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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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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5号



关于发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的通知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

为实施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决策,认真落实我部“加快西部地区公路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西部地区建设条件,针对西部地区公路规划、设计、施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经过部组织专题研究,从技术的角度提出了《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发布 公路 技术 政策 通知





附件:

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

第一条 为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决策,落实交通部“加快西部地区公路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西部地区的建设条件,并针对西部地区公路规划、设计、施工中存在的共性和特性问题,从技术角度提出指导性的政策建议,促进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实现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西部地区公路建设方针是以发展为主题,以国道主干线、西部省际通道与农村公路为重点,全面推进各层次公路的建设,实现西部地区公路交通面貌明显改善的第一阶段战略目标。

第三条 西部公路建设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以资金可能为基础,以需求为依据,以效益为目标,抓住西部开发的机遇,提高公路网的通行能力和通达深度,对于具有通道功能的重点路段,在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选用上应有前瞻性。

第四条 应提倡全寿命分析的思想,统筹考虑建设与养护管理全过程,在建设中坚持速度、质量、安全、成本、环境相协调,以求得预期的投资效益与使用效果,推进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重视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计与运营管理,适时推进公路交通安全性评价,提高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平。

第六条 公路建设中应考虑国土资源综合利用,通过对设计与施工方案的比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防止出现先污染再治理的情况,促进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应在统筹考虑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特点,做好公路网规划,保证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严肃性。应重视跨省区通道技术标准的衔接,干线公路过城镇的方式以及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和晴雨通车水平。

第八条 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论证确定公路工程项目的功能、标准与规模以及老路利用;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重点做好工程地质勘察与环境影响评价等项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周期和经费,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与质量。

第九条 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深度的要求,应高度重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加强对基础资料的分析审查,加强对不良地质路段治理的预研,以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

第十条 应开展对公路沿线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的调查和监测,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灾害的影响程度,采用全寿命成本估算,确定设防目标,有针对性地提出综合防治预案。

第十一条 应认真执行国家与行业相关的公路工程标准与规范,鼓励研究制定地方性标准。在标准的使用中,应克服片面追求高标准或教条化采用指标的倾向,应综合考虑安全、质量、环境与投资等因素,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在线位选择中,应重视地质、生态因素,既要注重对地质不良路段的避绕,又要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还要考虑路线对沿线经济的促进和拉动作用;应把走廊带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近远结合、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总体设计应明确指导方针、设计原则、指标体系以及各专业间设计界面与衔接方式;提出运营期工程结构的耐久性、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养护维修的可行性、防灾减灾的有效性等问题的解决方案;优先采用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近期交通量不大时,可以按照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计划。整体式路基不得采用分幅分期修建方案,分离式路基的分幅分期修建应在一次设计的基础上,提出便于与二期工程衔接的配套措施,保证项目一期工程的有效利用和整体功能的实现。

第十五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利用原地形,避免深挖高填;高填方或土石混填路堤,应切实做好压实度控制;冻土、黄土、盐渍土、沙漠、湿地等特殊土质,应采用有效措施保证路基强度与稳定性。

第十六条 提倡因地制宜选用路面材料和结构形式。应重视基层与面层压实度控制和层间粘接。在水泥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采用水泥砼路面,但应加强基层与面板的施工质量控制。对于农村公路可采用简易路面。

第十七条 应合理控制边坡高度。高边坡应针对不同地质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高边坡施工应按照自上而下、防挖结合、严格控制爆破强度的原则,重视坡顶的卸载、坡体的加固、坡脚的支护,并加强施工监控。边坡防护形式应与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相结合,尽可能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应高度重视公路防、排水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应根据当地降水强度和地形地貌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设计,使其具有足够的汇水、导水、排水功能,保证路基及边坡的稳定性,提高公路的防灾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在试验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地方性材料和工业废料。重点工程的材料应考虑西部地区的特殊气候环境下的耐久性问题。在特殊土质路基处理与路面工程中宜有针对性地采用土工合成材料、土壤稳定固化材料、改性材料等新型材料。

第二十条 倡导选用成熟的桥型;推荐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桥梁;桥梁结构计算应采用成熟的理论和方法,确保结构的可靠性与耐久性。采用大跨、高墩和异型桥梁方案时,应重视对关键结构、关键部位的细部设计,应做多方案比较;桥梁设计,特别是山区深谷高墩、高架桥设计宜采用便于养护和少养护的结构体系;对于一般桥梁,鼓励采用标准化设计。

第二十一条 桥梁施工应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推荐采用标准化、装配化施工等桥梁施工技术;加强现场检测,特别是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大跨径桥梁或特殊重要桥梁应进行施工阶段的施工监控和运营阶段的结构安全监控。

