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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9:3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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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近年来,我行对外交往日益扩大,与国际金融界的交流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为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法出境造成泄密,1990年5月4日总行以建总函字(90)第137号文转发了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
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出境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最近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印发了《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工作细则》(国保[1991]80号)、《关于向境外邮寄稿件使用“CI邮色(稿件)签条”

和“GB封套”的通知》(国保[1991]81号,[91]邮政字第189号)、《关于印发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现将上述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行工作人员出境携带文件、资料、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必须按规定申报有关部门检查鉴定,核发《许可证》或《证明表》后方可携带出境。
二、单位向境外邮寄属于非国家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个人向境外投寄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外交方面内容的稿件,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证明表》,并按国保[1991]81号文件要求邮寄。
三、总行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办理《许可证》或《证明表》的程序是:由部门或直属单位填写《出境申报表》经部门或直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连同所携带或邮寄的物品一并报总行保密委员会核发《许可证》和《证明表》,需要国家保密局核发《许可证》的,由总行保密委员会申
报。
四、各分行办理《许可证》或《证明表》的程序是:由处室填写《出境申报表》,经分行主管行长、副行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报负责本行所在区域办理《许可证》或《证明表》的保密工作机构办理。
五、各级行保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本行工作人员携带、邮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或向境外投稿,应按国家保密局的规定实施严格管理和把关,坚决杜绝失泄密案件和违章操作现象发生。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责任者,按有关保密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从1992年2月1日起执行。1990年5月29日建总函字(90)第183号《转发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保密局 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不适用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下同)和国家保密局会同海关总署核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中的“特殊情况”是指:
(一)出境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的;
(二)属于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物品,外交信使难以携带出境的。
第四条 按《规定》第三条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程序。
(一)秘密级的,需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批准,核发《许可证》,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国家保密局备案;也可以经地市级地方保密局审核,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
出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批准后核发《许可证》,并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二)机密级的,需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填写《申报表》报国家保密局批准后核发《许可证》。
第五条 具有《许可证》核发和审核职权的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也具有核发《出境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的职权。
对外开放地区设有海关的县(市)、县级地方保密局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后,报国家保密局授予核发《证明表》的职权。
第六条 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办理《许可证》、《证明表》的管辖范围: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许可证》、《证明表》的工作。
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办理《许可证》、《证明表》的工作。
(二)县级地方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办理《证明表》的工作。
第七条 申办《证可证》、《证明表》的具体手续:
(一)申办《许可证》,须将所需自行携带出境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及其制发单位和本机关、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送交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有关保密局或保密工作机构审核。
(二)申办《证明表》,须将所需邮寄,携带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和本机关。单位出具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明,送交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保密局或保密工作机构审核。有关保密局或保密工作机构可根据文件、资料、物品、稿件涉及的具体内容,确定是否还需
主管业务部门出具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明。
前款所列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尽快办理,最迟不得超过二十日(因申请人方面的问题所拖延的时间不计在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地市级单位(不含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司、局和省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厅、局级单位),可申请在向外邮寄稿件范围内核发《证明表》的权限:
(1)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重;
(2)具备保密审查能力和保密审查措施;
(3)配有专职保密干部。
申请单位可按系统或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保密局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行文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并报国家保
密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申请单位在向外邮寄稿件范围内核发《证明表》的权限进一步作出规定。
经国家保密局批准具备核发《证明表》权限的单位,由所在地保密局定期发给盖有该保密局鉴定印章的《证明表》“CI绿色(搞件)签条”和“GB封套”,并负责监督其核发《证明表》的工作。具备核发《证明表》权限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京的直属单位,由中央主管部
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上述工作。
具备核发《证明表》权限的单位,在权限范围内对核发《证明表》的工作负有保密审查责任。对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单位,负责监督的地方保密局和中央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有权暂停其核发《证明表》的权限,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国家保密局视情决定是否撤销其核发《证明
表》的权限。对不负责造成泄密的单位的责任者和主管领导人,应当依照保密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内部文件、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向境外邮寄,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凭本机关、单位出境的证明,申办《证明表》。
第十条 向境外投寄不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稿件,不需申办《证明表》,可直接到邮局投寄,投寄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四条有.的有关要求,在邮件封装明显位置上注明“稿件”字样,以示“向海关申报”。
第十一条 对批准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核发《许可证》、《证明表》的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以及具有核发《证明表》权限的地市级单位,应按照职权或权限范围做好以下工作:
(一)邮寄出境的稿件,将稿件装入封套后密封,并将国家保密局会同邮电部邮政总局印制的“CI绿色(稿件)签条”贴在邮件封装正面左下方位置上,在邮件封装背面粘贴“GB封套”,将《证明表》封入套内,交寄件人投寄。
(二)携带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应予包装铅封,《许可证》、《证明表》用本机关公用信封封装,在信封上写明出境地海关名称,由携带人连同铅封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一并交出境地海关查验。
(三)填写《许可证》、《证明表》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并按要求逐栏填写,空白栏目应加划“●”标号。
(四)在《许可证》、《证明表》右上方“()鉴字第 号”的“()”内填写本部门鉴定印章上的代号。
(五)盖印要清楚,位置准确;包装铅封要牢固,防止掉失、调换、夹茂。
第十二条 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使用的鉴定印章、铅志章、《许可证》,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
《证明表》、《备案表》、《申报表》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式,由有关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 使用鉴定印章、铅志章必须由保密局或保密工作机构的领导批准。鉴定印章、铅志章应由专人保管,如发现丢失或损坏,要立即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国家保密局根据情况,撤销其核发《许可证》、《证明表》的职权,吊销鉴定印章和铅志章。
第十五条 海关按照《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对批准邮寄出境的稿件,凭加盖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鉴定印章的《证明表》验放;对批准携带出境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凭加盖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鉴定印章的《许可证》、《证明表》和与鉴定印章号码一
致的铅志号码验放。《许可证》、《证明表》由海关收存。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海关予以查扣,并及时通知当地保密局,办理移交手续。
海关向保密局移交查扣的文件、资料、物品、搞件,应建立交接手续,保密局的处理意见和结果应及时行文告有关海关。
第十六条 海关按《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向保密局移交的查扣的文件、资料、物品、稿件,保密局应通知寄件人或携带人所在单位,要求寄件人或携带人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邮寄和非法藏带国家秘密出境的,应按《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七条 办理《许可证》、《证明表》,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3日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施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工作细则(试行)》(国保〔1990〕62号)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备案表(样 式)

