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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1:1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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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科协调函政字[2009]11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秘书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调宣部门:

  2009年3月9—10日,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主办、江西省科协承办的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在江西南昌召开。经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同意,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纪要



                              2009年3月31日


附:

2009年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纪要
(2009年3月26日)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


  2009年3月9—10日,地方科协调研宣传部长工作研讨会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来自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的10位领导同志和调研宣传部门负责同志近60人出席研讨会。会议开幕式由中国科协调宣部巡视员兼副部长崔建平主持,江西省科协党组书记龚绍林致辞,中国科协调宣部部长王春法作了关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12•15讲话精神辅导报告。会议期间,与会代表紧紧围绕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从新时期党和人民事业对科协工作新要求的高度,深入思考、热烈研讨科协决策咨询工作、调查站点调整、科协组织更名、科协标识使用等问题,既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工作现状,也积极发表科协开展决策咨询工作的意见建议;既有对科协历史上成功决策咨询的回顾,也有对本地区今后开展决策咨询的方法设计和理论思考,套话空话少,实话真话多,所提建议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次团结务实、研讨深入的成功会议,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是要不断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12•15重要讲话精神引向深入。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胡锦涛总书记12•15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科协工作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指导意义,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是科协系统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调研宣传部门要自觉当好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先行者、组织者和推动者。我们要深刻理解和把握讲话蕴含的丰富政策内涵,推动转化为指导科协工作的具体政策文件,切实按照“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建立起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有效工作机制,推动科协工作再上新台阶。有代表提出,调研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增强宣传效果,在更广范围宣传胡锦涛总书记12•15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扩大科协影响,提升科协形象,使社会公众更加准确地认识科协的组织性质,更加积极地支持和参与科协工作。
  二是要把科协的决策咨询工作做好、做强、做出品牌。与会代表认为,科协作为党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决策咨询,为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服务,既是党和人民对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殷切期待,也是实现科协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科协系统开展决策咨询有传统、有成绩,也有独特优势。大家表示要坚定信心,统一规划,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以更加积极昂扬的精神状态,把科协组织的决策咨询工作进一步做实、做强、做出品牌,做成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级科技思想库。
  三是及时调整科技工作者调查站点十分必要。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站点建设,确保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数据资料收集的完整、真实、及时、准确,根据《中国科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要求,中国科协调宣部决定从2009年起,用三至四年时间将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调整一遍。与会代表对此项工作安排非常支持,一致表示将按照中国科协要求,认真完成今年的调查站点调整任务,并于4月5日前将具体调整意见上报中国科协调宣部。
  四是科协更名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有代表提出,科协是人的组织,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将中国科协更名为“中华全国科技工作者协会”或“中华全国科技工作者联合会”,把科协的组织性质充分凸显出来,做到名实相符,很有必要。也有代表担心,近几年科协的工作刚有起色,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贸然改名可能会削弱科协已有的社会影响,降低社会知晓度,不利于继续开展工作,不如将更多精力放在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科协社会影响上来。大家建议,科协更名问题要继续调研,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交流讨论中推动形成共识。
