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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9:0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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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新闻媒体报道了甘肃省岷县、陇西等地药农和商户用硫磺熏蒸当归等药材的现象,引发了社会较大反响。中药材的养殖、种植及加工关系到中药制剂以及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应引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药材质量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过甘肃岷县硫熏药材事件,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拓宽监管思路,进一步加强中药材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以及中药材专业交易市场硫熏药材的监督检查,加大市场抽样检验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经营销售行为。

  二、强化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和国家局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的要求,加强对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加大对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

  三、加强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国家局正在制定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标准,在此之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设定工作时限,要求辖区内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制定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指标,作为企业物料检测内控标准。凡企业未按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内控标准或不按照内控标准对购进中药材或中药饮片进行检验的,其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不得用于生产投料。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与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通报中药材养殖、种植及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硫磺熏蒸以及其他影响药材质量的问题,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局报告。
  联系人:郭清伍、翁新愚
  电 话:010-88330852,88330812
  传 真:010-8833085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嘉兴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秀城区建设与交通局、秀洲区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建设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住宅为主的单位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秀城新区、秀洲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熟悉住宅建设和管理工作业务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开发建设工程应当首先通过以下验收,并取得单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一) 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 建设工程经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王) 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燃气、节水设施等,经市城建管理部门验收;

(四) 小区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经地名管理部门正式确定;

(五) 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收;

(六) 人防、供电、供热、邮政、通讯、消防等设施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七)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除经批难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达到符合使用要求,并已取得由各职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二) 住宅小区内所有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

(三) 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四) 住宅小区四周界限与小区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居住区居民生活和通行条件;

(五) 住宅小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六) 开发住宅小区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七)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已按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小区开发建设总结;

(二) 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所有单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类地面、地下线路、管网图纸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档案资料;

(三)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专业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四)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及物业管理情况材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每期验收面积原则上应达到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申请分期验收的组团,应按规划总布、单体设计标难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向嘉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 房地产管理处应在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发出验收与否通知单,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评定。

(三) 验收评定分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部分,验收评定后,由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台和综合验收意见书。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各专业验收部门。

(四) 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或实施分期验收合格的组团,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后,可办理有关房屋交付使用和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必须按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内容意见和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后将整改内容重新申报复验。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难,建成或基本建成后不申报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擅自分期或逐幢办理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将综合验收成分期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在建小区,除已办理交付使用的房屋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8月6日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嘉兴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18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本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是按照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计算的。没有仅就程序问题向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裁决,属于程序审理,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不存在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不服原审裁定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向上诉人预收案件受理费问题。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要询问当事人。但鉴于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提起的上诉,仍属于程序审理,如果二审法院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可以不经询问当事人而作出裁定。
此复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89)粤法经请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自钧院1987年7月21日《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颁发以来,我省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遇当事人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均按《解答》第二项关于“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本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书面裁定”的规定,就受诉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作出书面裁定。但目前此类案件的数量不少。一方面在时间、人力和财力上给人民法院特别是二审法院增加了大量负担,另一方面又难于约束和制裁其中的滥用诉权行为,不利于依法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我们意见,二审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1)可参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管辖权争议案件的上诉人预收受理费。收费标准与其他二审案件相同。经审理,维持原裁定的,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撤销原裁定的则将预收的诉讼费退回上诉人。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内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经阅卷,二审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不必询问当事人的,可迳行裁定。
当否!请批复。
198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