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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30 05:3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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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苏州市、桂林市、黄山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现将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立即组织传达到本地区所属各级旅游局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在指导思想上,要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扩散放在第一位,不提倡“国际损失国内补”,不追求出游数量,把功夫下在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非典”预防措施的落实,以及旅游接待环节上一旦发现病例后的妥善处置和有效控制上,为全国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提倡各地在本地区旅游,不组织跨区域促销和跨区域旅游,不组织到疫情发生地区的旅游;疫情发生地要从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这个大局出发,不得组织到其他地区的旅游。
  (三)不搞大型群体性活动特别是人群大量聚集的室内活动。为防止疫情通过旅游活动向农村地区扩散,不组织“农家乐”旅游和到边远地区农村的旅游。
  (四)在旅游宣传方面,淡化接待人数指标,着重宣传各级旅游部门及各类旅游企业贯彻国家旅游局、卫生部4月16日联合下发的《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切实保障旅游者健康安全的工作情况和经验。
  (五)在各地区组织开展的安全大检查中,要把认真检查各类旅游经营单位贯彻落实预防控制非型肺炎应急预案的情况放在突出位置,列入安全大检查的首要内容;同时,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和旅游市场秩序检查,确保各类旅游活动“健康、安全、秩序、质量”。
  (六)在值班和管理投诉工作中,要把有效监控旅游接待各个环节上发现的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妥善处置和有效控制作为首要任务。如有发现,各级旅游局要及时督导报告单位按《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送诊和现场控制工作;同时要按《旅游行业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情况。
  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和控制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把眼光放远一些,不要计较一时的得失,坚决贯彻本通知精神,把各项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本地区各级旅游局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
  以前所发通知和所提工作要求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1.12.09)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告
〔2001〕 第1号

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按照承诺逐步开放银行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二、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四、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
六、外资金融机构已向我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江苏省律师业务研讨会交流材料
华东地区律师协会论文交流(2002年9月黄山红塔宾馆)

离婚案件中公司股份的处理

江苏苏州金太律师事务所 邵永兴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的公民越来越多。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成主要有几种情况。(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这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此类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也不严密。(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夫妻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比较明确。但夫妻之间的股权划分往往是随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为公司股东。(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广义上也可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如何处理夫妻所持公司股份是离婚案件中的新课题。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在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在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夫妻离婚进行股份分割表面上体现了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但在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因离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高度重视对公司运作情况和对公司法的了解和运用是保障自身股东权益的唯一途径。

作者:邵永兴 江苏苏州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编:215400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朝阳路香塘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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