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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5-31 17:3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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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97年9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车辆通行,现对筑布字(1985)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告》,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本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对不参加保险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处罚。
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本规定从1987年10月15日起执行。



1987年9月21日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办[2010]3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集团: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发文之日起,除财务和资产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铁道、邮政、烟草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民航局所属企业,国防科工局等军工部门所属企业之外,其余所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按照企业“出资人”性质分别归口我部行政政法司和教科文司管理。即中央行政单位出资的所属企业(不含文化企业)由行政政法司负责;中央事业单位出资的所属企业和中央级文化企业由教科文司负责;既有中央行政单位出资,又有中央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根据“出资金额占比孰高”的原则确定由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负责。企业有关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申报(备案)资料一律按规定报送我部行政政法司或教科文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30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存款调整后的年利率按附表一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粮棉油贷款(含收购、调销、储备)执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各档次利率,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为6.57%;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为6.93%;1~3年(含3年)年利率为7.11%;3~5年(含5年)年利率为7.65%;5年以上年利率为8.01%。
三、建仓建罐贷款执行粮棉油贷款各档次利率。
四、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执行年利率3.51%。
五、鉴于目前总行向人民银行借款仍按原合同利率交息,大部分借款利率为10.62%和9.09%,总行无法完成向人行的交息任务,因此系统内往来、联行往来仍执行年利率7.56%。各行对企业要严格按借款合同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六、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
七、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1998年6月30日 银发(1998)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
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国家邮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1998年7月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同时降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49个百分点。各档次存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12个百分点,各档次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1.71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82个百分点。准备金存款及各档次再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三。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
四、降低再贴现和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6.03%下调为4.32%;贴现利率由各金融机构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最高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各项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四。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不变。
七、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
八、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进出口银行机电产品卖方信贷利率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级分支行要迅速将本通知送达所在地各金融机构,并督促遵照执行。同时,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迅速跟踪调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总行货币政策司(传真:010-66012765)。
附表: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略)
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四、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19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