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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7:0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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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酒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酒泉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酒泉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和会计核算。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在市、县(市、区)城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宅、集资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其他非住宅物业(以下统称物业),都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向购房者代收,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次性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归集代管。
  第八条 房改房在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原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规定建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由售房单位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归集代管。
  第十条 其他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各类物业,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物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时,由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交款人或由申请人负责,足额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有政策规定建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按原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项目,多层住宅(9层以下)按平均售房价格2%的标准缴存;安装有电梯的小高层、高层楼房按平均售房价格3%的标准缴存;非住宅按平均售房价格0.5%的标准缴存。
  其他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按照多层住宅物业每平方米20元,安装有电梯的小高层、高层住宅物业和商业物业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存。
  第十二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按物业建筑面积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物业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代收单位移交专项资金时,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业主住宅维修资金缴存明细表和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资金的30%时,应当续筹维修资金。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分摊续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和产权人将续筹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的规定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受让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有关缴款凭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所在地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未缴存或未按标准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以一个物业管理小区或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二十条 房改房在出售时,由原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原房改房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转相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可以依法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
  (三)可以决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入个人账户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滚存使用。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投诉管理、查询、对账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有关单位的投诉、查询。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接受业主监督。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同一栋楼、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和列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该楼、该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业主还未按标准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
  (五)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拨;
  (四)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将核定额度70%的所需资金拨付住宅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持下列资料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拨付维修费用的25%,5%的余额作为保修押金,保修期满后拨付。
  1.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定的工程决算书;
  2.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核的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3.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代表签字的维修工程付款凭证;
  4.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制式验收证明)。
  第三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发放备案通知书;
  (五)业主委员会持“备案通知书”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凭“备案通知书”和业主委员会通知将核定额度70%的所需资金拨付住宅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六)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七)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持下列资料报业主委员会和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拨付维修费用的25%,5%的余额作为保修押金,保修期满后拨付。
  1.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定的工程决算书;
  2.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核的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3.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代表签字的维修工程付款凭证;
  4.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制式验收证明)。
  第三十六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房改房在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提取并进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使用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属于同栋房屋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其费用从同栋房屋内全体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列支,费用分摊到户。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费用分摊到户。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三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维修而无人牵头组织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费用从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分摊到户。
  第四十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施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为增强我市农业发展后劲,加快农业上新台阶的进程,

确保农业投入保持合理规模和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发展基金征集范围

(一)市、县(区)级:

1、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地方分成的10%部分;

2、从粮食加工、饲料、经营议价粮和经营种子的企业

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总额提取5%,作为农业技术改

造费,由税务部门代征,缴入同级财政;

3、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4、水资源费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5、林业开发基金;

6、农口事业单位利用国家各种投资,进行科学试验所

得纯收入的50%部分;

7、国营林场实现利润的10%部分;

8、原木特产税收入的50%部分;

9、一九八九年新开征的农业特产税,除一部分用于提

高粮价亏损补贴外,其余部分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10、农垦、农牧企业税后利润10%部分;

11、新菜田建设基金;

12、其它用于农业发展的资金;

13、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资

金。

(二)乡(镇)、村级:

1、从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税和

工商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分成中提取30-50%;

2、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收入税后利润乡村提留部分安

排30-50%;

3、乡(镇)征收的“资源费”收入的30%部分;

4、国家按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用于补偿给集体的部

分;

5、农村个体户、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上交税金比上年

增加部分的30%;

6、村办集体经济的净收入可量力安排部分;

7、村自有财力安排部分;

8、农业提留中的公积金部分;

9、从特产业中已产果的果树,下山人参,人工林和天

然林(按采伐蓄积量)适当征集一部分资金;

10、农村从事建筑、运输、加工工业和商服的个体户和

私营企业,每户可按营业纯收入额的5-10%提取。

二、农业发展基金,按市、县(区)、乡(镇)的不同

级次,分别由各级财政征集。属于村级的可由村委会负责筹

集,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行政手段的作用。

三、农业发展基金的投向,以增加粮油产量,增强农业

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

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考虑经济效

益,又考虑社会效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

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

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灌区、

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

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

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

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

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

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含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

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需的业

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的1%

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

他支出。

四、农业发展基金不准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解决城

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

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的投资;

(七)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八)弥补财政赤字。

五、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以增加有效供给为目

标,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为中心,考虑到农业部门内各产业

发展的不同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避免再度出现资金使用

分散或重复投资的现象,此项基金必须由市农业发展基金领

导小组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项目性质,实行有偿扶持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使用

办法。对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开发项目,原

则上可实行无偿补助;对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

接经济效益的开发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

偿基金投放的比例,经济效益较好的,则实行有偿扶持,定

期收回。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凡实行有偿使用的,收取占用费,采取低费率原则,具

体标准比照农业投资公司现行取费标准执行。

六、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内外,列收列

支,全面反映,并负责编制预决算报表。收入按计划数编

列,分别反映在国家予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按计划数掌

握,按收入入库进度拨款,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农业发展

专项基金”款中反映。在年度执行和年终财政决算时,预算

内只列报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支出,不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的

