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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标准

时间:2024-05-19 19:3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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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标准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行业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标准

1986年8月2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甲级单位
一、资历及管理
1.具有20年以上医药工程设计资历,独立地承担过两个以上国内外大型医药工程综合设计项目,并已建成投产,验收合格。
2.已取得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证书。
3.经济独立,有完善的经营、计划、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4.设计管理机构健全、合理。
二、技术水平
1.具有独立承担大型医药项目的工程设计、技术开发、咨询、评估、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能力。
2.能承担中外合作设计、援外工程设计;有技术引进和消化能力;有自己的技术特长和专利,能独立解决医药工程中的重大、复杂设计疑难问题,做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设计。
3.能参加编制或主编国家、部门、地区的某些设计标准、规范及设计基础资料。
4.有较高的社会信誉,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设计奖或科技成果奖。
三、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力量配套齐全,具有独立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工程的综合设计能力。
2.直接从事医药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在150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的技术人员不能少于100人。
3.有固定的技术情报、资料、档案等专职技术人员和确保设计质量的专业技术骨干力量。
四、技术装备
1.有先进的计算手段,能广泛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计算,能开发编制部分计算和绘图程序,并在设计工作中取得较好效果。
2.具有先进的绘图手段,能用计算机辅助绘图系统进行工程设计。
3.具有先进的文印、复制、晒图设备。

乙级单位
一、资历及管理
1.具有15年以上医药工程设计资历,独立地承担过两个以上国内中型医药工程综合设计项目,并已建成投产,验收合格。
2.已取得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证书。
3.经济独立,有完善的经营、计划、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
4.设计管理机构健全、合格。
二、技术水平
1.具有承担中型医药项目的工程设计、技术开发、咨询、评估、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能力。
2.有自己的技术决窍和特长,能独立解决医药工程中的重大疑难设计问题。
3.能参与编制行业、地区的设计标准、规范及设计基础资料。
4.有较好的社会信誉,能够利用国内外的基础设计,做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比较先进水平的设计。
三、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具有承担两个以上中型医药工程的综合设计能力。
2.直接从事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在80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的技术人员不能少于50人。
3.有固定的技术情报、资料、档案专职技术人员和确保设计质量的专业技术骨干力量。
四、技术装备
1.有较先进的计算手段,能运用小型计算机进行计算,并能相应地进行程序开发编制工作。
2.具备较先进的绘图、文印、复制、晒图装备。

丙级单位
一、资历及管理
1.具有10年以上医药工程设计资历,独立地承担过两个以上国内小型医药工程综合设计项目,并已建成投产。
2.有计划、技术、资料、档案和设计质量等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措施。
二、技术水平
1.能承担小型医药工程综合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设计。
2.能熟练的运用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做出具有行业内比较先进水平的设计。
三、技术力量
1.具有固定从事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30名以上,其中中级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专业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能承担两个以上小型医药工程综合设计项目的能力。


2.从事医药设计的主要专业人员设计资历在8年以上,主导专业的工程师至少要有3名以上。
3.有适应本单位需要的技术情报、资料、档案及确保设计质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技术装备
有适应需要的PC级微型计算机,能运用微机进行计算;有绘图、文印、复制、晒图等必需的技术装备。

