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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岗位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0:3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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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岗位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岗位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我行系统内基本建设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岗位责任制》(试行),现随文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岗位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系统内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系统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岗位责任制,项目建议书(即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行处即应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具体实施,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行处应根据建设任务的大小、工程的繁简程度,设立相应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管理负责人,并报上级行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计划、器材和财务管理人员,做到工作明确,责任分明。在建设过程中基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相对稳
定,确需变动的需经上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原则上实行招标制;标书和合同应同时提出,确定中标单位,要全面考察中标单位的素质、管理水平、装备水平,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等,而不应单纯以报价多少而定。不实行招标制的地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有关建设项目的各种合同文本要详细、严谨,签订的合同应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用。实行工程保修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将合同工程款总价的5%~10%留作作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如不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方可拨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

第二章 项目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立项文件,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设计原则,负责选择符合认证等级并有信誉的设计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的征购工作,并负责组织建设场地内的动迁和障碍物的拆除工作;配合地方办好征、拆、赔等事宜,签订有关水源、电源、环保和其他有关建设项目事项的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按排分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申请办理投资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资金和施工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负责监督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确需变动的,须报经原建设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施工管理人员狠抓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督促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完善财务开支审批手续;并检查财务开支,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检查器材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清理债权债务及结余资金;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率;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计划统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行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建设工期,负责按规定时间向上级行编报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协调落实资金供应计划和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工程进度,了解、分析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根据工程实际进度适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提出调整计划的意见。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编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负责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资料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
第二十一条 负责开、竣工统计报告,工程开工前在收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文件15日内向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新开工项目登记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统计部门办理竣工项目登记备案,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编报全部建成投产项目统计报告。

第四章 工程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审查施工图,全面了解和掌握施工内容和设计要求;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落实保证工程质量指施和建设工期。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施工图预算,落实工程预算造价,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落实工程造价;正确估算主要材料用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要求施工;工程所用主要及大宗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含隐蔽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形成文字材料;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的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通知书;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材料和变更设计通知书,均应列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建设项目已完工作量,认真审查核实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第二十七条 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措施降低工程造价,并按预定的工期竣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协助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在分部验收的基础上,按规定和施工图的要求及时组织工程验收;规模小的建设项目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规模较大的项目也不得超过三个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该返工的,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返
工修补;验收合格后,配合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总结报告,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协助财务人员及时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和清理施工单位的有关往来帐项;协助材料管理人员及时清理库存材料等基本建设物资。

第五章 器材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凡由甲方供应器材的建设项目,要按设计要求认真做好器材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器材收发制度。由建设单位供应器材的品种、数量、规格及需要时间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工程需要合理组织并及时调剂余缺,避免材料积压浪费或造成停工待料。
第三十一条 负责器材的验收、保管和领发工作。对入库的器材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财会人员暂不付款并与代货单位联系解决;库存器材应妥善保管,防止霉烂、变质和丢失;领发器材必须坚持出入库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负责建立器材实物帐,并根据器材收发单据及时做好器材的登记工作;对库存的器材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理、盘点工作,做到帐、卡、物数量一致。

第六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根据财政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会计帐簿,严格按规定手续记帐复核。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计划用款,按进度付款;建立必要的开支审批手续,做到一切财务开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以白条抵库和代替原始凭证。
第三十五条 正确、完整、及时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分析并提供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认真审查各项开支单据,协助工程管理人员核实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支付工程价款;及时清理器材收付款项及其他往来款项;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七条 遵守财经纪律,对违反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款项应拒绝支付,并有权向上级行和领导反映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全部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编报竣工决算,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所有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地做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接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接交;工作移交后,原工作人员仍应对在职期间工程、财务的有关问题负责。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设期内,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档案;项目建成后,分类整理移交档案部门管理,以适应管理和维修的需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1年8月1日起执行。




1991年8月5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是特指百色市本级的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来资金,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手段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或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租赁场地、厂房、设备等形式投入我市的市外资金。不包括由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三、表彰原则

(一)分类表彰原则。招商引资表彰分为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和社会引资者表彰。

(二)分行业项目表彰原则。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二类是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表彰。

以下投资项目不纳入表彰范围:一是已在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二是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三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四是水电站、房地产、氧化铝等项目;五是对环保、节能影响大、高耗能产业项目。

(三)分级表彰原则。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区)项目的,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达到一定规模并且投入县(区)的项目,市人民政府也给引资有功者以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四、表彰对象

表彰对象为所有引资者,包括公职人员引资者和社会引资者。

五、表彰主体

百色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受益业主。

六、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两级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二)项目受益业主奖励资金。以业主自愿为原则,可用现金或企业股权作价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政府以及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须依法纳税。

七、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一)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对公职人员引资者的表彰实行行政奖励和物质奖励。

1. 行政奖励。

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职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并颁发荣誉证书。其中:

引进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8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嘉奖;

引进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2亿元(人民币)的,记三等功;

引进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记二等功;

符合自治区奖励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励和记功;

成绩特别显著的,其业绩可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任用的标准之一。

2. 物质奖励。

对公职人员引资者,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物质奖励:引进外来资金投入高新技术、农业、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工业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0万元)的。公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奖金分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四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1.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1万元人民币、鼓励奖0.5万元人民币。

公职人员引进外来资金,除政府奖励外,不得接受项目受益业主任何形式的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对社会引资者的表彰实行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5%—1.5%计算奖金;引进外来资金投入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4%—0.8%计算奖金;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3%—0.6%计算奖金。同一项目,最高引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引进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报由市人民政府追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

八、引资者身份认定

(一)引资者身份管理部门。引资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属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到市商务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属其他外来资金的(以人民币注册的),到市、县(区)招商局办理引资者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二)引资者身份的认定。引资者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及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填写《百色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百色市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或《百色市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呈报审批表》,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做好引资者身份备案。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六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应对引资者身份及其引进项目、到位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引资者身份的认定才能生效。

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必须为引资者做好相应的服务,及时告知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引资者被告知后60日内(含节假日)不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对同一投资者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1人。如投资者委托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九、奖励申领程序

(一)奖励申报部门。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属于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的进资统计为准)由市商务局办理,其余外来资金由市、县(区)招商局办理。

(二)公职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市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和市招商局批准,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社会引资者待外来资金实际投入达到注册资本外来资金额50%以上(含50%)之后,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来资金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引资者身份登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招商局办理奖励申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四)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五)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六)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12个月内引资者须办理完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市商务局、招商局按规定受理、审核奖励申领材料,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报市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招商局每年1—3月对上年奖励申请集中审定,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奖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者兑付奖金。兑付奖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财政支付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比例作为核算奖励的,按兑奖时的汇兑比价折算人民币。

十、奖励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具体分工负责,市招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规划委、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表彰审定工作会议,审定奖励事项。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引资表彰工作。

(二)加强对招商引资表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金的,查实后予以追回。在申请或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招商引资工作突出的单位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在参照此办法的基础上由市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的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检查站是指在公路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



  二、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一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无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置任何检查站。”。



  三、第五条修改为:“公路检查站由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发给统一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标牌。未经许可,不得设站收费。”。



  四、第六条修改为:“公路检查站的设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需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的,应由省人民政府业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为检查、堵截、抓捕犯罪嫌疑人,经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立临时检查站卡,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除。”。



  五、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除经批准依法设置的公路检查站,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值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上持证对农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六、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其中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执法检查人员下达罚款指标和任务。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扣财物。”。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禁止雇佣民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检查站的工作人员。”。



  九、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检查站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必须坚决取缔。对拒不撤除,屡禁不止,公开违抗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取缔,并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非法设站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对雇佣民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公路检查站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解雇,迅速改正,并由其主管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对公路检查站违反罚款和没收财物规定,巧立名目,扩大范围,超载规定的权限和标准,出具假票据,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财物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财政;并由其主管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冒充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私设站卡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的,由公安机关撤消站卡,没收非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十五、删去原《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修改后的条目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7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1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检查站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放开和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



  公路检查站是指在公路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一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无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置任何检查站。



  第四条 公路检查站的设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检查、各司其职的原则,确保人畅其行,物畅其流。



  第五条 公路检查站由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发给统一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标牌。未经许可,不得设站收费。



  第六条 公路检查站的设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需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的,应由省人民政府业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为检查、堵截、抓捕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立临时检查站卡,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除。



  第七条 公路检查站必须悬挂全省统一监制的公路检查站标牌、《陕西省公路检查站许可证》。必须在核定的地点设置,不得擅自变更设置地点、管辖范围、检查项目、收费标准。



  第八条 除经批准依法设置的公路检查站,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值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上持证对农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第九条 公路检查站的职责是:纠正违章行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检查有关证件,抽检养路费、通行费以及其他规费的缴纳;检查禁运、限运物资等。



  第十条 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执法检查人员下达罚款指标和任务。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扣财物。



  第十一条 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执勤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明显标志,出示《公路检查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秉公执法,严守法纪,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第十二条 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禁止雇佣民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检查站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检查站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必须坚决取缔。对拒不撤除,屡禁不止,公开违抗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取缔,并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非法设站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雇佣民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公路检查站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解雇,迅速改正,并由其主管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公路检查站违反罚款和没收财物规定,巧立名目,扩大范围,超越规定的权限和标准,出具假票据,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财物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予以退还,无法退还当事人的,一律上缴财政;并由其主管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冒充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私设站卡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的,由公安机关撤消站卡,没收非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在公路上行车的单位、货主和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有权对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揭发、举报,有权要求赔偿非法检查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各类收费应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办法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罚没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省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