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释〔2001〕5号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五)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十一)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起诉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均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至(五)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六)至(十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第五条 关于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应当以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原告所请求的事项和所起诉的当事人确定被告。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9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袁州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春中心城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规划监督管理是指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从规划公示、施工许可、放线验线、竣工验收到房屋权属登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未经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
第二章 规划公示及放线验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经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定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必须在施工现场就规划设计、监管责任人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规划部门在规划公示的同时,应将建设工程审批结果书面告知城管部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规划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
第七条 规划部门现场放线后,必须书面告知城管部门。
第八条 规划部门须对建设工程基础、二层楼面、屋顶分阶段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九条 房管部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后,由市建设局牵头,城管、消防、人防、中心城区管委会等部门参加,进行现场查勘,符合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要求,才能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章 施工许可
第十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审批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凡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面积必须与规划审批面积一致。
第十一条 已经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筑围档、工地大门、出入口硬化建设和余土清运及“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
(二)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办理了委托监理手续;
(六)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与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了使用合同;
(七)办理了排水、排污管网接入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认真核对申请面积。超过规划审批面积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综合验收
第十三条 凡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局牵头,城管、消防、人防、中心城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建设,同步到位。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组织综合验收,但配套设施必须基本满足入住条件。
第十五条 综合验收合格的,在办理竣工验收有关手续后,移交工程档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否则,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建设、国土、规划、房地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同时,以书面形式函告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予立案查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立案查处,同时以书面形式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为被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补办有关审批文件和证照。
第十七条 凡取得规划“一书两证”并已放线的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为主进行监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及时书面告知城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未取得“一书两证”的违法建设工程,或已取得“一书两证”但未经规划放线的建设工程,由城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管,负责发现、制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单体工程验收面积超过审批面积:不足1%的,补交规费补办手续;1%-5%以内的,补交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并处以罚款;5%以上的,予以拆除或没收。
第二十条 凡是未经审批、公示、放线、验线、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任一环节的建设工程,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伪造审批手续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或没收。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规划“一书两证”并经规划放线后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规划部门未及时发现、制止、告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追究规划部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办事的,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未取得规划“一书两证”或虽取得“一书两证”但未经规划放线的建设工程,未被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的,主要追究城管部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管部门未按规定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责任追究按照《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关于同意吉林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边境四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吉林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边境四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6月15日 国家旅游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已于1992年6月2日批准你省延吉市与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开展对等交换边境四日游活动(以下简称延吉四日游)。现函复如下:
一、延吉四日游先试办一年,我方全年出游人数控在1000人以内,对方来人不限。以吉林省旅游局为主管部门,以国旅延边支社为承办单位,交通运输事宜以吉林省交通厅为主。试办期届满前,应认真总结经验并就继续进行这项业务的必要性及改进办法提出意见,报国家旅游局重
新审定。
二、延吉四日游的路线为延吉—图门—珲春—克拉斯基诺—波塞图—符拉迪沃斯托克,以珲春(长岭)和克拉斯基诺为出入境口岸。有关运输事项,按原中苏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员往来手续按原中苏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
三、延吉四日游采取双方对等互惠的结算方式,不动用货币,差额部分可用商品偿付。
四、我方参游人员必须自费且限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省外人员一律不得参游。双方参游人员均须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俄方人员不能持用身份证加附页),我方人员须持我国普通护照。
五、我方参游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六、开展延吉四日游,应注意防止任意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护照、滞留不归、公费旅游以及借旅游渠道进行移民或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确保自费旅游健康发展。
请对延吉四日游活动加强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责成四日游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制定管理办法和组团细则,报省政府审批,报我局备案。一俟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延吉四日游活动即可正式开展。
199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