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修正)

时间:2024-07-10 22:4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含承担民用测绘业务的军事测绘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局主管全区的测绘工作。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在自治区测绘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系统内的测绘工作。
各地区、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保护测绘基础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测绘计划和技术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所属测绘单位上年度年终统计报表报送自治区测绘局。
第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含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技术设计书报自治区测绘局审批。
第七条 地籍测绘工作,由自治区测绘局会同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自治区测绘局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测绘自治区、市、县及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应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编(绘)制各种地图,凡涉及到国界线和自治区界线的,应按国家发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和规定的区域界线画法执行,并按以下规定报送审批:
(一)编制出版地图(含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示意地图),应在印刷前将其样图报送自治区测绘局审查;专题地图的专业内容由主管部门审查。
(二)绘制公共场所展示、影视播放、广告宣传和书报刊中插附的地图(含地图模型),应在张挂、播放、印刷前报自治区测绘局审批。
第十条 测制测绘成果成图,应采用国家统一设立的测绘基准和统一建立的测绘系统,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因建设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城市、县城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自治区测绘局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十一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自治区测绘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测绘项目在自治区规定限额以上的,施测前应按规定向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登记后,方可开展测绘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区测绘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区涉外测绘技术业务项目。

第三章 测绘成果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测绘局对全区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
测绘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督,在自治区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均须按年度向自治区测绘局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档案实行版权保护、有偿使用的原则。测绘成果、档案由提供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提供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外提供保密的测绘成果,应依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测绘局审批。
第十八条 发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经自治区测绘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和保护
第十九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组织全区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各地区、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上和地下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或将测量标志占地挪作他用。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击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的活动。
因建设用地必须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向测量标志所在地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报自治区测绘局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支付迁建费。
第二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测量标志所在市、县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并由双方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报上一级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测量标志保护费,按财政管理体制专项核拨。
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管理、保护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向测量标志所在市、县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测绘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对群众检举、控告破坏测量标志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弄虚作假,伪造测绘成果或违反测绘技术标准,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四)未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擅自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
(五)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档案或造成保密测绘成果、档案泄密事故的,以及对失(泄)密事故不查处的。
(六)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项目限额管理的权限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三)、(五)、(七)项行为,由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测绘资格从事测绘活动或测绘活动超出审定范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施测前未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项目技术设计书不报批而擅自作业的,责令停止测绘;
(三)编(绘)制各种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审批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档案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退回测绘成果,并处测绘成果、档案使用费一至五倍的罚款。
(五)对违反国家的规定擅自提高测绘产品价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六)因过失造成测量标志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建标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七)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测绘成果质量累计二次不合格的,降低测绘资格等级;测绘成果质量累计三次不合格的取消其测绘资格。
(八)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按规定提出申请和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应缴费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测绘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故意损坏、偷窃测量标志材料,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或进行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
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8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施测前未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项目技术设计书不报批而擅自作业的,责令停止测绘”;第(七)项修改为“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测绘成果质量累计二次不合格的,降低测绘资格等级;测绘成果质量累
计三次不合格的取消其测绘资格”。
……



1994年4月6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依据《纲要》精神安排好“八五”期间的继续教育工作。请将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我部培训与人事司。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附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我国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将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使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水平,并提高综合国力,实现经济、科技、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这一战略目标,
需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要进一步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需要有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继续教育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素质,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科学
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全国人事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国干部培训规划指导原则和要求,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推动“八·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状及需求分析
(一)继续教育工作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继续教育工作得到稳步发展。
——继续教育日益受到重视。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工作已成为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
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在实践中逐步明确,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经济生活繁荣和社会进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服务;以工业企业和农业为继续教育工作的重点领域
,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之适应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正在形成。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地方和部门已基本落实了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中国科协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企业和农业方面的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半数以上的地方和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了继续教育的行政规定或工作规定;1989年10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第一部地方继续教育专项法规。将近半数的地方
和有关部门开始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各地区、各行业开展了多层次、多种形式和多种内容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逐步加强,经济效益和效益逐步显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人数逐步增加;继续教育内容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开展不断丰富,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地区性、行业性继续教育工作的横向联系逐步加强,已形成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民用工业部门、科研部门等跨地区、跨行业继续教育协作组织。高等学校和培训基地的继续教育协作组织正在筹建之中。这些组织在交流信息、探讨问题和协调开展继
续教育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继续教育的国际联系日益加强。中国的继续教育事业已成为国际继续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国际继续教育组织和人士的赞誉。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派出十几个团组出国考察继续教育情况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1989年,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第四次世界继续工程
教育大会,增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继续教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继续教育宣传工作日益发展,继续教育的社会意识环境逐步改善。许多地方和部门创办了继续教育信息、简报、杂志,并正在形成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在宣传继续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丰富的继续教育实践基础上,继续教育基本理论研究正在积极展开。


