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4-05-27 21:38: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2002〕34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和《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
勘探开发项目
二、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
勘探开发项目
三、2001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
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4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在土地占用面积未进行全面测量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条例》发布前形成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计算土地使用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标志的,由纳税人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万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不满二十万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计算。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村)。
四、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三元至五元,二等一元至三元,三等五角至一元。
二、中等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二元至四元,二等一元至二元,三等四角至一元。
三、小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一元五角至三元,二等一元至一元五角,三等三角至一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一元至二元,二等五角至一元,三等二角至五角。
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分土地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全部或部分事业经费的单位,免缴土地使用税。经费全部白给的事业单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道路、小花园、绿化区等公共用地,均应计征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经批准专门用于耕地、林池、畜禽饲养场、鱼塘渔场等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之月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次缴纳:上半年于六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库。
房产管理部门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
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和《条例》同时施行。



1988年11月1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    





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洛政〔2007〕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实施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凡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

2.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4.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

6.被授于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50万元;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新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产品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并作为首家起草单位的,按发布标准数量,每个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成功申报我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经国家批准后奖励10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每个项目奖励(补贴)10万元;

6.被授于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由获奖单位在获奖(或批准)当年向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经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洛政办〔2008〕117号)的规定,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对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多项奖励条件的,只按最高奖励(补贴)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