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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时间:2024-07-10 08:3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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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经贸办、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纺织部、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羊毛生产,搞活羊毛流通,提高羊毛质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抓紧抓好草场改造和羊种改良工作。可以农业部、纺织部现有羊毛生产基地为基础,在牧区建立羊毛综合示范基地,并不断加强和改善基层收购单位分级收购、检验、打包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从羊的牧养和毛的剪、购、用等方面加强系统管理。以农业部为主,会同纺织部
、商业部研究制定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国家可给予适当支持,所需资金由国家计委商农业部安排落实。
二、技术监督局要加强羊毛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要健全和加强羊毛主产区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积极采用先进的检验仪器和设备,提高检验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加快推行净毛计价,逐步实行公证检验,与国际市场上的做法一致。尽快发布《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要尽快组织直接进入国际羊毛拍卖市场。以经贸部为主,会同纺织部、商业部组建联合机构,外贸公司和工业公司各出一部分启动资金,在一九九三年进入澳大利亚羊毛拍卖市场。国内毛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优先购买联合机构驻外公司的羊毛,做到统一对外。
四、为了促进国内养羊业的发展,支持纺织工业生产和扩大出口创汇,要鼓励毛纺企业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国产毛。进口羊毛的品种和数量,国家要进行宏观调控,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上述有关政策,请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特别是羊毛主产区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家计委和经贸办协调,并督促落实。



1993年1月3日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或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国土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当耕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争议的耕地可由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前的土地使用者暂时经营使用,不得影响农业生产。
第六条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审查受理;
(三)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解;
(五)裁决。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一)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保密单位的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案件,由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市调处中心”)主办;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解。需要下达处理决定的,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理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复后下达处理决定。
市调处中心承办的案件,因案情需要可以委托争议土地所在地的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代为调查事实,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在接到市调处中心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实调查工作并以书面方式反馈市调处中心。
第九条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一)本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
(二)本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本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
(四)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第十条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抄报所在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备案。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范围;
(四)有主张土地权利的证据。
第十三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处理争议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
(三)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向国土部门提出处理争议申请的,国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通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二)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本级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
(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二)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四)土地违法案件;
(五)土地侵权案件;
(六)林业、草原用地等权属争议;
(七)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
第四章调查、调解与裁决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员,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承办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二条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书;
(二)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用地规划的文件及红线图;
(三)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调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及附图;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以及附图;
(六)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关文件、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察、拍照、丈量、调阅和复印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知情人等工作。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由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第二十四条国土部门或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主持单位;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
(四)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及所附界线图经当事人签字(盖章),上访的案件同时由上访代表签字(盖章),承办人署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印章后生效,同时抄送上一级国土部门备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受理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国土部门受理的,国土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受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部门应当在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生效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年度培训,由国土部门或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组织年度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担任主要调查处理员;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负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有关要求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所属建设单位。
第三条 各省级分行可在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必要的补充,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的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同时填列。
第六条 会计核算实行年度会计分期制,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度内再分季度和月份。年度终了日办理决算,如遇假日,仍以该日为办理决算日。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货币计量单位。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条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即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九条 实行双线核算原则,设立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账务系统,即根据会计记账凭证记入明细分类账,同时,以同一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或科目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记入总账。结账时各科目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合计和各科目借贷方余额合计应分别相等。各科目总账余额和明细分类
