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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2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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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昆政文〔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战略,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步伐,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和供应工作,特制定如下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公开交易办法。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模式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企业参与、市场运作、依法依规”的原则,对城中村进行整体改造和土地处置。“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模式分为两种:

   (一)净地公开交易

   由区(县)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先行组织拆迁,拆迁完成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或者拆迁完成后,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对拆迁土地进行协议收储,由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

   参与拆迁的企业必须参与土地交易,若其竞得土地使用权,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二)毛地公开交易

   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及完成时限作为土地交易条件,土地竞买人只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进行竞价,竞得人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竞得人需按照专项规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否则,退出“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对前期投入不予补偿。

   二、“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主要环节

   (一)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

   “城中村”改造范围应结合其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充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保持街区规划的完整性来合理划定。具体范围由各区(县)政府提出,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二)对“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专项调查

   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拟改造片区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其中,对于改造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要进行调查勘测,主要包括: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属、集体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含年限)的范围、面积、位置、用途(用途如村民住房用地、市场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等情况,需附图说明。同时,提供土地证复印件。

   (三)编制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报批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列入年度改造计划。

   (五)土地征收和收回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1.集体建设用地的报批

   由区(县)政府根据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开展勘测定界及按程序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备齐相关材料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件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报件资料转呈省政府审批,并将报件资料报送至省国土资源厅。需提交以下文件:

   ——文字资料:

   (1)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开展征地程序的报告;

   (3)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

   (4)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5)一书一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征收土地方案);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勘测定界图);

   (7)规划条件(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

   (8)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或征收土地公告,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

   (9)拟征收土地权属汇总表;

   (10)征地听证相关材料(告知书、回执、听证会议纪要等)。

   ——图件资料:

   (1)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分幅图);

   (2)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标注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规划图(须经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2.城中村改造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

   由用地单位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并报交需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国土分局对国有土地权属实地核实;区(县)政府出具收回的意见;市国土局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若原用地单位不申请注销登记,需登报公告注销登记结果);按初始登记对区(县)政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企业改制或破产批文等);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完善前期土地公开交易前期工作

   土地公开交易前,区政府需完成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权属核查、地价评估、图件测绘等基础性工作。备齐以下土地公开交易必备的报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托书;

   2.土地征用批准文件以及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

   3.经批准的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4.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5.道路红线图及其电子文件;

   6.宗地图(1∶500或1∶1000)及测绘成果表;

   7.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8.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备案表;

   9.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提供土地储备方案,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申请土地储备的报告及市政府的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10.其他有关材料(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宗地图及地籍调查表等)。

   (七)实施土地公开交易

   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供地政策适时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改造片区土地公开交易,或者由各区(县)政府直接将净地交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供地方案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三、建立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的机制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市政府列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对城中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拆迁,对拆迁后的土地依法征收、收回,并实施基础设施功能配套建设,达到净地(产权清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二)“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包括以下内容:编制并报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市、区(县)联动,完成对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收回的组织报批工作;完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完成配套功能(市政道路,公共设施,景观工程等)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至土地移交前的管理工作;其他需要实施的项目。

   (三)区(县)政府可以邀请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研究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研究编制。采取招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公开选择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筹措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

   (四)“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收回及拆迁补偿安置费;规划设计、土地调查及测绘费、房屋地籍调查等费用;贷款利息;土地提供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工程监理、不可预见费以及财务成本和区(县)政府核准的相关税费支出;按照规划实施的市政功能配套项目建设费用。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认定由各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认定。

   (五)“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土地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公开交易应达到以下条件: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权源清楚,权属无争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地上附着物、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报件资料及相关资料齐全;一级开发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完整;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附有相关政府验收证明;工程费用结算清楚,费用支付无争议;提供区政府认定的一级开发的总成本。

   (六)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市财政局设立“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资金专户,由领导小组负责资金调度,市财政局负责对“城中村”改造出让土地收入进行统筹管理,凡涉及“城中村”土地出让的收入一律进入该资金专户进行预决算和成本资金拨付。

   附件:1.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流程图

      2.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办理程序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附件: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区县(自治县)名称
功能区类别
序号
适 用 区 域

万州区
一类
1
王二包自然保护区

2
乌龙池森林公园

3
泉活森林公园

4
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

5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天生城景区)

6
龙泉风景名胜区

7
歇凤山风景名胜区

8
潭獐峡风景名胜区

黔江区
一类
1
黔江森林公园

2
小南海国家地质公园(包括小南海风景名胜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仰头山森林公园)

涪陵区
一类
1
大木山自然保护区

2
武陵山森林公园

3
乌江森林公园

4
小溪风景名胜区

渝中区
二类
1
渝中区所辖区域

大渡口区
一类
1
大渡口森林公园

二类
2
大渡口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重钢厂区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江北区
一类
1
铁山坪森林公园

二类
2
江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沙坪坝区
一类
1
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沙坪坝辖区部分)