支出。在农业发展基金决算表中统一列报。

(一)分级管理。坚持谁筹集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即:市筹市管,县(区)筹县(区)管,乡(镇)筹乡(镇)

管,村筹村管。

(二)专户存储。除预算内安排以外的资金,属于本基

金范围内的,应在同级财政设立农业发展基金专户,由各级

财政负责管理、监督。

(三)项目效益管理责任制。立项后签定经济合同,规

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拨款,项目主管部门

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完成合同规定的效益指标;

2、按合同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

3、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指标;

4、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

受援者有义务定期、不定期汇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

管部门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效益目

标或违背合同规定者,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追回投资或

从担保人的经费中抵扣。

七、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对农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情况好的给予表扬,对违反财政

法规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工作,在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注重与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衔接,注重体现中医医院的实际,是一部指导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指导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标准。

  二、信息化是中医医院现代化的基础与前提,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扶持,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进程,以医院信息化促进医院的现代化。

  三、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要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根据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的具体情况,做好调查分析,有计划、有步骤实施,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造成人财物浪费。

  四、重视和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工作。因其涉及较多业务和专业性知识,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培训、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试行期间,请各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我局。

  附件: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
基本规范(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硬件设施 1
第三章 软件系统 3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18
第五章 系统安全 20
第六章 培训与岗位要求 23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24
第八章 附则 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化是中医医院现代化的基础与前提。为了加强与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工作,提高中医医院信息化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形势,以病人为中心,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通讯等),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提高医疗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满足患者与医院管理的多种需求,促进中医医院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应遵循“整体规划、合理投入、小步快走”的原则积极实施。
第三条 中医医院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成立由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组成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将信息化工作列入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并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中医医院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投入,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人员培训。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科计算机人员内应有信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建立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内部信息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提高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
第五条 中医医院在信息化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委制定的有关行业标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分卷颁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监理单位。民族医医院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硬件设施

第六条 硬件配置基本原则
医院信息系统的硬件设施主要指:中心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客户端等。可靠性和稳定性是硬件配置的重要指标。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二、整体设计、统筹规划、考虑后续业务的扩充性。
三、有适当的备用库存,以备应急。
四、硬件维护尽量本地化,及时排除故障。
五、服务器、网络设备、客户端有良好的互联协作性。
六、适应中医医院的实际应用需求和软件系统的发展,保证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七、有良好的通讯设备,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八、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和技术文档。
第七条 中心机房配置
中心机房是医院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处理、存贮的中心。
一、房屋空间、装修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二、选择位置应安全可靠,原则上选在网络系统的物理中心。
三、做好防静电、防水、防火、防尘、防盗、防鼠、防雷击等安全防范工作,保持恒温、恒湿。
四、安装通讯设备(如:电话、对讲机、移动电话等设备),保证内、外的联系畅通。
五、有可靠的供电设施, 包括双路供电、自备发电机以及UPS(不间断电源)供电系统。
六、建立机房值班制度,保证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八条 网络配置
网络系统是医院信息沟通与共享的基础设施。
一、布线系统
1、应符合TIA/EIA568国际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
2、设计应包含医院内的主要建筑物以及所有与信息业务相关的楼宇,组建建筑群、设备间、干线、水平和工作区等子系统,构成完整的网络系统。
3、建筑群子系统、干线子系统要使用光纤,水平子系统线缆使用超五类双绞线或更高档次的产品,以保证整体系统实现高速连接。
4、应有一定的线路备份,特别是关键部位应该设置应急线路。
5、工程竣工时应提供工程技术文档、线路图、信息点位置图、测试报告、验收报告等,要按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和工程验收。
6、布线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二、网络连接设备的配置
网络连接设备主要有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等。
1、搭配参数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2、选型要适合医院信息系统的特点。
3、有相对的先进性。
4、要考虑到医院信息系统未来一定阶段发展需求,提供足够的带宽。
5、支持与医院外部网络的连接,满足医疗保险、远程医疗等的需要,支持社区咨询、网上预约、查询等功能。
第九条 服务器配置
服务器是医院信息系统的核心设备。
一、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二、有足够的内存和存储空间,实现安全可靠的数据访问。
三、有良好的备份和恢复机制。
第十条 客户端配置
客户端是医院数据采集和报表打印输出的前端。
一、能够处理图形界面的应用程序。
二、视需要配置打印机。
三、适应软件系统的需要,保证3年内的使用要求。
四、硬件维护要求本地化,有适当的备用库存。