账各账户余额合计数应核对一致,以保证会计核算正确无误。
第十条 记账凭证(传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应做到内容真实,摘要简明,附件齐全,书写清楚,签章完整。
记账凭证可采用单式,也可采用复式。记账凭证应编列顺序号。采用单式凭证时还应编列分组号,以便查找。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多借多贷会计分录,以保证会计科目对转关系的清晰。
第十二条 账页分为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两种,使用本行统一印制的账页。已使用的账页应编列顺序号(包括总顺序号和本户顺序号),以防散失。
第十三条 结账期视业务量多少由各行自行决定,但至少每月必须结账一次,以达到划清期限及时反映之目的。
第十四条 序时记载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余额应在各次结账时,与各该会计科目的总账及明细分类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科目的发生额应与开户银行发送的对账单逐笔进行勾对,在进行未达账项调整后双方余额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 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实行相互制约,钱账必须分管,会计和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审批与经办(采购)岗位亦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七条 基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的相应素质和资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制度,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会计人员变动,离职前要交接清楚,由主管领导负责监交。交接事项要有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应遵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核算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
第二十条 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
(一)会计科目表。
---------------------------------------
| 序 | 编 | | 序 | 编 | |
| | | 资金占用类科目 | | | 资金来源类科目 |
| 号 | 号 | | 号 | 号 | |
|---|---|-----------|---|---|---------|
| 1 |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6 |301|基建拨款 |
|---|---|-----------|---|---|---------|
| 2 |102|设备投资 |17 |331|应付器材款 |
|---|---|-----------|---|---|---------|
| 3 |103|待摊投资 |18 |332|应付工程款 |
|---|---|-----------|---|---|---------|
| 4 |104|其他投资 |19 |352|其他应付款 |
|---|---|-----------|---|---|---------|
| 5 |111|交付使用资产 |20 |361|应交税金 |
|---|---|-----------|---|---|---------|
| 6 |211|器材采购 | | | |
|---|---|-----------|---|---|---------|
| 7 |212|采购保管费 | | | |
|---|---|-----------|---|---|---------|
| 8 |213|库存设备 | | | |
|---|---|-----------|---|---|---------|
| 9 |214|库存材料 | | | |
|---|---|-----------|---|---|---------|
|10 |218|材料成本差异 | | | |
|---|---|-----------|---|---|---------|
|11 |232|银行存款 | | | |
|---|---|-----------|---|---|---------|
|12 |233|现金 | | | |
---------------------------------------

续表
---------------------------------------
| 序 | 编 | | 序 | 编 | |
| | | 资金占用类科目 | | | 资金来源类科目 |
| 号 | 号 | | 号 | 号 | |
|---|---|-----------|---|---|---------|
|13 |241|预付备料款 | | | |
|---|---|-----------|---|---|---------|
|14 |242|预付工程款 | | | |
|---|---|-----------|---|---|---------|
|15 |252|其他应收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注: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
差异”科目。
(二)核算内容。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建筑物(如:营业办公楼、招待所、食堂、车库等)和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装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的各种管道(如:给水、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基础的砌筑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工程施工而进行的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安装工程包括:
(1)各种需要安装设备(如:电梯等)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装设工程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等。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如需要将预付的备料款和预付的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时,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
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的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电梯、锅炉、变压器等。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的设备领用出? 饨桓栋沧笆保萆璞赋隹馄局ぃ杓潜究颇浚恰翱獯嫔璞浮笨颇俊D曛帐保Χ粤煊贸隹獾纳璞附星宀椋膊环仙鲜鋈鎏跫纳璞赣Π炖砑偻丝馐中煤熳纸杓潜究颇浚恰翱獯嫔璞浮笨颇浚幌履甓瓤际保儆美蹲种刈魍姆致迹羌侨胝恕?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
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招聘的工作人员工资、劳保支出、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试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在间接费用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以及应由勘察设? 品选⒖辈焐杓频ノ坏氖乱捣鸦蚧窘ㄉ柰蹲手锌У南钅?费用)。
(5)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
(6)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坏账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测费。
(10)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1)工程监理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监理公司的监理费用。
(12)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3)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4)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15)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6)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算按当地有关规定所交纳的配套设施费用。
(18)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停缓建维护费、供电贴费、决算审计费、付开发商的代办费、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费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 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以及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支出。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和为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递延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工程成本而应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递延费用。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使用单位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
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之日起,可将计算的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列入“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按规定提取固定
资产折旧。办完竣工决算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数额和已提取的折旧。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构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及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核算。
6.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
