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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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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全国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各有关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医改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4.4亿,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资委、财政部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0%以上。(卫生部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以省(区、市)为单位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民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区、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分别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鼓励地方探索省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保监会分别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研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规范各省(区、市)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卫生部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省(区、市)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卫生部负责)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卫生部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卫生部负责)
  (5)建立完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进行分类管理,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发展改革委负责)
  (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卫生部负责)
  (7)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8)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卫生部负责)
  (3)完善编制管理。加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8)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财政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支持建设的基础上再支持300所以上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下同)、1000所以上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3000个以上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中西部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出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文件,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为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累计招收超过1万名。(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累计培训人员达到3万名。(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12万人次和46万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5)制定并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重点支持100个左右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负责)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卫生部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卫生部负责)
  (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4500万人、1500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卫生部负责)
  11.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1年再补种626万人左右,全面完成补种任务。(卫生部负责)
  (2)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400万人,乳腺癌检查40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卫生部负责)
  (3)为4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累计完成100万例。(卫生部负责)
  (4)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累计完成163万户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任务。(卫生部负责)
  (5)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累计完成1128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卫生部负责)
  (6)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卫生部负责)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支持中西部地区2100所以上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国家重点支持430所左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负责)。
  (3)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重点支持800个左右的县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4)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13.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形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
  加大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改革试点力度,力争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在16个国家联系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省级试点城市加快推进综合改革,鼓励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分开等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探索。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形成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负责)
  14.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乡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高效运行机制。(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全国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5.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候诊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卫生部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以省(区、市)为单位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研究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3)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累计达到300种,覆盖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卫生部负责)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负责)
  (2)制定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文件,放宽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条件,增加执业地点数量,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出台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指导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范围和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规章和办法,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卫生部、商务部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继续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国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2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要督促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使公积金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健全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营,充分发挥公积金在住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活动。

  离退休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积金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职工有缴存公积金的义务,有要求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查询、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单位有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有查询本单位及其职工公积金帐户的权利。

  单位和职工均有监督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公积金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南昌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推行公积金制度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公积金发展规划以及归集、使用计划;

  (三)审议确定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确定公积金缴交率;

  (五)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积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管理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实施公积金的管理办法;

  (二)编制公积金发展规划以及归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积金的缴交率;

  (五)负责公积金的归集和偿还;

  (六)审批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七)督促单位按月汇缴公积金;

  (八)监督、检查受托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公积金存贷业务;

  (九)负责公积金的核算与结算工作;

  (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十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资金;

  (十二)接受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

  (十三)办理市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管理中心委托专业银行承办公积金存贷业务,按照公积金结算年度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公积金纳入受托银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湾里区、昌北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管理中心负责归集、运营管理,其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归集、运营管理。

  各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各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运营管理。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条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额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缴交率计算。在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公积金缴存额不变。

  公积金的缴交率由市房委会批准,管理中心公布。缴交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个人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提高公积金缴交率。

  职工工资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单位缴存公积金前,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在当月发放工资前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十三条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按照下列渠道列支: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纳入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支;

  (二)企业在单位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或者在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国有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集体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其他组织参照企业列支。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在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在当月发工资后5日内一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公积金帐户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及其职工公积金变更、转移、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应当同时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原单位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录用单位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特困企业需要缓缴公积金的,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缓缴申请报告并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主管部门证明,报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半年。

  单位欠缴职工的公积金,在缓缴期满后应当及时补缴。

  第十八条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公积金和所欠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偿还。

  第十九条职工公积金存款,年度内逐月缴存的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暂按照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管理中心以及受托银行于每年6月30日按照上年7月1日人民银行挂牌利率办理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第四章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本息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二款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的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公积金本息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公积金,但应当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报管理中心批准。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应当将原购买住房时支用的公积金如数复缴,存入本人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单位审核盖章;

  (二)个人持《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及有关证件,报管理中心审查;

  (三)管理中心审查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签发支取凭证;

  (四)个人持支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或者转帐手续。

  第二十三条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取公积金,其公积金存款余额应当达到1000元以上;提取后,应当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归集的公积金在保证职工提取的前提下,按照以下范围和顺序使用: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贷款;

  (四)单位购买、建设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五)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

  公积金的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以及单位、职工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在市财政、审计部门指导下,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立专职稽核员,负责对财务帐目进行日常稽核。稽核员可以随时直接向市财政、审计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的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和使用方向进行运作;需要变动的,应当报请市房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范内部操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运行的日志文件。系统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并设置防止非法入侵的保护功能。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运营费用和管理费用,经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公积金的净收益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经市房委会批准后用于城市住房建设、建立政策性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及住房建设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简化并公布公积金支取程序。

  管理中心办理审核、签发公积金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9月将上一结算年度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发放公积金贷款额度并监督、检查、核实受托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并按期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督。

  管理中心在向市房委会提请审批公积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决算之前,应当先报送市财政部门初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本单位所属职工公积金缴存帐目;

  (二)按时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三)按时办理公积金的汇缴;

  (四)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手续。

  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履行上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公积金贷款建房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金卡,作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可用于查询持卡人本人的公积金帐户情况。

  管理中心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公积金储金卡成本费。

  第三十七条职工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查询本人公积金帐户和单位查询本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时,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都应当无偿受理,不得推托或者拒绝。

  职工及其单位发现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进行复核;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都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公积金帐户开立、变更、封存或者启封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其不补办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将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或者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处以挪用金额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出具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2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个人公积金的,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处以所提金额2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四十条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管理中心决定。

  第四十一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支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由金融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管理中心及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洪房改[1996]7号文配套规定之一)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14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14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和体育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6条,双方就一九八九、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孟。
  2.孟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包括魔术师)小组访华。
  3.中方在孟加拉国举办中国图片展(一九八九年十月)。
  4.孟方在中国举办孟加拉图片和(或)绘画展览(一九八九年)。
  5.孟方派文艺界人士代表团4-6人访华。
  6.孟方派2-3人文物和博物馆专家考察组访华。
  7.双方各派2-3名画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二周的工作访问。
  8.双方鼓励用本国文字出版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学作品。
  9.双方互相推荐并交换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流图书和资料。
  10.双方互派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二、体育
  1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或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工作者进行互访和比赛。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三、教育
  12.一九八九年或一九九0年孟方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3.一九八九年或一九九0年中方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孟。
  14.中方每年向孟方提供12名本科生及2名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并提供他们来华学习和毕业回国的往返国际机票。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5.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自费进修生或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四、广播、电影、电视
  16.双方互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7.双方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8.双方鼓励电影界的交流和合作。

 五、费用及其他
  19.实施本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其在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突然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出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20.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21.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如有一方提出新增加而又未列入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双方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另行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赛义德·艾哈迈德
    (签字)              (签字)