2
歌乐山风景名胜区

二类
3
沙坪坝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特钢厂区(即石井坡街道包括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长春沟社、姜家社)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九龙坡区
一类
1
白市驿三多桥白鹭自然保护区

2
白塔坪森林公园

3
尖刀山森林公园

二类
4
九龙坡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南岸区
一类
1
长生林场

2
南山森林公园

二类
3
南岸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碚区
一类
1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北碚辖区部分)

2
金刀峡―胜天湖风景名胜区

二类
3
北碚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万盛区
一类
1
黑山―石林风景名胜区

渝北区
一类
1
华蓥山自然保护区

2
玉峰山森林公园

3
南天门森林公园

4
张关―北岩风景名胜区

5
统景风景名胜区

二类
6
渝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巴南区
一类
1
桥口坝森林公园

2
南泉风景名胜区

3
东温泉风景名胜区

二类
4
巴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部新区
二类
1
北部新区所辖区域

长寿区
一类
1
楠木院森林公园

2
长寿湖风景名胜区

江津区
一类
1
四面山自然保护区

2
大圆洞森林公园

3
云雾坪森林公园

4
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

合川区
一类
1
九峰山森林公园

2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合川辖区部分)

永川区
一类
1
茶山竹海森林公园

2
代家店森林公园

3
云龙山森林公园

南川区
一类
1
金佛山自然保护区

2
楠竹山风景名胜区

綦江县
一类
1
老瀛山自然保护区

2
古剑山森林公园

3
长田森林公园

潼南县
一类
1
定明山―运河风景名胜区

铜梁县
一类
1
巴岳山―西温泉风景名胜区

大足县
一类
1
玉龙山森林公园

2
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区

3
龙水湖风景名胜区

荣昌县
一类
1
岚峰森林公园

璧山县
一类
1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璧山县辖区部分)

2
青龙湖森林公园

梁平县
一类
1
东山森林公园(菩萨顶景区)

2
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

城口县
一类
1
大巴山自然保护区

2
九重山森林公园

丰都县
一类
1
南天湖自然保护区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名山景区)

垫江县
一类
1
宝鼎森林公园

2
明月山风景名胜区

武隆县
一类
1
白马山自然保护区

2
仙女山森林公园

3
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4
天生三桥风景名胜区

5
后坪天坑风景名胜区

忠 县
一类
1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石宝寨景区)

2
甘井沟风景名胜区

开 县
一类
1
雪宝山自然保护区

2
南山森林公园

3
南岭森林公园

云阳县
一类
1
七曜山自然保护区

2
四十八槽森林公园

3
龙缸国家地质公园

4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张飞庙景区)

奉节县
一类
1
三岔河森林公园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白帝城景区)

3
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巫山县
一类
1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

2
江南自然保护区

3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小三峡景区)

巫溪县
一类
1
阴条岭自然保护区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溪县辖区部分)

3
红池坝风景名胜区

石柱县
一类
1
大风堡自然保护区

秀山县
一类
1
太阳山自然保护区

2
凤凰山森林公园

酉阳县
一类
1
大板营自然保护区

2
金银山森林公园

3
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名胜区




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起在大中城市分期分批组建城市合作银行。
城市合作银行是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主要任务是:融通资金,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城市合作银行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为了做好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条件成熟一个,批准一个。今年首先在京、津、沪等城市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35个大中城市中逐步推开。
二、加强对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领导。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成立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各市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筹备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行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
三、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要在清理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地方财政信用的基础上进行。各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要对当地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资产现状、经营情况、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查,并逐一进行资产评估,提出清理整顿财政信用的方案。在成立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要明
确财政信用周转使用的资金,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办理。
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新发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都必须加入城市合作银行。
(二)城市合作银行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相应取消独立法人地位,其债权债务转为城市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
(三)对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股权评估,然后统一向城市合作银行入股。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法人股东成为城市合作银行的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可根据其意愿转为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或退还其股本。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不得募集新的
个人股份。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原有的公共积累不得私分或转移。城市信用合作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其公共积累的产权必须明晰化。要妥善处理冲销呆帐、呆帐准备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障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原股东权益等几方面的关系,由减免税形成的公共积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城市合作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建过程中,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人、财、物,由该市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资产,不得干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清产核资和股权评估等活动。
四、已有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的城市,在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后,原联社自动终止。
五、城市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市的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组建方案和清产核资方案(包括净资产分配方案和折股办法)。方案中要明确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财政信用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上述方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方能组织开展有关准备工作

(二)在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筹备领导小组按设立金融机构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申请筹建城市合作银行的文件和材料,经总行审查合格后批准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各筹备领导小组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申请开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由总行批准开业。
六、在城市合作银行组建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监督、稽核,保证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稳定和资产的完整。
(一)中国人民银行新发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批准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不再执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未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仍按《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执行。
(二)不具备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条件的城市,可按有关规定组建联社。通过组建联社,实现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行业归口管理,使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原组建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进一步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三)在全国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完成之前,暂不批设新的城市信用合作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期间,暂不批准设立其他区域性商业银行。



199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