第三章 软件系统

第十一条 本规范所列的软件系统有: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住院护士工作站、门急诊挂号系统、门急诊划价与收费管理系统、住院病人入出转管理系统、住院收费管理系统、药品管理系统、病历管理系统、院长综合查询系统、医疗统计系统等。
医技系统、物资管理系统、设备管理系统、经济核算管理系统、病人咨询服务系统可参照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相关条款实施。
医院财务管理信息,按财政部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提供合理的数据接口,与财政部门认证的财务软件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二条 软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软件系统开发商资质的评价。包括:营业执照、样板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认证书、施工队伍资质、经营场所以及软件著作权等。
第十四条 软件系统的工程技术文档:
一、总体设计报告书
二、需求分析说明书
三、概要设计说明书
四、详细设计说明书
五、数据字典
六、数据结构与流程
七、测试设计方案(包括技术测试方案和业务功能测试方案)
八、工程进度与管理
九、工程监理报告
十、测试报告书
十一、操作使用说明书
十二、系统维护手册
十三、验收技术指标清单
第十五条 《门诊医生工作站》是用于医生接诊病人、开展中西医各种诊疗活动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分诊接诊、门诊电子病历(含医嘱)、与诊疗费用信息接口、各类辅助检查信息接口和临床辅助信息接口。
一、基本功能
1、根据病人就诊卡号、挂号编号、病案号等,建立或提取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费用类别等基本信息。
2、医生信息:科室、姓名、职称、诊疗时间等。
3、诊疗相关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征、辅助检查等“望、闻、问、切” 中医临床信息和“视、触、叩、听”等西医临床信息。
支持医生电子呼号接诊、初诊与复诊病情记录、辅助检查、中医病证诊断、西医诊断、中医治法治则、中医或西医处方用药、治疗类别、治疗处置、卫生材料、手术、收入院等诊疗活动的信息管理。
4、提供医院、科室、医生常用中西医门诊病历书写模板、项目字典、医嘱模板及相应编辑功能。
5、可调用合理用药信息:常规用法及剂量、费用、功能及适应症、不良反应及禁忌症等,必须提供中药、西药合理用药的相关信息。提供处方的自动监测和咨询功能:药品剂量、药品相互作用、配伍禁忌、适应症等。
6、费用信息:医嘱及相关收费项目名称、规格、价格、费用类别、数量、金额,以及处方费用,包括药品、治疗、辅助检查分类费用和总费用的情况等。并须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参考性信息。
7、自动审核录入医嘱的完整性,一经医生确认不得更改。同时提供医嘱补增、作废及痕迹示踪等功能。
8、提供打印功能,如病历、处方、辅助检查申请单等,打印结果由相关医师签字生效。
9、支持医生查询相关资料:历次就诊信息、辅助检查结果,并可提供比较功能。
10、医嘱均应提供备注栏,可供医师输入相关注意事项。
11、能将诊疗项目及产生的计费信息及时地传输到划价收费处。
12、提供医生权限管理,如部门、等级、手术和处方范围等。
13、可供有关部门查询辅助检查、诊断、药品处方、治疗处置、手术、收住院等诊疗信息,以及相关的费用信息,使医嘱指令顺利执行。
二、运行要求
1、门诊医生工作站不能代替医生做出决策,也不应该限制医生的决策行为。
2、门诊医生工作站产生的各种医嘱信息是门诊药房、门诊治疗、辅助检查、门诊收费等系统的基本数据来源,在联网运行中,要求数据准确可靠,速度快,保密性强,要求具有软、硬件应急方案。现阶段,必须考虑门诊医生工作站与手写处方并存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好医生工作站的应用程度。
第十六条 《住院医生工作站》是协助医生完成病房日常医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主要任务是处理诊断、处方、辅助检查、治疗处置、手术、护理、卫生材料以及会诊、转科、出院等信息。
一、基本功能
1、自动获取或提供如下信息
1)病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病区、床号、入院中医和西医诊断、入院病情、护理等级、费用情况等。
2)医生信息:同第十五条“医生信息”。
3)诊疗相关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诊疗史、体格检查、中医四诊信息等。
4)可调用合理用药信息:同第十五条“可调用合理用药信息”。
5)费用信息:同第十五条“费用信息”。
2、提供住院病历及医嘱处理功能:病程记录、辅助检查、西药处方、中成药处方、饮片处方、治疗处置、卫生材料、手术、护理、会诊、转科、出院等。
3、提供医院、科室、医生常用临床项目字典,中药处方与协定处方模板、医嘱组套、模板及相应编辑功能,并能提供对特殊方药的保密措施。
4、提供处方的自动监测和咨询功能:药品剂量、药品相互作用、配伍禁忌、适应症等。提供与第三方的处方审核软件调用的接口。
5、提供长期和临时医嘱处理功能,包括医嘱的开立、停止和作废。
6、支持医生查询相关资料:历次门诊、住院信息,辅助检查结果,并提供比较功能。提供医嘱执行情况、病床使用情况、中药处方、患者费用明细等查询。
