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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4:2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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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为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干净、美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干净,净化、美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条 需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受纳前向市城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有效图纸资料,签订受纳协议,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安排受纳。其受纳场地应有道路和排水、机械、照明等设施,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第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城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㈠具备法人资格;

㈡拥有10辆以上统一车身颜色、车况良好的密闭运输车辆、1套以上冲洗轮胎的机械设备,车辆证照齐全;

㈢有能够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和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㈣有健全的经营、安全、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市城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㈠书面申请书;

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以及工程图纸,房屋拆迁许可证;

㈢与具备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㈣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含装饰装修房屋,下同)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到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并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核准手续,与市城管部门签订《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约定堆放地点名称、垃圾种类、运输时间与路线、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名称等。并委托具备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除前款规定之外,在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直接与市城管部门签订《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具备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城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密闭化运行,全部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务必做到净车上路,不满溢、不撒漏。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当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车辆沿途运行线路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城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要求。城市道路具体限定载重吨位标准由市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公布。

第十四条 市区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或挡板),将机具、建材等置放场内,实行封闭式作业;

㈡根据场地实际硬化出入道路,并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和必要的照明设施;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在路口安排保洁人员冲洗出入车辆的车轮、车身,确保净车出场,防止污染街道;

㈢系拆除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㈣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㈤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7日内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

严禁向建筑垃圾受纳场混入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㈠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㈡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㈢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㈣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㈤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㈥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㈧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㈩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按前款规定进行罚款时,应当执行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定标准。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实行价格垄断或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17日印发的《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余府发〔2006〕2号)同时废止。



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发布后,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都按照要求采取了控制风险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国债期货交易中又出现了少数会员和客户超额持仓企图操纵市场等问题,市场风险加大。为加强国债期货交易
的管理,维护国债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中对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制度的规定。
二、严格限定会员和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场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帐户,其总持仓量以各帐户持仓量总和为准。严禁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开设交易帐户或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进行交易等借仓行为。
三、交易场所不得允许其会员、会员不得允许其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透支交易。
四、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收取的风险基金不得低于交易手续费的20%。
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者及其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及时将国债期货交易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纵容。



1995年5月15日
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

张福坤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先进的鉴定技术背后一定有相对成熟的鉴定制度作为保障。研究历史上司法鉴定制度,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本文以宋代为切入点, 着重探讨古代司法鉴定的核心即法医检验制度,并从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洗冤集录》、检验制度的运用及其制度化以及司法检验的法律制度保障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古代检验制度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检验;《洗冤集录》;运用;制度化;保障


  今天的司法鉴定概念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指聘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 ,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规范体系的总和。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决定机关、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以及鉴定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内容。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一直到宋代达到顶峰。 [1]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法医检验为核心,故本文着重讨论检验制度。所谓司法检验是指司法人员对各类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验的活动,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宋代在审判中十分重视书证、物证、人证等,对于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系统的检验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证据理论的发达,检验制度也逐步走向科学和完善。宋代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一.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

  宋朝的司法检验实践基本上体现的是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恤刑慎狱”,“决狱谨慎”,“礼法并用”,“为政在人”,“重证据”,“真理直刑”,“用法宽仁”。宋朝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同时士大夫以积极人世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活动。在士大夫的积极参与下,宋代编纂法典的活动空前活跃,规模也十分壮观。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官府设有专门的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 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2]在唐朝物证制度的基础上,两宋朝廷对于检验人员、检验实施、验尸文件等均有所规定,并不断修改补充,使宋朝的检验制度日臻完善。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些死因明确者可在有关人员保证无他故、官司审察明白的前提下免除尸检外,均要经历初检、复检的程序。宋袭唐制,对检验失误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也使得其司法检验的水平大大提高。 [3]另外,宋代是一个社会转型时代,商品经济十分繁荣,必然影响法制并促进民商、经济、财政等多方面的法制进步。比如纸币出现、版权保护制度等都说明了社会转型带来的法制进步。

二.《洗冤集录》——宋代司法检验技术概述

  宋人学贵创新、崇尚独立思考、提倡批判实用的士风熏陶下,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特别重视调查研究,提倡在现场勘验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等。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宋代赵逸斋著《平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等。本文仅以我国乃至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即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为例对司法检验技术作简要介绍。《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 尸体发掘;等等。[4]宋慈《洗冤集录》具体记载了检验官检验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框架下的法医学检验的具体内容。

