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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4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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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建质函[2003]2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

  工程勘察是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的体制下,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工程物探四个专业,其主要业务是为工程建设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以及工程建成后的运营监测提供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近20年来,随着我国岩土工程体制的推行和对工程建设要求的提高,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已经拓展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与监测的全过程。工程勘察的水平与质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成本和周期,对国家建设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制订技术政策,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I

  我国工程建设的项目多,规模大,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勘察行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任务繁重,迫切需要先进技术。同时,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市场日趋成熟,综合国力明显提高,有条件对科技开发予以更多投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民经济正加速与国际融合,工程勘察也同样面临着全球化环境,行业的结构、专业设置、技术标准等,将不可避免地有所调整。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勘察行业加强技术开发,提高市场竞争力,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我国人口众多,生态脆弱,水资源贫乏,某些区域污染严重。保护和改善环境,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和国家的重要政策,岩土工程的各有关专业在这方面任重而道远。

  为了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特提出今后五至十年勘察行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的要点。

  一、岩土工程专业

  1.岩土工程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工作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满足各勘察阶段对工作内容与深度要求。必须充分重视可行性研究、选址和初步勘察对工程安全、质量、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作用。对于城市中按规划确定场址的重大工程,也必须留有足够的前期工作时间,投入必要的经费,论证场址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预测和解决有关岩土工程的难题,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2.重视理论对工程实践的指导作用,提倡“理论导向,实测定量,经验判断,监测验证”的一整套工作方法,逐步做到技术与劳务的分离,改变行业和从业单位的技术结构和成品结构,提高勘察文件的技术含量,加快推行岩土工程咨询体制,使重大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技术服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加强岩土工程量化分析力度。发展天然地基、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评价方法,特别是考虑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沉降控制分析方法。鼓励在重大工程中使用物理模型和数值分析,重视模型参数的测定、选用和验证工作,提供合理的分析结果,加强概率分析、工程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方法的应用研究,提供优化的工程方案与建议。

  4.大力提倡和重视岩土工程的检验与监测。检验、监测与反分析数据,不仅对修正设计、指导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积累工程经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发展岩土工程理论与方法的重要依据和基础,要逐步将规范规定必须进行的检验与检测纳入竣工验收程序。

  5.重视岩土工程中地下水问题,加强对地下水贮存、渗流、动态规律及其与工程相互作用的测试、研究与评价工作,提高对基坑降水、人工回灌影响,以及基础抗浮等工程问题的量化评价水平。鼓励在城市、开发区和重大建设项目中建立区域性的地下水位与水质的监测网和相应的信息系统。

  6.重视对特殊地质条件和特殊性岩土的研究,鼓励各地区总结地区经验,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7.按照国家建设的需要和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规律,扩大技术服务领域。着力发展环境岩土工程与地质灾害评价工作,开拓评价、防治和抵御地震与滑坡等突发自然灾害的工程手段和能力,积极参与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染运移控制等岩土工程评价、设计与治理工作。

  8.鼓励开发和使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手段。密切注意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以及航摄和卫星遥感技术的新发展,加强不同的高新科技平台在岩土工程有关专业的应用研究,加速实际生产力的形成。

  9.改进和完善现行岩土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加强系统的分析计算和数据处理能力。同时,应提高系统的集成化程度,在企业内部网的基础上,以岩土工程勘察的生产流程为主线,实现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统计、绘图、报告编制以及项目的投标、预算、结算等工作的资源共享,协调作业。

  10.大力提高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变技术手段的落后面貌。着力提高钻探和原状土取样、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的技术与装备,逐步实现勘探取样设备、施工机具等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有计划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岩土工程分析与设计软件。

  11、改变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系列过于庞杂,规定过于具体的现状,建立整体性和统一性较强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系列,对重要的技术标准,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具有权威性的包括规范—说明—指南或手册在内的完整体系。

  二、工程测量专业

  1.应用卫星定位系统、全站仪及数字水准仪快速建立高精度三维工程控制网,发展先进实用的测量数据处理技术,大力提高工程控制测量的成果质量与作业效率。

  2.全面应用数字测图技术,发展基于全站仪、卫星定位系统、数码相机等多种传感器在内的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与制图系统。对于大型工程建设场地,积极利用航摄影像、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或使用轻型飞机摄取影像,采用数字摄影测量或遥感图像处理系统生成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及三维景观模型,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存档提供高质量、多形式的空间基础信息支持。

