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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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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滁政〔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和建议撤销原批准;

(十)依法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承担对有关部门、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初审,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组织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整治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一)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政府授权,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市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二)负责本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排查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

(三)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四)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集会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统计分析;

(七)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信息化、非煤矿山、电力相关行业和所出资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上述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二)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章、管理规定和准入条件;调整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督促所管理的企业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四)督促所管理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防范和事故隐患整治措施,参与所管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全市工业和信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指导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隐患路段和港航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整治和改造;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地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管理能力考核;

(三)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协助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物拆除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指导、监督城市燃气、供水、路灯、园林、市政公用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配合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按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立项时,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要事先征求卫生部门意见。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二)按规定参与渔港、渔船和系统内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四)依法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包括跨区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加强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按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初审,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猎枪弹具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切实加强对市本级直管水库的调度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所管理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三)除泄洪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水库、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水库、河道安全;

(五)指导监督本市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时作出审核决定,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申请依法组织验收,并将审核和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卫生审查;

(三)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查指导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照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度等制度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七)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负责监督校内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对学校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和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六)组织开展校舍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其他部门、单位主办、主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其举办者或主管部门负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许可证;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行有序开采,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预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中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对危险化学品和有职业危害新设立企业规划选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监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五)负责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电视台、电台、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网吧、歌舞厅、游戏室、音像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大型文化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组织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对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广场、市火车站广场、市南湖公园等群众休闲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建设拆除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务系统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本系统单位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加油站(点)设立的初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管工作;

(三)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的进出口许可事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将同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制定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职工签订涉及劳动保护的劳动合同,严格督促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二)加强劳动保护监察,负责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监督指导监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狱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和警车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负责拆迁工地安全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积极参与滁州市原子能利用研究所钴60室的外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指导督查国有粮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承担全市粮食监测和应急管理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指标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地震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警,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和应急求援的准备、协调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二)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城市防震减灾规划;

(三)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实施保护;

(四)与友邻地市建立地震前兆信息共享平台;

(五)做好宏观异常的调查核实;

(六)坚持月、季、年震情会商制度;

(七)做好震后趋势判定以及地震资料和信息的管理;

(八)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指导学校等单位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九)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

(十)依法对建设工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监管;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招商主管机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招商引资项目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规定,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项目。

第四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决定、规定草案,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一条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五)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代表职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社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开发区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开发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滁政〔2007〕41号)同时废止。


盗窃案件罚金的适用与执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这为我国适用此类刑罚提供了法律保证,克服以往只注重自由刑,而轻视财产刑的错误认识,依法正确适用财产刑。那么如何执行罚金刑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依法正确执行罚金刑。
一、罚金的交纳以及主刑的判决。
新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有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五种情况。
(一)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三)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四)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二、在判决自由刑的同时应当考虑罚金交纳情况,对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而酌情从轻处罚;反之,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罚金等情形的应从重判决。
(一)犯罪分子或者其亲属主动一次性交齐罚金数额的,在判决时,可视有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从轻幅度在一年至二年,但不能低于刑罚的下限。
(二)犯罪分子或者其亲属交纳50%罚金,经查实,确属无力再交纳罚金的,可从轻处罚六个月至一年。
(三)对于犯罪分子或其亲属故意隐藏损毁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拒不执行罚金的,应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判处。
(四)对于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必须交纳盗窃金额2倍。
三、罚金的执行
新刑法对罚金刑适用范围已经明确,作为审判机关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不注重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其原因,一是观念旧,不想适用;二是怕担风险,不敢适用;三是怕空判,判了罚金难以执行;四是怕主刑酌情从轻,产生“用钱卖罪”的错误思想;五是内功不足,不会适用。
全面、准确、及时地适用罚金刑是审判机关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用好、用活,用准罚金刑是机关的一项硬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运作。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要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刑法相关知识,从维护全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为适用好罚金刑下功夫,抓实效,同时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和审判技巧。
(二)协同运作。能否适用好罚金刑,关键之一是公、检、法三机关能否有机统一协同运作,公安、检察二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不仅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还应对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在掌握底数的情况下,应不失时机地根据犯罪嫌疑人可能适用罚金刑采取果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地措施,随案移送法院处理,为罚金刑的履行打下基础,防止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转移、隐藏可执行财产。在案件移送法院审判阶段,要深入犯罪分子的家庭所在地开展细致的调查,查清经济来源和财产状况,凡是有可供履行的财产要强化执行措施。为罚金刑的实际履行打下基础。
(三)严肃执法要到位。刑法就如何适用罚金刑规定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虽对盗窃罪罚金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适用罚金,否则即属违法。
罚金刑生效后需要执行,可由刑事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局按执行程序和要求处理,对其中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四)监督、激励要到位,对罚金刑的运作情况,人大应加大监督,通过视察、审议等途径监督适用罚金刑是否到位;对于积极配合和执行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反之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财政、审议部门要对罚金的数额到位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按照拨款与上缴两条线分开原则,及时足额上缴罚金,财政部门对办案所缺要及时加以补充,并解决在适用罚金刑中装备和设备,另外,对适用罚金刑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促进罚金刑的适用更有成效。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党组(委),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委),国家海洋局党组,国家测绘局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党委,各直属单位党组(委、总支)、支部,部机关各司局:

2003年,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十六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提出的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工夫,紧密结合系统实际,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三项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滋生腐败的问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显著成效保障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继续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根据中央纪委提出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要注意查处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损公肥私的违纪行为。

(三)继续落实《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国土资发2000250号)。通过个人申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加强组织核查等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尤其要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达标评比活动。

(五)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禁止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安排私人旅游和高消费娱乐。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同志关于牢记“两个务必”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进一步提高廉洁从政的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基层国土资源站所的干部在从政行为方面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并抓好落实。

二、加大惩处力度,坚持不懈地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坚持从严执纪,加大依法依纪惩处腐败的力度。着重查处:(1)部、厅(局)机关、院、所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3)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4)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严重扰乱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秩序的案件;(5)奢侈浪费、挥霍公款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畅通群众信访举报的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从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发现案件线索。要适应新情况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能力。严格执行党、政纪律,坚决纠正有案不查、执纪偏宽和处分决定不落实的问题。

三、深化纠风和行风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中的问题

纠风和行风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继续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核心,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为载体,以树立良好形象为目标,切实解决好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逐步形成条块结合,纠、评、建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和行政收费行为,纠正农民建房收费管理等方面还没有执行规定的问题,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加强管理、规范收费,把遏制问题发生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纠风工作目标责任。

加强系统作风建设,部、厅(局)机关不仅要作出表率,而且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总结行风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坚持不懈地推进部门和系统的作风建设。继续把创建文明窗口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作为行风建设的载体,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和考核之中。通过落实政务公开、窗口办文、内部会审、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解决在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方面存在的执法不严、办事不公、服务意识差、办事效率低等问题。对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要继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责任意识。

四、健全权力制约制度,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事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全局,事关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要从继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特别是要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中查找可能或容易滋生腐败的源头问题,研究提出防范和治理的对策。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推进后续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后续监管工作。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根据责权统一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继续推进强化财务管理与监督,巩固和发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成果,落实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继续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着力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体系,重点要制定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强监督效能。全面推进对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任用和奖惩中的运用。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在我部系统特别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项规定和要求,严禁以其他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执法犯法、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对在土地市场交易中搞非法入市、扰乱秩序、牟取暴利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各种非法占用和转让土地的,必须坚决依法依纪惩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完善机制、履行职能,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特别强调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十六大决议,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对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部直属司局级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领导干部述职中,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纪检组(委)负责人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沟通情况,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的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优势,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在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注重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以适应新形势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要善于利用行政监察与行政业务联系紧密、便于开展监督的有利条件,主动深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积极参与在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违纪问题,督促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结合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工作,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工作落实的力度

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艰巨繁重,要取得工作实效,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负有重大责任。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责。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负总责,班子成员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领导干部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敢抓敢管,真抓实干,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要善于把中央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抓住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树立廉政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年底前,要组织开展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各单位要回顾总结近年来的工作情况,认真查一查已部署的反腐倡廉工作哪些没有落实,认真查一查工作中究竟存在哪些薄弱环节,认真查一查在工作不落实的背后有无领导干部的责任问题,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继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通过严格执行纪律和正确运用政策,更有效地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适应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自身建设。要在党组(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实施;加强监督和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抓得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200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