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实务操作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吴宇律师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过失性辞退 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除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以外,还应以是否胜任商定的工作为准。但用人单位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实践中,常常出现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的情形。为避免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建议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
⑵是否在试用期间
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不能超出法定最长时间。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而只能本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此条是用人单位一般比较多的采用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是否违纪
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的,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
⑵违纪是否严重
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的限度为具体界限标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得降低或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
⑷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开除或除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17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
一、《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
(一)将办法中的“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十条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米以内”中的一米修改为二米;将“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上口径管道两侧各二米”中的二米修改为三米。
(三)将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第一句修改为:“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自第16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二、《石家庄市外地驻石机构管理规定》
(一)将规定中“石家庄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及“经协办”修改为“石家庄市商务局”。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外地驻石机构,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单位设立的下列非经营性机构:办事处、联络处、业务代表处、业务代办处等,以下统称办事机构。”
(三)删除第七条第一款。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医药、卫生、新闻出版等特种行业来本市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经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的资质证书。”
三、《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将实施细则中所有的“人事部门”和“人事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将办法中的“市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五、《石家庄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将办法中所有的“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六、《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将第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两张免冠照片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公安派出所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七、《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根据”后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三条第二款“中小企业”改为“工业和信息化”。
(三)第十四条增加“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作为第二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方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统一办理市城区通行手续。”
(五)将第十八条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修改为“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逐步实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六)将第二十条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储存设施”。
(七)将第二十一条的“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
(八)第二十七条“部门”后增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八、《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桨。”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九、《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未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擅自承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作、发放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或《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