  五是要大力推广使用科协形象标识系统。中国科协形象标识不同于会徽,标注范围广泛,使用场合多样,应成为代表中国科协形象的经常性、便利性的使用标识。但从此次会议反映情况看,各地科协对广泛使用形象标识系统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用标识系统的积极性不高,许多本该使用形象标识系统的场合仍以会徽代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各地科协对形象标识系统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同志对标识系统尚不了解;另一方面,中国科协没有关于推广使用形象标识系统的限制性规定或激励性措施。大家建议,由中国科协调宣部牵头,对科协形象标识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推动中国科协形象标识系统在更广范围和更多场合使用,成为为广大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广泛接受的科协基本形象标识。
关于把中国科协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是一个既切合实际又鼓舞人心的奋斗目标,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科协工作的总体布局,更加深刻地理解科协决策咨询工作的目标重点,很有现实指导意义,同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把中国科协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不是在科协现有组织架构中增设一个新机构,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组织建制,拓展工作领域,提升工作质量,发挥好科协组织的思想库功能。决策咨询工作分由学会部、调宣部、咨询中心等多个部门承担的地方科协,应该明确由主管领导抓总,调宣部门牵头,突出优势,整合力量,努力形成健全的决策咨询工作协调机制。
  二是做好决策咨询工作关键是要把握规律性,探索将科技工作者的个体智慧凝聚上升为有组织的集体智慧的方法、途径和机制。把中国科协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国家级”是指我们的决策咨询水平和影响力要达到国际一流,而不仅仅局限在特定区域或特定问题领域;“科技”是指我们的决策咨询工作要聚焦在与科技相关的问题,由科技工作者开展决策咨询;“思想库”是指科协要通过决策咨询引领社会思潮,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与此相适应,地方科协也要努力成为地方党委政府的思想库,围绕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与科技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三是思想库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既考虑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也考虑区域性、近期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成果要力争进入决策程序。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要重点考虑专家的决策咨询能力,考虑其对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熟悉程度,考虑其政策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入库专家要实行动态管理,既要有某一学科领域造诣精深的专业人才,也要有视野开阔、知识面广的复合型人才;既要吸收科协系统内的人才,也要吸收科协系统外的研究人才;既要吸收科技工作者,还要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甚至海外优秀科技人才。地方科协决策咨询专家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本地学科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特色。同时要做好决策咨询方法培训工作。
  四是科协组织作为思想库应具有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多层次、网络型特点,应具有柔性边界。凡与科技相关的问题,都是我们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上至中央,下到县市,各级决策部门都应成为我们决策咨询的服务对象。科协系统用人不养人,这就需要我们始终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把科协的决策咨询系统做成一个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系统。要进一步畅通科协同党政部门的沟通渠道,规范科技工作者建议的报送方式,建立党政领导对专家建议的及时反馈机制,使科协决策咨询工作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
  五是决策咨询工作要不拘一格、形式多样,既有主动咨询,也有被动咨询;既有课题研究,也有专题论坛;既有正式的组织形式,也有非正式的活动形式。要探索建立科协系统决策咨询工作评价激励机制,调动各级科协组织开展决策咨询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精神,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把科协系统的决策咨询工作搞得生动活泼、有声有色。
  六是做好科协系统的决策咨询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一要处理好科协机关和科技工作者的关系,决策咨询工作的承担者是科技工作者,不是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为前者开展工作服务的;二要处理好调宣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这是科协系统的决策咨询,不是调宣部门的决策咨询,必须以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把各部门积极性都调动起来,调宣部门要当好组织者、服务者;三要处理好科技问题和非科技问题咨询的关系,科技工作者对与科技相关的问题有发言权,但对于非科技问题则一定要谨言慎行,找准方向;四要处理好上级科协和下级科协的关系,充分发挥科协的组织网络优势,坚持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形成全国一盘棋;五要处理好科协和学会的关系,每一个学会都是一个潜在的思想库,在特定的科技问题上真正具有权威性的是学会,必须充分调动各类学会做好决策咨询的积极性。
  七是要突出科协特色,加大对科协思想库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能否成为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公认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其中的影响力既包括对决策者的影响力,也包括对社会思潮的影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对我们的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明确科协思想库建设的目标和重点,努力成为与中科院、工程院等相互补充、互有优势、各具特色的国家级科技决策咨询组织。各地科协也要根据自身特点灵活有效地开展工作,打造品牌,扩大影响,逐步树立科协组织的科学普及、学术交流、人才举荐、决策咨询四位一体的完整社会形象。
  在总结讲话中,王春法部长介绍了2009年中国科协调宣工作总体布局,要求与会代表回去后认真做好会议精神的汇报传达工作,同时希望各省(市、区)科协专题研究并部署好决策咨询工作,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树立起科协组织的完整社会形象,推动科协系统调宣工作再上新台阶。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起后施行。