审批日期19 年 月 日 ( ) 鉴字第 ( )号
出境人___________持___________国护照
申办许可证单位___________办理人________
出境海关_________入境国(地区)_________
鉴定人_______审批人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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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密件(密品)名称 ┃ 主要内容 ┃ 密 级 ┃ 载 体 ┃页、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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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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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 (保密工作部门印章) ┃ 总
理由 ┃ 一九 年 月 日 ┃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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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申报表(样 式)

出境人___________持___________国护照
申办许可证单位___________办理人________
出境海关_________入境国(地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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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密件(密品)名称 ┃ 主要内容 ┃ 密 级 ┃ 载 体 ┃页、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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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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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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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部门印章)
部门意见 ┃ 一九 年 月 日 )━━━━━━╋━━━━━━━━━━━━━━━━━━━━━━━━━━━
上级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部门印章)
部门意见 ┃ 一九 年 月 日 )━━━━━━┻━━━━━━━━━━━━━━━━━━━━━━━━━━━
注:1.此表填写一式两份报上一级保密工作部门。
2.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一份存根:一份退申报的保密工作部门。

附件:国家保密局 邮电部邮政总局关于向境外邮寄稿件使用“CI绿色(稿件)签条”和“GB封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邮电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解放军保密委员会:
为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邮寄和非法携带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于1990年2月22日制定了《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向境外投寄涉及国家政治、
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稿件,须向海关交验保密工作部门发给的《出境证明表》。为协调做好有关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邮寄上述范围内的稿件出境,由保密工作部门审查后将稿件装入封套密封;在邮件封装正面左下方位置上粘贴“CI绿色(稿件)签条”;在邮件封装背面粘贴“GB封套”,将《出境证明表》封入套内,交寄件人投寄。邮局按应受海关监管的邮件办理此类邮件的收寄和处理。《
出境证明表》由海关查验后收存。
二、“CI绿色(稿件)签条”由国家保密局会同邮电部邮政总局统一印制,由国家保密局发给具有《出境证明表》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
三、“GB封套”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作和发给具有《出境证明表》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
四、本通知第一项于1992年2月1日执行,请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解放军保密委员会:
现将与海关总署共同商定的《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你们,供宣传攻工作中参考。