7、支持医生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医临床诊疗术语下达诊断;支持疾病编码、拼音、汉字等多重检索。
8、自动审核录入医嘱的完整性,提供对所有医嘱进行审核确认功能,根据确认后的医嘱自动定时产生用药信息和医嘱执行单,记录医生姓名及时间,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9、医嘱均应提供备注功能,可供医师输入相关注意事项。
10、支持所有医嘱和辅助检查申请单打印功能,符合有关医疗文件的格式要求,必须提供医生、操作员签字栏,打印结果由处方医生签字生效。提供医嘱的续打功能。
11、提供医生权限管理,如部门、等级、功能等。
12、自动核算各项费用,支持医疗保险费用管理。
13、自动向有关部门传送辅助检查、诊断、处方、治疗处置、手术、转科、出院等诊疗信息,以及相关的费用信息,保证医嘱指令顺利执行。
二、运行要求
1、住院医生工作站不能代替医生做出决策,也不应该限制医生的决策行为。
2、医嘱须经护士核对后方可传送到药房、辅助检查、手术等相关科室的系统中生效执行。
3、网络故障及危重病人抢救等紧急情况口头医嘱事后须及时审核补录入,并记录授权医生姓名或代号及操作员姓名或代号。
4、在住院医生工作站产生的各种医嘱信息是住院药房、辅助检查、门诊收费等系统的基本数据来源,在联网运行中,要求数据准确可靠,速度快,保密性强。
5、在尚未建立数字签名及其认证体系之前,系统应具备续打病历与病程记录的功能,并提供续打内容的页数。
第十七条 《住院护士工作站》是协助病房护士对住院患者完成日常护理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主要任务是协助护士核对并处理医生下达的长期和临时医嘱,对医嘱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同时协助护士完成护理及病区床位管理等日常工作。
门诊护士工作站可参照住院护士工作站的有关内容执行。
一、基本功能
1、床位管理
病区床位使用情况一览表(显示床号、病历号、患者身份“医疗保险患者显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病情“显示病危、病重”、护理等级、陪护、饮食等情况)。
2、医嘱处理
1)医嘱录入。
2)核对医嘱(新开立、停止、作废),查询、打印病区医嘱核对处理情况。
3)打印长期及临时医嘱单(具备续打功能),重整长期医嘱。
4)打印、查询病区对药单(领药单),支持对中药饮片处方分类打印。
5)打印、查询病区长期、临时医嘱治疗单(口服、注射、输液、推拿、针灸、辅助治疗等), 支持治疗单分类维护。打印、查询输液记录卡及瓶签。
6)长期及临时医嘱执行确认。
7)填写药品皮试结果。
8)打印、查询辅助检查结果报告单。
9)医嘱记录查询。
10)打印病历首页。
3、护理文书
1)一般护理文书
包括体温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特殊记录单。
2)中医整体护理表格
包括入院评估单、护理诊断项目表、健康教育指导表、出院指导表。
4、费用管理
1)护士站收费(一次性材料、治疗费等),具备模板功能。
2)停止及作废医嘱退费申请。
3)病区(病人)退费情况一览表。
4)住院费用清单(含每日费用清单)查询打印。
5)病区一次性卫生材料消耗量查询,卫生材料申请单打印。
6)查询病区欠费病人清单,打印催缴通知单。
5、护理管理
护理工作量统计表、护士排班表、护士长工作手册(护理计划、护理质量检查表、护理业务查房记录表、护理技术操作考核记录、中医护理技术运用、工休会记录表、护理人员动态记录表、参加科主任查房记录表)。
二、运行要求
1、护士工作站的各种信息应来自入院登记、医生工作站和住院收费等多个系统,同时提供直接录入。护士工作站产生的信息应反馈到医生工作站、药房、住院收费、辅助检查等系统。
2、医嘱经护士核对后方可生效,记入医嘱单,并将有关的医嘱信息传输到相应的执行部门。未经护士核对的医嘱,医生可以直接取消,不记入医嘱单。
3、系统应提示需要续打医嘱单的病人清单,并提醒续打长期或临时医嘱单的页数。系统应提供指定页码的补打印功能,保证患者的长期、临时医嘱单的完整性。打印的长期、临时医嘱单必须由医生签署全名方可生效。
4、护士站医嘱打印,应提供单个病人或按病区打印等多种选择。
5、护士站计费时,应提示目前已收的费用,避免重复收费。
6、护士站打印病人辅助检查申请单时,应提醒目前已打印的申请单,避免重复。
7、护土填写的药品皮试结果必须在长期、临时医嘱单上反映出来。 护士的每一项操作一旦确认,不允许修改,系统记录的操作时间以服务器为准。
8、网络运行: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速度快。
第十八条 《药品管理系统》是用于协助医院完成对药品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主要任务是对药库、制剂、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房、药品价格、药品会计核算等信息进行管理。
一、基本功能
1、药品库房管理功能
1)录入或自动获取药品名称、规格、批号、价格、生产厂家、供货商、包装单位、发药单位等药品信息以及医疗保险类别和处方药标志等。
2)具有自动生成采购计划及采购单功能。
3)提供药品入库、出库、调价、调拨、盘点、报损丢失、退药等功能。
4)提供特殊药品入出库管理功能(如赠送、实验药品等)。
5)提供药品库存的日结、月结、年结功能,并能校对帐目与库存的平衡关系。
6)可生成各种药品的入出库明细、盘点明细、调价明细、调拨明细、报损明细、退药明细以及前述各项的汇总数据。