(一)记录了有关检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

  该书卷一《条令》目下辑有宋代检验官吏职责的法令29则。这些条令明确规定了检验官员的差发、要求、职责,如第一条:“诸尸应验而不验.或不亲临.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沦。即凭验状致罪巳出入者.不在自举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这些法令在宋代皆有法律效力.有关官吏不得违背。书中《检疆总说》、《疑难杂说》目下,作者提出了检验官员应注意的事项.其中有要求态度认真的、如“凡检覆需在专一.不可避恶臭”.检验“需是躬亲尸首地头.监行人唱检,免致除脱重伤处”;有反对借检验而纵属下扰害民众的,如“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侯,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需戒忌”;有强调须进行广泛地察访、调查研究的,如“凡遇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伤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病患,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白误”;有介绍查找死因经验的,如若尸体无伤,男应看头顶有无铁钉钉入,女当看阴门中有无异物。

(二)《洗冤集录》中关于司法检验的内容概述

1.尸体现象。

  我国古代已对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特点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就是说 ,死人项背 、后肋腰腿内、两臂上 、两腿后 、两脚 、肚子上下有微赤色,是因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所致 ,不能误认为他因致死 。其所谓“微赤色 ”,是对尸斑的最早记载,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2.机械性窒息。

  书中详尽描述了窒息的特点,对各种机械性死亡原因的鉴别,着重于区别或鉴定其为何物所伤,生前伤或死后伤,自杀还是他杀。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即“八字不交”是缢死的最重要特征。“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 ,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等。

3.机械性损伤

  第一,他物手足伤。指出皮下出血“肿而坚硬”,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另一个受到重视的损伤即骨折。其中详细叙述了污骨的清洗法(蒸骨与煮骨检验)。指出了三个检查骨质损伤的方法,其中有涂墨法{有损处则墨进入}及棉拭法{遇损处则牵惹棉丝起}。如无骨折,要证明生前被打,则应在红油雨伞遮掩下验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荫”的概念:“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验骨。若骨上又被打处,即有红色路薇荫。”
  第二,刃伤 。提出了对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5]
4.其中所载棺内分娩,则是世界法医学史上的最早记载。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祥其故,盖尸经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开裂,故遂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说明已经认识到这是 “尸首涨满,骨节裂开”的缘故 ,所以能出现“逐出腹内胎孕”这一尸体腐烂过程的伴随现象,并明确指出这一现象是在尸首胀满的情况下发生的。关于堕胎与杀婴宋明确提出了判定胎儿成型与否的标准:“若验的未成形象,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象者,谓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

三.宋代司法检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一)通过检验实践总结一些检验原则和理论。
  第一,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实物证据 ,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即使犯人已经招供也要查取证物以验证口供的虚实。 [6]
  第二,郑克提出了“重证据,轻口供”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的挑战。他在总结了前人的办案经验后,提出了“情迹论”的思想,所谓“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与伤疤,即阐述其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采,互相参考。 [7]在司法实践中,据证与察情不可偏废“赃或非真,证或非实 ” [8]的情况非常多,所以说认真辨别证据是据证定罪的关键。在各类不同的案件中,会有各种各样的证据,将各种证据综合辨分。经司法官员过去伪存真,才能筛选出真正可靠的证据。实现公正断案 ,秉公执法的目标 ,这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成功经验 。
  第三,办案者通过细致检查确凿的证据来论证罪名,达到惩治元凶、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司法对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一个重大进步。 [9]
(二)宋朝的司法检验制度确定了检验结果决定案件处理的关系,检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地位。
  郑克著的《折狱龟鉴》记中有一个“烧猪验尸”的故事:浙江省的句章县有一人家发生了火灾,丈夫被烧死,妻子哭得死去活来。句章县的县令张举看了死者的尸体,特别是仔细检查了死者的口腔,见里面干干净净,便断定是妻子谋杀丈夫。那妇人不服,说是房子偶然失火以致丈夫被烧死。旁人也觉得她是无辜的。县令张举把众人请来,当场做了一个“烧猪验尸”的表演。令人把一头猪杀死,把另一头活猪用绳子捆好四脚。然后把两头猪扔进柴堆,点燃木柴。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两头猪,只见那被杀死的猪口中干干净净,而那被烧死的猪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县令张举对那妇女说:“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势必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那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发抖,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 [10]
(三)法律从检验程序上设定了初检、复检、检复等制度。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