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原则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二)结合援建项目的特点,在招投标活动中探索创新模式。积极推进项目全过程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模式。
(三)受援地和深圳市两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在两地进行的援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招标人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将作为直接援建项目的招标人,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援疆工程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招标平台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原则上在受援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可以选择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 招标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口援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直接援建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小型项目或估算价值较少的材料、设备、服务采购等。
(五)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招标公告
(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受援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同时发布。
(二)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资格审查
(一)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名;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名。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收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其中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截标后向投标人收取。
第九条 重新公告
(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可进入后续招标程序。当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时,可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招标答疑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重大变更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告知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时限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勘察、设计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40日。勘察、设计总承包应根据招标要求,考虑适当给予部分投标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受援地进行招标时,投标人应已在受援地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在深圳市进行招标时,投标人应已在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施工资质。
(五)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有甲级监理、甲级招标代理和甲级工程咨询(或甲级造价咨询)资质。
第十三条 联合体
(一)两个不存在隶属关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项目管理单位投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建联合体,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 评标办法
(一)勘察、设计总承包招标可采用方案优先法或综合评估法。
(二)施工总承包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或抽签定标法。
(三)项目管理单位招标采用方案优先法或抽签定标法。
(四)在评标办法中对于有援建经历的投标人可以适当设置加分条款。
(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和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必须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招标人委派的代表比例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1/3。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加强两人民的友谊,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尊重主权、民族独立、权利平等、不干涉内政和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有助于两国经济发展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开展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努力促进实施下列各种方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一、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三、相互派遣学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
六、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种子苗木等;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了保证顺利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双方同意:
一、一九五三年成立的中罗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继续工作;
二、双方可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部门进行联系,以便讨论和商定有关具体的合作项目计划。
第四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内,双方商定共同科研和设计项目后,由双方指定的对口合作单位共同编制具体的合作计划,并根据各自国内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另行商订为执行本协定的共同条件。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技术资料与情报以及双方的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即行失效。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时,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议定书、合同和合作计划所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履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分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纪登奎(签 字) 格·奥普雷亚(签字)
(国务院副总理) (副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