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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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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梅毒预防与控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我部制定了《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传染病,可引起神经、心血管等多系统损害,甚至威胁生命。梅毒可通过胎盘传染胎儿,导致自发性流产、死产或先天梅毒等。感染梅毒可促进艾滋病的传播。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有效控制艾滋病和梅毒传播,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20世纪80年代,梅毒在我国重新出现,90年代末以来,全国梅毒报告病例数明显增加,流行呈现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报告病例80406例,年发病率为6.50/10万,2009年报告病例327433例,年发病率为24.66/10万,发病率年均增长14.3%。1997年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为109例,报告发病率为0.53/10万活产数,2009年报告病例数为10757例,报告发病率为64.41/10万活产数,发病率年均增长49.2%。2009年,梅毒报告病例数在我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中居第三位。高危人群梅毒感染率高,2009年艾滋病监测哨点结果表明,暗娼人群梅毒抗体阳性率最高达30.6%,平均为2.4%;男男性行为人群最高达31.2%,平均为9.1%;吸毒人群最高达27.9%,平均为3.4%;孕产妇人群梅毒抗体阳性率最高达11.3%,平均为0.5%。

梅毒可通过性、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播,传播途径与艾滋病基本一致,感染梅毒后只要及早发现并进行规范治疗是可以治愈的。目前,我国梅毒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部分人群存在卖淫嫖娼、婚前和婚外性接触、男男性接触等多性伴高危行为;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缺乏针对性,重点人群梅毒防治知识和防范意识不高,预防干预措施覆盖面不足;部分医疗机构梅毒诊疗服务不规范、服务机制不健全、可及性不够,防治队伍能力不足。我国梅毒流行形势日益严峻,控制任务艰巨,工作亟待加强。

二、指导原则

(一)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整合资源,综合防治。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目标

总目标:加强梅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梅毒控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到2015年,有效遏制梅毒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到2020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

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和2020年底分别实现相应控制目标。

(一)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国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全国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全国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农村居民达到75%,流动人口达到80%;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0%。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5%;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0%。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8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0%,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0%。

——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农村达到6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0%。

——基本建立梅毒监测检测网络和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梅毒监测检测和疫情报告质量明显提高。

(二)到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国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全国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实现基本消除先天梅毒的目标。

——全国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80%,流动人口达到85%;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5%。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100%;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90%。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9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5%,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5%。

——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5%。

——梅毒监测检测网络进一步完善,梅毒监测结果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效果评估的重要指标。

四、策略和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梅毒防治知识。

——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将梅毒防治知识和正确求医信息等内容结合到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广泛宣传梅毒的危害、早期发现和规范诊疗的重要性,以及梅毒感染与艾滋病传播的关系。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指导和支持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梅毒防治宣传作为预防艾滋病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梅毒防治的专题活动,制作公益广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普及梅毒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社会歧视。

——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支持妇联和人口计生服务系统发挥网络优势,在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中宣传梅毒防治知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妇女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常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开设预防知识讲座,设立宣传栏,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知识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厂矿企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或居住地等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场所组织开展梅毒防治健康教育,促进正确求医行为。要依托进城务工人员业余学校平台,结合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广泛宣传梅毒知识,并培训和支持流动人口中的骨干作为同伴教育宣传员,协助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梅毒等性病防治健康教育,支持教育部门结合艾滋病宣传教育将梅毒防治知识纳入高中健康教育课程。指导各类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将梅毒等性病防治知识作为学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青少年学生感染梅毒等性病的风险。

——加强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在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中,应当将梅毒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组织有针对性的梅毒预防讲座、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同时要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深入高危人群中开展梅毒防治宣传教育,提高梅毒防病知识知晓率、避免和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和促进正确的求医行为。加强性病门诊就诊者的宣传教育。各级性病诊疗机构要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在诊室及候诊区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材料,提高梅毒防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二)开展综合干预,阻断梅毒传播。

——落实公共场所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以艾滋病和梅毒高危人群较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主要工作地点,组织开展正确使用安全套的同伴教育培训,倡导采取安全性行为。通过免费发放、社会营销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减少高危行为的发生。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文化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安全套供应情况纳入对目标场所的监管内容。

——依托医疗机构开展预防干预。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当地针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干预工作,要主动走进社区,走进公共场所,接近目标人群,提供咨询及转诊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梅毒防治知识宣传和干预;也可在机构内建立咨询活动中心,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吸引目标人群参与;同时结合提供规范和优质的性病诊疗服务,提高目标人群的诊疗服务依从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支持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干预工作,协助制定干预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覆盖辖区内的目标场所。