  3.开发和应用基于智能化全站仪、激光、遥测、遥控和通讯等技术的集成式精密空间放样测设技术,以实现大型复杂工程设施快速、准确的空间放样测设。

   4.应用数字近景摄影测量和激光扫描等技术对大型或特殊工程设施的空间形态进行实时或准实时的精确检测和完整记录,进一步研究开发对大型或特殊工程实施动态与静态变形监测的自动化技术和方法,发展检测、监测数据的实时处理、智能化分析与可视化表现技术。

  5.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设施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技术,收集大型和特殊工程建设与运营过程的空间及属性信息,建立工程数据库和工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工程维护、维修及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和辅助决策支持。

  6.全面推广有效的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7.进一步拓 宽应用服务领域,使工程测量技术在为工程和城市勘察、规划、设计、建设、监理、运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积极服务于社会与公众。

  8.健全各种工程测量项目的质量安全体系,建立大型和特殊工程测量项目的监督制度,确保工程测量成果的可靠性与完整性。

  9.积极跟踪空间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现代制造技术的新发展,密切关注各种工程应用的新需求,开展工程测量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和新工艺的研发,通过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强新技术应用的培训与推广。

  三、水文地质专业

  1.发展水文地质勘察理论。研究和发展在不同水文地质类型、不同地质条件下勘察和找水的理论、模式和方法,加强三水转化的机理及其表征参数、以及地下水资源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提倡多种方法综合评价。

  2.提高遥感地质调查在地质—水文地质调查中的比重,充分挖掘和利用遥感影像中蕴含的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信息。

  3.加强区域水文地质资料的搜集、研究和管理,建立专题数据库。研究和推广地理信息系统在建立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地下水开发利用、资源评价与管理、以及水文地质编图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分析过程和结果的可视化。

  4.完善地下水环境评价及预测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提高水环境控制和综合治理(如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地下水超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和地裂缝控制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大力开展城镇与工矿区地下水管理与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在供水水文地质勘察中,要把地下水与地表水统一考虑,同时考虑污水排放与处理,积极参与污水的治理。

  5.开发地下水探、采、灌集成技术。将水文地质勘察与地下水开采和人工回灌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含水层储水、储(冷、热)能的调节功能。开发地下水监测、预测和控制一体化技术和装置,建立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地下水规划、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6.积极研究和开发水文地质参数测试的新技术、新仪器、新工具,提高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促进环境同位素与人工同位素的应用研究。同时加大物探手段应用的深度与广度。

  7.积极研制新的水文地质钻探设备,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机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向全液压、仪表化的方向发展,不断研制适应不同地层的新型钻头及相应的辅助设备。研究开发新型钻井冲洗介质及循环方式,研究钻进冲洗介质的净化及相应设备。研究深井防斜及优质、高效的取样装置。发展受控定向钻探、随钻测量、随钻测井等新的钻探工艺及装备。

  8.研究和改进成井工艺,特别是粉细砂地区的深井成井工艺。研究和开发新型井管和过滤器,井管过滤器设计与制造应实现工厂化和规范化。在不断改进机械洗井的同时,发展物理洗井、化学洗井及不同方法的联合洗井。

  9.开发地热资源。研究地热田赋存的地质条件及分布规律,完善地热的勘察技术,提高地热井的定位精度及开采技术。开展矿泉水的研究、勘察及开发技术。坚持开展地热田、矿泉水开采过程中的水位、水温、水质监测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型,指导开采的合理运行。J

  四、工程物探专业

  1.工程物探技术要适应岩土工程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不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物探技术人员的素质,特别是针对不同工程条件合理选用综合物探方法和对各种物理参数的解释能力。

  2.着重研究各种物探技术方法对不同地球物理前提的适用性,避免滥用。针对一般情况下岩土工程勘察勘探深度不大,但分辨率和定量解释精度要求高的特点,除推荐使用面波、多道瞬态面波技术与多电极电法勘探(高密度电法)、地下管线探测等方法外,还应加强电磁、地震波成像技术的研究。

  3.加强物探方法在地基处理检测中的应用研究,克服传统的地基检测方法在检测深度和广度上的局限性。发展土工结构和路面、跑道结构的无损检测方法。

  4.开展综合物探技术在水文地质勘察中的应用,研究提高各种物探手段勘察精度的方法。推广高清晰度数字式全景钻孔成像系统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中的应用。

  5.加强适合城市环境背景条件(高噪声、多其它干扰)下有效的水、油、气管网测漏仪器的研制及准确定位方法的研究。

  6.进一步加强对基桩动测技术的研究,在基桩完整性检测中,要由定性向定量方向发展;在基桩承载力检测中,要通过动、静试验的对比研究,提高对承载力的测试技术和数据处理水平。