省长张国光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六条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村民依法承担的税费、集资款;


(四)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五)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标准及数额、村民义务工及农田水利建设用工情况等;(七)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八)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九)公益福利方面的情况;(十)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十一)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十二)落实计划生育规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


(十三)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十四)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十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六)征兵、聘用管理人员等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财务开支。


第八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财务监督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九条向村民公布的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应由村财务监督小组、乡镇经管站对村财务帐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确认是否合法、合理、准确无误,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实行公开的其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或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公开信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村务。


需要全体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务事项,可以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第十一条村财务事项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时公布。有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全部结果。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目、凭证的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二)有权委托村财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村财务监督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四)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农业经管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四)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罢免。


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销其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西湖龙井岂能做大成为“浙江龙井”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第3版
时间:2006年7月 20日星期四
  
近年来,偶尔听到“浙江龙井茶”一词,笔者一直认为此茶的原产地就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与“西湖龙井”茶没什么不同。但朋友介绍说,两者在品质、味觉、色香、价格、产区等方面截然不同,“浙江龙井茶”的原产地是指除杭州市之外的浙江省其他市县,是近几年才形成的“后起之秀”,且备受浙江省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产业化、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当地政府拟将两者统一申请注册“浙江龙井茶”的证明商标。听罢此言,笔者感到非常诧异。位居我国十大名茶之首的“西湖龙井”为何至今还没有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让人不可思议、且需要提出质疑的是:两个源于不同产地且不具有内在联系的商品怎能共同发展?当地政府又怎么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将两者合二为一?被世人视若珍宝的西湖龙井茶怎能纳入“浙江龙井茶”统一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笔者认为,浙江省有关部门这种将“龙井”做大的做法似乎有些不妥。

原产地名称权不允许混淆

  西湖龙井茶,是标示这种商品的出产地为杭州市西湖地区,是表示此商品与该地区的地理特征、原材料、质量、特色、传统工艺等因素密切关联的区别性标志,即原产地名称。其产品的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的地理条件,是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在知识产权领域里称为“地理标志”。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与商标一起作为并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必须具备: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非臆造、虚构的地名;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原产地名称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地理标识,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被列为保护客体,它不仅表示某一商品的产地,还有保护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表示商品所利用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作用,与商标具有同样效果,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其目的在于帮助广大消费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与商标的基本功能所不同的是,原产地名称是与特定地域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原产地名称属于工业产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假冒、盗用原产地名称,造成商品生产地的混淆,不仅损害了原产地企业和驰名特产的声誉,而且欺骗了广大消费者,因此为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禁止。从近几年出名的“浙江龙井茶”来看,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杭州市西湖地区,但外地的广大消费者通常不会加以细分,正如笔者一样,大家一般会认为此商品就是西湖龙井茶。倘若当地政府部门将两种不同产地、具有不同自然条件和传统工艺的商品合二为一,通过行政手段赋予它们统一的称谓,那么必将误导、欺骗广大消费者,进而侵害到西湖龙井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原产地名称产品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西湖龙井茶驰名中外,备受青睐,其声誉的形成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而是经过了千百年漫长的发展历史。由于西湖龙井茶制作工艺复杂,产量稀少,价格昂贵,供不应求,导致近些年的“傍名牌”现象不断出现。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带动原产地域产品周围地区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末,当地政府有意识地通过行政手段,开始进行“傍名牌”,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原产地域产品的申报。1999年8月,在杭州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下,西湖龙井茶成为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首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对象,但其保护范围进行了扩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发布的28号《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告,批准龙井茶原产地域为西湖产区(杭州西湖区行政区域内,面积168平方千米,茶园面积900公顷)、钱塘产区(杭州市的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等行政区)、越州产区。从此以后,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杭州市的周边地区,先前存在的“傍名牌”现象被合法化,西湖龙井茶的声誉无形中也受到了影响。近两年,“龙井茶”的生产遍布浙江省各地区,从而淡化了西湖龙井茶这一驰名品牌。

  随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十大名茶先后取得了证明商标,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然而,位列第一的西湖龙井茶却迟迟不能申报证明商标。近来,浙江省有关部门拟统一为“浙江龙井茶”申请注册证明商标,从而进一步提高其知名度,扩大“龙井茶”的生产范围。对此,笔者认为,西湖龙井茶形成今天的知名度,与其所具有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料、传统制作工艺、加工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有关,然而这些因素在浙江省的其他地区并不完全具有。如果将不具有特殊地理标识的证明赋予其他地域的商品生产者,不仅对特殊地域经营者的权利是一种侵犯,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西湖龙井茶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正因如此,生产者更应遵守诚实信用的义务,不能以假乱真,误导公众。

  应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原产地名称权

  原产地名称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特定范围的若干生产经营者的共有权利,应该归属于该地区相关的所有生产经营者,其他地区的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原产地名称。西湖龙井茶产于特定的地区,这一地区的生产者经过千百年的共同经营,又经过历代有识之士的研究和宣传,才最终形成知名的原产地名称。西湖龙井茶属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当地政府部门应该通过法律手段给予保护。Trips协议是目前保护原产地名称权的最新的国际条约。该协议第22条对地理标记作了专门规定,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侵害原产地名称的情形。下述情况均属于协定所禁止的内容:在一货物的标志或说明中使用任何手段标明或暗示所涉货物来源于非其真实原产地的地理区域,从而在该货物的地理来源方面使公众产生误解;构成属于《巴黎公约》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如一商标包含的或构成该商标的地理标识中所标明的领土并非货物的来源地,且如果在该成员中在此类货物的商标中使用该标识会使公众对其真实原产地产生误解,则该成员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可依职权或在一利害关系方请求下,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

  我国是Trips协议、《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原产地名称在我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对于西湖龙井茶最有效的保护方法是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谷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