第211号科目 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2.器材的采购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进口成套设备为进口加成费用);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收到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 稀钡瓤颇浚恰坝Ω镀鞑目睢笨颇浚略鲁跤煤熳肿魍募锹加枰猿寤亍4⑵闭说サ酱铮Ц都劭钍保凑3绦蚣钦耍杓潜究颇浚恰耙写婵睢钡瓤颇俊?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6)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器材登记入账。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器具)科目,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 笨颇浚潜究颇浚唤导食杀拘∮诩苹杀镜牟疃睿杓潜究颇浚恰安牧铣杀静钜臁笨颇俊? (7)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账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器材款”等科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1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发生各种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和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应全部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2)预定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以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和“材料”两个明细科目(如有进口成套设备的,还应设置”进口设备”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
5.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按预定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竣工时进行调整,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预定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
第213号科目 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并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末终了,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账。
4.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入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材料的计划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如果有些材料没有预算价格,可以参照近似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或以第一次购进的材料实际成本确定。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会计分录。
3.领用的材料,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建设期间,根据有关合同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一部分工程用材料的,拨付给施工企业的材料可直接作抵减应付工程款处理,按结算价格,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本
科目,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销售积压和剩余的材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销售收入与材料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
月份终了,计算各种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4.本科目应按材料的存放地点、类别、名称、规格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18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数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国外进口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23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的款项。
2.建设单位将拨入的自筹资金存入银行自筹资金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科目。
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自筹资金户的存款,借记“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定期与银行核对。
4.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
5.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
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毕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及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拨款。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基本建设拨款。
(2)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3)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收到以货币资金拨入的基建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交回主管部门的拨款结余资金,借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各明细科目应作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上年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2)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3)在作上述转账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年度决算经上级行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额,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31号科目 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因接受劳务供应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设备、器具和材料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时,根据已经验收入库而尚未付款的入库凭证,分别设备、器具和材料等类别抄列清单,按预算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设备投资”、“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
以冲销,以便于下月付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
3.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待摊投资”、“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设备验收入库,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账。
第332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结算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
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尚未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61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税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基建会计报表分月报和年度报表。编报时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印章齐全、上报及时。
第二十二条 月报(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明细表)根据发生的投资额填制。本月数字与上月数字要衔接。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表(年度决算表)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年末数填制并逐级汇总上报。各行在决算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账务。
第二十四条 基建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见附件1)。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按保管期限分类,及时装订,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基建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属永久保管的:
1.单项工程最后决算报表。
2.上级行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表。
3.上级行对本行决算的批复。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单。
5.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及资料。
(二)属保存15年的:
1、总账、明细分类账及相关登记簿。
2、记账凭证(传票)及附件。
(三)其他资料的保管年限由各行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当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由总行修订。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一: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一)会计报表种类
1.资金平衡表
2.基建投资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
(二)会计报表格式(附后)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月份或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
2.本表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后,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
时,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口径一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
(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各种固定资产、为使用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 谀┯喽钐盍小? (2)“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个项目的期末数合计填列。
