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1:3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110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08〕72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厅日常值班工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负责。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承担本级政府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公务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值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国家制定的应急值守的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廉洁勤政,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信息畅通、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项,协调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后调查和评估、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预案体系的完善工作,参与有关规章和政策的拟订,并负责推动实施。

  (二)负责市政府工作日内(星期一至星期五)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并协助报告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编报《值班报告》、《值班专报》等。

  (三)负责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安排,对作息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班:1、值班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执行;2、提前一周,由下级政府值班室向上级政府值班室,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向本级政府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3、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各级领导要负责带班,加强值班力量。

  (四)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五)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六)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对值班和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履行市政府办公厅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区县政府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日常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其他部门值班人员由在职人员轮流担任。

  (二)各区县政府值班室在节假日最后一天下午3时前,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送节假日期间辖区内综合情况。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四)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级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职能部门在节假日最后一天下午3:00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送综合情况。

  (四)加强对本系统内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值班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应检查电话、传真、复印机、电脑等设备是否完好,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设备,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四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值班人员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信息接报。接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制作《值班报告》或《值班专报》,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应急值守部门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报告、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和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进京上访,来省、市集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航空、铁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区县政府值班室(区、县应急办)和政府部门值班室半小时内以口头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前项所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送,并及时续报进展和处置情况。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专门的应急值守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值班报告模板

     2、值班专报模板

     3、南京应急工作简报模板

     4、电话记录模板


南京市人民政府值班报告

第 号

年 月 日

标题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报送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按领导分工报送)

领导批示


抄报
××带班秘书长


          复印发:                            值班员:





值班专报
第 期

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


报送


报送单位

联系人


报送时间
年月日时分
联系电话


标题




抄报







妥善保存

南京应急工作简报



第 期

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
2008年月日








电话记录



来电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记录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







  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针对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他人,导致多人伤亡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往往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侦查起诉,甚至定罪量刑。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具体分析如下,以共同探讨。
  一、对“其他危险方法”应当采取缩限解释。
  对“其他危险方法”的解释和认定不能随意无限制地扩大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字面之含义,将具备一定“危险性”,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任何行为方式,均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这样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确定性原则。而是应当采取体系解释和限制解释,将“其他危险方法”解读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该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事后难以控制。
  因此,虽然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行为均一一罗列出来,从而采用“其他”等词语进行概括性规定,避免挂一漏万,但我们也不能将“其他危险方法”做任意泛化、扩大化认定。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口袋犯罪适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二、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他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比不具有危险相当性。
  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他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实施特性和后果不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特性在于能够一次性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广泛杀伤力和严重破坏性。而持刀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连续捅刺他人,虽然也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比,危险性和破坏性则小得多,不具备危险相当性。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行为的实施特性在于,该些行为一旦实施,其侵害或可能侵害的对象数量无法预先确定,其带来的损害后果已经脱离了行为人的控制能力范围。行为人单纯靠自身力量停止以上述危险行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无法消除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状态。以放火为例,行为人一旦实施放火行为,除非主动采取救火措施,否则一般情况下无法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且通常情况下即便在事发后采取积极阻止举措,也无法挽回局面,沦入失控状态。
  而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多人的行为则与上述危险行为有所不同。犯罪行为人所持之刀(凶器),在行凶过程中,始终处于行为人手臂控制之下,未脱离掉行为人的控制半径和能力范畴之外,这与行为人采取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行为所产生的火势、水流、爆炸力及毒害物流散之状态,就危害程度和可控水平方面而言,存在着本质的区分。行为人持刀伤人之对象范围与数量由行为人自身掌握,刺谁不刺谁均可由其自行定夺。行为人一旦在捅刺一名被害人或多名被害人后自行停止后续行凶行为,不需外界干预,就能有效阻却危害结果的继续发生,故我们说此种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不具有危险相当性。
  三、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他人的行为,依据行为人具体犯意,可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
  依据上文所述,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他人,其行为虽然带有一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属性,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比不具有危险相当性,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结合其具体的犯罪故意,可以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至于行为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及财物损失,可以考虑进行为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险性,依法从重、加重处罚。
  最后,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任何犯罪行为都有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但只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才可能被归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应当合理确定规制范围,只有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时,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勇

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关于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省(市)民(宗)委,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民族团结模范区的战略目标。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现就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武陵山片区包括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省市交界地区的71个县(市、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8,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于一体。

  多年来,鄂湘渝黔四省市党委、政府立足于武陵山片区实际,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武陵山片区呈现出各民族团结和睦、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规划》提出的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示范区、协作发展创新区、旅游经济示范区、民族团结模范区”(以下简称“五区”)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推进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进一步实现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规划》战略目标的具体举措。

  多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民族工作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紧迫的任务。目前,把在武陵山片区大力开展跨行政区域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作为创新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不断探索总结推动民族工作的好经验、新方法,不仅能更有力地推动武陵山片区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也对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和创新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为目标,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各种形式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创新社会管理为手段,全面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努力为武陵山片区实现跨越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和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坚持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与《规划》同步实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制机制,丰富创建活动内容、手段和方法,着力解决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民生改善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提高各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物质基础、制度基础、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力争使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项基础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范围内加强和创新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示范。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要把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中心工作创造团结稳定的环境,推动中心工作顺利进行。通过抓好中心工作,为创建活动提供强大的动力,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坚持群众路线。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基层,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把改善民生作为示范区建设的着力点,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生产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

