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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1年第2号预警通知

时间:2024-07-06 10:5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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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1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1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目前我国已进入春季,正是山洪、暴雨、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期,同时也是溺水、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高发期,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早部署,及早落实,及早防范,确保师生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尤其要结合春季极端天气多发的气候特点,认真排查学校校舍和各类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边远山区学校和地处低洼地段、毗邻山脚学校的安全排查。当发生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学生上下学安全时,可适当调整上课时间,确保学生上下学路上安全。当学校及周边出现安全隐患不宜继续上课时,要及时转移学生,严防校舍倒塌、雷电、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二、切实抓好关键环节的防范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校园安全防范水平,坚决防止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案件发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管理,教育车辆驾驶员按照恶劣天气驾驶要求安全行车,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进一步密切与有关部门、社区、村委会、家长的联系,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学生外出集体活动预案,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原则,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集体活动安全。要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和教育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打架斗殴等各类安全事件。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知识“进头脑”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部门户网站提供的《春夏秋冬话安全》(春季篇)等安全教育资源,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活动、实践演练、日常活动等途径和方法,对学生开展以预防传染病、预防溺水、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应对自然灾害等为主题的安全教育和演练。要教育学生不坐超载车,远离“黑校车”,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告诫学生不得在上下学路上和节假日到水库、池塘等非游泳水域游泳,在遇有同伴落水时,未成年人不要贸然施救,要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避免因盲目施救导致更大伤亡;在组织集体活动时,要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与教育,严防在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把通知内容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和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应当如何制止突击抢建?

刘建昆


  近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部分出现了突击抢建的风潮,地方政府称之为“私搭乱建”或者“违法(章)建筑”,我不愿意使用这两个词语,因为在现有法制条件下,在农村以法定程序全面甄别认定“违法建筑”根本是不现实的,因为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在自己合法宅基地内的房屋改善、搭建厢房平台等,法律并没有严格禁止。

  面临拆迁,突击抢建,明显属于劳民伤财,群众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增加建筑面值,求的更多的补偿,情有可原;但是我本人并不支持这些做法。然而这些情况的出现,政府在政策制定、法律执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应该在指定度域内公告禁建。公告禁建是制止抢建的必要辅助手段。公告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内部会议则不具有行政行为法律效力,这事一个浅显的法理。在台湾地区,因为农村社区建设而事实区段征收之前,凡是涉及城市规划的地区,以“新订、扩大或变更都市计划”为由,得禁止该地区内一切建筑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并禁止变更地形或大规模采取土石”,时间不超过两年。在规划制定完成之后,区段征收预备作业阶段,也必须实施“建筑改良物禁止事项之报核及公告”期限为一年六个月。这样,就可以对禁建区域实施最长三年半的禁建,使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有了法律依据。另外,台湾地区在都市更新(旧城改造)、市地重划的请详细下,也有相应的公告禁建措施。

  在这方面,我国个别地方如广州,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规定“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迁户、装修等相关活动”,也是以公告为准。而山东省并无相关规定,这种法律空白,必须填补。

二、必须合理制定补偿政策。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国家没有相应的统一规定,各地方自行立法。在山东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而对于农村非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是法规空白。尤其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引发的拆迁的法律性质与征收拆迁不完全一样,属于“权利人自行改造”的范畴。但是,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制止突击抢建十分关键。

  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而言,首先应该补偿的根本不是房屋,而是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广大农村群众的安居问题的根本。至于房屋,应该是附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改良物,二者应该分开补偿。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拆迁政策是,土地使用权别有意无意的忽略,仅补偿地附着物,这就造成了一到征地或者拆迁,各地抢种、抢建问题十分严重。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往往规定“征收土地时,其土地改良物(即房屋等建筑物)应一并征收”。对于地上附着物一般仅补偿其重建成本价格。也就是说,按照主要土地面积标准补偿,地上房屋建或者不建,对于补偿影响有限。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谁还会去抢建?

  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自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措施出台之前,应当反复思量,细致准备,以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引导群众,否则,就要出现矛盾纠纷、弊病和后患。“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行政,应该竭力避免。

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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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条件是否制作裁定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条件是否制作裁定书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2)22号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如果属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书主文可表述为:
“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现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