7)可追踪各个药品的明细流水帐,可随时查验任一品种的库存变化入、出、存明细信息。
8)自动接收科室领药单功能。
9)提供药品的核算功能,可统计分析各药房的消耗、库存。
10)可自动调整各种单据的输出内容和格式,并有操作员签字栏。
11)提供药品字典库维护功能(如品种、价格、单位、计量、特殊标志等),支持一药多名操作,判断识别,实现统一规范药品名称。
12)提供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可自动报警和统计过期药品的品种数和金额,并有库存量提示功能。
13)对毒麻药品、精神药品的种类及贵重药品、院内制剂、进口药品、自费药品等均有特定的判断识别。
14)支持药品批次管理。
15)支持药品的多级管理。
2、门诊药房管理功能
1)可自动获取药品名称、规格、批号、价格、生产厂家、药品来源、药品剂型、药品属性、药品类别、医疗保险编码、领药人、开处方医生和门诊患者等基本信息。
2)提供对门诊患者的处方执行划价功能。
3)提供对门诊收费的药品明细执行发药核对确认、消减库存的功能,并统计日处方量和各类别的处方量。
4)可实现为住院患者划价、记帐和按医嘱执行发药。
5)为门诊收费设置包装数、低限报警值、控制药品及药品别名等功能。
6)门诊收费的药品金额和药房的发药金额执行对帐。
7)可自动生成药品进药计划申请单,并发往药库。
8)提供对药库发到本药房的药品的出库单进行入库确认。
9)提供本药房药品的调拨、盘点、报损、调换和退药功能。
10)具有药房药品的日结、月结和年结算功能,并自动比较会计帐及实物帐的平衡关系。
11)可随时查询某日和任意时间段的入库药品消耗,以及任一药品的入、出、存明细帐。
12)药品有效期管理及毒麻药品等的管理同药品库房管理中的第12、13条。
13)支持多个门诊药房管理。
14)支持药品批次管理。
15)支持二级审核发药。
3、住院药房管理功能
1)可自动获取药品名称、规格、批号、价格、生产厂家、药品来源、药品剂型、属性、类别和用药患者等基本信息。
2)具有分别按患者的临时和长期医嘱执行确认上帐功能,并自动生成针剂、片剂、输液、毒麻和其它类型的摆药单和统领单,同时追踪各药品的库存及患者的押金等,打印中药饮片处方单,并实现对特殊医嘱、隔日医嘱等的处理。
3)提供科室、病房基数药管理与核算统计分析功能。
4)提供查询和打印药品的出库明细功能。
5)本药房管理中的库存管理同门诊药房管理中的第7、8、9、10条。
6)药品有效期管理及毒麻药品等的管理同药品库房管理中的第12、13条。
7)支持多个住院药房管理。
8)支持药品批次处理。
4、中药房管理功能
除具有上述药房管理功能外,应满足:
1)按照中医处方的特点进行摆药。
2)按照中医处方的特点提供处方的味数、剂数、总重量及急煎方的处理功能。
3)按照中药销售特点进行相应的销售单位与销售单价的处理。
4)提供中医经典处方、科研处方、协定处方等具有中医特色的维护模板。
5)提供中医处方的十八反、十九畏的模板
6)有中药配伍禁忌和有毒中药用法字典。
7)提供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功能。
5、药品会计核算及药品价格管理功能
1)药品从采购到发放给病人有进价、零售价以及设置扣率和加成率参数,这两种价格应由专人负责,根据物价部门的现行调价文件实现全院统一调价,提供自动调价确认和手动调价确认两种方式。
2)要记录调价的明细、时间及调价原因,并记录调价的盈亏等信息,传送到药品会计和财务会计。
3)提供药品会计帐目、药品库管帐目及与财务系统的接口,实现数据共享。按会计制度规定,提供自动报帐和手工报帐核算功能。
4)药品会计帐务处理实现计算进出药品库房和药房处方等的销售额与药品的收款额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并统计全院库房和药房的合计库存金额、消耗金额以及购入成本等信息,计算出各月的实际综合加成率。
5)药品会计统计分析报表应实现对月、季、年进行准确可靠的统计,为“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提供依据。
6)提供医院各科室药品消耗统计核算功能。
7)打印功能:对药品会计需要的帐簿、报表进行打印和输出。
6、制剂管理功能
1)制剂库房管理,包括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入出库、盘点、领用、报废、消耗、销售等的管理。
2)制剂的半成品、成品管理,包括半成品和成品的入库、出库、销售、报废、盘点等的管理。
3)制剂的财务帐目及报表分析,包括月收支报表、月发出成品统计表、原辅料出入库明细表、原辅料与卫生材料及包装材料月消耗统计表、部门领用清单等。
4)提供制剂的成本核算,并能自动生成记帐凭证。
5)提供各种单据和报表的打印功能,如入出库单等。
6)提供各种质控信息管理功能:包括原辅料入库质量检查、制剂产品卫生学检验、成品检验等。
7)提供计划、采购、应付款和付款的管理。
8)提供各种标准定额的管理:包括工时定额、产量定额、水电气的消耗定额等。
9)提供制剂生产过程、生产工序的管理。
二、运行要求
发药窗口与库存管理一体化。整个药剂科药物流、财务流管理一体化。门诊药房与门诊收费处,住院药房与护士工作站和住院收费处、药品会计与财务处之间实现信息一体化连贯处理。
第十九条 《门急诊挂号系统》是用于医院门诊、急诊挂号处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出诊排班表、初诊病人登记、现场挂号、预约挂号、门诊病历与挂号票管理、挂号综合查询与报表等基本功能。
一、基本功能
1、基本信息维护功能:包括建立、修改、删除有关医院工作环境参数、诊别、时间、科室名称及代号、出诊人员名单、挂号类别及费额、号类字典、医疗合同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等信息。