附: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综合解答如下:
一、如何理解制定《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对外交往日益扩大,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促进了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是,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向境外邮寄和非法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事件屡有发生,在邮寄和非法携带者中,甚至有不少境外
人员,问题相当严重,危及了国家的安全和利润。发生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措施也不够有力;一些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薄弱,一些内部人员的保密观念不强,不仅容易造成泄密,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造成可趁之机。为解决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既需要有关机关、单位加强保密工作,同时也亟需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工作。
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定》,一方面加强对邮寄和携带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保密管理,监督有关机关、单位加强保密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被邮寄和非法携带出境;另一方面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
建设的需要,采取便利工作措施,依法划清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保障正常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规定》是依据国家《保密法》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海关法规制定的。
《保密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海关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由海关总团公布。”
海关总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第二大项关于出境物品中的第二小项是:“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吕。”
《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第六条规定:“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其中第二项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第三项是“出版物上印
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第七条规定:“个人携带和邮寄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关予以没收。不如实向海关申报,不接受海关查验,或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规,
进行处理。”
依据以上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团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定》以及《规定》的工作细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为什么要由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管理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品出境的保密审查和出具许可证明的工作?
这是因为,近年来邮寄和非法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稿件和其物品出境的问题相当严重。即使有些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有单位审核同意出境的证明,但是出具的单位证明混乱,其中有不少单位不具有审核批准的权限,而海关对其审核证明的合法性很难认定。在这种
情况下,有必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管理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保密审查和出具许可证明的工作。
四、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如何加强管理?
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邮寄和非法携带出境,是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因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身份外,邮寄和携带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均难具有保密保障,均有可能被境外机构合法检查或窃取。因此,在执行《规定》时,必须严
格按照《规定》及其工作细则的要求,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实行严格管理,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向境外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严禁推带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对符合《规定》及其工作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自行携带
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也要严格控制,尽可能采取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对确实因不携带出境将影响重要公务的,须按《规定》经有关批准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批准后,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监督携带单位认真采取保密防范措施。
五、为什么向境外邮寄和携带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稿件,也需由保密工作部门出具许可证明?
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工作中不少重要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仅限于内部掌握,撰写这类搞件,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泄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海关以往就规定向境外邮寄和推带这类稿件凭撰稿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放行,不少机关1单位
也建有保密审查制度。但是,由于近年来为向外投稿出具的单位证明混乱,一些机关、单位保密审查不严,致使向境外投稿发生泄密的情况比较严重,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对一些稿件内容怀疑涉及国家秘密却又难以认定。这不仅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也给正常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带来不利影响
。为解决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规定》明确由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包括有关稿件出境在内的保密审查和出具许可证明的工作。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单位证明混乱的问题,又能够促进有关机关、单位加强保密审查工作,划清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方便海关监管工作,保障正常
对外交流与合作顺利进行。
六、为什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可授予春在向境外邮寄稿件范围内核发许可证明的权限?
《规定》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既要加强对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保密管理,又要便利各项工作。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国家各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尤其在科学技术领域,许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要经常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向境外邮寄
科技内容的稿件数量很大,时效性也很强。如果一律要求所有单位和人员向境外邮寄稿件都到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许可证明,会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规定》及其工作细则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可授予其在向境外邮寄稿件范围内核发许可证明的权限。保密工作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
做好授权的审核、批准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要使有关单位明确保密审查责任,落实保密审查措施。这样做就较好的处理了加强保密管理与便利工作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七、保密工作部门怎样执行好《规定》?
《规定》的执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要执行好《规定》,首先,有关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要准确理解《规定》及春工作细则的内容,明确职责范围,熟悉和掌握工作程序。在工作中既要
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又要积极工作,热情服务。要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主要在有关机关、单位,要使他们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积极解决。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第二,
要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使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理解《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了解有关工作程序。第三,有关地方保密局要密切与海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工作。第四,要做好奖惩工作。对执行《规定》好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应适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执行《规定》差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应给予批评。对邮寄和非法藏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稿件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对海关移交查办的案件,有关地方保密局和保密工作机构要及时查办,并将查办结果及时通报海关。
我们相信,通过努力工作,认真执行《规定》,必将会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产生积极的影响。