第二十二条 山区公路应重视隧道方案的选用;通过对隧道标高、平面位置以及长隧道和隧道群方案的比较,控制隧道建设规模;隧道设计应考虑地质、地形、排水、通风、施工及运营安全等因素;隧道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逐步完善;隧道洞口设计应以保证行车安全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 隧道施工应强化地质超前预报、围岩变形监测及信息反馈工作;在高海拨、寒冷地区,应重视隧道结构与路面的防冻与保温;重视改善隧道内施工环境,加强施工通风、防尘、降噪;应制定确保隧道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制度、措施和预案。

第二十四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建设应服务于车辆安全运行及管理需求。收费系统设置应统筹考虑并以节约、高效为原则,高速公路应实施联网收费;通信中心宜集中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地区,服务区设施宜适当简化,间距可适当加大;在特殊气象环境、长隧道等区段应设置监控系统;山区公路应加强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中应重视土石方平衡,取弃土场应有设计并与水土保持措施统筹考虑;公路绿化要注重实效,鼓励采用乡土树草;路侧绿化应注意与绿色通道建设、边坡防护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全过程中,应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突出抓好工程总体设计、关键部位设计、材料控制及设计与施工工序控制,保证工程的内在品质和结构的可靠性、耐久性。

第二十七条 应在重点工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切实解决工程中的实际问题,形成具有西部特点的公路交通成套技术。

第二十八条 应贯彻“稳定、培养、引进相结合”的人才发展战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培养适应公路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由信用卡部门归口管理外币卡收单业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由信用卡部门归口管理外币卡收单业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为方便管理和经营,加快发展全行信用卡业务,总行决定,由信用卡部门统一管理人民币信用卡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将原来由国际业务部管理的外币卡收单业务移交信用卡部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内容和时间。移交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业务。移交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尚未设置独立信用卡部门的分行由筹资部门接办(以下统称信用卡部门)。移交后立即填写基本情况调查表、外币信用卡业务统计表以及代售外币旅行支票
统计表报总行。
二、交接要求。各行国际业务部要认真清理所经办的外币收单及代售旅行支票业务的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包括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整理有关的帐务、凭证及各种相应的资料;核准重要的空白凭证,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两个部门要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工作不能
影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证该工作的连续性,由各行统一协调两个部门的人员调配。待人员落实,移交工作结束后,由信用卡部门开始运作外币卡收单业务。
三、移交后的资金清算渠道。信用卡部门接管外币卡收单业务及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后,仍使用我行国际部在美洲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清算;同时将大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转在筹资部信用卡处名下,各收单行将大来卡结算单传真至信用卡处,由信用卡处借记在大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
国际部清算处将款划至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再由分行国际业务部贷记在收单行的帐户中。
四、代理行的审批。代理行的审批仍执行建总发字(1992)第192号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条“各行如需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均应先向总行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的规定,凡初次申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分行,应将申请行
名称、负责人、开办内容、联系电话(包括传真、电传号码)等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总行将统一编排清算编码并在国际业务部清算处开户。其它业务规定仍执行总行有关制度要求。
五、各行要重视发展外币卡收单业务,加强外币卡收单及外币旅行支票业务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防伪反假,堵塞漏洞,规范操作规程,重要环节建立制约机制,做好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及时清算资金,增加收入。积极开拓市场,发展商户,优化服务,保证外币卡收单业务健
康发展。



1995年2月20日

湛江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湛江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湛江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才竞争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部门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一般指政府从社会上雇用承担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勤性辅助人员。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雇员是市直行政机关根据工作专业性较强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紧缺专业人才。
 第二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市直某一行政机关或市政府某项工作,占雇用位的人员编制,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种。
 除需具备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普通雇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还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要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
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计划。雇用单位根据编制及工作需要拟订雇用计划,内容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具体条件、工作职责等。雇用单位需于每年1月份向市编办报送雇用计划。 
(二)审定计划。各雇用单位的雇用计划经市编办核准编制后,报市政府审定。 
(三)招考方式。政府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原则上每年1次,于6月份进行。各雇用单位雇用计划被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商雇用单位根据雇用职位要求拟制招考实施方案,经市政批准后,按实施方案进行考试或考核。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雇用。 
(四)办理手续。由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湛江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并由市人事局鉴证。
 第六条 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雇用合同,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雇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为3个月(包括在雇用期限内)。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
 第七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一个月,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继续雇用或终止雇用的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被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及雇用单位不负责安排工作。
 第八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职。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其人事档案由雇用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 第九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同类人员年薪,并略高于同类人员。
 第十条 雇员受雇期间,雇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雇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政府雇员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 第十一条 雇员年薪和社会保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薪酬,并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 第十二条 雇用政府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
 第十三条 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