——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扩大干预覆盖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分布和活动情况,统筹资源,指导制定综合干预规划。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的作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和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综合干预,扩大工作覆盖面。

(三)提高监测检测质量,开展主动检测,促进梅毒早期诊断。

——进一步完善全国梅毒监测网络,加强梅毒病例报告和患病率监测。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梅毒疫情报告工作,强化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梅毒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提高网络直报的及时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性病诊疗机构及疫情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梅毒疫情报告的质量,减少重复报告、误报和漏报。各地应当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数量和分布,定期开展梅毒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梅毒患病率监测应当与当地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相结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加强梅毒监测检测资料的分析与利用,将监测结果应用于指导各地梅毒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及评价防治效果。

——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国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制定梅毒检测技术规范。将梅毒检测质量管理纳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常规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考评和技术指导,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

——开展梅毒主动检测,促进患者早诊早治。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包括相关科室)要对性病就诊者、有高危行为史或有可疑梅毒临床表现者主动建议进行梅毒检测。要对就诊者提供检测前咨询,解释检测和规范治疗的意义,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梅毒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告知就诊者并提供有关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指导,不得歧视梅毒患者。开展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应当将梅毒咨询检测服务作为内容之一,促进患者早诊早治。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机构要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门诊服药者和艾滋病求询者增加梅毒防治咨询检测的内容,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程序和要求参照艾滋病相关服务要求执行。

——建立梅毒血清确证检测和治疗的转诊制度。对不具备梅毒确证检测能力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检测的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应当将梅毒抗体阳性者转诊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梅毒确证检测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规范的诊疗服务和随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全国梅毒监测检测信息,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梅毒监测检测信息纳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管理。

(四)提供规范化梅毒医疗服务。

——完善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可及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梅毒流行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性病诊疗单位和科室,尤其要注重县级以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性病科室设置或培训性病防治人员,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梅毒诊疗服务的可及性。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梅毒会诊和转诊制度,使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能及时方便地获得确证和规范的诊疗服务。

——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的梅毒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应当制订梅毒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自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梅毒诊疗培训与艾滋病防治培训相结合。艾滋病防治专家组中应当增加梅毒防治专家,指导制订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梅毒医疗服务质量的督导考核。

——规范梅毒医疗服务行为。梅毒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保密、尊重隐私和不歧视的原则。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梅毒诊断标准》、国家梅毒诊疗规范和指南等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合理规范使用药物,做好复查和随访。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及时进行梅毒疫情报告、检测结果的告知、随访和性伴通知,提供梅毒健康教育与咨询、安全套推广等预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性病诊疗机构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室,安排专职或兼职咨询员,提供梅毒咨询服务。梅毒预防服务质量应当作为临床考核指标之一。

(五)预防和控制先天梅毒。

——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预防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先天梅毒防治工作与孕产期保健常规工作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密切结合,逐步形成以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主体、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提供婚前和孕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先天梅毒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鼓励就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主动接受梅毒检测,及早了解感染状态,及早治疗,减少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发生。

——开展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干预,减少先天梅毒婴儿的出生。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的梅毒筛查和治疗,第一次产前检查即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检测,尽可能在孕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及早对孕产妇梅毒患者进行规范的治疗。

——加强对梅毒抗体阳性婴儿的随访管理和规范诊疗服务,减低梅毒对婴儿的影响。对孕产妇梅毒患者所生婴儿,应当根据其母亲的治疗情况、婴儿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规范要求对婴儿进行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在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转诊制度,将梅毒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婴儿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诊断治疗。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应用性研究。

——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上梅毒控制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援助,提高我国梅毒防治水平,促进我国梅毒控制工作的开展。

——结合我国梅毒防治需求,将梅毒等性病的控制作为艾滋病性传播控制手段之一,积极争取“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经费支持,开展梅毒流行趋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加强简便、快速和有效诊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开展梅毒有效预防、治疗方法的研究和适宜技术的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机制。各级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梅毒控制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管理机制中,加强对梅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梅毒控制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开展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梅毒防治工作。将梅毒控制目标作为评价艾滋病防治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落实梅毒控制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梅毒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要结合当地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统筹安排梅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梅毒疫情较严重地区,还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设立梅毒控制专项经费。同时,要积极动员国际组织和社会力量支持梅毒控制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梅毒医疗保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继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为梅毒患者规范化医疗服务提供基本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梅毒治疗必需药品及检测试剂的生产与供应。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梅毒控制人员培训与艾滋病防治、妇幼保健等能力建设有机结合,合理统筹资源,提高效率。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梅毒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的人员培训,加强各级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梅毒防治能力。

