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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5:3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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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总 则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项目研究与学科和基地建设的集成,稳定基础研究队伍、促进高水平科研人才的成长,推动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开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特设立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以下简称优秀实验室基金)。
优秀实验室基金用于资助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围绕其学术方向开展的研究工作。

经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统一评估认定的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可申请本项基金。
优秀实验室基金经费从科学基金中划出,年度金额由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提出,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定。

第二条 基金立项条件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学科前沿的基础研究项目,或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关键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应发挥实验室的优势,体现创新思想,可望取得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科学事业、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由实验室固定人员中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担任,项目组成员应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适当吸收高水平客座人员参加。

完成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支撑条件能得到充分保证。

第三条 基金申请和批准

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根据统一评估结果提出可申请本项基金的实验室名单,同时通知有关实验室提出一个项目申请,其申请金额相当于自然科学基金一个重点项目的资助强度,项目研究期限为3年。

实验室申请本项基金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项目组成员不受科学基金项目限项申请规定的限制。申请书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一份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申请书》简表录入软盘报送计划局信息统计处。

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接受本项基金的申请,并按照立项条件审核后报分管委主任批准。

第四条 基金实施

优秀实验室基金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发出《批准通知书》。

承担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的实验室应做好项目实施和条件保障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的执行,每年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实验室及其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一式一份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将视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同形式的中期检查。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执行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由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基金经费管理

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根据批准通知书,提出拨款清单,送计划局计划财务处拨款。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但一般不得用于购置2000元以上硬件设备,不得用于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集中使用,不设子项目,除必要的协作、加工费外,不得将经费分割至各分室使用。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依托单位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六条 基金验收、考核与成果管理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对本项基金资助项目的评议验收。《总结报告》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1个月内一式一份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结题简表录入软盘报送计划局信息统计处。

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将利用下一次实验室评估活动对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优秀实验室基金的研究成果,包括有关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资料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资助项目结题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以作为《总结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资助项目归档工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8月1日公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2002]463号
2002年3月26日


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促进国内主要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大豆,以及皮棉、籽棉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实行全额免征。福建、安徽、浙江、贵州四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对上述粮食、棉花品类实行全额免征。今年1月、2月、3月,按今年国家计划出口离岸的粮食、棉花也一并实行免征。
  二、各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建设基金和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执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继续对列入免征范围的粮食、棉花征收铁路建设基金或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上述措施执行时间暂定至2005年底。
  四、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重府发〔1996〕7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制止餐饮业暴利和价格欺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以餐馆、酒吧、宾馆、饭店、列车餐车、流动餐饮摊(车)等方式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市县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查处餐饮业的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对餐饮业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餐饮业的价格,属国家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国家定价执行;属指导价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导价范围内定价;属经营者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字税金和合理利润定价。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并建立物价台帐。
第七条 经营才应当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并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第八条 餐饮业的食品加工毛利率按内扣毛利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
内扣毛利率=──────────×100%
销售价格
第九条 餐饮业的酒水加价率按顺加毛利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销售价格-购进价格
顺加毛利率=─────────×100%
购进价格
第十条 餐饮业为顾客提供音乐,歌舞、时装表演或卡拉OK等服务项目,需收取服务费的,应当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餐饮业销售价格计算方法为:
1.加工食品价格按内扣毛利率计算:
原材料成本
销售价格=─────────或
1-等级分类毛利率
原材料成本
销售价格=────────────────
1-(等级分类毛利率 浮动毛利率
注: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辅料及调料。
2.水酒价格按顺加毛利率计算:
销售价格=购进价格×(1+毛利率)
3.服务费收取金额计算公式:
服务费收取金额=饮食销售总收入×服务费率
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照《重庆市反暴利和人格欺诈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条 按星级饭店标准评定的餐饮业其等级确定,由市旅游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物价局验收审批。
第十四条 市物价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