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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22:0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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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4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删去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规范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是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职责的有效资格和身份证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使用。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颁发,规格、式样和内文全国统一,并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编码办法编写证号。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实行国家新闻出版署主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新闻出版署是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署机关和省级新闻出版局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其他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教育和监督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使用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申请领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在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岗位上执行职务;
(三)经过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合格。
第六条 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培训、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确定。
第七条 申请领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须由执法人员所在机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申领表》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者省级新闻出版局。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经由地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统一向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级新闻出版局对申请领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第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时,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收回,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销毁,并按照本规定重新核发。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注册一次。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年检注册。被暂扣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和未经注册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及履行其他法定执法职责时,必须持有并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限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在其他行政区域持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须由持有本证的当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陪同。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领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规格、式样和内文不得擅自变动或者涂改,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证件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丢失或者毁损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丢失的登报声明作废。经向所在机关重新申请,可以补发新证。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在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转换或者调任新的执法岗位时,应当将其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交所在机关,并由所在机关交发证机关注销,同时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新证。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机关应当将其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或者在本机关不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辞职的;
(三)长期休假或者退休的;
(四)其他不能实际履行执法职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暂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超权执法或者拒绝和拖延履行执法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五)其他应予暂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暂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期限由持证人所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最短一年,最长三年。在暂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期间,原持证人不得从事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缴销其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被开除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四)被暂扣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的。
被缴销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暂扣和缴销情况及时向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省级新闻出版局应当就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事项每季度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省级新闻出版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是指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注销、缴销、暂扣、年检注册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履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其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人及法制工作部门的人员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其申领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统筹协调的力度,现对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学资格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自主举办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专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但不得举办本科教育。
高等学校应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其章程中规定有关函授、夜大学教育方式等内容。在《高等教育法》实施前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在其补报章程时规定函授、夜大学教育方式的内容。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教育
方式举办本科教育的情况抄报教育部。
二、办学条件、范围和专业
高等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学科优势、服务面向和办学条件等举办函授、夜大学教育,加强对函授、夜大学的管理,保证函授、夜大学的教育质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学校建立函授站的范围及招收函授生的地区,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市设立函授站必须由函授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普通本、专科已有的专业。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举办函授教育。关于专业的管理规定另行发文公布。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教育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国家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备案手续
教育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将所属学校新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教育抄报教育部。教育主管部门抄报我部的文件内容应包括:学校全称、办学形式和层次、专业设置(名称、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和地区、开办时间等。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应将抄报我部的文件同时
抄送学校及其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向我部抄报文件的同时应报送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件),报送方式可以是电子邮件(地址:yuyong@moe.edu.cn)或寄送软盘。我部将在教育部网页上公布学校办学资格的批准文号及专业名称等。
四、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按本意见的规定,做好这一工作。我部将加强对函授、夜大学办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对于教育质量差、办学效益低的函授、夜大学,将停止其招生资格。

附件:

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教育方式举办
本科教育基本情况数据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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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 字段名称 |字段类型|字段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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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 |xxdm | C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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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xxmc | C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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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代码 |zgbmdm| C | 3 |
|-------------|------|----|----|
|主管部门名称 |zgbmmc| C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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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所在省市代码 |szsdm | C | 2 |
|-------------|------|----|----|
|学校所在省市名称 |szsmc | C | 16 |
|-------------|------|----|----|
|办学形式(函授、夜大学) |bxxs | C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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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bxcc | C | 4 |
|-------------|------|----|----|
|专业设置 |zysz | C | 50 |
|-------------|------|----|----|
|招生对象 |zsdx | C | 30 |
|-------------|------|----|----|
|招生地区 |zsdq | C | 30 |
|-------------|------|----|----|
|开办时间 |kbsj | D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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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