2、出诊排班表功能:日常排班表的建立、修改和查询,当日出诊情况表的维护(包括停诊、加诊、出诊时间调整)等功能。
3、初诊病人登记功能:对病人填写的基本信息登记表内容录入、修改、查询、或发放诊疗卡等功能。
4、挂号处理功能
1)支持多途径挂号方式:如现场挂号、网络挂号、电话挂号、自动挂号(触摸、语音、柜员)等。
2)支持多费别挂号类型:如自费、公费、医疗保险、特约、老年优惠等多种身份的病人挂号。
3)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支票、各类机构发放的储值信息卡等多种收费方式。
4)根据病人请求,快速提供诊别、科室、号别、医生,生成挂号信息,打印挂号单。
5)具有换号与退号处理功能:必须满足病人换号、退号要求,并保证与挂号相关信息及费用的准确性。
6)挂号信息可及时传送到被指定医生的医生工作站或相应的分诊工作站。
5、挂号综合查询与报表功能:依据设定的起止时间、科室、医生、病人、挂号现状、各种方式挂号、退号情况等查询条件,检索出明细结果,并能产生包括费用在内的统计结果与报表,达到以下管理目的:
1)门诊病历管理功能
门诊病历申请功能:根据门诊病人信息,申请提取病历,提供病历查询、回收、注销等功能。
2)门急诊挂号收费核算功能:利用查询条件的默认设定方式,即时完成会计科目、收费项目和科室核算等。
3)门急诊病人统计功能:能实现按科室、门诊工作量等多种业务统计与报表的功能。
4)诊疗卡、病历的发放记录及其费用的统计报表功能。
二、运行要求
1、系统响应速度能够满足门诊挂号要求。
2、系统应设置使用权限、操作员授权等功能,增加系统安全性。
第二十条 《门急诊划价与收费管理系统》是用于处理医院门急诊划价和收费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门急诊划价、收费、退费、打印报销凭证、结帐、统计等功能。
一、基本功能
1、初始化功能:包括医院科室代码字典、医生姓名及编码字典、收费科目字典、药品名称规格字典、收费类别、病人交费类别以及病人身份、合同医疗单位等有关字典。
2、划价功能:支持划价收费一体化或分别处理功能,推荐有条件的医院使用划价收费一体化方案,以方便病人。支持中医医院建立中药饮片处方、协定处方模板进行划价。
3、收费处理功能
1)支持从网络系统中自动获取或直接录入患者收费信息:包括患者姓名、病历号、费别、合同医疗单位、结算类别、医疗类别、诊断、医生编码、开处方科室名称、药品/诊疗项目名称、数量等收费有关信息,系统自动划价,输入所收费用,系统自动找零。支持手工收费和IC卡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应支持银行金融卡结算。支持减免患者费用的功能。
2)处理退费功能:必须按现行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退费过程,程序必须使用冲帐方式退费,保留操作全过程的记录,大型医院应使用执行科室确认监督机制。
4、门急诊收费报销凭证打印功能:必须按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格式打印报销凭证,保留存根,计算机生成的凭证序号必须连续,不得出现重号。
5、结算功能
1)日结处理功能:必须完成日收费科目汇总,科目明细汇总,科室核算统计汇总。
2)月结处理功能:必须完成月收费科目汇总,科室核算统计汇总;
3)全院门急诊收费月、季、年报表处理功能。能进行中医治疗项目、中药费用汇总。
6、统计查询功能
1)患者收据及费用明细查询。
2)收费员工作量统计。
3)病人基本信息维护。
4)收款员发票查询。
5)作废发票查询。
7、报表打印输出功能
打印日汇总表、日收费明细表、日收费存根、日科室核算表、全院月收入汇总表、全院月科室核算表、合同医疗单位月费用统计汇总表、全院门诊月、季、年收费核算分析报表。门诊发票重打。
8、管理核查:严格发票号管理,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建议同时使用发票号和机器生成号管理发票。退费必须核对原始票据和存根。建立发票存根抽查制度,由主管人员签字或在有条件的医院执行收费退费分开制度。
二、运行要求
1、要求系统响应速度满足门急诊划价收费要求。
2、系统收费录入与结算、统计结果必须一致。
3、费用录入提交成功后方可打印发票。
4、门急诊划价收费系统可靠性要求高,大型医院要求建设软硬件冗余和备份系统,一般要求故障恢复时间在5~10分钟之内。
第二十一条 急诊留观病人临床信息管理可采用住院系统管理模式,同时遵循《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编制相应的信息录入模板。费用管理可参考门诊费用管理系统模式。
第二十二条 《住院病人入出转管理系统》是用于住院患者登记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入院登记、床位管理、住院预交金管理、住院病历管理等功能。
一、基本功能
1、入院管理
1)预约入院登记。
2)建立病历首页信息,完成部分病历首页录入。
3)提供病历首页打印功能。
4)支持医疗保险及其他身份的患者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入院登记。
2、预交金管理
1)交纳预交金管理,打印预交金收据凭证。
2)预交金日结并打印清单。
3)按照不同方式统计预交金并打印清单。
4)按照不同方式查询预交金并打印清单。
3、住院病历管理功能(中医、中西医结合和西医病历)
1)为首次住院病人建立住院病历。
2)病历号维护功能。
3)检索病历号。
4、出院管理
1)出院登记。
2)出院召回。
3)出入院统计。
5、查询统计
1)空床查询、统计:对各部门的空床信息进行查询统计,打印清单。
2)病人查询:查询患者的住院信息、打印清单。