  7.研究适合城市和城市周边建筑区勘探要求的、具有较大勘探深度和较高精度物探方法,满足对环境、水资源及部分地质灾害治理的勘察要求。

  8.工程物探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要注意软硬件的适用性和采用的数学模型、物理力学参数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提高技术人员的应用水平和成果的可信度。

  9.对已取得重大进展,技术上较为成熟的物探方法,要积极推动其列入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进程。

  五、工程勘察企业信息化

  1.信息化是加快实现行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工程勘察企业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方针,加速企业信息化的进程。

  2.加强企业信息化的基础建设,保证企业信息化的顺利实施。信息化基础建设应包括:制定与信息技术有关的行业标准;制定企业信息化的规划;修改有关标准使之更加适合信息技术的应用;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技术条件,建立、维护高性能且安全可靠的企业内部网。同时,要加强企业信息安全措施,加强信息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技术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岩土工程信息系统。系统应充分应用先进的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包含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等有关信息以及岩土工程数据,在方便查询的同时,着重提高系统的综合分析能力,为城市规划、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下空间开发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4.加快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进程,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引进现代管理理念,结合ISO9000标准的贯彻,建立以项目管理为主线的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内部财务、人事等系统的整合,做到企业内部资源共享,并向建立工程勘察企业领导决策辅助系统的方向努力。同时,应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网,为员工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服务。

  5.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加速信息流通。通过建立企业网站、开通电子信箱等手段,提高企业获取国内外信息、对外沟通、树立形象以及进行行业内部技术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6.重视有关新技术的跟踪、引进和研究,保证岩土工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要加强新的信息技术,如三维数字化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卫星定位系统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企业管理信息化等在岩土工程领域的应用研究。随时追踪、引进、消化相关的国外先进软件及其它信息技术。

  六、完成要点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编制工程勘察及岩土工程行业五至十年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发展规划。各地区按照行业发展的要求和地区特点编制具体的技术发展规划,定期检查和修订。

  2.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形势,分析工程建设的新特点、市场的新需求和行业自身的发展规律,改变目前“工程勘察”行业的提法与国际不接轨的现状,在新的形势下对行业名称和业务内容重新定位,加快推行岩土工程咨询体制。

  3.尽快组织编制和出台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法规或条例,以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适应加入WTO后的自我保护和运营规则。探讨在有偿使用前提下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进步。反对使用盗版软件。

  4.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收费价格的监督,以利于质量提高和技术发展,严格单位资质的认证和注册土木工程师的资质管理。

  5.建立土工试验室的资质标准并开展资质认证;建立试验员和钻探描述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原位测试和工程检测的计量认证(CMA)制度。

  6.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勘察及岩土工程审查制度。

  7.加大工程行业的科研经费投入,鼓励大院设置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机构。

  8.加强和完善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的评选工作,鼓励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技术创新。

  9.大力提高勘察和岩土工程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优化专业结构和人才结构,建立和完善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完善工程勘察大师的评选办法,特别重视培养年青的学科带头人。

  10.积极推动环境岩土工程的发展。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加强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和地震工程评价,充分重视地质环境与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11.加强与国外和境外同业之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通过市场调查、技术合作等手段,积极开拓国外、境外市场。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总则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做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动。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初装修房交付使用时也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实行户内初装修(毛坯房)验收、样板房引导装修、菜单式服务,以设计标准为住宅预算的基本依据。
售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如按设计标准出售而按初装修标准交用,则应按二者预算差价结算冲抵购房款。

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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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位 |装修设计标准 |初装修施工标准 |
|--|---------|-------------------|------------------|
| |楼、地面 卧室、 |根据业主要求将垫层、面层全部 |不论面层用何材料,施工一律做 |
| |起居室、内走道、 |设计到位。 |到:现浇砼楼、地面面层一次成活 |
|1 |阳台。 |统一按地砖设计,卫生间必须设 |赶光,预制砼楼面35mm厚细,石 |
| |厨房、卫生间。 |计防水。 |砼一次成活抹平压光。 |
| | | |做完防水层和保护层,不做表面。 |
|--|---------|-------------------|------------------|
| |墙面 卧室、起居 |按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位。 |只做至基底,刮耐水腻子,面层不 |
|2 |室、走道等。 |基层做刚性防水,面层贴磁砖 |做。 |
| |卫生间、厨房。 | |做完刚性防水,面层不做。 |
|--|---------|-------------------|------------------|
| | |统一按120mm高,并与墙表面 |1、不抹灰只提供结构面,不做踢 |
|3 |踢脚 |平。 |脚。2、抹灰:120mm高水泥踢脚 |
| | | |与墙基底面平。 |
|--|---------|-------------------|------------------|
|4 |顶棚 |按刮腻子喷浆设计。 |刮耐水腻子,不做面层。 |
|--|---------|-------------------|------------------|
|5 |户门 |符合防水、防盗、隔热、隔声规定, |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
| | |设计一次到位。 | |
|--|---------|-------------------|------------------|
|6 |内门 |设计应明确内门品种、规格、数 |全部内门只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 |
| | |量。满足使用要求。 |并标清埋件位置。 |
|--|---------|-------------------|------------------|