  坚持统筹联动。要坚持中央各部门之间、鄂湘黔渝四省市之间统筹协调,坚持各级上下统筹互动,形成多渠道、网格化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工作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武陵山片区尽管地缘相连、文缘相承、商缘相联,但地区、部门、单位间情况不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典型引路。结合实际,抓好典型,试点先行,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坚持讲求实效。既要讲究形式,使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更要重视内容,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重点工作任务

  《规划》提出的“五区”建设战略目标包括了生态建设、扶贫开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等几个方面,既相辅相成,又自成体系,都分别制订了专项实施方案。现根据推进武陵山片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提出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1.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一是宣传教育要坚持多层次、普遍深入。特别要重视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加强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教育全过程,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教育进党校、进行政学院、进教材、进课堂。

  二是宣传教育要坚持多措并举,形式多样。要把旗帜鲜明的立场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把一般性内容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阶段性宣传教育和经常性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不断充实教育基地的内容,充分推动教育基地建设与基层教育科技文化站点相结合,扩大教育基地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要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通过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讲座等方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2.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

  一是要普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村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机关、进军营”活动,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

  二是要利用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形式,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三是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的交流、合作和团结,弘扬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四是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机地融入警民共建、军地共建、对口援建、地企共建、城乡共建、“手拉手”、“一帮一”等活动,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

  五是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把握时代主题,准确分析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题活动,切实增强专题活动的效果。

  3.加强先进典型培养和宣传。

  推动武陵山片区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示范单位和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活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的评选标准和测评指标体系,规范程序,确保示范典型的质量和评选的可操作性,推动示范典型创建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好各种形式的表彰。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除了授予荣誉称号,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要广泛、深入宣传先进典型的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典型、学习典型、争当典型,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

  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支持武陵山片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实际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着力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突出困难、特殊问题,推进维护民族团结、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指导少数民族聚居村寨依法订立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规民约。

  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民族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依法协调民族关系。

  2.加强民族乡建设。

  指导和支持武陵山片区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民族乡地方性法规、规章并认真贯彻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对民族乡工作的领导;严格贯彻落实民族乡干部配备政策,加强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切实加强民族乡政权建设。

  加大培植特色产业力度,积极探索“一山一策”、“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着力优化种养特色产业,培植旅游、文化等地方优势产业,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开发、安居工程、整村推进等建设项目的扶持;积极推进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民族乡社会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3.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力度。

  支持武陵山片区积极落实党的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政策,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要按照增加数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教育培训、交流、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政策水平、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为推动民族地区发展与稳定提供组织保障。

  支持武陵山片区加强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努力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战斗堡垒。

  充分发挥国家民委派驻武陵山片区联络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对推进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措施及时跟进并进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工作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

  4.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指导和帮助武陵山片区积极适应流动人口增多的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事务服务体系规划(2011——2015年)》,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建立城镇街道、社区民族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积极搭建社区民族事务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多沟通、理解、合作、互助的机会,促进社区不同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就业、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他们主动融入城镇生活,适应城镇管理。

  5.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要扶持武陵山片区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运转经费,着力解决群众看书难、看报难、看戏看影视难等问题。要积极开展文化下乡活动、“科普”下乡活动。支持基层开展民族节庆、文化和体育、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加强现代科技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应用,建设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文化广场,扶持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培养民族文化传人和人才,开发民族文化公共产品,促进各民族文化共同发展繁荣。

  (三)推动武陵山片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把促进公平正义、实现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把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制定阶段性计划和长远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创建活动新格局,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配备,改善办公条件,努力提高武陵山片区民族工作的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2.建立健全应急维稳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严防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加快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要建立完善各类社团、民间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有效机制,发挥其在促进发展、增进团结、抵御渗透、维护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完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推动民族工作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治安防控等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国家民委认真履行作为武陵山片区扶贫攻坚试点工作联系单位的职责,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加强指导,并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具体任务,加大对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提供保障。

  要积极推进鄂湘黔渝四省市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完善推进武陵山片区全面发展一体化协调配合机制。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完善毗邻地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建设和谐地缘关系。

  4.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国家民委定期协调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相关部委和鄂湘黔渝四省市贯彻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各地区、各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采取专题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

  5.建立健全条件保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经常性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国家民委在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下,适当向武陵山片区倾斜,并率先在武陵山片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的支持。

  鄂湘黔渝四省市各级民委要重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费投入,在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以确保示范区建设的顺利开展。

  四、组织实施

  本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武陵山片区试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示范单位类型

  主要面向基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乡(镇)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企事业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团(营、连等)。试点单位在行政区划上不相互包含。

  (二)示范单位标准。

  示范单位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典型性,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得力。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建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建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了机制体制;把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过程;落实了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将创建活动绩效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督查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开展创建活动的经费和条件得到保障。

  2.创建活动的形式丰富多样并不断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在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工作的同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创建活动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和相关部门、单位有示范和辐射作用。

  3.创建活动效果显著。把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了各族群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坚持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内容的思想教育,开展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内容的科学素质教育,提升了当地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建立了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机制,没有发生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

  (三)组织管理

  国家民委负责示范单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适时组织或支持经验交流和培训等活动,扩大示范效应;适时组织对示范单位监测评估,确保示范效果。四省市民族工作部门是示范单位的直接管理单位,要做到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合理布局;负责辖区内示范单位的申报和检查测评,为示范单位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省、市等各级示范单位的建设,为全国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建设工作奠定基础。

  

   国家民委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