在继续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的同时,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的是:
——一些单位对继续教育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许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骨干的继续教育时间得不到保证。
——继续教育的配套措施不够健全,激励机制不完善,经费等保障条件不足。
——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继续教育任务还极不适应。
(二)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及其对继续教育的需求
截至1989年底,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委、工青妇系统)总数为2314.6万人。其中:自然科学方面为1031.1万人,社会科学方面为1283.5万人。与1980年相比,整个队伍净增1330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9.96%。整个队伍的学历
结构为:本科及以上占15.04%,大专及相当于大专占19.35%,中专及相当于中专占36.84%,高中占12.71%,初中及以下占16.06%。能级结构为:高级职务占4.04%,中级职务占23.16%,初级职务占56.93%,未聘职务占15.87%。由于
历史的原因,专业技术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八、五”和“九、五”期间,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相当数量的人将陆续退出工作岗位,人员更迭集中,专业技术骨干的衔接补充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在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行业中的分布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专业结构也不尽合理,继续教育工作要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着眼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衔接补充的突出问题,为培养大批中青年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接班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
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
(三)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对继续教育的需求
“八五”和今后十年,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目标在产业、行业、地区、对外发展等方面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提出要求:
1.调节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改组改造加工工业,不断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并逐步走向现代化,以适应经济增长和消费结构变化的需要。

2.改善经济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用先进技术装备改造传统产业和现有企业,以内涵方式为主扩大再生产,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3.紧紧围绕工农业生产技术和装备现代化问题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科技保证。加强应用研究,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稳定发展基础研究对人才成长也提出了紧迫要求。
4.积极跟踪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进程,努力发展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力争在某些领域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人才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6.在地区发展中,特别是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适应能力、开发能力、创造能力提出突出要求。
提高经济发展中的科技进步成分,专业技术队伍肩负着重要使命。继续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素质提高的要求,将人才培训重点放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与研究开发能力上。
二、“八五”期间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及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遵循实事求是、因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为导向,以工业企业和农业为重点服务领域,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服务,为振兴大中型
企业和科技兴农服务,为基层生产科研服务,为建立灵活反映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职业发展、职业转换机制服务。
(二)总目标
在“七五”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完善有规划、有制度、有组织、有经费、有考察的工作体系和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力,以使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基本适应
“八五”期间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三)主要任务
围绕“八五”期间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和创新,高新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科技兴农和老少边山穷地区科技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员继续教育:
1.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
2.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紧密结合其所承担的项目和任务,采取研修班等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使他们适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了解世界科技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提高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其所从事的专业,补充增新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他们的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拓展和提高,同时适应学科交叉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学科和专业知识,经济、法律和管理知识,对可能成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接班人的中级青年人员要特别重视,下力量从
中培养一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其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之符合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3.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要瞄准世界高新技术和学科发展的动向,围绕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和科研、教学的实际需要,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同时,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培养一大批中青年技术专家和学科带头人。
重点产业和大中型企业要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以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研究、攻关、学习相结合等方式培养一大批中青年专业技术带头人、高级设计专家、高级工艺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专家。小型企业要紧紧围绕生产的实际需要,通
过厂校厂所挂钩、短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批具有攻克技术和工艺难关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乡镇企业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改进管理等方面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应变能力的专业技术队伍,以适应市场竞争需求。
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重大课题和项目,开展继续教育,培养一支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成果推广能力的农业专业技术队伍。
老少边山穷地区要根据当地发展规划,适时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使他们具有吸收、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的能力。提倡经济科技发达地区和老少边山穷地区在继续教育方面的联合活动。
4.对变换到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新的专业知识、管理科学和交叉学科知识的继续教育,拓宽知识面,使之成为适应新岗位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要普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对从事涉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提高口语交往能力和外经、外贸专业知识水平。
5.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要本着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的原则。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从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本行业、本单位选聘一批理论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并富有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兼
职教师队伍。
6.加强对继续教育的业务指导。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指导行业、地方和部门适时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各行业、各地方和各部门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大类专业、行业专家积极探索,编写一批符合继续教育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科目指南和参考资料。
7.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注重继续教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活动水平。
三、实行“八五”继续教育目标和任务的措施
“八五”期间的继续教育工作,要在“七五”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础,突破难点,面向基层,推动全局,采取综合的有效的措施,保证“八五”继续教育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1.加强继续教育宣传,为继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继续教育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介绍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经验和成绩,报导国内外继续教育发展动态和信息,进一步提高各层次领导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争取社会各方面对
继续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2.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工作目标管理。
将继续教育任务纳入单位及其领导的任期目标,列为考核内容。各地方、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效益评估,并实行相应的奖励办法。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适时总结继续教育工程情况,宣传表彰继续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3.实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统计制度,逐步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制定鼓励发展继续教育的政策。
4.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要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人事部门要主动取得组织部门的综合指导。地方、部门主管机构要认真指导所属单位积极而有效地开展工作。中国科协、中国继续工作教育协会等综合性和专
业性的群团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作用。
5.筹建全国继续教育中心。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集中各方面的条件优势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积极开发先进的
教学手段,重视和发展电化继续教育。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形成全国继续教育施教网络。
6.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激励机制,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在动力。
要将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创造条件,使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使用有机结合起来。要经常了解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需求和意见,注重通过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来增强继续教育的吸引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继续
教育动力问题。
7.加强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要对从事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全面了解继续教育的总体情况,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研讨问题,提高政策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促使广大继续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努力学习,勤恳工作,不断
提高工作水平。
8.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筹措继续教育经费。各级人事部门要努力争取国家各级财政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支持和扶植。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掌握和运用好现有的经费政策和经费渠道。积极探索、开拓联合办学、集资办学的途径,增强继续教育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
流,争取国际资助。
9.加强继续教育的国内外信息交流,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理论和方法研究。
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种继续教育专门刊物和刊登有继续教育内容的出版物,促进信息联网和信息共享,巩固和发展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行业之间的继续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继续教育组织的联系,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在丰富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基础上,深入研究继续教育的基
本理论和方法,积极开发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技术,不断总结我国继续教育活动的新鲜经验,借鉴国外继续教育的有益经验,探索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继续教育道路,促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1991年12月20日
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余小林