| |外窗及有关部件 |完成外窗全部设计工作。 |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
| |外窗(包括通往阳 | |做水泥窗台(比设计高度低 |
|7 |台的落地门、窗)。|按业主要求设计。 |25mm)。 |
| |窗台板。 | |墙面内保温做法时应留出埋铁件 |
| |窗帘盒轨。 |按业主要求设计。 |并标明位置;外保温做法时,不留 |
| | | |埋件。 |
|--|---------|-------------------|------------------|
| | |一次设计到位,并提供各专业管 |按所有卫生洁具均不装,冷、热水 |
|8 |卫生间 |线综合图。 |管按设计将管道接卫生间预留接 |
| | | |管位置(并安装截止阀门)。 |
|--|---------|-------------------|------------------|
| | | |防水层以下污水管均应安装到 |
| | | |位。台、柜、洗池一律不装,但排 |
| | |按照洗、切、烧工艺设计到位,设 |气竖管必须施工到位。燃气热水 |
| | |备齐全,设排油烟、排气道,提供 |器的冷、热管水管经水表安装到 |
|9 |厨房 |各专业管线综合图(包括煤气管 |卫生间。燃气管安装至接灶具支 |
| | |线,煤气表为低锁表)。 |管的转心阀门(含阀门)不装灶 |
| | | |具;煤气表宜按低锁表方式设计 |
| | | |安装。污水管除与洁具相连短管 |
| | | |外均应安装到位。 |
|--|---------|-------------------|------------------|
| | |提供可选择的隔墙位置和选材并 | |
|10|非承重的分隔墙 |按规定提供各种线路和开关位置 |除分户墙、厨卫间隔墙外一律不 |
| | |等的全部设计图纸。隔墙应规定 |装。 |
| | |重量限制。 | |
|--|---------|-------------------|------------------|

| | |设计荷载不小于250Kg/平方米。 | |
| | |1、封阳台栏板高度应与窗台高度 | |
| | |一致(850mm或900mm高)。室 | |
|11|阳台 |内外地面高度一致。2、不封阳台 |阳台栏板内面和楼面做法与房间 |
| | |时,850mm或900mm高度以上, |内部规定相同。 |
| | |应做横向栏杆并考虑封阳台的条 | |
| | |件和排水设施。 | |
|--|---------|-------------------|------------------|
|12|空调器支架 |完成空调器定位、管线、支架、托 |按设计一次施工,孔洞预留。 |
| | |板全部设计。 | |
|--|---------|-------------------|------------------|
|13|暖器片 | |按设计安装到位。 |
|--|---------|-------------------|------------------|
| |照明灯、灯具及控 | | |
| |制开关 | | |
|14|起居室、卧室、卫 |按简易灯具设计到位。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隔墙 |
| |生间、内走道、阳 | |其灯具及开关不予安装。 |
| |台等。 | | |
|--|---------|-------------------|------------------|
| |插座(含一般插 | | |
| |座,空调专用插 | | |
| |座,卫生间浴室的 | | |
|15|专用插座,洗衣机 |按规范要求设计。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非承 |
| |插座等) | |重墙其管线不安装。 |
| |起居室、卧室、卫 | | |
| |生间、内走道、阳 | | |
| |台等。 | | |
|--|---------|-------------------|------------------|
| |电视及电话插座 |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非承 |
|16|起居室、卧室、卫 |按规范要求设计。 |重墙其电视、电话插座不安装。 |
| |生间、内走道。 | | |
|--|---------|-------------------|------------------|
|17|消防设施 |按规范要求设计。 |按设计安装到位。 |
|--|---------|-------------------|------------------|
| | | |钢筋砼楼梯,踏步做到基层,木钢 |
|18|户内跃层楼梯 |按规范要求设计。 |楼梯做到踏步基层,扶手一律不 |
| | | |做。 |
-----------------------------------------------------



