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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2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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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船舶理货管理,规范国际船舶理货市场,提高理货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港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及为国际船线船舶承运人和外贸货物所有人提供理货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务局)是深圳港国际船舶理货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际船舶理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船舶承运人、船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货运代理人、港埠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
第五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开展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四)配备有在现场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所必需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以下简称《理货员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应当向市港务局提交下列一式三份文件;
(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企业的申请书;
(三)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立企业的章程;
(五)资信证明;
(六)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市港务局接到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报广东省交通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审批。
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凭批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从事国际的船舶理货业务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一式三份文件,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由交通部统一发给《许可证》:
(一)业务规章和理货单证;
(二)理货人员的《理货员证书》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第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申请换领《许可证》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提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未依前款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的,其从事国际船舶理化业务的资格自《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时起自动失效。
第十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变更名称、股份、经营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在深圳港区内的港埠企业,应为国际船舶理货企业进港经营理货业务提供协助。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和港埠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做好理货业务。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成件货物和集装箱的计数、分残、分票、交接和出证;
(二)集装箱装、拆箱的计数、分残、分票、交接、出证、施封和验封;
(三)散装货物的计量、交接和制单;
(四)制作货物、集装箱积载图和分舱单;
(五)监督舱内货物的装卸;
(六)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交通部、省交通厅和市港务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严守公正立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外贸进出口货物交接各方的正当权益;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活动和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进行非法竞争;
(四)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理货员证书》,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五)应当使用统一的理货单证;
(六)应当执行交通部颁布的理货费收规章和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七)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交通部、省交通厅和市港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承运人和货物所有人,可以自由选择国际船舶理货企业,承担国际船舶理货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或授意船舶承运人和货物所有人选择理货企业。
第十五条 国际船舶在开航前,应当办妥理货单证签证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港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5日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若干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若干事项的通知

财办会[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首批实施企业向财政部报送通用分类标准的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早于其年度报告公开披露时间。首批实施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11年5月1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开披露后)至6月30日之间,按照通用分类标准对其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编制的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向财政部报备。

  二、统筹安排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

  实施单位应当统筹安排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报和审计工作,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并向财政部报送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同时,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和年报审计工作,确保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和年报审计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上述两方面工作。在此过程中,涉及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乱收费,也不得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增加不合理负担。

  三、严格遵循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和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的规定,建立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纪律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纪律规定》的通知

湖委办[2004]27号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湖州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3日











湖州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

廉洁从政若干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行为,树立良好形象,不断增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更好地为领导干部和基层服务,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为市级领导干部服务的秘书、司机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办公室主任等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一)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准有同中央和省、市委不一致的言行。

(二)不准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三)不准参加各种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第四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一)切实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说的不说。

(二)不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事情,不准泄露机关工作秘密。

(三)不泄露、传播组织尚未公开的信息,不泄露领导干部的活动情况、工作意图和在讨论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意见或参加重要会议及活动时尚未公开发表的讲话等。

(四)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纪律和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淡泊名利,谨慎检点,廉洁自律。

(二)不准插手干部选拔、人事安排或为跑官要官者提供便利和伸手为自己要官;不准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资采购、有偿中介等经营性活动;不准接受或代领导同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在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长期借用、占用各种公共财物;不准干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正执法执纪;不准借用领导名义打招呼要求办理违背组织原则和政策的事情或打着领导旗号为个人、亲友谋取任何私利;不准向领导同志提供假情况、假数据,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为领导及领导的配偶、子女、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三)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和领导意图行事,做到尽职不越位,办事不越权,帮忙不添乱。

第六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做到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时刻保持不骄不躁的作风;要忠于职守,强化服务,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设身处地维护领导同志良好形象;要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学习和集体活动,自觉接受领导、组织和群众监督,不得当特殊公民、特殊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