丁级单位
1.能独立的承担小型医药工程扩建、技改或零星工程设计。
2.有本单位的设计、计划、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从事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10名以上,其中中级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4.有适应设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手段和绘图、文印、复制、晒图等必要的工具和装备。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管理,理顺投资项目业务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是指由财政筹集专门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项目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乡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投资或补助资金。资金来源: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预算内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二)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由财政兜底的政府性融资;
(四)上级投资拨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用于政府性工程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安排原则:政府性投资或补助资金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进行安排,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需要市级配套的国家、省投资项目。投资或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四条 适用范围:市发改委立项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市级项目;市政府采购计划所列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确定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财政部门预算中单独设立的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
第五条 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类项目资金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拨款时,应先填报《临汾市市级政府性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拨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内容资料:
(一)列入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规划、环评、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和列入计划但相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确定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需分别提供项目申报指南,根据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和资料依据。
(三)财政部门预算中设立的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需提供省财政厅或市政府的有关具体政策依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需提供市相关政策文件、会议纪要和市主要领导亲笔签署的文件原件,并附项目支出明细。
(五)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的项目,需提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临汾市级单位政府采购报告单》、《临汾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验收单》、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办公室审核后支付采购款。
第六条 评审程序:政府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财政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决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所需资料及责任与义务按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规定办理。逐步实现财政投资“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招标和先评审后列入项目计划”的目标,达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效益,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结合实际财力情况,及时下达项目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供应商,不得通过项目单位账户转拨。
为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工程在评审阶段可分批下达部分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可先预拨部分资金,其余资金待评审结束后按有关法规办理。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并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论方可拨付剩余资金。
第八条 招投标与采购:凡列入政府性投资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对财政投资或投资补助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采购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先购买国货,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购买本市产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或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或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在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政府有其它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发改委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性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实施和投资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经济特区的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经营土地,促进特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含市辖区划在特区管理线以外的土地,下同),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 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及平整土地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以下简称地价款),由市国土局负责收取,其中出让金部分由市、区国土局分别提取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作为其业务费用后,
按市百分之七十五、区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分配使用。
出让土地使用权回收的地价款,应作为专项基金管理,全部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包括造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城建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国土局是市政府管理特区土地职能机构,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统一规划
(一)特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汕头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尽快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特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由市国土局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位置、地形、地貌、功能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三)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统一征用
(一)特区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局于国有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统一征用,并可采取预征的办法,对特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使用控制。统征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实施,即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分期分批
确定征地范围,统一按规定与被征地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统一办理征地的审查、报批手续等;预征土地也由市国土局与被征地单位通过签订预征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直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哄抬地价,不得任意附加条
件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单位或个人过去经批准征用但尚开发、使用的土地,市国土局可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调整或收回。对被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安置、国家征购任务的核减和人口农转非指标以及生产、生活用地等问题,应在确定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时,由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对实施
预征的,也应按统一征地的要求,在预征土地实施建设使用前统筹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的有关补偿、安置和生产、生活用地问题(其中补偿费在预征时应先支付百分之十给被征的单位,以后每年支付百分之三十,并把物价上升指数补上)。
(四)特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市政府实行统一征用之后,由市国土局根据征用耕地的数量,并结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划留百分之十的土地给被征地村庄作为生产、生活用地。对划留的生产、生活用地,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给予划界、树桩,明确权属范围,并根据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尽快编制各村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划安排建设。
有关统一征地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根据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统一开发
(一)土地开发要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综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和整体的效益。
(二)对统一征用的土地,由市国土局统一组织土地平整,市城建部门统一组织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及市政设施建设。但两者必须按城市规划和出让的要求同步进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合同规定进行开发。
(三)特区范围内的沙、石、土、矿产资源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统一开采。开采沙、石、土和其他矿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向市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发给《开采许可证》和《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能开采。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开采。具体管理办
法按市政府汕府〔1990〕5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统一出让
(一)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市国土局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市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国土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特区产业政策,会同规划、计划及有关管理部门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规定批准后,依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土地

(三)由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产业政策、土地征用及开发成本、市政设施配套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地块所处区位及其地质、用途等要素分别拟定基准地价,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的依据。市国土局可根据需要设置
地价评估机构或评估员,负责地价评估工作。
(四)由市国土局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拟定出让方案(内容包括出让地块、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地价款幅度、出让方式等),并按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
国土局负责实施。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协议、拍卖的方式。出让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国土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受让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又未具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可凭出让合同向市政府申报办理该地块的专项经营权及向计划部门申领基建计划。
(七)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应向市国土局申报,由市国土局提交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补足地价款,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凡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局责令其改正,并没收
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受让人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时,市国土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担未付清全部地价款、未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
、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凡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市国土局办理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的,由市国土局依照《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本规定实施前土地使用权已转让、出租、抵押,但尚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国土局补办登记手续。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第五项有关规定办理。
(十)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的,市国土局可按其出售价格优先购买。
(十二)国家机关、部队、文化、卫生、教育、科研等单位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减交地价款。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向市国土局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地价款;单位撤销或搬迁的,由市国土局按
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规定实施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统一地政管理
特区范围内的下列地政事项由市国土局负责统一办理:
(一)调查土地资源,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二)接受土地权属登记申请,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终止登记;
(四)拟定和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和方案;
(五)代表市政府办理统一征地,收取有关土地费用;
(六)依据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土地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用地单位、个人同市政府或原特区管委会及其授权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仍然有效。但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价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国土局按规定标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价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