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49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业经十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开展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工作,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水价改革,为实行阶梯式计价方式做好准备,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原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区供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是指每一户为一个独立计量交费的用水单元,在户外安装一套立户注册水表,供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费。
第五条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实施范围为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所有用水户。
第六条 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程,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从小范围推广、到大规模推进的步骤组织实施,依照改造范围公示、勘察设计、签订合同、施工及验收等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应做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实施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当年的实施范围。
第七条 现有用水户“一户一表”改造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改造内容包括装表出户或原地更换水表、水表至用户引入点的给水管道安装。具体实施由城市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费用除水表购置费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外,其他费用通过计入自来水成本的方式解决。用水户承担的费用在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城市供水企业一次或分期随水费向用水户收取。改造费用计入自来水成本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拟定,并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在城市供水企业供应居民用水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对供水中间层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一般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扣减6%~10%,具体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趸售价格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用水户抄表到户,收取水费。城市供水企业以趸售价格向物业服务企业售水,收取水费。
第十条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所使用的立户注册水表和给水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超出城市管网供水压力范围外的建筑物,应配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用户或用户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资质的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机构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确保饮水安全。
第十二条 凡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供水管道工程,必须按照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有关规定,遵循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供水管线、表位设计和安装施工;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给水设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审批时,应将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内容纳入建筑施工图、市政工程施工报建审查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预算,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参与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城市供水工程符合“一户一表”的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发给城市供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城市供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未获得城市供水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不予接水。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城市供水工程施工中,从市政接水点到分立户注册水表(无分立户注册水表的以总立户注册水表为界)之间的给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计量设备的工程施工,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具体工程费由市城市供水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协商确定;用户分立户注册水表(无分立户注册水表的以总立户注册水表为界)后供水管道的安装,可由建设单位(业主)自费自主选择城市供水企业或社会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企业施工,所使用的管材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未达到本条上述要求的,城市供水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视为不合格,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公共用水设施的建筑物,在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程时应当装设总立户注册水表。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程实施后,用户对没有经过所属立户注册水表计量而从中受益的公共用水量水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比例进行分摊。
公共用水量为总立户注册水表水量减去分立户注册水表水量之和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后,用户不得私自拆移立户注册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用户确需移动立户注册水表或需另接水管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同意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具体实施,所需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市规划建设、供水、物价、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作,及时对工作进展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十八条 市城市道路、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绿地的,可免缴占道、占用费。需挖掘路面或损坏绿化带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与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实施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程的同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城市供水企业应积极向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用水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市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以及用水实际情况制定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细则,并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确保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阻挠和破坏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实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