1991年12月21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

  三、第四条修改为:“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四、第五条修改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

  五、第六条修改为:“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八、删除第十七条。

  九、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十、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修改内容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十一、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十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修改内容为:“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内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内容为:“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内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删除第二十五条。

  十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本决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施行。




  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力量源泉。队伍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检察事业的发展。通过对泰和县检察院队伍建设情况的分析,意在总结经验,寻找问题和不足,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

  泰和县检察院是一个基层检察院中的B类检察院,内设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控申科、办公室、政工科、技术科、民行科、预防科等11个部门。政法编制50人,事业编制5人。现有干警44人、职工4人,全院干警及职工的平均年龄为40岁,其中35岁以下干警18人,占总人数37.5%,队伍年轻化,年龄结构日趋合理。队伍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8人(其中研究生学历3人),占总人数79%,其中法律本科34人,占总人数70.8%,队伍专业化文化程度较高。

  近年来,该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根本大计和重要保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抓好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围绕执法为民,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努力打造出一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秉公办案的队伍,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该院连续6届12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院党支部连续14年被县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去年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11年度在全市检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中名列第一。2007年以来全院共有42人次干警受到上级检察机关和党委政府的表彰。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过硬的班子带动人。好的队伍是抓出来的,更是带出来的。该院党组一班人带头坚持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院党组的决策能力与领导能力。坚持检察工作服务中心工作,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服务全县工作的大局中。坚持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三种意识,确立“四不原则”,铸就了一个思想正派、作风民主、求真务实、严格自律的坚强领导核心,赢得了全体干警的信赖和支持,每次上级组织的对班子的民主测评,满意率都是100%,在院党组的带动下,全院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问题。同时更注重从优待警,将干警所想的变成领导要干的,坚持“四必谈五必访”,建立了干警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给干警送生日礼品,架设连心桥;建立食堂,为干警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争取县委支持,近3年为该院提拔任命了科级干部13人次,为每个干警解决了一套统一面积和户型的住房,这些从优待警举措,极大地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干警 “以院为家、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增强了队伍的整体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以浓厚的学风净化人。如何营造一个人人向上、干事创业的氛围,是该院党组经常思考的问题。从打造学习型检察院入手,开展每两个月读一本书,每月安排一名干警围绕检察业务知识、办案技能经验、计算机技能等进行专题讲座。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和青年干警多岗位锻炼等活动。组织开展法律文书评比,评选侦查能手、优秀公诉人、优秀接待员、优秀信息员。讲学习、重学习的浓厚氛围使干警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 同时,我院把提升青年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建设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近两年来,通过组织考察和培养,把5位业务能力突出、综合素质高的80后干警提拔为中层副职,把2位30出头的青年干警重用为中层干部。今年,又成立了由21位40岁以下的干警组成的青年检察官协会,为青年干警搭建促进交流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和展示青年实力的平台,帮助青年干警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锻炼全方位的综合素质。

  (三)以完善的制度规范人。该院注重通过健全完善的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使工作差错更少、效率更高、效果更好。针对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加强检务管理。实行信访预警制度,变“检察长接待日”为“院领导天天接待日”,实行信访月通报和巡访、约访、带案下访和首访首办接访制,严格主办人的责任,所有案件都进行信访台账管理,实现了赴京进省上访零记录的控访目标,该院信访接待室连续五届被省院评为文明接待室。在强化队伍建设上,我院在实行各项检察工作目标管理的基础上,还建立健全了《关于实行定期考核末位淘汰的制度》,制定了《检务管理制度手册》,将涵盖全面的近百项制度进行了整理,印发制度汇编,发至人手一册,实现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依制度治院的良好局面。

