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0:1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司马义·艾买提(国务委员)
副主任:徐荣凯 (国务院副秘书长)
吕福源 (教育部副部长)
徐瑞新 (民政部副部长)
林用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邓朴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
委 员:刘 鹏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光亚 (外交部部长助理)
郝建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黄淑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惠永正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
郝文明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主任)
祝春林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
肖建章 (司法部副部长)
高 强 (财政部部长助理)
孙树义 (人事部副部长)
叶如棠 (建设部副部长)
潘震宙 (文化部副部长)
李宏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刘明康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赵光华 (海关总署副署长)
李永贵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赵 实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张发强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翟立功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韩新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于永湛 (国家新闻出版署副署长)
宋大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李 冰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杨明生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高鸿宾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张国栋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
李永安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黄丹华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刘海荣 (全国妇联副主席)
刘小成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理事长)
秘书长:刘小成(兼)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今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意见,经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批准。



1998年6月22日

武汉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992年6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从事房屋的买卖、租赁、信托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居住、工商业、旅游业的公共设施的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和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核准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经营房地产的企业设立和对外履约由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负责;企业的行业管理由武汉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外经委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经营。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一)按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批程序,向市外经委提出书面申报,经审查批准,领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市建委申报开发公司资格等级证书。

(三)自接到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技术资质合格证书及有关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其中外方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金额应在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投入。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经营房地产业,对土地的使用权,按照《武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土地经营房地产的,应向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或批租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年度制定房地产生产经营计划,报武汉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委、建委备案,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房地产生产经营统计表,报市外经委、建委和统计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必须按照《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在中国境内、境外出售、转让、租赁、赠与、继承。

出售、租赁、交换房屋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定合同,其价格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买卖房屋,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卖方持有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到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备案;

(二)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并由买方持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立契审核手续。

(三)买卖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买方应在三十天内,持交易契纸和房屋交付凭证,到市房地局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应订立《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到市房地局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政府及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商务代表机构在本市购买、租用房屋或使用土地,用于其驻武汉机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可以用作抵押。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应向市房地局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人就其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法律和合同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章 财务、税收、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应附送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查帐报告。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须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和缴交土地使用费,并可以按我国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房地产中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房地产经营中的各项保险,应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市规划、土地局和市房地局依照分工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房地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市工商、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分工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房地产经营中产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由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协议的,可向我国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0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0年度水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2010年度水利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扬州市2010年度水利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全市水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国家、省加大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机遇,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进一步加强民生水利建设,继续打造安全水利、环境水利、资源水利、文化水利和法治水利,促进人水和谐,全面完成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建设“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提供有力的水利基础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投资12亿元。完成水利建设土方2700万方,其中疏浚河道1200公里,土方2500万方,加固堤防100公里,土方200万方,配套小沟以上建筑物2000座,兴建防渗渠道200公里,改造中低产田3万亩,建设高效农田5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万亩,治理水土流失6平方公里。除险加固小型病险水库24座,全面完成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完成4.2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导宝应、高邮、仪征三县(市)60万人实现联网供水。全年开采地下水控制在6000万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不超过250立方米,沿运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6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36立方米/万元,城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220升/人日。
三、工作重点
(一)切实做好防汛防旱工作。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救大灾”,扎实做好各项防汛防旱工作。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把防汛责任落实到每一段堤防、每一座水闸、每一处险工患段。及早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对影响安全度汛的工程隐患和薄弱环节,逐一落实处理措施,及早消除度汛隐患。修订完善各类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和防台风预案,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加快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加强防汛物资储备,加大社会动员与组织力度,全面提升对洪涝、干旱、台风、水污染等突发性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努力降低灾害损失。
(二)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南水北调金宝航道治理和里下河水源调整工程、长江镇扬河段三期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抓紧项目催批工作,力争尽早批复实施;如期完成长江镇扬河段六圩弯道6号~7号丁坝岸段应急护岸工程;抓紧实施水利血防工程;加快乌塔沟分洪道工程建设,完成沿江高等级公路桥,开工建设乌塔沟东闸、河道二标段项目;组织实施南水北调高水河整治;实施高邮北澄子河、宝应宝射河、江都老通扬运河等工程项目,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加快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小水库除险加固24座,全面完成我市小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实施幸福河等城市防洪工程。
(三)扎实开展农村水利建设。一是推进区域供水和饮水安全工程。仪征市实现区域供水全覆盖,宝应新增联网供水28万人以上,高邮新增联网供水14万人以上。仪征市完成4.2万人饮水安全项目,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49.66万人农村饮水安全任务;二是实施农村河道疏浚工程。加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疏浚县乡骨干河道1500万方、村庄河塘1000万方,基本完成 “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并顺利通过省级验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扬州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工作意见》,切实抓好河道长效管护工作;三是完成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项目。推进高邮灌区、宝应灌区、江都沿运灌区、江都市季刘河小流域治理和吴桥节水示范项目建设,确保3月底前完成;四是抓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项目区建设。重点县宝应和项目区高邮、江都、仪征、邗江等地,要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五是组织实施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项目;六是推进水源工程和农村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浚深当家大塘310面,增加蓄水量300万方,改善丘陵山区农田灌溉条件。更新改造小型泵站500座,恢复和提高小型泵站灌排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水利管理。逐步建立体制健全、机制合理、法制完备的现代水利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水利现代化试点,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一是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二是水资源管理。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纳污总量“三条”红线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深入推进八大高耗水行业节水行动,确保完成年度万元GDP用水量下降4%的目标。三是水工程管理。严格河湖的水域管理,严格河湖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维护江河湖泊的健康生态。四是水行政管理。加强水利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严格水行政审批,加强审批项目建设监管。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百湖执法大检查”活动,坚决制止和查处非法取水及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五是水价管理。认真学习宣传《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深化水价改革,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试点工作。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水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目标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水利建设、管理及改革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精心抓好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规划审批、计划安排、资金落实上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水利事业加快发展。
2、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策,切实增加水利投入。要按照公共财政使用要求,确保当年本级财政可用财力的2%-4%用于水利建设。要继续收足用好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认真落实城市建设维护税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土地出让金纯收益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水利建设的政策,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政策,组织和动员受益群众投资、投劳,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3、科学制订规划。要进一步完善水利现代化规划,理清发展目标,健全水利现代化指标体系。要精心组织编制“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突出发展重点,落实发展措施,为扬州水利持续快速发展提供科学保障。修编完成扬州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水系规划。积极推进城乡统筹。要围绕节水型社会建设,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做好以县为单位的农田水利综合规划、《2011-2012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规划》和《县(市)区域供水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水利项目编制工作,储备一批水利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以便抓住政策机遇,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增强水利发展后劲。
4、强化目标考核。2010年我市水利建设任务重,投资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市政府确立的水利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晰责任主体,落实考核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农村河道疏浚和区域供水工作强化考核,定期通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使用等情况。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将提出整改意见,仍不能完成的,相应扣减市级补助经费。













主题词:水利 工作 意见 通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