第二十三条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丝类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丝类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169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江苏、四川、广东、山东、陕西、安徽、辽宁、河南、上海、山西、湖北、新疆、天津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丝类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丝检工作质量,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商检局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出口丝类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丝类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出口丝类检验管理规定
为了中强出口丝类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检验质量和检验技术水平,确保商检证书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1、检验依据
1、1 贸易双方签定的合同、信用证中列明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1、2 合同、信用证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现行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现行标准如下:
生丝:GB1797-86生丝分级规定
GB1998-86生丝检验规则经纬捻线丝:
GB1799-86生丝包装标志绢丝:
GBN72-86生丝检验实施细则
双宫丝:FJ 286-84 桑蚕双宫丝
经纬捻线丝:FJ 559-86 桑蚕经纬捻线丝
绢丝:FJ 406-84 桑蚕绢丝
FJ 407-84 桑蚕绢丝试验方法
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实际重量。
4、2、2、2 包装检验
a、检验中发现包装纸不符要求或有破损,退还报验人重新整理。
对不予整理更换包装的丝批,一律加注“包装不符,不予出口”的字样。
b、丝类商品的封织一律按生丝封识方法进行。丝包内应放置对照表,纸箱包装的须加贴验讫标签,标签上注明检验号、箱号。
4、2、2、3 外观检验批注丝,原则上不予退回工厂整理。
4、2、2、4 纤度检验
a、对于因纤度偏差相差0.01D而升降级者,可视情况将原小丝绞进行复称:如因其它指标和纤度偏差同时造成升降级者,纤度可不予复称。
b、纤度检验出现特粗、特细之丝绞,如偏离中心纤度规定范围(18D以下为4D,18D~33D为5D,33D以上为7D)时,视情况检查丝绞回数。
c、绢丝总称与分称差异控制在中高支0.3g,低支0.5g以内。
4、2、2、5 抱合检验
a、为使各局生丝抱合检验更趋统一,确定浙江局1号刀片为全国抱合检测的基准刀片,各局可不定期与浙江局基准刀片进行校对。
b、对抱合检验用刀片,检验量达2000批(5件型)时,要送江苏无锡商检局进行修磨。
4、2、2、6 对绢丝千米疵点中的大螺旋作如下掌握:
长度1m~3m作二个疵点计算;
长度3m~10m作三个大疵点计算;
长度10m以上且较明显者作五个大疵点计算;
凡因螺旋而影响条干者,只在疵点内扣分。
4、2、3 检验原始记录由检验人员按统一格式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填写。保存期为二年。
5、审核检验结果及签发证书
5、1 主任检验员在审核检验结果时,根据情况决定对原样是否进行再次检验(简称为再验)。其范围见附件一。
5、2 外观检验判为降级的丝批,须在注备栏内注明降级原因。
5、3 对纤度出格和重量不符的丝批,须扣发证书。
1、3个别特殊商品无标准的,也可按贸易协议进行检验。
2、检验方式
2、1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的丝类商品,商检应批批进行抽样、检验、鉴重和封识工作。
2、2 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凭单换证的个别情况,各局应加强对换证厂的管理;不再扩大换证范围。
2、3 对不需出证的且质量稳定的丝类商品,可凭商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结果单审核放行,商检按一定比例进行抽验。
3、统一检验目光
为了正确执行检验标准,减少检验结果的差异,商检局之间,工、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时间暂定为:
全国商检系统统一检验目光 一年一次
全国商检系统寄样校对 半年一次
本省统一检验目光 一年至少一次
局内部校对目光 外观检验 一月一次
黑板检验 一周至少集中一次,有两名以上检验员的,每天
共评一块。
抱合检验 一周一次
4、检验程序
4、1 审核报验证单 报验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予受理检验
4、1、1 有经营许可证
4、1、2 产品的生产企业已获得了出口质量许可证。
4、1、3 厂检结果单填写内容符合要求。
4、1、4 其它单证符合有关规定。
4、2 检验
4、2、1 各检验项目均按1款规定进行。
4、2、2 有关标准未尽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4、2、2、1 重量检验
a、出口丝类商品不符标准要求,应退回报验人整理后重新报验。
b、回潮率不符标准要求的或两份样丝回潮率差异超过1%的均须换炉复烘一次。两份样丝回潮率差异超过2%的则需重新进行重量鉴定,同时重抽水份样。
c、绢丝重量掌握在±0.4%,超过此范围的须在证书正本或在备注栏内注明“纤度出格”、“重量不符”字样。
5、4 有关证书其它事宜,按国家局签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检验有效期
6、1 出口丝类检验有效期为一年(特殊要求除外)。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进行检验。重新检验时可视情况作全项目或部分项目检验。
6、2 全项目重新检验时,证书日期可按新验毕的日期签发;如部分项目重新检验,证书日期按新验毕日期提前三个月签发,也可视情况提前三个月以上。
7、查验
凡经商检预验出证的丝类商品,出口前口岸局应进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数量、包装情况及唛头标记等。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原检验机构联系,必要时可查验品质。
8、统计分析
8、1 对出口丝类商品的质量统计项目和方法按附件二执行。
8、2 丝类商品质量分析分半年和全年两次,分别于八月底前和次年二月底前报国家局,同时抄送全国丝绸情报联络中心(设在浙江局)。
8、3 全国丝绸情报交流中心于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国出口丝类商品全年质量分析材料报国家局,并抄送各有关局。
9、商品档案
各局应积累资料,逐步完善丝类商品档案,内容参考附件三。
附件:1、丝类商品原样再验范围规定
2、丝类商品统计表
3、丝类商品档案内容
附件一: 丝类商品原样再验范围规定
1、生丝再验规定
1、1 均匀、洁净、偏差检验结果与厂检结果相差二级及以上者,可视同一庄口质量情况确定再验与否。
1、2 凡检验结果升为5A及以上等级者,应予再验,也可考虑扩大抽样范围。凡检验结果升为4A级者,各局可根据当地生产水平及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1、3 清洁原则不再验,但清洁100分者,必须再验。
1、4 因强力、伸长度、抱合降级者,可考虑再验。强力4.3克力/旦以上,伸长度23%以上者,必须再验。
1、5 凡因切断、均匀三度变化降级者,不予再验。
2、绢丝再验规定
2、1 因支数不匀率、千米疵点降等者,不予再验,但支数偏差率在-0.04%以内而降等,必须再验。其余指标降等者,可视情况酌情掌握再验与否。
2、2 凡二个项目及以上降等者,不予再验。
2、3 捻度偏差率为“0”者,必须再验。
3、经纬捻线丝再验规定
3、1 捻度不匀率、捻度偏差率、强力、伸长度与报验等级不符者可根据当地生产水平和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3、2 捻度偏差率为“0”者,必须再验。
4、双宫丝再验规定
4、1 根据双宫丝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纤度出格者,可考虑再验。
4、2 双宫丝型号与外贸适销型号不符,且差异不大时,可视情况考虑再验。
5、再验结果审定
5、1 以数次检验结果中的中间或多数等级成绩为出证数。
5、2 以重新抽取品质样丝检验结果出证。
附件二:丝类商品质量分析表式(略)
附件三: 丝类商品档案内容
1、检验依据
1、1 国内外标准、方法等检验依据及其沿革,检验操作规程。
1、2 贸易合同、信用证及有关检验依据的确认函电。
2、业务技术资料
2、1 专业会议资料
2、2 上级下达的有关业务文件规定。
2、3 本专业的业务请示报告及上级批复件。
3、业务统计资料
3、1 月报、季报、年报
3、2 出口情况统计报表资料
3、3 半年、年度质量统计文字分析报表资料。
3、4 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情况。
3、5 口岸查验情况。
3、6 其它有关统计资料。
4、国外质量反映
4、1 国外报刊上有关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4、2 出国考察报告。
4、3 国外索赔情况。
5、生产厂资料
5、1 单位名称、企业性质、厂址、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技术干部人数、开始出口年月、历年出口品种、不合格情况。
5、2 质量管理机构情况、名称、人员、设备、制度等。
5、3 生产条件:主要设备及工艺设计资料等。
5、4 其他有关资料。
6、检验原始记录
6、1 按检验号顺序将厂检结果单、商检各工作单及证付本装订成册备查。原始记录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
7、其他有关资料
7、1 证书证稿格式及变化情况。
7、2 出口商品商标。
7、3 商品实物照片。
7、4 其它文字、音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