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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2:2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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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检检〔1995〕186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为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如下:

  SN/T0003-1995 《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

  以上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刊社和出版社出版精选本、精华本报刊文萃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21日,新闻出版署

近一时期,一些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出版所谓报刊精选本精华本及报刊文萃之类出版物日渐增多。其中,不仅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问题,而且有些品种内容芜杂,格调不高,特别是以汇集已经停办的报刊的某些内容招徕读者。为了巩固报刊和出版社压缩整顿的成果,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现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报刊社出版报纸、期刊的精选本、精华本及报刊文萃等出版物,凡以期刊形式(封面标有报刊名称)出版的,均视作期刊增刊,应遵照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出版增刊的规定和有关从严控制出版增刊的规定办理;
二、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报刊社不得用报刊的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标有报纸和期刊名称的精选本、精华本和报刊文萃;按不得以书号出刊的规定,出版社一律不得用书号出版这类出版物;
三、从严控制文摘类报刊以期刊形式出版精选本、精华本等,此类出版物原则上须由本文摘报刊社提出,经报刊主管单位审核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送内容,经严格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期刊增刊的报批办法办理;中央各部门办的文摘类报刊,经其主管单位严格审核后,向新闻出版署报批;
四、报刊社经过批准出版的上述出版物,只限本报本刊已发表的文章,不得转载或摘登已停办的报刊上发表过的作品。已停办的报刊社一律不得以原报刊社的名义出版上述出版物,也不得进行各种出版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违反的按非法出版活动论处。
五、报刊社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精选本、精华本和报刊文萃,参照《关于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办发[2003]20号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
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23日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各相关涉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减负政策在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包括: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两税附加的;

(二)违反两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管理使用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的;

(三)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四)在农村组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的;

(五)向农民和农民工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的;

(六)对农民和农民工乱罚款或乱摊派的;

(七)采取卡、压等不正当手段,强制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动用警力、警械或组织“小分队”、“工作队”,到农民家中收款收物的;

(九)在收取税费中,强行到农民家中拉粮食、牵牲口、搬家具等,或行凶打人、非法抓人和关押人的;

(十)未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会签,擅自出台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增加农民负担的;

(十一)其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引起农民集体上访,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事)件,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发生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引起农民冲击市州、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堵塞交通,影响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发生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或引起农民冲击省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到省会等城市堵塞交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屡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影响特别恶劣的,对该市州党政领导人员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五)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责任追究权由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

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在涉及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晋职、晋级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配合、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要对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加重处理。

第十条 辖区内有自然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和湖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