六、督导与评估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和阶段性考核,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实施中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卫生部在结合艾滋病防治督导评估对梅毒控制工作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外,将对各地梅毒控制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导检查,对本规划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办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已经卫生部部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8年卫生工作要点


2008年卫生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稳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继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促进中医药发展,强化医疗卫生监管和法制建设,为北京奥运会顺利召开提供卫生安全保障。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卫生工作的正确方向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奋斗目标,对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做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积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卫生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卫生工作的方向是为人民健康服务,本质是坚持公益性质,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点是加强四大体系建设,保障是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卫生系统首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发展道路;要全面把握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建设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卫生工作人员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必须进一步转变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努力建设学习型、法制型、高效型的卫生行政机关,提高卫生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重大卫生战略问题研究,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全面推进卫生政务公开,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卫生信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卫生信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医学、尊重病人、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增进全民族健康为目标,研究制定“健康中国2020”战略。
二、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组织好医改试点
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制定好改革配套文件。医药卫生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必须立足于国情,探索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发展道路;必须注重公平效率的统一,实行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必须做到统筹兼顾,把完善制度与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
明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加大政府投入的政策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积极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三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有效控制药品价格;四是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完善经济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收支管理,落实公益性质。
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加强对卫生管理体制、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卫生投入、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卫生信息管理和卫生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尽快形成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政策体系,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改革试点。要科学确定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事权和责任,科学规划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配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公共卫生机构、农村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配置和经费标准,逐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严格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增强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和责任,研究落实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较大幅度降低药品价格,并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方式,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经费总额预付等多种形式改革,落实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离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三、切实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北京奥运会顺利举行
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为世界所瞩目。各级卫生部门,特别是北京市和奥运项目承办城市,要从全局出发,扎实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监管、应急医疗救护和公共场所控烟等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北京奥运会圆满成功。
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卫生应急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卫生应急能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建设,认真做好有关细菌病毒毒株的管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急救医疗工作,完善急救医疗设施建设,建立比较健全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进一步做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政策措施,加强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等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控制鼠疫、霍乱、人禽流感、疟疾、狂犬病的发生。加大地方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力度,有效防控碘缺乏病和氟、砷中毒。强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干预措施,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研究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和恶性肿瘤发病率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妇幼保健工作,继续加强“降消”项目监督管理。继续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和“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加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能力建设,普遍开展控烟试点工作。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依法监管能力。深入开展餐饮消费安全整治活动,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和准入管理,实行严格的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血液管理,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大力促进自愿无偿献血。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加强职业病防治执法监督,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四、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
大力发展农村卫生服务,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医院主要从事农村地区危重患者的诊治,指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培训乡村卫生人员;乡镇卫生院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工作,指导村卫生室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主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诊治工作。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鼓励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的目标。提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适当增加参合农民缴费,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经办体系建设,提高管理能力。探索建立稳定可靠的筹资机制,规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组织开展建立农民健康档案的试点工作。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职能、工作范围和业绩考核办法,全面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模式,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制度,积极推动医疗保险进社区,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研究确定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整合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一、二级医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加强医院服务体系建设,严格服务质量监管。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医疗质量第一的理念,加强医院管理。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依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医疗技术准入,重点强化对器官移植等高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保证病人医疗安全。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订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和临床应用指南,重点抓好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规范,提高急救服务能力。加强医院发展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盲目发展。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优化医疗执业环境。
进一步转变卫生部门职能,强化区域卫生规划,规范资格准入、技术标准、服务质量管理,明确各类医院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五、统筹兼顾,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加强卫生法制建设,积极做好《基本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和《中医药法》等卫生法律立法和修订工作,开展《护士条例》等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加强卫生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卫生普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管理能力。
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制定扶持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继承与发展,加快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重大疾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医疗卫生机构采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加快公共卫生、全科医师和农村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制定鼓励政策,推动优秀卫生人员到城乡基层、到缺医少药的地区工作,通过提供临床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物资设备支援等多种形式,加强卫生支农工作。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对口支援,城市大医院要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与合作制度。结合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实施“万名执业医师招聘计划”,招聘执业(助理)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建立适宜卫生技术推广体系,大力推动适宜技术和卫生科普知识进农村、进社区,全面推进基层卫生科技进步。大力加强卫生科技工作,加快推进卫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以防病治病为中心,整合优势医学科研资源,加强重大疾病防治的科技研究。进一步加强国际卫生交流合作,注重援外医疗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援外医疗工作。
加强干部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干部保健工作水平,做好各项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2008年是我国卫生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做好这一年的卫生工作,关系到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各级卫生部门领导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解决影响卫生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保持清正廉洁,反对铺张浪费,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做斗争;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全国600万卫生工作人员,努力开创卫生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


