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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0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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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
  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人初、中等学校的编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对附表中提出的标准进行上下调节。
  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插)按照企业管理,特殊情况的可核定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三、工作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和国发[2001]21号文件的规定,中央编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党委和政府批准。市(地)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附表中提出的编制标准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省、市(地)、县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根据条件逐步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附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附表

附表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
│ 学 校 类 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
│  │ 城 市 │  1:12.5  │
│ 高│     │        │
│  ├─────┼────────┤
│  │  县 镇│  1:13    │
│ 中│     │        │
│  ├─────┼────────┤
│  │ 农 村 │  1:13.5  │
├──┼─────┼────────┤
│  │ 城 市 │  1:13.5  │
│ 初│     │        │
│  ├─────┼────────┤
│  │  县 镇│  1:16    │
│ 中│     │        │
│  ├─────┼────────┤
│  │ 农 村 │  1:18    │
├──┼─────┼────────┤
│  │ 城 市 │  1:19    │
│ 小│     │        │
│  ├─────┼────────┤
│  │ 县 镇 │  1:21    │
│ 学│     │        │
│  ├─────┼────────┤
│  │  农 村│  1:23    │
└──┴─────┴────────┘
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湘计招[2002]416号文件《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四)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名称。

  (五)其它有关内容。

  第五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七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八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增加招标内容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报告内容依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湘计招[2002]416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处罚。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其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凭有效的许可证验放,对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凭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的合同验放。以上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一类进口商品由原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的九种调整为十三种。现将上述十三种统一经营的一类进口商品公布如下:
一、粮食:
包括食用、饲料用、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绿豆、面粉。
二、食糖:
包括原糖、白糖。
三、钢材:
包括钢材、钢坯、废钢。
四、化肥。
五、原油。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
七、橡胶:
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
八、木材:
包括原木、锯材、板材。
九、涤纶腈纶类化纤:
包括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
十、烟草制品:
包括烟叶、卷烟、雪茄烟。
十一、农药。
十二、农膜及农膜原料。
十三、棉花。



198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