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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7号

时间:2024-07-05 14:4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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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7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面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序号 EX①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2012年最惠国税率
(%) 暂定税率
(%)
1 ex 84419010 切纸机用横切刀单元 8 3
2 ex 90029010 照相机用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 15 10
3 ex 90029090 其他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 15 10
4 ex 90138030 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 5 取消暂定税率

注①:“ex”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

  一、案情

  顾春某与黄某于2008年10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告未支付原告生活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起诉之前的生活费20000元,及自2013年1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承担一半。

  被告顾春某认为原告请求支付2008年至今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承担2011年至今两年的抚养费。

  二、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顾春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顾某2008年10月至今生活费人民币10000元,并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原告顾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其生活费500元,在此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被告顾春某负担一半;被告顾春某对原告顾某享有探望权,黄某有协助义务。

  二、评析

  本案虽然经过调解结案,但是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值得探讨。我国司法实务及理论研究对是否所有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一直存在争论,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不能仅从该制度上作逻辑分析,而是要从社会公正,价值位阶,从该制度的功能着手分析。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龙卫球教授认为:诉讼时效指请求权持续不行使经过法定期间的情形,其法律后果通常为产生请求义务人拒绝给付的权利。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教授认为消灭时效,指的是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至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王泽鉴教授认为: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自体本身不消灭,其诉权亦不消灭,仅使义务人取得拒绝给付抗辩权而已。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皆出于罗马法,虽有一定差异,但是也具有很大的共性,都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都发生了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产生限制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中指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功能,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世界两大法系的诉讼时效立法均体现了这一点。基于这一根本立法目的,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是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

  (二)损失时效制度的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当事人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而丧失胜诉权,对权利人影响重大。该问题既是司法实务亟须规定的问题,又是争论较大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解释采纳的是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物权请求权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论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规定。以及关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当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有较大的争议,也正是本案争议焦点的所在。

  (三)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抚养费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起诉2008年至2011年的抚养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具有给付内容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础上的权利,是基于人身权而发生的,依附于某种事实,抚养费的负担是父母双方保障子女生活的义务,时间上具有持续性,以子女未独立生活为条件,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属于亲属法调整范围,涉及人格尊严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属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费的索要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属于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以监护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驶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对本身已经经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伤害,必然影响其健康成长,那么则反映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强求未成年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以及积极行使其权利。

  第二、给付抚养费请求权是以义务人未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抚养义务虽然包括有给付内容,但是其抚养义务不仅仅包括有金钱给付内容,因此从社会公正,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简单认定追索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利于保障社会公正,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第三、抚养义务人不能够以权利人未及时向其索要抚养费而拒绝承担义务,抚养费请求权本身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双方的关系不会消灭,除被抚养人独立生活或者死亡,抚养义务人就不能拒绝承担义务。

  第四,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追索抚养费的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其追索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其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以保护,显然于法律原则相违背。

  综上,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被抚养人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时效自被抚养人独立生活之日起计算。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婚丧假的法律规定

梁仁壮(北京市新开律师所律师)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付出才有回报,有劳才能得,按此道理不上班是不应得到工资的。
但任何道理规则都总有例外。

人具有社会属性,这就决定了作为劳动者,他除了企业员工的身份外,还同时可能是儿子、丈夫、女婿、父亲等多重社会身份。员工身份要求他为企业工作,儿子身份要求他照料父母尽孝心,父亲身份要求他关心孩子尽父爱。当这些要求同时发生时,就是社会学上的角色冲突问题。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有时就必须有所牺牲取舍。给予职工必要的假期如婚丧假并在该等假期内照发工资,是解决这种角色冲突并让职工能更好更安心地工作所必要,也体现人文关怀。
对于婚丧假,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层面的具体详细规定,相关规范散见于各法律规范中。下面收集一些常用规定:

《劳动法》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规定》,社会活动是指: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说明:虽然该《通知》的发布时间为上世纪80年代,且具体针对国企职工。但由于一来截止目前国家还没有法律层面的更细规定,二来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国企以外性质的企业很少,规定国企的情况就几乎涵盖了所有企业的情况。现在企业的性质多样化了,但在更细法律规定出台前各性质的企业均可以参照该《通知》制定本企业自己的婚丧假具体规定,经向职工公示并听取意见后对本企业职工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