1998年11月17日

海南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9年4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财务监督,是指对企业财务管理各个环节进行监察和督促。
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全省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公司制企业。
第四条 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
(二)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实现企业财务行为的规范化;
(三)根据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要求,依法实施企业财务监督;
(四)根据企业财务活动特殊性的要求,实现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企业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企业应按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财务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监督。
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费用开支计划,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审批,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
(一)企业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企业人均工资增长速度应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企业购置小轿车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欠交税费以及欠发职工工资和欠交各项统筹资金的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目发放特别奖。
(三)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超标准修建和进行高档装修。
第七条 对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的监督。
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报职工代表大会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审定。凡生产经营资金严重不足,简单再生产难以维持的,不得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应保持本企业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对银行发放的封闭性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按银行要求封闭运行。
第八条 对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
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参与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测算的对外投资回报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
的,不得对外投资。
(二)企业对外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应将有关资料报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加以反映,连续3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的,主要决策者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做出书面汇报。
(三)企业以前年度安排的对外投资要定期进行清理。重大对外投资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对外投出实物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投资底价,不得随意降低资产价值。
第九条 对与关联企业经营往来的监督。
对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坚持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在购销活动中按市场价格提供劳务和商品。资金占用必须有偿,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建立必要的财务报表报告制度,业务往来中的重大事项必须附书面说明。
第十条 对企业购销活动的监督。
企业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推行比价管理,实行大宗(大额)物资采购招标,制定购销责任制。
(一)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坚持往来货款结算制度。对符合规定采取“以物抵物”、“以货抵物”的,应作为销售处理,依法纳税,并据此进行财务核算。对采用“以物易物”的,买卖双方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其中易出物按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转作销售收入,依法纳税;易
进物作为企业购入有关资产处理。
(三)对销售的考核要与货款回笼相结合。企业获得的销售折扣与折让,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杜绝个人拿回扣,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第十一条 对企业资金调度的监督。
企业要建立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安全。
(一)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资金,监督资金活动。
(二)企业开设银行帐户、变更帐户以及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三)对单证或手续不全、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第十二条 对企业成本费用的监督。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成本。
(一)企业业务招待费必须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审批手续和内部管理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报告。
(二)企业“递延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的费用开支项目,应及时予以调整。企业的“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
期分摊,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年。企业的“预提费用”年终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企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应及时进行全面清理。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及时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已经交
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存货领用或发出方法、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等应按国家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新办企业在开始实行年度前要报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上述选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
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报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
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置,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一)对企业发生的流动资产单项损失在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单项损失在10万元以下,包括盘亏、毁损、报废等损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超过限额的资产损失,必须报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二)企业发生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按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报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未经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三)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对超过3年的应收帐款,企业要制定催收计划,不得擅自列作坏帐损失。特别是由于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3年以上应收帐款,一律不得作为坏帐损失核销。
(四)企业在进行公司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对评估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报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处理。
(五)企业以各类资产进行出租、有偿转让、抵押和质押,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需进行评估的资产,依法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企业资产发生变动或企业注销时,企业应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2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国有资产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参加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对企业经济担保的监督。
除具有担保业务资格的金融企业或担保对象为母子公司外,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进行担保。
企业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先转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应比照坏帐损失的鉴定审核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企业利润分配的监督。
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和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一)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
(二)企业留用的利润必须用于企业发展。
(三)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的,必须报财政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四)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并要符合财政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
企业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财务说明。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认真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一)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按国家规定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财政行政主管机关。企业财务说明书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应包括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四条的有关内容,重大事
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不予纠正的,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抽查。
(三)对派驻稽察特派员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还必须附上稽察特派员的意见。

第三章 企业财务监督的要求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监督的方式为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和内部财务监督。
(一)我省地方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分别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省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和各市、县、自治县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财务隶属关系不明确的企业由省财政厅确定。
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对企业执行财务法规制度的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要结合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对重大财政违纪案件,交由财政监督机构进行查处。
(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企业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企业应按财政部、审计署有关规定,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企业财会人员应依法履行
会计监督职责,企业负责人不得阻挠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企业违反财务监督规定的,财政行政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
87〕58号)和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厂长(经理)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积极支持、保障财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企业财务部门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权,确保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违者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会人员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按国家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的有效性。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索取费用和报酬。对违反本
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