6、床位管理功能
1)具有增加、删除、定义床位属性功能。
2)处理病人选床、转床、转科功能。
3)打印床位日报表。
二、运行要求
1、病人信息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的病历首页项目录入。
2、支持医疗保险等不同身份的患者就医。
第二十三条 《住院收费管理系统》是用于住院病人费用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住院病人结算、费用录入、打印收费细目和发票、住院预交金管理、欠费管理等功能。
一、基本功能
1、病人费用管理
1)读取医嘱并计算费用。
2)病人费用录入:具有单项费用录入和全项费用录入功能选择,可以从检查、诊察、治疗、药房、病房费用发生处录入或集中费用单据由收费处录入。
3)病人结帐:具备病人住院期间的结算和出院总结算,以及病人出院后再召回病人功能。
4)住院病人预交金使用最低限额警告功能。
5)病人费用查询:提供病人/家属查询自己的各种费用使用情况。
6)病人欠费和退费管理功能。
7)能充分体现中药、针灸等中医处方的特殊计费处理功能。
2、划价收费功能:包括对药品和诊疗项目自动划价收费。
3、住院财务管理
1)日结账:包括当日病人预交金、入院病人预交费、在院病人各项费用、出院病人结帐和退款等统计汇总。
2)旬、月、季、年结帐:包括住院病人预交金、出院病人结帐等帐务处理。
3)住院财务分析:应具有住院收费财务管理的月、季、年度和不同年、季、月度的收费经济分析评价功能。
4、住院收费科室工作量统计
1)月科室工作量统计:完成月科室、病房、药房、检查治疗科室工作量统计和费用汇总工作。
2)年科室工作量统计:完成年度全院、科室、病房、药房、检查治疗科室工作量统计、费用汇总功能。
5、查询统计功能:包括药品与诊疗项目(名称、用量、使用者名称、单价等)查询、科室收入统计、患者住院信息查询、病人查询、结算查询和住院发票查询。
6、打印输出功能
1)打印各种统计查询内容。
2)打印病人报销凭证和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需要满足有关部门的要求。
3)打印日结帐汇总表;打印日结帐明细表;打印月、旬结帐报表。
4)打印科室核算月统计报表。
5)打印病人预交金清单;打印病人欠款清单。
6)打印月、季、年收费统计报表。
二、运行要求
1、收费录入:无论从何处、何种方式录入病人费用,应保留录入者痕迹。费用修改必须有原始单据为依据,以补充原始单据录入进行更正。
2、安全管理:处理数据应准确无误、保密性强。
3、满足医疗保险对收费和打印票据的要求。
4、打印住院预交金收据、汇总单。
5、严格住院费的日期管理,预交金、结帐单、退款单日期不得改动。
6、严格退款管理,必须核对预交金、结帐单、退款单,方可办理退款。
7、严格发票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取和交还发票管理制度,建立机器核对制度。
8、严格交款管理,财务部门需要使用计算机复核交款单。
9、支持财务部门定期复核在院病人预交金。
第二十四条 《病历管理系统》是中医医院用于病历信息及病历科室业务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病历首页管理,信息查询与检索,多种索引管理,病历的借阅、追踪、质量控制和病人随诊管理。
一、基本功能
1、病历首页管理的基本内容:病人基本信息、住院信息、诊断信息(中医、西医双重诊断)、手术信息、过敏信息、患者费用、治疗结果、医院感染和病历质量等。
1)有灵活多样的检索方式,包括首页内容查询、病案号查询、未归档病历查询。对病历号查询要支持病人姓名的模糊查询。
2)对检索结果要有多种显示或输出形式,包括病历首页;病人姓名、疾病、中医病证、手术等索引卡片;入院病人、出院病人、死亡病人、传染病和肿瘤等登记簿。
3)依据有关标准处理一病多名问题。
4)具有基本统计功能,包括中医病证和西医疾病的统计分析、中医治疗率和中医病种等中医特色分析、科室统计、医生统计、病人情况分析(如职业、来源地)等。
2、病历借阅基本功能:借阅和预约登记、出库处理、在借查询、打印应还者名单和借阅情况分析。
3、病历追踪
1)出库登记,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科研病历的出库登记。
2)能够处理门诊、住院病历分开的情况。
4、病案质量控制
1)打印错误修改通知单。
2)质量分析。
3)打印按医生、科室的统计报表。
5、病人随诊管理
随诊病人设定、随诊信件管理、打印随诊卡片、问卷管理(打印、回收确定、存档)。
二、运行要求
1、病人基本情况是全院的基本数据,必须在全院范围内共享,同时要能够读取其它分系统的数据。
2、数据录入灵活方便、提供多种必要的提示信息。
3、权限设置:对非使用人员加以限制。
4、输人后的数据不得修改,任何操作都应留有痕迹。
第二十五条 《院长综合查询系统》是为医院领导掌握医院运行状况而提供数据查询和分析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一、基本功能
1、临床医疗(含护理)统计分析信息。
2、中医药特色信息分析。
3、医院财务统计分析,收支和科室核算情况。
4、药品进出库信息,药品会计核算和统计情况。
5、重要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信息。
6、后勤物资供应情况和经济核算。
7、教学、科研工作信息。
8、人事管理基本信息。
9、门诊挂号统计、收费分项结算、科室核算及门诊月报。
10、住院收费分项核算、各科月核算、患者费用查询、病人分类统计。
11、医院社会及经济效益年报信息。
12、医院工作指标、医技报表、疫情报表、医疗保险工作量与费用信息。
二、运行要求
1、采用多媒体技术,以图像、图形、图表、数据、文字或语音综合形式表达信息。