  (四)以丰富的思想教育感召人。为营造团结和谐氛围和栓心留人的环境,该院将各项教育活动、文化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有效载体,征集和提炼了“崇法尚德,勤学敬业,求真务实,和谐进取”16个字的泰检精神,对全院干警进行引导、鞭策和激励。着重采取潜移默化的方法,开展活动寓教于行。在历年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活动,不是单纯的学习说教,通过组织检察官宣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到兴国将军公园、瑞金革命旧址、井冈山烈士陵园、县革命纪念中心瞻仰、缅怀、敬献花圈,开展核心价值观演讲比赛,锤炼思想、净化心灵,让干警永不迷失方向和斗志。经常组织开展联欢会、家属座谈会、经典红歌大家唱、越野跑、篮球赛、登山、拔河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健康、活力的人文环境。

  但冷静地分析检察队伍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

  (一)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执法理念的转变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当前,历史条件和社会情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发展呈多元化、多样化,必然对检察队伍思想形成巨大冲击。新形势下,如何教育检察队伍正确地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以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证检察队伍性质和本色不变,仍是检察队伍建设一个永恒的主题。同时,执法理念的引导和转变也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高检院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要求在执法办案中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在执法理念的转变过程中,作为代表国家指控、惩治犯罪的检察官,或多或少存在职业性的“特权感”;《刑法》制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办案实践中难免受到传统的“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有时会表现为对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非常重视,而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未给予全面审查,主观上没有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不该捕、该不该诉的把握上出现偏差,出现过打击面过广或者失之过宽的情况。一些案件承办人,即使是业务上比较纯熟的办案骨干,个别案件处理的效果也差强人意。在排除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执法理念没得到根本转变的问题。

  (二)干警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检察精英业务人才仍然缺乏。随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的年轻干警的进入,院里的人才学历结构和业务能力都得到极大的改善,但是专业技术型、复合型等人才仍然严重缺乏,特别是缺乏在全市、全省领军的人才。如吉安市基层院普遍缺乏文证审查、司法会计类、法医的专业人才,更谈不上专门的检察技术部门或机构。但每年办理的需要技术部门配合进行技术侦查、检验鉴定的案件却有增无减。二是缺乏心理学类的新型人才,当前涉法涉诉信访一直高位运行,处于经济活跃地区的县区院控告申诉部门更是疲于应付。检察机关的接待人员多为法学专业背景的检察员,然而单纯的法理性解释沟通往往效果不佳,如果能配备专业心理疏导人员协助处访,必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缺乏研究型人才,干警在日常的检察实践中接触各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因此不光是要办案,也要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对策,作为上级机关决策的依据。目前存在的倾向是重办案、轻调研,在业务工作中重视法律条文的运用,轻视对法理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检察业务科室反映动态的数字材料多,深层次调研材料少。四是缺乏复合型人才,缺乏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证券、财税商务、建筑房产、电子信息、涉外贸易等经济科技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三)受各方面条件影响,人才流失严重,干警待遇仍然需进一步保障和提高。由于检察工作专业性强,队伍流动性小,可用职数有限,现行行政化检察管理体制已对检察队伍稳定、检察官依法履职、检察官的职级晋升和待遇保障等都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制约和影响。按照“一府两院”的原则,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应该配备为正县级,而目前,均只享受到副县级别,而副检察长则是副科级,仅有少数享受到正科实职。由于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检察官已经纳入了公务员序列,检察院干警享受的是公务员待遇,但是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检察院领导职数太少、干警晋升的机会也很难。我院就有从建院起参加工作,至今已在检察院工作逾30年但仍是“科员”级干部的老同志。同时,由于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干警待遇及发展的局限性,市县之间同样的级别同样的职务,一千多元的工资与三四千元的工资(尚不包括福利待遇)显然会造成心理上的极度不平衡。特别是近年来招考的公务员,他们大多年龄比较轻,异地考录离家比较远,包括夫妻两地分居等客观因素,这些人凭借自己的能力又再一次考走或以取得的公务员身份为跳板通过正常渠道选调到条件较好的单位,虽从队伍建设与管理原则上不想放手,但从人情道理与人身权利考虑又不得不放行,而这些流失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各方面素质较高的人员,给当地检察机关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我院近几年年轻干警流失就达4人,且有增多之势。