(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设备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器具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待摊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其他投资”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等投资支出;为使用单位用基建投资购置的尚未交付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器具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在设备投资中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现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预付备料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预付工程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6)“预付大型设备款”项目,反映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1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上述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本年自筹基建资金拨款”项目,反映由主管部门拨入并经批准本年使用的自筹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交回本年结余资金”项目,反映本年交回主管部门的基建结余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4)“应付器材款”项目,反映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5)“应付工程款”项目,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各种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基建投资表
1.本表反映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并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
2.“建设项目名称”栏,根据分行上报的项目名称填列。
3.“开工日期”栏,填列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4.“概算数”栏,根据总行核定的投资数填列。
5.“基建投资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基建投资支出”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5~9栏数字合计填列。“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
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在建工程”栏,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年末余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待摊投资明细表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各种待摊投资明细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表各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资金平衡表
编制单位: (月)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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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金 占 用 |行 次|期末数| 资 金 来 源 |行 次|期末数|
|--------------------|---|---|--------------|---|---|
| | | | | | |
|--------------------|---|---|--------------|---|---|
|一、基本建设支出合计 | 1 | |一、基建拨款合计 |23 | |
|--------------------|---|---|--------------|---|---|
| 1.交付使用资产 | 2 | | 1.以前年度拨款 |24 | |
|--------------------|---|---|--------------|---|---|
| 固定资产 | 3 | | 2.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25 | |
|--------------------|---|---|--------------|---|---|
| 流动资产 | 4 | | 3.本年交回节余资金 |26 | |
|--------------------|---|---|--------------|---|---|
| 无形资产 | 5 | |二、应付款合计 |27 | |
|--------------------|---|---|--------------|---|---|
| 递延资产 | 6 | | 1.应付器材款 |28 | |
|--------------------|---|---|--------------|---|---|
| | 年初数 | | | 2.应付工程款 |29 | |
|--------------|-----|---|---|--------------|---|---|

| 2.在建工程 | | 7 | | 3.其他应付款 |30 | |
|--------------|-----|---|---|--------------|---|---|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 8 | |三、未交款合计 |31 | |
|--------------|-----|---|---|--------------|---|---|
| 设备投资 | | 9 | | 1.未交税金 |32 | |
|--------------|-----|---|---|--------------|---|---|
| 待摊投资 | |10 | | | | |
|--------------|-----|---|---|--------------|---|---|
| 其他投资 | |11 | | | | |
|--------------|-----|---|---|--------------|---|---|
|二、器材 | |12 | | | | |
|--------------|-----|---|---|--------------|---|---|
|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 |13 | | | | |
|--------------------|---|---|--------------|---|---|
|三、货币资金合计 |14 | | | | |
|--------------------|---|---|--------------|---|---|
| 1.银行存款 |15 | | | | |
|--------------------|---|---|--------------|---|---|
| 2.现金 |16 | | | | |
|--------------------|---|---|--------------|---|---|
|四、预付款及应收款合计 |17 | | | | |
|--------------------|---|---|--------------|---|---|
| 1.预付备料款 |18 | | | | |
|--------------------|---|---|--------------|---|---|
| 2.预付工程款 |19 | | | | |
|--------------------|---|---|--------------|---|---|
| 3.预付大型设备款 |20 | | | | |
|--------------------|---|---|--------------|---|---|
| 4.其他应收款 |21 | | | | |
|--------------------|---|---|--------------|---|---|
| | | | | | |
|--------------------|---|---|--------------|---|---|
| 资金占用总计 |22 | | 资金来源总计 |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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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长: 会计处长: 基建办主任: 制表:

待摊投资明细表
编制单位: (月)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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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金 额|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2 |报废工程损失 | |
|---|-------------|---|---|-----------|---|
| 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 |13 |耕地占用税 | |
|---|-------------|---|---|-----------|---|
| 3 |勘察设计费 | |14 |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 |
|---|-------------|---|---|-----------|---|
| 4 |研究试验费 | |15 |投资方向调节税 | |
|---|-------------|---|---|-----------|---|
| 5 |可行性研究费 | |16 |器材处理亏损 | |
|---|-------------|---|---|-----------|---|
| 6 |临时设施费 | |1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 7 |设备检验费 | |18 |其他待摊投资 | |
|---|-------------|---|---|-----------|---|
| 8 |坏账损失 | | | | |
|---|-------------|---|---|-----------|---|
| 9 |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测费 | | | | |
|---|-------------|---|---|-----------|---|
|10 |土地使用税 | | | | |
|---|-------------|---|---|-----------|---|
|11 |工程监理费 | |19 |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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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长: 会计处长: 基建办主任: 制表:

基建投资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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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基 建 投 资 支 出 |
| |开 工| | |------------------------------|
| 建设项目名称 | |概算数|基建投资拨款| | 已 移 交 资 产 | |
| |日 期| | |累 计|-------------------| 在建工程 |
| | | | |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