第一章:汽车维修管理费的征收
第一条:汽车维修管理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汽车维修经营者征收、用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和服务的事业费。
第二条: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受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代行管理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职权,负责实施《办法》和《细则》。市交通运输总公司指定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汽车维修管理费的征管工作,远郊县(区)由县(区)汽车维修管理所或交通局(科)具体负责征收,
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征收汽车维修管理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修理、维护和专项修理的国营、集体企业(包括第三产业和劳服企业)、个体户、中央单位、外省市、外省市与京联营、部队、院校所属单位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汽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须交纳汽车维修管理费。
第四条:汽车维修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一律按汽车维修经营者营业额的千分之五计征。
第五条:地处城区和近郊区的汽车维修经营者,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直接征收或由其指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所代征;地处远郊县(区)的汽车维修经营者,由远郊县(区)汽车维修管理所或交通局(科)征收。
第六条:汽车维修管理费按月计征,所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在月初十日内将上月应交汽车维修管理费款向指定征收单位一次交清,同时抄报《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费交款汇总单》并持《统一结算凭征》第四联核备。
第七条:征收汽车维修管理费,一律使用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收据》。格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凡延期交纳汽车维修管理费,按延交金额每天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凡弄虚作假、隐瞒不交或少交漏交汽车维修管理费者经查实后,除补交外,视情节轻重,加征1—2倍罚款。
第九条:汽车维修管理费的具体征收手续,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根据本规定,另行规定。见附件一。

第二章:汽车维修管理费的使用
第十条:汽车维修管理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行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业务费、教育费、修缮费及其他行政经费支出)。
3.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通讯、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行业的服务设施等建设投资)。
4.离休、退休人员费用;聘用专业人员的费用。
5.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6.组织科技和智力开发、人才培训、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等活动的经费支出。
7.按规定比例上交的汽车维修管理费。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参照事业单位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基建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管理费年终结余,除核留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所属的周转金及批准项目的跨年度自筹资金外,其余集中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章 汽车维修管理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维修管理费按征管分工,实行两级管理。城区、近郊区的汽车维修经营者所交纳的管理费一律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管理;远郊县(区)的汽车维修经营者所交纳的管理费,由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所或交通局(科)管理。
第十五条: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征收的管理费按总额的百分之十上缴市交通运输总公司,由总公司安排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其他支出。远郊县(区)征收的管理费,百分之二十上缴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其中百分之十解交市交通运输总公司集中,百分之八十留作本县(区)汽车维修行
业管理用。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管理费收支实行予决算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1.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为予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汽车维修管理费年度收支予算,编报年度、月度收支决算。按规定日期上报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审批,并报市财政局一份备查。
2.远郊县(区)汽车维修管理所或交通局(科)汽车维修管维修管理部门为予算单位,编报汽车维修管理费年度收支予算、按年度、月度编报收支决算,并按规定日期上报县(区)交通局(科)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汽车维修管理处核备。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汇总各远郊县
(区)汽车维修管理费收支报表,报市交通运输总公司核备,并抄报市财政局一份。
第十七条:汽车维修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均在工商银行开户,接受银行监督。
1.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直接征收的汽车维修管理费,应全部存入汽车维修管理费帐户,按规定应上缴给市交通运输总公司的部分由汽车维修管理处按季解交。
2.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的经费支出,交通运输总公司根据管理处年度予算,分季审批用款计划,由汽车维修管理处掌握。总公司批准的汽车维修管理处季度用款计划,抄送银行监督执行,追加用款需经总公司批准同意。
3.远郊县(区)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的收支管理,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的罚没款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各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和汽车维修管理处有权对远郊县(区)所属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和票证检查,对违犯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者有权责令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市汽车维修管理处根据本规定所列收支管理原则制定有关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各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总公司统一修订补充。在未修订补充前,应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