  (四)检察队伍的独立性不强,依法办案仍然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实际上检察机关不受外界干涉是难以做到的。因为检察院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手中,检察官的编制由地方确定;基层检察院的领导职务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由地方组织部门考核、管理;检察官职位由地方人大任免,接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管理。检察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拔付,办公场所由地方提供,检察院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地方财政发放,检察官的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一系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都要取决于地方。可以说,检察官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和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地方。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弊端,使检察工作受到极大的困扰,独立行使检察权往往难以保证,甚至检察院的正常运转都受到影响,基层检察院成了“地方的检察院”,检察队伍也实际成了“地方的检察队伍”。体现在办案中就会出现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有的案子刚一进检察院,就会有不同的领导指示;有的案件被有关部门从大局考虑要求暂停后,又会被另外的领导机关批示依法尽快处理,并进行督办。这些往往会使办案干警感到无所适从,给检察官独立办案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和干扰,也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干警办案积极性。

  二、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基层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执法观。要教育广大干警一定要对检察事业充满信心,要始终高看自己的职业,做一个诚实守信、理性执法的人民检察官。一是要抓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检察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要树先进典型,近几年,检察系统涌现出了不少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基层检察院要大力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唱响正气歌,并注意发现、总结、培养自已身边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发挥其榜样、示范作用,影响、带动全体检察干警,形成争先创优的氛围。三是常抓“警示教育”。要坚持干警思想分析制度,找准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谈心制度,帮助检察干警解决思想问题;坚持提醒制度,对个别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落实从优待检。要真正形成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的良好氛围。坚持检察干警的主体地位,尊重干警、爱护干警、理解干警、关心干警,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把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与关心干警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维护好基层检察干警的切身利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尽最大努力解决干警的职级和经济待遇。改善干警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干警提供良好生活环境和精神文化环境;积极帮助干警解决生病住院、家属就业、子女升学等困难,解除干警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二)进一步改善引进检察人才的管理体制。相对于快速发展的检察事业来说引进人才的进口仍然很窄。因为编制、司法考试、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诸多原因,目前像我们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因条件所限在引进人才时困难重重,很难引进研究生以上的高端人才,因此,要创建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人才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才的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才的潜能,有利于检察事业发展的大局,要突破检察机关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检察一体化的领导体制,积极克服阻碍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优化配置。在人才流动的问题上,也要像干部任用一样,能上能下,双向互动,上级院要经常选派高层次优秀人才到基层挂职指导,时间可以长点,范围可以广点,特别是对我们老区、苏区要给予倾斜,让我们沐浴更多的惠泽;同时上级院在招录新进人员时如果过多地从社会上从学校里招录人员,一来这些人员没有检察工作经验,二来会挫伤基层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应该要优先考虑我们基层检察院,建立完善的遴选机制和检察干警培养体制,这样就可以给基层干警更多的期盼和发展空间,对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也是良性有序的。

