上,并在6年内参加至少10次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并多次被评为优秀裁判;
(3)国家B级裁判:担任一级裁判3年以上,并在3年内参加至少5次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表现良好;
(三)国际级裁判员
1、由世跆联审批;
1、获得国技院五段以上段位;
2、熟练掌握并运用英语;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50周岁以下;
5、担任全国性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10次以上,并获得过优秀裁判员称号;
6、担任国家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工作两年以上,其间需参加至少3次以上全国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工作;
7、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四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的权限是:
(一)一、二级和三级裁判员称号由省级跆拳道协会依照本省裁判员管理规定批准授予;
(二)国家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批准授予;
(三)国际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推荐,世界跆拳道联盟(WTF)批准授予;
(四)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一级审批权的全国性行业体协可批准授予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一级以下裁判员称号;省(区、市)所属体育院校可批准二级以下裁判员称号。各类体育院校批准授予的等级裁判员应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跆拳道协会备案;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自行规定一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权限。
第五条 申请授予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
(二)申请国家级以下等级的裁判员,由所在单位及当地跆拳道协会推荐,本人填写申请书并附带两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育部门审批;
(三)申请授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必须填写“等级裁判员申请表”,并附带4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交有批准一级裁判员审批权的单位核准后报中国跆协审批后,参加中国跆协组织的晋升国家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四)申请授予国际级等级的裁判员,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按照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规定推荐和申报。但事先应征得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行业体协、体育院校、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参加世界跆联组织的国际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五)经中国跆协考核后,被授予国家级裁判员者,一次性交纳制装费1000元,由中国跆协制发证书、徽章和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服装。国际级裁判员经世界跆联(WT)考试合格后,由其发给证书、徽章和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服装。
第六条 申请晋升国内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必须经过跆拳道规则、裁判法、专业技术和裁判实践能力考试;晋升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要参加包括英语在内的专业术语考试和实际运用能力的测试。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的内容和具体事项由中国跆协另行通知;晋升一级以下裁判员考试的有关事项依照批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跆协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一级以上裁判员(包括一级)证书由中国跆协统一发放,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级跆协统一发放。
第八条 裁判员的选派
(一)大众跆拳道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采取点名、分配名额和地方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被通知点名或被分配裁判员名额的单位,不得无故不参加和不派人参加裁判工作;
(二)被选派的裁判员均应参加赛前学习班,由竞赛技术代表或中国跆协官员对其进行业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执行裁判任务;
(三)全国性比赛的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的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五)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
第九条 裁判员的培训
(一)为不断地提高各级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各级跆协每年均应举办裁判员培训班一次,各级裁判员应按照级别资格参加相应的培训班;
(二)各级培训班必须聘请专业人员担任讲师,同时必须经中国跆协审核;
(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
(四)培训内容包括:
1、跆拳道基本理论
2、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3、裁判员职责
4、裁判员技术
5、判例分析
6、裁判员示范
7、现场示范
8、编排与记录方法
9、国际比赛裁判员趋势
(五)各级培训班举办前30天,须将培训计划及参加人员名单送中国跆协审核备案,以便督导及核发证书。
第十条 裁判员的管理
(一)裁判员注册按照中国跆协《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级裁判员在全国性竞赛中,必须穿着中国跆协规定的统一裁判服装,各省、市或地区竞赛中,须穿着该项比赛规定的服装;
(三)国家级以下裁判员由有权批准其等级称号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跆拳道协会管理;
(四)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参加国内外各种赛事,必须报中国跆协批准备案,否则,视情节严重,中国跆协将给予停赛、降级、取消裁判员资格等处罚;
(五)国际级裁判员的等级称号级别,以本年度世界跆联(WTF)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一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大众跆拳道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单位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作出的技术处罚,由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参加执法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担任下一级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各级跆协进行的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裁判员的违纪行为,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不遵守赛区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3、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员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明显错判、漏判累计十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未经主办单位及裁判长同意,两次不到赛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违法乱纪;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体育局和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赛区竞赛处(组)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决定;
3、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报上级体育局和原批准单位决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中国跆拳道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 注册
(一)各级跆拳道协会应每年对所批准的全国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
(二)国家以上(包括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到中国跆拳道协会进行注册,同时携带裁判员证及交纳注册费50元,第一次需携带免冠2寸照片三张,规定格式裁判员注册表一张并加盖省级跆协公章。注册时间为当年12月1日—12月31日。
(三)一级裁判员注册工作由各省级跆协进行管理,并每年将注册情况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备案;没有省级跆协的地区,一级裁判员按照上条规定,统一到中国跆拳道协会注册。
(四)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区)跆拳道协会进行注册,并将注册情况报省级跆协备案。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一级以上(包括一级)裁判员,中国跆协将暂停其注册:
(一)受到中国跆协处罚;
(二)受到赛区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会处罚;
(三)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无故不参加执裁;
(四)无故不参加相关培训;
(五)违反裁判员管理办法及裁判员守则。
第五条 每年注册工作结束后,中国跆协将在协会网站上通报注册情况。
第六条 各级别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证书方能参加大众跆拳道临场制裁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大众跆拳道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跆拳道协会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裁判员注册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