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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5 10:5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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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12月3日15时38分,上海市虹口区瑞虹路怡泉浴室发生一起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
  当前,正值冬季供暖期和洗浴高峰期,使用锅炉引发的事故呈上升趋势,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严峻。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和社会稳定,使人民群众祥和地度过“两节”。现就进一步加强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冬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3]66号)精神,根据冬季特种设备使用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浴室、学校、车站、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查工作。查出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常识,特别是与群众生活休戚相关的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常识,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者责任。督促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者严格遵守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常压锅炉制造单位按规定必须在锅炉本体上标注“严禁带压使用”字样,安装单位必须保证安装的锅炉处于常压状态,使用者必须保证在常压状态下运行。
  四、总局锅炉局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人员分赴部分省(市、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和调研工作。
  五、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生产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对举报事项及时核实查处。
  总局锅炉局举报电话:010-82260189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2]1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日

             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决定》精神,决定在市直国有企业中全面推行产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1、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将我市国有企业全面推向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国有产权逐步从企业中退出,建立产权多元化的企业运行体制,实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职工从全民身份中退出,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实现劳动关系转换;政府从直接管理企业中退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职能转换。
  2、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二是尊重职工的意愿,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是确保债务不悬空,债权债务清理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四是积极稳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政府引导,企业自主;五是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分步实施;六是解除和终止职工原劳动合同关系所需的资金采取企业自筹、资产变现、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3、市直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以国有工业企业为重点。

  二、产权处置
  1、参与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界定企业产权。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技术、品牌、生产经营许可证、商标)及国家所有者权益,属国有产权。国有产权可以整体出让,也可部分出让。
  2、出让国有产权的收入用于解除或终止职工原劳动合同关系的安置补偿和企业债务清偿。
  3、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资产变现和产权转让,按市场定价,资产变现值应在评估价值50%以上。资产可以由原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也可以由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购买;可以采取委托交易、协议交易、竞价交易或委托拍卖等交易方式。鼓励境内外有实力、有项目的优势企业优先购买。产权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根据企业和市场情况确定,产权交易的价款应一次性付清。
  4、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包括划拨性质的土地和出让性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确认并办理出让和产权过户手续。
  5、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实行依法破产。企业破产后,土地使用权资产由政府收回变现处置,收入用于解除或终止职工原劳动合同关系的安置经费。其它资产按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6、以承担企业债务和安置全部在职职工的方式收购企业,资产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或零资产处置办法。
  7、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医院、幼儿园、子弟学校等,不列入产权出让的范畴,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职工安置
  1、市直国有企业现有全部在职职工,都纳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
  2、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3、对解除和终止原劳动合关系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经费(资产)。安置经费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作为安置经费总额,分解为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和。企业上年人平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在不需要政府补助的前提下,可执行本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上年职工人平工资收入标准。
  4、对获得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实另增加工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加5年工龄,省级劳模增加3年工龄,市级劳模增加1年的工龄。如本人获得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工龄补偿。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按获得职称实际年限,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
  5、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员另行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其中,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一年补贴2年工龄,大中型企业党政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任期一年补贴15年工龄,小型企业党政副职任期一年补贴1年工龄。企业党政负责人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由改制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
  6、孕妇产期、哺乳期的女工、工伤人员和抚恤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7、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土协工和农协工,享受同企业正式职工待遇。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企业擅自招收的临时工一律清退,不给予安置经费。
  8、职工安置经费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9、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工档案交市劳动市场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交社保部门管理,企业领导成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有关部门。

  四、社会保障
  1、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在资产变现的产权收入中优先安排和清缴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属个人欠缴的部分由个人足额缴纳。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定,由企业一次性将此段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交给社保部门,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社保部门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3、职工可以用安置经费按一定的增长比例一次性预交到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金,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4、因工伤残、患职业病、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和退休养老金发放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5、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必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重新就业的,用工单位必须依法按规定缴纳社保资金,属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没有再就业的由个人全额交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所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6、职工领取安置经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不再领取下岗生活费,确未重
新就业,符合本地低保标准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7、破产企业应一次性为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缴纳10年的养老金。企业确有困难,应将离退休人员视同计算安置费,一次性交社保部门。
  8、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9、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给予一次性医疗补贴标准由劳动部门制定。

  五、债务处置
  1、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不能悬空或逃废债务,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妥善处置债务,企业改制方案须经主债权人同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按照“职工利益优先”的原则,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生产性集资款、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用。属关门走人的企业应一次性付清,属重组的企业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3、提倡和鼓励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4、提倡和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和改制企业职工以承担债负方式,购买企业产权。

  六、企业重组
  1、对资产难以变现,且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可以采取企业重组改制办法,但重组企业必须置换产权和解除或终止职工原劳动合同关系,职工重新就业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2、企业重组的形式因企制宜。可由企业经营者、经营者集团领头出资重组;可由全体职工合伙重组;可由社会法人、自然人参入重组;可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方式进行企业重组。
  3、企业重组的职工安置经费,可以采取“认钱、认股、认债”方式,认钱的由重组企业解
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认股则成为重组企业股东;认债则成为企业债权人。
  4、鼓励企业经营者领头购买重组企业。原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集团领头出资购买企业进行重组,并在重组企业持大股的,可以按1:05的比例,从国有产权中配送股权,配送的股权只享有分红权和决策权。

  七、优惠政策
  1、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子弟学校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接收;职工医院、幼儿园与企业剥离进入市场,纳入行业管理。
  2、土地评估费每个企业只收取600元,需重新测绘的,收费标准2000—3000元。
  3、土地转让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经费的,免征各种收费。
  4、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3000—8000元,特困企业2000元。公证收费只收取公证书副本费,最高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元。
  5、依法破产企业的诉讼收费标准3—8万元。
  6、土地、房产、设备等产权过户、换证、工商登记一律只收取工本费。免费办理水、电、汽过户手续。
  7、邵阳日报、邵阳电视台、邵阳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一律免费刊登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项目的信息和公告。
  8、由市政府政务中心集中办理产权过户的全部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

  八、组织领导
  1、凡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抽调人员,派出改制工作服务指导组,进驻企业开展改制的各项服务工作。改制工作服务指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企业开展改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和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综合协调各种关系。
  2、改制企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指导企业进行实施。
  3、改制企业都必须成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班子,统一部署安排本企业各项改制工作,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宣传,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精心设计改制方案,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企业主管局和行管办要派专人进驻企业,指导企业开展工作。

  由企业改革办公室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工业、交通、建安、商业、粮食、外贸、城建、物资、农林、水利等市直所有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事局


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0]鲁人字第91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与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实施意见》([1990]鲁人字第26号文)一并执行。
  关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补助金问题仍按(1990)鲁人字第26号文执行。(1990)鲁人字第26号文第三条,按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山东省人事局

                         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人  事  部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附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O年九月八日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