  (三)探索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结对帮扶的共建共享机制。要树立“全国检察一盘棋”的观念,可以由高检院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检察院与革命老区苏区、欠发达地区检察院“结对帮扶”,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结对帮扶的检察院主要从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实行人才智力支援。双方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互派业务骨干协助办案、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等形式,既可以让双方干警开拓视野,更新理念,普遍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又可以对口解决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短缺的问题。二是实行工作经验交流。建立工作互访座谈研讨、参观考察、联合调研等制度,互相交流班子、队伍、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改革、执法办案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达到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三是进行检察文化共建。通过共同举办文化论坛、文艺晚会、体育比赛、书法摄影展览等活动,共同提升文化品位,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并通过互相利用各自本地的教育资源优势,方便快捷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四是予以物质装备支援。每年争取一定的经费和物资,支援对口帮扶院,帮助解决基础建设、物质装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四)完善检察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通过竞争上岗和采用双向选择,为检察干警提供均等的竞争机会,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给干警提供最适宜其专长、性格的工作岗位,对基础知识较薄弱的干警先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对专业知识较扎实的干警力争培养成业务骨干,对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志让其在管理岗位上多加锻炼。力求优化配置,学有专用,人尽其才。使干警在心情舒畅、精神愉快的环境中做好自己的工作,实现自身价值。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警的力度,要克服重培养轻使用的思想,树立经历就是财富、使用是最好的培养、早压担子早成才的观念,多给年轻干警创造施展才能的机会。把人才放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是加快人才成长的一条有效途径。只有给人才一个施展拳脚的舞台,使之在其位、谋其政,通过潜心思考和探索磨练,在独立应对各种复杂疑难问题中才能不断地开阔眼界,增长才干。通过正常的竞争渠道,增强其危机意识,为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积蓄一批合格的后备人才,同时也势必给中、老层干警带来压力和挑战,从而形成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良好氛围,形成良性的人才梯次储备。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一是理论学习长期抓。坚持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学习。在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指标等方面,制定出全面系统的学习规划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以保证学习的实效性,使干警坚定正确的政治理念,具备过硬的法律理论水平。二是业务培训经常抓。根据基层检察院缺乏高水平师资力量的实际情况,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由上级检察院或联合本地高校共同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在每个基层检察院重点培养几个业务骨干,以点带面,由这些业务骨干带动整个单位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另外通过聘请专家授课、中层干部上业务课、业务骨干或办案能手主讲案例等形式,抓好岗位素质练兵。为了更好地培训业务精英人才,建议上级院多组织优秀公诉人、办案能手等各种业务竞赛,利用竞赛促学习、促练兵。加强人才交流,经常选派干警到上级院或发达地区基层院跟班学习锻炼。三是学历教育持续抓。对新进人员的招录应尽可能招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以便提高招录人员素质和一进检察机关就有办案资格。对参加学历教育、国家司法考试的干警在时间、费用、任用等方面提出鼓励性措施,提高学历层次和司法考试通过率,造就一批业务精通的专业人才,为检察事业提供人才保障。

  (六)建立检察官职业物质保障体系。由于大量的办案任务都在基层,如果基层检察官队伍不稳定,将会严重地影响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因此不论在人员编制、专项补助经费、工资福利、检察官级别等方面,都要向基层倾斜,如提高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待遇,落实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减少基层检察官的后顾之忧,解决基层检察院存在的经费保障困难。虽然《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作了规定,但检察官的经济地位仍然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难以激发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对此,在工资待遇上应设定检察官最低薪金,并保证其高于同级一般公务员水平,以增强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让基层院干警安心留在基层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等级制度,取消行政级别对检察官等级评定的影响,主要看其任检察官职务年限、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并将检察官级别与工资、福利、津贴等挂钩,使检察官等级真正反映检察官的专业水平,保障检察官享受的待遇得到充分体现。同时,高检院应更多地体现自身对基层检察院的关心关爱,比如去年底高检院特意向我们革命老区检察院发来了慰问信和慰问金,这给予了我们基层检察干警及家属莫大的关怀和鼓舞,“千里送鹅毛”,情深意重。

  (七)强化科技强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技强检是一个系统工程,人力和财力的投入较大,对人才的需求也较高。因此,要加快科技强检的步伐,就必须解决好硬件建设、软件应用和人才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加大科技强检的力度,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目前科技强检的应用大多在办公设备方面,真正用于侦查犯罪和审讯案件的高科技设备和手段并不多。侦查技术设备更新缓慢,办案大多是沿袭传统的原始办案方式,查处智能化、隐蔽性高的犯罪案件显得无能为力,无从下手。为了更好地将科技手段运用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高检院对我们经济欠发达的老区基层检察院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一是加大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增加资金总量以便更好地把基层检察事业做大做强。二是加大办案装备的投入,特别是基层迫切需要、切实有用的办案专业设备。三是根据基层检察院的需要,搞好软件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比如尽快与公安机关、金融系统等部门形成统一的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及服务体系。四是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要让那些硬件软件设备真正地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科技强检的功效。

作者系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