案情:2000年9月唐晓东通过应聘成为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总务部经理,2003年8月公司成立工会后被职工推举为工会主席。唐晓东在任职期间切实履行工会职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仗义执言,曾经多次与资方发生矛盾。2003年11月,公司曾以唐晓东向北京一家媒体提供不真实的公司情况为由,决定解除其职务,后在劳动部门参与协调下,唐晓东得以恢复工作岗位。2004年3月,由于公司在海淀区卫生局的饮用水卫生检查中不合格,公司以唐晓东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了唐晓东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唐晓东表示,过去所发生的所有与公司领导的“矛盾”,均源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唐晓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但自己仅应承担“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应承担复检不合格的责任,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过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借机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权益的行为。
唐晓东于今年初以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到海淀法院起诉,但海淀法院立案庭书面裁定驳回起诉。唐晓东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同样不予受理该案。他再向海淀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单位根据《工会法》支付工会会费,海淀法院同样没有受理。

正文:
这起北京市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引起了媒体和大众的广泛关注,众多专家、学者,甚至于普通百姓都很关心这起事件的进展,对于事情的是非曲折发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其实从各种媒体报到上,我们了解到,早在这次事件之前,各地企业侵犯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砸工会主席饭碗”的事情就时有发生。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劳资双方双方由于维护各自不同的利益,居于强势地位的资方为了追求企业效益,时常践踏、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作为员工权益维护者的企业工会组织将更多地站在企业的对立面,工会主席这种强出头的“刺头”,难免沦为企业的“眼中钉”。
《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案中,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企业未能通过海淀卫生局的检查,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据此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然而,2001年修改的《劳动法》第17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有个例外,即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个人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可以解除、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强制保护了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委员的任职,同时也是对工会和企业之间平等、并行的关系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限制。
《工会法》第18条中所谓的“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指的是工会干部在企业经营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出现严重过失,而非其在工会日常工作中的过失。工会干部如果在工会工作中出现失误,应该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追究责任,企业没有权利查收工会内部事务。如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如果不合格,应通过原选举他为代表的选区或选民决定罢免。
在企业解除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交叉,在究竟应该依据哪一门法律出现了争议,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冲突问题。根据有关法理学原理,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加以解决。针对这起工会主席被炒案,有知名教授通过媒体表示:“《劳动法》与《工会法》即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又非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不存在一部法的规定高于另一部法的问题。”两部法律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并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这一点笔者表示赞同。由于两部法律并非前后相承,也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但是,两部法律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应属于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其中,《劳动法》是普通法,《工会法》是特殊法。对于这类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劳动合同的案件,应当然地适用《工会法》的规定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