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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19:5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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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卫农卫发〔2009〕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我厅依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从2009年起,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12月上旬完成,要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考核工作结合起来。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考核委员会可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 具体考核人员应从考核委员会、当地考核小组的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主要指标》,主要考核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医疗工作及中医药工作完成情况、业务培训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地乡镇卫生院和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它乡村医生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个人述职、查阅资料、走访调查、业务水平测试、召开座谈会、职业道德评议等。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过乡镇卫生院、村委会等将书面通知送达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交考核委员会(小组),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小组)应于考核完成的10天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事宜。

  (六)考核委员会(小组)应于考核结束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所有暂缓考核人员名单及缓考原因须统一报设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于暂缓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应统一考核时间,并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小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成员的资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均为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合格。任何一方面不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其中:业务考评分值70分以上为合格,70以下为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发放依据。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

  2、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的;

  3、在考核年度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

  5、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故意泄漏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村卫生室的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备案汇总表》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和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采用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上海市政府系统非常设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政府系统非常设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非常设机构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常设机构,是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
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编制委员会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非常设机构的设立,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任务具有临时性、阶段性特点的;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跨部门,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无常设机构承担或工作任务重大,常设机构难以协调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设置非常设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常设机构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可由常设机构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可通过地区、部门间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协调解决的。
第六条 市非常设机构的设立,经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非常设机构的设立,经区、县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非常设机构须按实际管理需要设置。市非常设机构不必与国务院所属非常设机构对口设置;区、县非常设机构不必与市非常设机构对口设置。
第八条 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应由有关常设机构向同级编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非常设机构的名称、设立目的、任务、职责、权限、挂靠单位、办事机构、设立期限等。
非常设机构挂靠单位的变动、负责人的任命或变动,应向同级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非常设机构设立期满,但工作任务还未完成,或任务、职责、权限发生变化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非常设机构一般应挂靠在与其工作任务相关的常设机构内,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其名称一般为办公室。
非常设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挂靠的常设机构内,也可与挂靠的常设机构内相关处室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非常设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一般不确定人员编制,由挂靠的常设机构或非常设机构的组成单位内部自行调剂。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向同级编制委员会专题申请临时编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十二条 非常设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一般不确定级别。其办事机构如确因工作需要确定级别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属于局级和副局级的,经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处级和副处级的,由市编制委员会审批;属于科级和副科级的,由各主管部门或区、县编制委员
会审批。
第十三条 非常设机构不替代常设部门的法定职责,不行使具体行政管理的职权,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应与常设机构的印章有所区别。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发。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设机构,应当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一)超越职权或擅自改变职责权限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自行设立的;
(三)工作任务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由常设机构承担而自然消失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延长或申请延长未经批准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况的,由各级编制委员会责令改正;有前款其它各项情况之一的,由各级编制委员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已撤销的非常设机构,如持有印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制发印章的人民政府上交;其设备、文书、资料、档案以及其他所属财产向有关常设机构移交;其遗留问题可移送有关常设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市政府过去有关非常设机构设置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11月3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1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扩大有奖发票的中奖面,使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不仅处于税务机关的专业化监控之下,同时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社会化监督,以此达到促进税收征管,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市局党组提出“有效执行”年的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加强宣传辅导,确保此项工作有效、稳妥、顺利地开展。
二、各局务必按照市局要求通过系统进行兑奖操作,市局将依据系统数据与分局进行奖金结算。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鼓励其协助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倡导诚信纳税。决定对现行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二次开奖发票的范围
(一)《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二)《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式)
(三)《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
(四)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资格的认定
对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无论中奖与否,必须经过查询登记后,才能取得二次开奖的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每张发票只有一次机会,消费者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信息无效,即只有第一次正确输入,且查询结果为真发票的号码,才有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可以参加“刮开式”即开即兑奖,同时也可以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即一张发票有两次中奖的机会。
三、查询登记
(一)消费者必须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取得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资格:
1.拨打语音电话(010)16881688,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2.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在 “发票查询”专栏的“发票真伪查询”中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
3.手机短信查询:编辑短信,连续输入“18位发票号码和8位密码”,移动用户发送到“012386”,联通用户发送到“12386”。
(二)有奖发票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查询登记,在第一次查询为真票时,方有资格参加二次开奖。该发票的发票号码将作为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
四、二次开奖方式和时间
(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北京市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奖金的等级,将通过查询登记、结果为真票的发票号码随机排序,利用号码滚动的方法,由开奖人依次抽出各级别的中奖发票号码。
(二)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的采集时间为开奖月份上一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
(三)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每月举办一期,一年12期。每期二次开奖时间定于月末终了后的第10日进行,即1月10日、2月10日、3月10日……12月10日。(开奖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五、奖金设置等级、人数和金额
奖金设置四个等级,每期奖金100万元,每期中奖个数1104名。其中:
特等奖 4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0元。
一等奖 1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2000元。
二等奖 2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元。
三等奖 800名, 每名奖金人民币500元。
全年共设奖金1200万元人民币。
六、中奖公布
每期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中奖发票号码,将通过手机短信反馈给中奖者,同时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二次开奖”专栏上公布。
七、兑奖
(一)每期中奖发票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中奖者兑奖时,只需持与查询登记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加盖“已兑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即可兑奖。
特等奖中奖者在兑奖时,还须持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将其复印件留存,方可领取奖金。
(三)中奖者可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税局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办理兑奖手续,全市通兑(兑奖地点可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电子地图”专栏中查询)。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逾期兑奖的;
3.特等奖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4.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八、兑奖捐赠
(一)为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鼓励中奖者积极捐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我们积极倡导中奖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所中奖金捐赠给社会慈善事业。
(二)凡中奖后有意捐赠者,由中奖者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www.tax861.gov.cn)或与地方税务局兑奖点联系,提出捐赠申请,指定捐赠对象,然后由税务机关将中奖者捐赠的奖金转赠给相应的慈善机构。
(三)兑奖点应及时将自愿捐赠奖金者的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将在北京电台“地税二十分”、《北京地方税务公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以示对社会做出积极奉献者的感谢和表彰。
九、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162号)及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