2、设置权限管理,保证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医疗统计系统》是用于医疗统计分析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一、基本功能
通过各分系统,网络能够自动采集门诊、住院、医技信息,完成医疗效率统计和医疗质量统计。系统对收费分系统、药品管理分系统、消耗品管理分系统留有网络接口。
1、数据收集包括:门诊病人 (包括社区服务)、急诊、住院病人和医技科室工作量统计数据。
2、提供门、急诊日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
3、提供病房日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
4、门诊挂号统计。
5、病人分类统计报表。
6、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报表:医院医疗工作月报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报表、损伤和中毒小计的外部原因分类表、中医疾病分类报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法定报表。
7、统计综合分析
1)门诊工作情况。
2)病房(病区)工作情况。
3)中医特色与中医药治疗率
4)出院病人分病种统计。
5)手术与麻醉情况。
6)医技科室工作量统计。
7)医院工作指标。
8)医院的社会、经济效益统计。
二、运行要求
1、数据录入:既能从网络工作站录入数据亦能人工收集数据集中录入。
2、数据处理:一次性录入数据,自动生成日报、月报、季报、半年报、以及各类统计分析报表。
3、系统标准性:系统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疾病分类代码、医院科室代码、职业分类代码、家庭关系代码、婚姻状况代码、出生地、国籍、民族代码等基础维护严格采用卫生部颁布的中国统计调查制度中的统计分类标准字典。
4、查询显示数据:查询显示多种组合的数据信息。
5、修改更正数据:对未存档数据允许修改。
6、输出打印:输出打印统计分析多种图形、报表内容和格式。
第二十七条 HIS(医院信息系统)的外部接口包括:医疗保险接口、社区卫生服务接口、远程医疗接口、安全用药接口、PACS(医学影像系统)接口、LIS(检验信息系统)接口等。
第二十八条 图书、情报、科技、统计、办公系统、人事、劳资、工资等信息系统可自行开发或购置,为保证医院系统的整体性,这些系统必须与HIS留有接口。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网络操作系统
一、服务器的网络操作系统应能满足医院的业务要求和用户数要求。
二、系统参数的配置能够满足工作性能要求。
三、设置必要的用户和用户组,加强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网络操作权限的控制。
四、建立网络操作系统的管理档案,记录日志,记录服务器的命名、域、地址、用户、权限以及各主要配置参数。
五、加强系统的版本号管理,保证系统的升级。
第三十条 数据库的管理
一、数据库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集中管理。管理员口令专人负责,在最小的范围内使用,记录存档,口令要定期修改,超级管理员口令原则上只允许在服务器上使用,不允许在网络中心管理终端之外的计算机上使用。
二、数据库设置不同的用户和用户组,每个用户组要设置数据库各用户表的访问权限,用户通过帐号和密码登录系统,操作均在数据库中保留有日志,保证系统操作的安全性。数据库中要设置使用角色,限制各使用用户的范围。
三、要对重要保密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后再存入机内,对存贮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的文件和数据,系统必须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
四、数据库、数据库日志安排定期备份与恢复,数据备份可以用磁带或硬盘以及光盘等介质备份。备份文件应异地存放,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第三十一条 客户机管理
一、安装好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客户端软件。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装硬盘保护卡,防止误操作删除系统文件。
三、建立各部门操作和设备的管理规程,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客户端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用软件的安装和调试
一、应用软件应安装到服务器。
二、设置和修改应用系统的工作参数,满足不同部门工作业务要求。
三、设置应用系统的用户权限,定期修改操作口令,保证系统的登录和操作的安全。
四、执行应用程序,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五、调整好所有票据格式和专用报表格式。
第三十三条 基础数据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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